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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博弈分析
——基于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

2014-08-01李朝林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4年17期
关键词:高风险借款借贷

周 媛,李朝林

(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博弈分析
——基于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

周 媛,李朝林

(安徽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 安徽 蚌埠 233030)

我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是我国经济增长的基本动力,因此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由于间接融资的局限性,本文从民间借贷这一角度,运用博弈论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进行分析.从理论上讲,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之间有着较高的契合度,他们之间存在着信息对称的关系,可以很好的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但是民间借贷仍然存在着一系列的不规范问题等,为了更好的促进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来解决融资问题,本文提出了几点相关政策建议.

融资;民间借贷;博弈

目前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各国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了其国民经济的支柱,中小企业的大量存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中小企业在保证形成正常合理价格、维护市场竞争活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大型企业,资金都是一个企业能否持续发展的前提.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资金的支持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以往的大部分文献都是针对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进行分析,而对于中小企业以民间借贷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的分析相对较少,本文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对于我国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进行融资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

1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企业的融资渠道一般分为内部融资渠道和外部融资渠道两种.其中内部融资渠道是指企业从其内部获得所需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企业的自有资金、企业未分配或者未使用的专项基金以及企业应付的税金和利息等.而外部融资渠道则是指企业从其外部得到资金来源,其来源包括向银行进行融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向社会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进行上市以及引用民间资金等.

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显示,2013年我国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获得银行贷款的比例为 46%,其中 11.6%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被拒,42.4%的小微企业并未申请贷款.信贷可及性不足是小微企业没有到银行申请贷款的主要原因,其中“估计不会被批准”的比例为 45.7%,“觉得申请贷款过程麻烦”的比例为为 35.8%,“不知道如何向申请银行贷款”比例为 10.4%,这三大方面是小微企业不去申请银行贷款的主要因素.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除了小部分的大型企业之外,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大多比较狭窄,融资能力大多有限.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是靠其自有资金、向银行申请融资、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贷、通过企业之间拆借资金以及引用民间资金等.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自身局限性,其自有资金一般较少,并不一定能够维持其正常的发展.而实际上中小企业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一般也难以得到响应.虽然目前我国国内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禁止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行为,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第 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 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可知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资金是游离在我国合法金融活动边缘外的一种金融活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中小企业目前融资渠道比较窄.

以前我国中小企业也是不允许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进行融资的,可是随着我国民间资本的不断增长以及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变得日益突出,一些个别开放的城市,尝试让中小企业利用民间资金,向民间借贷来解决其融资问题.近几年来我国许多城市,也都已经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从而使得民间借贷逐步由“地下”走到了“地上”.比如:2012年 8月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运用动产抵押登记平台为市场主体进行民间融资服务的规定》,此规定表明今后自然人也可以作为抵押权人,为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服务.2013年四川省发布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此意见强调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发展小型金融机构.2014年 3月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则作为我国首部地方性的金融法规、首部专门规范民间融资的法规,使得以往只能“躲”在地下的民间融资,走出了阳光化的第一步,温州这一样本为国内中小企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借鉴作用.

2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博弈分析

2.1 博弈方的分析

在通过向民间借贷这一方式,使得中小企业获得所需资金时,此博弈过程的参与方有两个:借款方(甲)和贷款方(乙).借款方(甲)即为中小企业,本文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资金运用风险性较低的企业(即低风险企业);第二类是资金运用风险性较高的企业(即高风险企业).在此,我们假设:(1)博弈过程中,参与双方均为理性人,即他们均会作出可以使得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决策;(2)博弈过程中,甲的策略分为借贷或者不借贷,而乙的策略则分为放贷或者不放贷.(3)参与博弈过程中的企业不是属于高风险企业就是低风险企业.

