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目的论在诗歌翻译中的局限性
2014-07-31郑穹
郑 穹
(华中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目的论在诗歌翻译中的局限性
郑 穹
(华中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国内学者对目的论的适用性的质疑不够。目的论是否适合文学翻译乃至诗歌翻译值得商榷。弗米尔的目的论忽视了诗歌的形式,无视翻译的准确性。诺德修正过的目的论仍未处理好原文作者和译者的关系,且理论本身仍有其他问题。目的论不适合诗歌翻译。
目的论;诗歌;翻译;形式;内容
0 引言
目前目的论被广泛运用于各种类型文本的翻译以及各种翻译现象的分析之中,很少有人对其适用性提出质疑。与此相反,国外译界对这方面比我们更清醒,他们大胆地对目的论提出质疑。陈刚、胡维佳(2004:43)指出:“在文学翻译中,至少在诗歌翻译中运用功能理论是可行的。”在该文中,功能理论主要指的是目的论。换言之,陈刚、胡维佳认为目的论适用于诗歌翻译。但笔者却认为,目的论主要适用于应用文体翻译,不太适用于文学翻译,特别是诗歌翻译。为了论述的严谨,笔者在此做两点说明:一是本文所说的“翻译”指的是笔译,不涉及口译;二是目的论只是功能翻译理论的一个分支。笔者在此无意于全盘否定功能翻译理论,而仅将质疑的范围局限于目的论。陈刚、胡维佳(2004:43~45)仅因创作和翻译过程中都具有目的性就认为目的论适用于诗歌翻译,这样的结论有些经不起推敲。
诺德(Nord,2001:109~128)是在回应了针对弗米尔(Hans J. Vermeer)目的论的主要十条批评,且对弗米尔的目的论进行修正,提出新的“功能+忠诚”模式,才认为目的论适用于文学翻译。但即便如此,仍有学者对这个修正的目的论在文学翻译中的适用性提出质疑。杨柳(2009:21)指出:“在目的学派内部,诺德的‘忠诚’观就与弗米尔的‘忠实’观大相径庭,而二者的观点在国外又饱受非议。”陈刚、胡维佳在不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难以令人信服。下面,笔者将先简介目的论,然后再从诗歌的形式、翻译的准确性和诺德修正过的目的论三个方面论证目的论在诗歌翻译中的局限性。
1 目的论简介
弗米尔目的论的要点是:翻译是在目标语境中为某种目的(一般指译文在目标语境中的交际目的,如启发读者)和受众而生产文本,原文仅为目标受众提供部分或全部信息。翻译应遵循三原则:目的原则(翻译行为的目的决定翻译方法)、连贯原则(译文在目标语境中能被受众所理解)、忠实原则(译文和原文存在某种关系)。忠实原则从属于连贯原则,这两者又从属于目的原则。如果目的要求原文与译文功能不同,忠实原则失效;如果目的要求译文不连贯,连贯原则失效(Nord,2001:12~33)。
按照目的论,只要译文实现了既定的目的,即使读者无法理解译文,原文的信息未被完整传递出来,原文的形式在翻译过程中未得到尊重,翻译也是成功的。倘若译文被读者理解,完整传递出原文的信息,再现了原文的形式,这也只是偶然的,因为译者首要考虑的是翻译行为的目的,其次才是译文是否连贯忠实。目的论允许译文不被理解,允许译者不尊重原文作者的意图。笔者认为,目的论对是否尊重原文(包括内容和形式)这个问题模棱两可的态度是其在文学翻译适用性上的致命因素。在语言转换过程中译文可能会与原文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译文应该在形式和内容上和原文大致相似。而目的论却允许译文和原文在形式内容上的巨大差异。翻译中会有所保存有所缺失,但保存的应该是主要部分,尽可能多地保存原文的形式内容应该是译者的责任。但根据目的论,原文的形式内容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存竟然不是译者最关心的问题,他最应该关注的却是翻译的目的是否达到。
2 诗歌的形式
许渊冲(2003:前言)指出:“文学翻译,尤其是诗词翻译,需要意美、音美、形美。”目的论完全忽略了形式,认为只要传递出原文大意即可,这种翻译观会让诗歌失去其艺术价值。诗歌是一种用简练的艺术语言来表达深刻思想的文本。仅就字面意思来讲,诗歌表达的意思不复杂。诗歌的魅力在于言外之意,这种言外之意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文体技巧来实现的。在语音、词汇、句法等方面,诗歌都有独特的文体特色。这些文体特色主要表现在诗歌的形式上,而形式对于诗歌来说又至关重要。诗歌是注重形式的文本,其形式、风格和艺术结构应在译文中再现(Reiss,2004:35~36)。诗歌与散文很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诗歌的形式,而这种独特的形式才使得诗歌有魅力和生命力。如果原诗的形式在译文中丢失,原诗的内容也会部分缺失。诗歌的涵义是通过诗歌的文字内容和形式来共同构建。
