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关系探究:基于浙江的经验
2014-07-19王诗宗
费 迪 王诗宗
中国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的关系探究:基于浙江的经验
费 迪 王诗宗
众多中国社会组织(NGO)缺乏独立性,但拥有一定自主性;这一现象启示我们,必须将独立性与自主性作为两个分离的概念加以使用。按照既有的理论结论或推论,中国NGO以放弃独立性的方式赢得自主性,因而两者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然而,考虑到组织场域条件及组织自身的性质,组织获得自主性的具体能动行为方式应该是差异化的,这样独立性与自主性之间的关系也应该是动态和复杂的。对浙江省的公益型及互益型组织的多案例比较研究表明,组织自身的类型、性质和外部场域对其自主性和独立性组合(hybrid)方式有深刻的影响,而透过这些不同组合及其变迁,可发现两者的关系细节。进一步地,这些关系及成因的发现,可以为今后中国社会组织性质的精确描述和机制性解释探究打下必要的基础。
独立性;自主性;组织类型;场域条件
一、引 言
无论就社会组织的公民社会价值而言,或就其在政府转型及公共服务中的功能而言,中国NGO的核心特征及其与政府的关系均有理由成为重要的研究议题。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公民社会理论的驱策下,学界围绕公民社会的基本标准,对中国NGO的特征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但结论是符合公民社会独立性标准的NGO是少之又少的*Fisher,J.,Nongovernment:NGOs and the Political Development of the Third World.West Hartford,CT: Kumarian..1998.,这也导致了“半公民社会”、“国家引导的公民社会”等一系列概念的出现。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功能变得日益强大,这又直接印证了它们作为“国家体系之外的另一种推动力”*Ma,Q.,Defining Chinese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in Voluntas,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Voluntary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s,2002,13(2).真实地存在着。
为了解释众多中国NGO不独立却可能自主的现象,学术界提出了诸如镶嵌式自主、依附式自主等社会组织特征的描述性概念。晚近的成果更指出了中国社会组织的非独立性(依附性)与自主性之间存在着逻辑联系,即在当前中国国家社会关系框架下,中国的社会组织会能动地放弃独立性,来赢得组织自身的自主性;这样,自主性与独立性之间必然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然而,这种解释显然源自某种理论推演,而未注意到,组织的自主性是组织能动性的产物,而能动性的具体方式与组织场域条件及组织自身的性质是密切相关的。无论是经验观察,还是理论直觉都显示,在独立性与自主性之间,可能存在着动态和复杂的关系。为了揭示这种关系,我们需要探究两个核心问题,其一,(不同)组织究竟以何种方式来获得作为真正第三部门必备特质的自主性的?换言之,获得方式仅仅是放弃独立性吗?其二,组织获取自主性的具体方式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不只是缘自于作者的好奇心,更是由于,在中国社会组织特征研究方面,许多既有的研究或者看重宏观理论推演,而对事实与价值的分殊却无能为力;或者通过部分事实提出描述性概念,却加剧了理论的碎片化。而本文将目标设定为中国NGO特征的相对全面的事实性描述,暗含着一种“终极”的目的追求,即寻求中国社会组织特征形成的机制性解释;而只有真实地说明了事实本身(what),追究为什么(why)才是可能的和有意义的。
基于本文的研究目标,我们首先将对中国NGO独立性与自主性的相关研究进行批判性回顾;其次,详细阐述本文提炼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可操作化定义,并由此形成观测社会组织特征的独立-自主组合二维视角;再次,对来自浙江省的两个类别的案例进行分析,观察不同类型的组织在不同场域条件下的独立性、自主性状况及其变迁,提炼独立性与自主性两者之间的联动变化规律;最后,文章将对本项研究的理论贡献和不足之处进行讨论。
二、中国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
中国NGO的基本特征研究方面,独立性概念率先受到重视。由于上世纪90年代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眼光投向了社会组织领域,公民社会研究的兴起则一度与社会组织研究几乎完全重合。近代公民社会理论虽可上溯至洛克、黑格尔等人,但托克维尔传统对当代公民社会研究的影响可能是最为显著的,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概念常常被用以检验西方标准下的公民社会是否在中国业已出现。
由于对托克维尔式公民社会的价值认同及对泰勒式公民社会标准*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载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的坚持,无论是多元主义*White G.,Howell J.& Shang X.,In Search of Civil Society: Social Change in Contemporary China,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邓正来,景跃进:《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第1期; 俞可平:《社会主义市民社会: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天津社会科学》,1993年第4期等。