2.2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分析

在不完全信息的条件下,贷款方(乙)不知道借款方(甲)是属于哪一种风险类型的.根据前文提到的低风险企业,我们假设其所占全部企业的比重为p,同时贷款方对低风险企业贷款所要求的利率为r1;而高风险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重则为 1-p,同时贷款方对高风险企业贷款所要求的利率为 r2,其中r1

假设博弈过程中不考虑交易费用,则博弈双方在此博弈中的得益即为:(1) 当甲不向乙申请借款时,博弈结束,双方的得益均为 0;(2)当低风险企业向乙申请借款,并且乙向其提供贷款时,由于pr1+(1-p)r2>r1,低风险企业的得益减少,令减少量为x,则其得益为 1-x,此时乙则会多获得一部分收益,增加量为 x,即乙的得益为 1+x;(3)当高风险企业向乙申请借款,并且乙向其提供贷款时,由于pr1+(1-p)r2

下图中“甲”代表借款方即企业,“甲1”代表低风险企业,“甲2”代表高风险企业,“乙”代表贷款方,“p”代表低风险企业所占全部企业的比重,“1-p”代表高风险企业所占全部企业的比重,“否”代表甲不向乙申请借款,“不”代表乙不向甲提供贷款,“贷”代表乙向甲提供贷款.

图1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分析

当乙的预期得益 p(1+x)+(1-p)(1-y)<0时,乙不会向甲提供贷款,此时双方的得益均为 0,该情况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只有当乙的预期得益 p(1+x)+ (1-p)(1-y)>0时,乙才会向甲提供贷款,此时又可分为两种情况:(1)1-x<0,(2)1-x>0.

当 p(1+x)+(1-p)(1-y)>0并且 1-x<0时,此博弈过程中,由于 p(1+x)+(1-p)(1-y)>0,乙的占优策略是提供贷款;又因为 1-x<0,则不申请借款是低风险企业的占优策略;而 1+y>0,则申请借款是高风险企业的占优策略.此时均衡结果为低风险企业不申请借款,而高风险企业申请借款,并且乙提供贷款.

当 p(1+x)+(1-p)(1-y)>0并且 1-x>0时,此博弈过程中,由于 p(1+x)+(1-p)(1-y)>0,乙的占优策略是提供贷款;又因为 1-x>0,则申请借款是低风险企业的占优策略;而 1+y>0,则申请借款也是高风险企业的占优策略.从而得到均衡结果为低风险企业申请借款,并且乙提供贷款;而高风险企业也是申请借款,并且乙提供贷款.但是由于考虑到重复博弈的情况,高风险企业在此博弈过程中的得益事大于低风险企业的得益的,则根据逆向选择的理论,高风险企业将会逐渐替代低风险企业来存在于民间借贷的市场上,这将会改变贷款方对企业风险类型构成比率的判断,从而使得 p值不断地降低,从而利率不断地提高,导致 x不断地上升,最后使得1-x<0,高风险企业逐渐会把低风险企业驱逐出民间借贷市场.

2.3 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分析

由于亲缘和地缘关系的存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贷款方与借款方(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可以认为基本是对称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方只有在那些他拥有其内部信息,并且确信其具有偿还能力和意愿的借款者中向其提供贷款.因此,二者之间的博弈可以近似看作是在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

假设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乙是知道甲的全部信息的,此时是一个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动态博弈.我们假设:借贷市场上只存在着两种利率,即乙对低风险企业申请借款所要求的利率为 r1,对高风险企业申请借款所要求的利率为 r2,其中 r1

假设博弈过程中不考虑交易费用,则博弈双方在此博弈中的得益即为:(1)当甲不向乙申请借款时,博弈结束,双方的得益均为 0;(2)当甲向乙申请借款,但是乙并不向甲提供贷款时,双方的得益均为 0;(3)当低风险企业在利率 r1的条件下向乙申请借款,并且乙向甲提供贷款时,根据收益和风险相一致的原则,双方的得益均为 1;(4)当低风险企业在利率 r2的条件下向乙申请借款,并且乙向甲提供贷款时,由于 r1

图2 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博弈分析

上图中“甲”代表借款方即企业,“甲1”代表低风险企业,“甲2”代表高风险企业,“乙”代表贷款方,“否”代表甲不向乙借申请借款,“不”代表乙不向甲提供贷款,“贷”代表乙向甲提供贷款.

根据逆推归纳法可知,在完全信息的条件下,民间借贷市场中,借款方(甲)和贷款方(乙)的博弈中存在着两个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即({低风险,r1},贷款)、({高风险,r2},贷款).博弈的结果是低风险企业在低利率 r1的条件下向乙申请借款,乙提供贷款;而高风险企业在高利率 r2的条件下向乙申请借款,乙提供贷款.

