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家长不是教师的责任
2014-07-25茅卫东
茅卫东
不久前,在一个教育QQ群里,有一位山东的老师介绍了他们开办家长学校的做法:“针对各个年龄段特点,在每个级部分设不同家教专题,每学年4月和10月各以级部为单位组织家长集中听取专题报告一次,合计为4课时;平时家长采用自学方式,上交2篇教子文章,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家庭教育相关活动两次,即可获4课时学分。以级部为单位,一年后进行统计,凡修满8课时的家长,均颁发‘家长年级课程结业证书,作为年终评选优秀家长及其子女‘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这个家长学校还得到了有关部门支持,予以经费保障,家长可以免费参加。这位老师说,他们这样做是为了让家长“与学校共同承担起教育孩子的重任,做好学校教育的后备军和得力助手”。
我愿意相信他们开办家长学校的美好初衷,可是不赞成他们的一些具体措施和理念。
首先,将家长是否参加家长学校与孩子能否被评为“三好学生”联系起来,这明显是以“株连”之法实行“强卖”。
学生能否被评为“三好学生”,应该根据其在学校的表现决定,与家长的所作所为没有关系。因为家长不愿意参加家长学校、不交教子文章,其孩子就不能评为“三好学生”。推想一下,如果有家长犯罪入狱,学生是不是连读书的权利都要被剥夺啊?社会发展到今日,还有学校和老师那么熟练地使用“株连”之法,实在让人叹息。
明明是“强卖”,还以免费为由称之为“自愿”。商场里时有“免费品尝”活动,但促销员最多只是热情招呼顾客,从未见有硬逼顾客免费享用的。开办家长学校是好事,如果手续合法,即使收费也属正常。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自愿是基本原则,任何“强买强卖”行为都应该被禁止。拿在校就读的学生作为筹码,迫使家长服从学校意志,这种行为更有损学校和教师的声誉。
其次,家长素质高低影响学生健康成长,但学校和教师并没有教育家长的权力和责任。
目前,没有哪条法律或法规明确赋予了学校和教师教育家长的权力,换言之,提高家长素质不是学校和教师的工作职责。学校和教师的工作对象只是学生,不包括家长。
有人说,现在很多家长太自私了,需要接受教育。自私只是个人品行问题,自私本身并不违法。我们可以批评自私自利不顾他人的行为,却无权要求别人必须成为品德高尚的人。抢占道德制高点,强迫崇高其实是最大的伪善,是大恶。
还有人说,家长通过培训多掌握一点家庭教育之法总是好的嘛;再说,所花时间也不多,难道不能为了孩子牺牲这么点时间吗?我也认为许多家长有必要提高一下自己的教育素养,相信家长也应该拿得出这点时间。可是,这些依然不能成为强迫家长参加培训的理由。可以倡导,不得强迫,其实就这么简单。
再次,教师和家长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合作关系,绝非教育与被教育关系。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家校之间保持联系,信息共享是应该的。考虑到现实中的确有不少家长缺乏必要的教育能力和方法,学校和老师通过家长会等形式,给家长提供一些意见和建议也是必要的。可是把家长视为“学校教育的后备军和得力助手”,这就完全无视了家长作为孩子成长的第一责任人的角色和地位。
有人说,中国教师为什么累,原因有很多,其中之一就是学校和教师总是会把一些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揽到自己身上。过度操心家长素质,甚至挺身而出把家长列为自己的教育对象就是一例。
身为教师,我也知道一直以来有不少家长教育不了自己的孩子,把希望寄托在学校和老师身上。与其说这是家长对学校和老师的信任,不如说这是家长在推卸责任。我确实也看到过,有的家长送孩子到学校时口口声声对老师讲:“孩子交给老师我们放心,要打要骂老师您随便!”等孩子和老师真的发生了严重冲突时,护子心切的家长恨不得“吃”了老师。
孩子到学校是接受教育来的,但是学校教育只能承担学生发展的部分责任,无力也不必承担起众多家庭的希望。学校和老师应该和家长通力合作,共同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而不是把家长也变成自己的教育对象。
■ 编辑江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