兰德斯(Landers,2001:7)认为,文学翻译中,如何说和说了什么一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文体能决定译文的生命力。以目的论指导诗歌翻译得出的译文不是诗歌,而是散文。读者从译文中无从了解原文的文体,无法体会原文的艺术美。形式在诗歌中的重要性可以从下面这首英语诗歌中看出(诗歌由笔者翻译成中文):
这首诗的文字仅仅是1 (a leaf falls) oneliness,按照目的论,将其翻译成“一叶飘落孤独”即可。但是这样的译文是不能称之为诗歌的,中文读者无法体会到原文的独特形式美。原文通过刻意拆分单词将全诗排成狭窄纵行,这种纵行形象地再现了树叶飘落下来的情景。另外,通过将单词拆分得七零八散,一种孤独感油然而生。就连oneliness这个单词也被人为隔离,它的“孤独”之意被加强。这首诗歌的孤独之意主要就是通过全诗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只要在翻译中再现原诗的形式美中文读者才能感受到这种深切的孤独之意。诗歌的语言通常是朦胧的,不直接明示。这首诗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对形式的操纵。在这种情况下,目的论对原文形式的忽视是无法再现原文的艺术美。
诗歌之所以为诗歌而非散文,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其形式的特殊性。像汉语中的五言绝句、五言律诗、七言绝句、七言律诗,英语中的斯宾塞体、英雄双韵体、十四行诗,对形式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在翻译诗歌时只有尽量保持原文的形式才能传递出原文的神韵。目的论容易导致原文形式的改变,对于诗歌这种对形式要求极高的文本更是如此。目的论指导下的翻译忽视了诗歌的形式,只会让译文读起来时味同嚼蜡。
3 翻译的准确性
根据目的论,不仅是原文的形式,就是原文的信息,也不必全部保存。目的论已经超出了严格意义的翻译,而是改编理论。将诗歌转换成散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翻译,如果不能保持形式上的相似,就可能会产生改编(Reiss,2004:38)。目的论指导下的翻译实践会导致得出的译文没有准确性可言。弗米尔的目的论只注重功能,无视翻译的质量和准确性(Newmark,1998:75)。传统的翻译理论认为,翻译是在两种语言间进行,译者应当尽可能从形式和内容上尊重原文。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译文可能在形式上难以完全与原文实现对等,但形式也应该尽量相似,传递的信息应该相同。根据目的论,改编者可以无视原诗的形式,甚至连原诗的字面意思都可以进行部分的省略,只要译者能自圆其说,给出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即可。
再者,按照目的论,翻译批评纯属多余,因为目的论可以赋予任何译本一个被接受的理由。目的论可以使译者由着自己的性子随意翻译,无视译者的伦理。翻译是一项崇高神圣的事业,译者扮演着跨文化交际使者的角色,如何调和好译出语文化和译入语文化间的冲突至关重要。但目的论却以译入语文化为重心,将个人的目的置于顺畅的交流之上。翻译实践中有些粗制滥造的译本,但从目的论来看,这些译本竟然没问题。如说译者将数字弄错,他可以说这样的翻译是为了引起读者的注意,为了考察评论家发现错误的能力。人名的翻译,其译法有很多都是约定俗成的,但根据目的论,译者可以将人名随意翻译,而他给出的理由可以是自己对原文中人物的不满或是尊敬。这些都是译者的目的,即使这些目的可能不合乎道德,这样的译文显然无法令人接受。目的论给了译者太多的自由,他可以肆意对原文进行删改,只要随便给个理由就行。
4 “功能加忠诚”模式
