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消费索赔与敲诈勒索不相干

2014-07-25/陈北元

消费者报道 2014年6期
关键词:人财物权益保护法松江

文 / 陈北元

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索赔行为,怎么就跟敲诈勒索扯上了关系?在知假买假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中,消费者并不存在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关注消费者维权久了,也常常会看到一些让人哭笑不得的奇葩案例。最近上海又曝光一件因消费者知假买假被指控为敲诈勒索罪的案例,好在检察机关把住了关,没有让荒唐判罚继续。

2013年8月22日,何正其、徐洪兵二人在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36号的上海夏兴稻米专业合作社购买了250袋5公斤包装的“东夏”石湖荡大米,共计一万元。之后,他们发现该大米的产品包装上标注的QS(生产许可证)标识将“生产许可”印成了“质量安全”,同时在其包装上找不到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和生产日期。

两人认为这批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并向上海市工商局松江分局岳阳工商所进行投诉,要求对商家问题食品进行查处,并依据《食品安全法》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岳阳工商所随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就申请人何正其、徐洪兵的投诉,召集申请人和上海夏兴稻米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杨某到工商所调解室进行调解,并出具《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调解书》。

然而让消费者想不到是,正在调解过程中杨某当场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石湖荡派出所出警,将何正其、徐洪兵二人带到派出所。2013年9月11日,松江分局以何正其、徐洪兵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机关批捕。幸好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职业打假人”认定何正其、徐洪兵二人的打假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日,松江分局以不构成犯罪,将二人予以释放。

消费者依法维权的索赔行为,怎么就跟敲诈勒索犯罪扯上了关系?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知假买假消费者维权索赔行为中,消费者都不存在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他们都是作为被商家侵害的消费者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显然商家似乎更了解处理消费纠纷的妙处,那就是借用公权力的《刑法》工具来威慑敢跟商家叫板的消费者。

2006年到2013年间,对中国的消费者维权而言似乎并没有多少进步,仍然在重复着昨天的故事。在一个标榜消费主义的社会,在消费者维权浪潮兴起的年代,我们居然一再上演这样荒唐的司法闹剧,真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的耻辱。

据悉,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主持调解时明确表示,该案件在上海市很具有代表性。而在以前,部分基层干警对这类知假买假索赔案件是判定为消费维权还是敲诈勒索在认识和判断上都有些模糊。

但愿全国各地的警察都像上海警方一样,尽快学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道消费维权民事索赔与刑事敲诈勒索犯罪的区别与界限——消费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并没有半毛钱关系。

猜你喜欢

人财物权益保护法松江
澳华又盯上了这条虾,2021欲重金投入人财物力,为行业创造更高价值
启航
——松江二中(集团)初级中学校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购中的应用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目化教学设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目化教学设计
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对策与建议研究
探析新加坡儿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
骑马到松江
淄师学人
———王松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