2.4 完全但不完美信息条件下的博弈分析

现实社会中,由于借款方(中小企业)可能会故意保密,或者存在在向贷款方传递信息时,信息传递不畅等原因,在博弈过程中就会存在至少部分后行为的博弈方,无法了解在自己之前行为的部分或者全部博弈方的行为的情况.但是在此分析的过程中,各博弈方对博弈结束时每个博弈方的得益是清楚明白的,因此博弈方是有“完全信息”的,因此我们下面进行完全但不完美信息条件下的博弈分析.

假设低风险企业对于贷款方乙来说,乙认为贷款给其的价值为 Vl;而高风险企业带给乙的价值为Vh.PL和 PH分别表示乙在相同借款金额浮动范围内,贷款给甲的最低额和最高额.再假设当高风险企业视图通过对企业风险进行伪装,使得乙认为其为低风险企业,从而用最高贷款额贷款给甲,此进行伪装的费用记为 C(C≠0).且 Vl>Vh,PLVHPL>0>VH-PH,此不等式意味着用最高贷款额向低风险企业贷款要比用最低贷款额向高风险企业贷款要合算,而用最低贷款额向高风险企业贷款也不至于亏本,但是如果要用最高贷款额向高风险企业贷款则要吃亏.博弈过程如下图所示.

图3 完全但不完美信息条件下的博弈分析

上图中,上图中“甲”代表借款方即企业,“甲1”代表低风险企业,“甲2”代表高风险企业,“乙”代表贷款方,“贷”代表乙向甲提供贷款,“不”代表乙不向甲提供贷款.

根据逆推归纳法可知,在完全但不完美信息条件下,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借款方(甲)和贷款方(乙)的博弈中的完美贝叶斯均衡的双方策略组合如下:

(1)低风险企业向乙贷款时申请最高贷款额,高风险企业向乙贷款时申请最低贷款额.

(2)乙贷款给甲.

(3)乙的判断是 P(l|H)=1,P(h|H)=0,P(l|L)=0,P (h|L)=1.

其中这四个条件概率分别表示为低风险企业向乙申请最高贷款额、高风险企业向乙申请最高贷款额、低风险企业向乙申请最低贷款额、高风险企业向乙申请最低贷款额的条件概率.

3 结论与政策建议

民间借贷的贷款方作为非正式金融机构,弥补了我国借贷市场上正式金融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不足的问题,它的存在是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一种补充,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从理论上讲,民间借贷与中小企业之间有着较高的契合度,他们之间存在着信息对称的关系,可以很好的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从现阶段来看,民间借贷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不规范问题,以及在监管和引导方面有所欠缺.虽然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政策和意见来规范发展民间借贷,但是民间借贷仍然没有成为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它只是充当一个应急资金的角色.因此对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降低风险,使得民间借贷可以真正的服务于中小企业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3.1 建立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发展民间借贷

建立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建立规范、合法的民间借贷机构,区别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明确民间借贷机构的职能是服务于中小企业,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确定民间借贷过程中借款方和贷款方的权利义务、交易合同、利率高低、权益保障、违约责任等.

3.2 提高和完善民间借贷机构的资金准入门槛

由于以前的民间借贷机构的资金准入门槛过低,造成民间借贷几个队伍的良莠不齐,导致非法集资、高利贷、违规存款借款、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盛行.为了提高民间借贷机构的质量,从控制数量扩张到全面提高民间借贷机构的质量入手,需要提高民间借贷机构的资金准入门槛,以提升行业发展的质量和抗风险能力.

3.3 建立监管部门,健全相关机制

对于民间借贷的,必须建立相关的监管部门,监测借贷市场内外的各种风险,掌握民间借贷中的各项资金来源及去向,对民间借贷机构进行监管,控制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利率水平,对各类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对应的应对措施;健全相关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尽量降低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如建立借款方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设立风险防范基金等.

3.4 严格控制借贷金额占其企业总负债、总资产的比例

负债经营是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适度的负债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如果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 50%以内,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偿债是有保证的,借款不会存在太大风险,而有了这笔资金,企业可能会得到更多的发展机会;如果资产负债率高于50%,企业的利益就会缺乏保障,对于企业来说是存在巨大风险的.同时,由于民间借贷一般期限比较短、利率比较高,这对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要求也就会变得很高,因此必须严格保证民间借贷金额在企业总负债、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

3.5 严格规范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规范、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区别于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的,因此严格规范民间借贷过程中的利率水平是相当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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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6.3

A

1673-260X(2014)09-0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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