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保护重在落实
2014-07-25文/刘俊海
文 / 刘俊海
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不仅在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更在于要大张旗鼓地让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间管理公司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央行提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有的人认为这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金融消费活动有鞭长莫及的地方,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应当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许多条款,很多银行根本都不知道;可见当中对于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保护,都做得不够。所以我认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不仅在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更在于要大张旗鼓地让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间管理公司认真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八条中讲到了证券、保险等所有金融产品、服务提供者的风险解释义务,也就意味着立法者已经认为金融消费者就属于消费者;金融产品与服务就是消法需要保护的产品与服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央行另起炉灶,摆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订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其实是不明智的。但是央行制订方案去引导如何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则是可行的。
所以当前最大的问题,并不是制订新的法律来填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漏洞——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身是没有漏洞的,而在贯彻与执行。
例如银行收取短信费、在信用卡刷卡消费当中存在被盗刷的现象,在消费者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仍让消费者承担责任;这些行为其实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合同法。这体现出我国金融消费现状的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得不到尊重,金融机构的披露义务没有实施到位;第二,金融消费者的选择权受到限制;第三,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其实金融界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能找到相关条例,但是在金融界里存在一种“白马非马论”,使金融消费者和普通消费者被区分开来,所以央行再次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明确一下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短信费不能收,小额管理费也不能收,这些都是可行的。
而现在导致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的最大原因,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存在力所不及的部分,归根结底还是金融机构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深刻理解。就拿新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来说,他们所宣称的职责是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但我个人认为他们的职责不在于教育消费者,而应当教育侵害消费者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并且大胆处罚银行。目前为止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到底处罚了多少银行机构、处理了多少投诉,都是有目共睹的。
当前对金融市场监管乏力的状况,并不是制订一套新的法规、成立一个新的机构就能解决的。关键还在于不打折扣的贯彻与执行。
目前为止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到底处罚了多少银行机构、又处理了多少投诉,大家都是看在眼里的。还是希望这些监管部门真抓实干,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接地气”精神,把握消费者维权的需求。一是处罚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金融机构,二是加大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从业人员的教育力度,三是及时发布金融消费警示。
这些都是金融消费者的切实需求,有关部门应该先去扎扎实实地解决这些需求,落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而不是去制订一套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难道制订不出来就不保护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