,法团主义*Chan,Revolution or Corporatism? Workers and Trade Unions in Post-Mao China,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1993,p.29;Unger,J.& Chan.,China,Corporatism,and the East-Asian Model,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1995,p.33;顾昕、王旭:《从国家主义到法团主义:中国市场转型过程中国家与专业团体关系的演变》,《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等。,抑或是中国学者所提出的本土框架*郁建兴、江华、周俊:《在参与中成长的中国公民社会:基于浙江温州商会的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高丙中:《社会合作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有机团结》,《中国公民社会》,2006年第3期。在其研究中都有理论愿景替代现实经验之嫌,它们都执着于为现实或未来的中国国家—社会关系设计某种理想模型。
事实上,中国NGO的独立性缺失随着实证研究的深入已被学界广泛接受。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放弃对于中国NGO的愿景描述,转而研究在中国转型时期中社会组织的现实特征。于是,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从社会组织能动的角度去研究国家社会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逐渐发现了在社会组织独立性之外的新变量:社会组织的自主性。
以上所述的学术转向并非突如其来。早在中国公民社会研究兴起不久,丁学良的制度二重性观点*Ding,X.,Institutional Amphibiousness and the Transition from Communism: The Case of China,British Journal of Political Science,1994,24(3).已经表明了中国政策环境下出现的“名实分离”倾向,即制度内容与制度运行并不是同一个层面。
马秋莎指出现阶段多数中国的NGO是介于独立与不独立之间的一种半官组织(quasi-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而社会组织的独立性程度是可以双向流动转变的。因为历史背景、政治制度的转变以及中国经济的总体情况,使得许多社会组织不能做到经济独立而又必须保持与政府的紧密联系。在马秋莎的研究中,虽然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并非是同一的概念,但是自主性还只是作为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在研究中出现。
上述研究都提示中国社会组织的研究当中独立性与自主性概念的分离趋势初现端倪。但是这一时期大多数研究中国NGO的学者并没有看到独立性与自主性间的本质不同,他们一般是交替地使用着这两个概念。这使得人们非但无法更好地理解中国NGO究竟有多少独立与自主,甚至导致了同一学者在不同文献中得出自相矛盾的结论。可以说,“镶嵌式自主”*王信贤:《争辩中的中国社会组织研究:“国家-社会”关系的视角》,台北韦伯文化国际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嵌入的行动主义”*皮特·何、安德蒙:《嵌入式行动主义在中国社会运动的机遇与约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等概念从某种意义上就是捆绑了自主性与独立性后不得不做出妥协的产物。
晚近研究者逐步意识到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并非同一概念,并关注二者之间的联系。Lu提出了“依附式自主”的概念,她认为中国的NGO通过在政策上制度上积极地依附于政府,而实际上享有更大更多的自主性(defactoautonomy)*Lu,Yiyi.,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The Rise of Dependent Autonomy,New York: Routledge,2009.。Lu的研究很好地说明了独立性与自主性分立的必要性。但根据此概念性分析框架必然可以得出的推论是:具有较强独立性的社会组织,其自主性相对较弱;而近乎完全依附于政府的社会组织,却拥有相对较强的自主性。这样的推论在经验和理论两方面都无法让人满意。
既往的研究呈现出了某种轨迹:由独立性自主性混同到概念剥离,由单一特征研究到诸特征间的关系探讨。应无疑义的是,中国NGO确实拥有双重特征,学术界对独立性与自主性的概念剥离被视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进展。然而,我们既无法满足于两个概念的捆绑,也同样无法满足于对两者关系过于简单甚至武断的描述。独立性与自主性之间的此消彼长关系与其说是一种事实,毋宁说是某种假设。而两者的关系如得不到真实的说明,任何因果律研究或机制性解释均是空中楼阁。
三、概念的可操作化及“独立—自主”组合视角
中国NGO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虽然分离,但是正如前文所述,在当前中国具有完全独立性和自主性的NGO尚不多见,更多的情况下表现为“独立-自主的组合”(I-A hybrid)。两者的组合也意味着经验研究的核心内容:中国NGO的自主性与独立性之间存在着怎样相互影响;中国NGO的组合特征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组合特征具有怎样的变化趋势。当然,经验考察的基础则是概念的清晰界定和概念的可操作化。
在晚近研究当中,Lu认为独立性强调的是资源的功能,包含经济资源、合法性、社会资本以及关系网,而自主性则强调组织设立组织目标以及采取相应行动实现目标的能力*同上。。
