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2014-07-27封留才
封留才
11月15日周六早晨六点多,某学校高二女生杜某到校后不久,以回家拿作業为由走出校门,在学校附近跳河自杀。当天中午,家长及多名亲属用女孩尸体堵住校门,打砸教室门窗,学校被迫停课。为息事宁人,学校以50万元了结此事。
一个花样少女的自杀令人扼腕、发人深思,但学校的处理方式是否得当呢?学生出现自杀、受伤等安全事故是偶发现象,其处理过程涉及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是否承担监护责任的问题,折射出的是校长依法治校的意识和依法治校能力的问题。
对于杜某事件,笔者认为应该将问题聚焦在未成年学生在校外自杀身亡,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上。
正确处理此事,作为学校法人代表的校长需要厘清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杜某自杀的原因是否与学校存在过失或不当行为有关?二是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是否存在监护责任、是否因监护不到位而引发杜某自杀?三是补课期间杜某自杀,学校是否有过错,且此过错是否是导致其自杀的直接原因?若是,学校就应赔偿并负法律责任。四是杜某本人是否对其自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教育部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第7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杜某已年满17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跳河的危险性应该能够预见,是其轻生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的产生。因此,杜某本人应对自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教育部明令禁止学校利用双休日组织学生补课,该校星期六补课属违规行为。但据调查,补课并不是杜某自杀的直接原因。基于以上分析,对于杜某自杀,学校并无责任,但可以依据法律救济或学生伤害责任保险予以适当补偿。由此看来,学校校长是否依法处置突发性纠纷事件,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
然而在现实中“息事宁人”是多数校长处理学校纠纷的第一原则。有些家长不愿意走司法程序,企图通过“把事闹大”获得更多的赔偿。此时,学校立刻成为“弱势群体”,校长们担心的往往是学校的声誉、教学秩序等,宁可“割地赔款”也要尽快结束“噩梦”。从某种程度上,这种做法助长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风气。
应该看到,近年来我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成效显著,但是与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比,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还有很大差距。
今年9月,北京市东城区在全市率先建立学区法律顾问制度,由区教委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任律师担任学区法律顾问,学校的各种纠纷都可以交由专业的律师团队解决。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非常有益的尝试,也值得其他地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