诺德(Nord,2001:124~126)意识到,弗米尔(Vermeer)的目的论使得译者可以毫无限制地进行翻译,她提出了“功能加忠诚”模式对弗米尔的目的论进行修正。但这只是弱化了弗米尔目的论的极端性,并未明确原作者和译者的关系。当翻译的交际目的和原作者的意图不同时,译者到底是该忠诚于译者、原文作者、译文受众还是翻译发起人?按照诺德的意思,当这几者的关系发生冲突时,译者仍然可以对原作者不忠诚。诺德(Nord,2001:127~128)列举的那个德语译者未经原西班牙语作者同意进行改译的例子表明,诺德修正过的目的论只是对译者太大的主体性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因素包括原文作者、译文受众、翻译发起人,在这三种不同角色的人中,原文作者仍然不是译者忠实的首要对象。诺德的“功能加忠诚”模式只是解决了目的范围过于空泛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译者和原作者的关系。她基本上赞同弗米尔的目的论,只是对后者过于极端的部分进行了修正,她的主要观点和弗米尔的观点没有本质的区别。这就是为何即使诺德在提出新的“功能加忠诚”模式后学者的批评之声仍不绝于耳的原因所在。当然,这些质疑的声音主要集中在国外。
再者,诺德(Nord,2001)虽对弗米尔的目的论进行了辩护,但其对十条主要批评的回应也不一定全部令人信服。姑且不论原文与译文的关系,就是在其他方面,比如强调翻译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有何意义,笔者仍然心存疑虑。仅就诺德针对十条批评的回应就可以发现目的论的漏洞,篇幅所限,笔者在此不赘述。诗歌属于典型的重形式表情文本,应从原作者角度采取翻译方法(Munday,2008:73)。但诺德的“功能加忠诚”模式明显是从译入语的视角采取翻译方法。从文本类型的角度看,诺德的新模式也是站不住脚的。
目的原则可以使译文不连贯,但如果原文本身就是一篇不连贯的文本,那么原文译文都不连贯,这样的话目的论中最不重要的忠实原则实际上在起作用,这与目的原则的首要地位相矛盾。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遵循目的原则实际上就是背离目的原则。从这一点上来看,目的论的三原则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本文没有就这一点展开论述,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的论的局限性。即使将目的论三原则换成“功能加忠诚”模式,目的论的三原则也只是从“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忠实原则”变为“目的原则、连贯原则、忠诚原则”。将这个目的论的新三原则运用到上面的那个例子,那就是目的论中最次要的忠诚原则在起作用。这样还是无法解决目的论自相矛盾的问题:遵循目的原则就要背离目的原则。
5 结语
目的论在打破原文的束缚上有矫枉过正的问题。传统的翻译对等论一定程度上压抑了译者的主体性,一个极端的例子就是逐字翻译。但目的论却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这种“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翻译观已经偏离了翻译的本质属性。忽视原文的语言转换是不能称作翻译的。没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翻译理论,任何翻译理论都有其不足之处,目的论也不例外。
对于目的论在文学翻译特别是诗歌翻译中的适用性,笔者有异议。即使目的论能传递出原文的信息,其对原文形式的忽视也限制了其在文学翻译中的适用性。正如本雅明所认为的,文学翻译不仅是为了让读者获取原文的信息内容,而是要通过直译原文句法来释放纯语言,给原文以持续的生命(Benjamin,2000:15~25)。目的论指导下产生的译文是难有“持续的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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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增华
10.3969/j.issn.1674-6341.2014.05.071
2014-08-05
郑穹(1987-),男,湖北武汉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
H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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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6341(2014)05-01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