我们认为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体现了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权利边界问题,即政府是否超越传统学术规范对于国家—社会关系中政府权力的边界,试图或者在现实中业已建立起了一种类似于国家自身科层制的内部“指令体系”。我们进一步认为这种权利观点其背后的实质是政治资源和经济资源的依赖程度,资源依赖理论向我们阐述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普费弗(Pfeffer):《资源依赖理论的开发:理论如何受到环境的影响》,斯密斯(Smith),希特(Hitt):《管理学中的伟大思想:经典理论的开发历程》,徐飞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与此同时,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侧重于在特定的场域条件下组织的决策能力和决策过程,我们关注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决策是否会受到外部条件的影响。
虽然在西方语境中,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二者之间的高度正相关特点往往使我们在研究中产生误解,以为在西方背景下独立性与自主性是混同的概念。事实上从萨拉蒙关于NGO的五个特征中我们可以发现二者的区别,民间性(private)对应独立性,自我管理(self-governing)对应自主性*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贾西津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基于上述论断,我们认为“组织独立性,是指组织在存在、发展的基本条件上主要依靠自身资源,尤其是在所谓的合法性层面,因此,在这里独立性是一个较为抽象的、外向的、与宏观层面联系的概念;组织自主性,意味着组织可以按照自己的目标来行事(其前提是假定组织有自我管理的能力),其目标设定及自身运作过程中的决策方式都是自己确定的,所以这是一个具体的、内向的、与微观层面联系的概念”*王诗宗、宋程成:《独立抑或自主:中国社会组织特征重思》,《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在厘清了独立性与自主性概念区别的前提下,我们进一步参考了现有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的研究后,得出独立性主要包含三项可操作化指标:组织核心成员的官方背景、外部经济资源依赖、外部行政干预度,指标高意味着依附性强(独立性弱)。自主性主要包含三项可操作化指标:组织的目标认同度,组织的人事安排权,组织主营业务的决策权,指标高意味着自主性较强。
图1 中国社会组织“独立—自主”组合视角
图1所示内容,虽然只是概念的可操作化,但是实际上也构成了本文接下来案例分析的基本框架。我们将试图通过对分析对象可操作指标的观察,给出对基本事实较可靠的说明。
四、浙江省两组案例的比较分析
(一)案例取样
我们认为实际上社会组织中独立性与自主性二者各自程度和互动关系的格局都是由既定制度结构下的组织内外部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所以本文接下来将通过多案例研究方法,来论证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内在关系的存在,并试图提出相关推论。
为了案例研究的系统性,我们根据萨拉蒙提出公益性、互益性划分标准原则,将组织分为公益性社会组织与互益性(会员制)社会组织两大类。公益性组织向全社会提供各类准公共产品和准私人物品,而互益性组织所提供的服务与指导则面向会员,强调内部会员的共同利益和目标。结合上述市场—行政的二元分析逻辑,我们在这类半官方半民办社会组织中分别选取一组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一组互益性社会组织,进行两两比较研究,试图在控制社会组织市场化程度的前提下,考察并揭示该类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的互动关系和流动情况。
出于学术规范的原因,我们对论文中的被研究社会组织进行隐名处理,分别命名为A,B,C,D。A和B是一组公益性社会组织,C和D是一组互益性社会组织。
我们对上述组织的核心成员进行了半结构式访谈,试图把握独立性与自主性组合在这些组织中的变化情况,以及组织性质、外部场域因素的影响。
(二)案例分析
依据上文所提出的社会组织自主性与独立性的可操作化定义,本文用6项量化指标来具体地测量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水平。独立性包括组织核心成员的官方背景,外部经济资源依赖,组织存在受行政干预度;自主性包括组织的目标认同,组织的人事安排权,组织主营业务的决策权。下文的案例讨论部分就上述6项操作化指标,对被研究案例进行讨论。
1.公益型社会组织案例讨论
成立背景
A组织位于宁波市H区内,作为宁波市的中心城区H区近年来在取得经济成就的同时,也面临巨大的公共养老需求和困难。H区全区面积28.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9.3万。 2010年H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400.09亿元。但是与此同时,老龄化程度也日趋严峻。截至2010年底,H区共有60岁以上老年人5.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数的18.94%,其中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8788人,占老人总数的15.7%。传统的机构养老和家庭养老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该地区的养老需求。因此,A组织在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缓解养老缺口为目的而成立。
