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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2014-07-24王结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改革

王结玉

摘要:个人所得税改革是群众最关注、反响最强烈的一个税种,学界和政府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将个人所得税改革界定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进程中,本文认为必须要解决好三个问题:分类与综合项目的确定问题;扣除额的确定问题与税率设计的原则问题,以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课税的作用,调节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公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 问题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颁布实施尤其是在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以来,个人所得税改革一直是学术界探讨激烈、民众高度关注的话题。经过多年的探索与讨论,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虽然仍有单一税制、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争论,但2003年以来,学界和政府意见逐步趋向统一,将个人所得税改革界定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本文简要介绍当前学界对此问题研究的几个主要观点,并提出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1 当前国内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个主要观点

1.1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朝才研究员主张:对于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划入综合征收的范围。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对于财产性收入和临时性所得等,作为分类所得按次计算征税,如财产转让所得、资本利得、偶然所得等。

1.2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研究员主张:我国今后比较可行的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具体设计上可考虑将除资本利得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均纳入综合模式,统一计税。适当鼓励资本形成与创业行为的国情,同时也能发挥其调节功能。实行差别化的个人宽免制度,宽税基、低税率和超额累进,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

1.3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夏杰长研究员指出:在未来个人所得税制的修改、制定中采用综合所得课税为主、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从应税所得上看, 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 宜实行分类所得征税。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属于劳动报酬所得和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宜实行综合征收。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项目。并就具体实施提出五项改革建议:一是调整纳税人认定标准和范围;二是减少减免范围;三是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四是建立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五是完善征收管理的配套条件。

1.4 江西财经大学蒋金法教授提出分两步走的策略:第一步以个人为单位实行混合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步以家庭为单位实行混合征收个人所得税。

2 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必须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综合学界的观点,笔者认为,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理想目标,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但从我国税收遵从度、征管水平以及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出发,笔者认为在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过程中,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2.1 分类与综合项目的确定问题

笔者建议按照与GDP核算一致的方法将同类性质的收入归并为一类,进行综合计税,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为工资性所得综合课税,包括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稿酬;第二类为经营性所得分类课税,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第三类是财产性所得综合课税,包括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第四类为投资性所得分类课税,包括利息、股息、红利等。此分类计征与综合计征项目的确定,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由综合与分类课税功能侧重点的差异决定。综合课税应着重发挥收入调节的功能,分类课税侧重于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对同类性质所得综合课税,有利于缩小同类性质收入差距;对不同性质所得分类计税,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作用,如对投资性所得的分类计税,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形成。二是由于各类收入的特征决定。经常性、连续性所得宜综合课税,临时性和偶然性收入宜分类课税,如利息、股息、红利等。

2.2 扣除额的确定问题

根据要素分配重要性确定其扣除额。工资性所得为劳动要素分配所得,经营性所得包含劳动要素分配和其他非劳动要素所得,财产性所得和投资性所得为非劳动要素所得,劳动所得为后致性因素所得,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重要的所得,也是培育中等收入阶层中要重点保护的所得,更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需要重点考虑的。工资性所得费用扣除的依据应为劳动力成本支出,包括生存成本支出、培养成本支出和繁衍成本支出,即扣除不仅应包括基本生计扣除,还应将房贷支出、医疗支出、教育培训支出、赡养支出纳入扣除范围。从现实的情况看,我国人口众多,实行据实扣除存在困难,可继续采用定额扣除的方式,定额标准应考虑物价上涨指数,每年进行一次调整。经营性所得扣除额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经营成本费用的合理扣除,二是经营者自身的劳动力成本支出扣除。财产性所得扣除额应包含合理的成本费用,应将有关利息支出一并纳入。投资性所得应是扣除同期同类存款利息收入后的部分课税。

2.3 税率设计的原则问题

税率设计是影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发挥的一项重要因素,税率设计原则是其收入分配调控意图的集中体现。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原则应坚持三点:一是注重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二是量能负担原则;三是差异化原则,即对不同类别来源收入应采取不同的税率。工资性所得采取综合计征,宜继续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但边际税率宜降低,借鉴国际经验,应降低到35-40%较为合适。经营性所得继续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但应尽量缩小该项目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财产性所得和投资性所得税率设计应考虑:一是中低收入、中等收入者的利益保护。如对家庭唯一住房租赁所得免征、利息所得免征的规定应继续坚持,根据帕累托效率优化理论可知,中低收入、中等收入者从该免征规定中获得的效用大于高收入者。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试行低税率的超额累进计税。

总之,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影响到纳税人对社会公正的看法,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每一次推进,每一个问题的解决,都会牵动亿万群众的神经,我们必须从改善民生的角度出发,审慎作出抉择。

参考文献:

[1]刘嘉怡.个人所得税改革路在何方 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王朝才[J].中国税务,2013(2).

[2]贾康,梁季.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中国财政,2011(20).

[3]夏杰长.从布什总统的减税提案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J]. 涉外税务,2001(5).

[4]蒋金法.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强化收入分配功能[J].涉外税务,2003(9).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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