B组织的前身是杭州市S区B小区自救会,是由2003年非典时期被隔离的B公寓的居民代表自发组织形成的。处于隔离期间的公寓内居民在后来成为互助会董事长M的倡议下,通过网络平台,开展了互助活动。非典过后,互助会被延续下来,成为一个业余兴趣团体,它的活动主要通过网络平台来组织,主要内容包括社区联谊性节目、外出旅游、小区作文比赛等。2004年,B组织的组织目标有所转变,进入日趋紧缺的城市养老服务领域,正式注册登记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与S区W街道合作,开办老年公寓。
核心成员官方背景
A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较强的官方背景。首先,协会的会长C在退休以前曾任H区宣传部长和区委常委,与H区政府保持着良好的私人关系。其次,在协会成立之初,主要的工作人员由政府部门人员兼任。例如,H区民政局长任副会长,民政局副局长任协会的办公室主任,H区四套领导班子都是其顾问。虽然2009年协会修改了组织章程,扩大了组织机构,设立了专门顾问制度(其成员包括高校、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和政府的老干部),但是核心成员的架构并没有改变。
B组织的主要成员并没有官方背景。互助会最早的会员来自于非典时期的公寓居民,后来又吸纳了这些居民的亲戚朋友、杭州市内的义工组织人员(杭州市团市委下属义工组织)、论坛中的热心人士。其核心人物董事长M在从事互助会工作之前是一名高校教师,也并无官方背景。
外部经济资源依赖
A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区政府的全额拨付。在成立之初,协会的办公场地设在政府的办公大楼,资金也由政府拨付。自2005年起,政府每年拨款150万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这笔资金中的120万作为社工的工资发放,30万元作为A组织的运作经费
B组织的经济来源不依靠政府支持。2004年初,B组织成立初期,B组织只是根据开展不同的社区业余活动向参加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同年中旬,B组织登记成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几位董事共同完成对互助会的出资。在B组织的运营期间内,养老服务业逐渐成为了互助会的主要收入来源。一方面,B组织自主创办养老机构。2004年7月,互助会开办了ZS老年公寓;2005年,又创办了另外一家养老机构,两家养老机构均取得不错的收益。另一方面,B组织与政府合作,向其出售居家养老服务。2004年年底,上城区决定开展居家养老工作,主要采取政府购买、非营利组织提供服务的方式来运行。
行政干预度
A组织在H区养老服务事业中的定位为“养老服务提供者”。H区政府在对辖区养老服务进行改革时,制定的方针是“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运作、社区参与”。所以区政府给予了A组织一定的自主权限,又把部分重要决策权保留下来。例如,关于服务对象范围和年龄的确定都是由区政府决定。
除去按法定手续注册登记、按时接受检查并履行法定义务外,B组织的存在和活动并未受到行政干预。
目标认同
虽然A组织的组织目标带有很强的官方色彩,但是基本体现了组织自身的要求。首先,协会是在会长C和区政府共同的努力下促成的。2003年10月,C向区政府提出了建立居家养老项目的申请,随后得到了批准。由于服务项目试点的成功,2005年起,区政府决定再全区范围内推广居家养老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星光敬老协会和海曙区政府就协会的目标和定位达成了共识,逐步形成了“政府扶持、非营利组织运作、社会参与”的服务方式。
B组织的目标由董事会讨论决定,没有受到外界的干预。从非典时期的互救会、到社区业余兴趣组织,再到主营养老服务业务的互助会,它的组织目的都是根据现实问题和组织发展需要所指定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只是起了一定的鼓励作用。
人事安排权
A组织的重要人事安排活动在程序上仍然要经过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审批的结果通常以同意为多。换言之,A组织的人事安排具有比较强的自主性。
在人事招聘和安排上,B组织有高度的自主性。例如,在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时雇用什么样的服务人员完全是由B组织决定,甚至B组织的意见会影响到政府的政策和定价。董事长M说,起初区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较低,B组织只能聘用一些业务技能较低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服务。然而B组织认为养老服务的对象是老年人,他们对于服务的要求很高。所以B组织向区政府建议加大投入,到2011年,工人提供服务的工资提高到(每个老人)18元/小时,人均平均工资水平2600元/月。
主营业务决策权
在A组织存续期间内,自主地围绕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核心目标展开的各项活动。协会在2004年成立了居家养老服务社、养老义工指导中心;2005年筹建了居家养老照护院;2007年成立了养老义工招募中心;2008年设立了宁波银龄单身俱乐部;2009年建立起社区养老议事会。
B组织具有较高的业务决策权。首先,B组织先后自主创办了十几家养老服务机构。这些养老机构很好地维持了互助会的日常运作,但是据该会董事长M回忆,由于创立初期经济不济,B组织曾经想过放弃养老业务而改为经营酒店业务。这一定程度的说明了B组织业务决策权的自由。另外一个更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是B组织在发展养老业务初期和S区政府关系良好,但是由于B组织为了自身发展需要,打算去别的辖区开展业务时,区政府的态度突然发生了转变,从支持变成了反对。虽然有一定的阻力,互助会没有改变去别区拓展业务的决定,截止2012年3月,B组织已在杭州市其它区内开设了2家养老机构。
案例小结
A组织和B组织所处的区域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处于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区,人口密度大,居民收入较高,养老需求旺盛,便于我们控制外部变量。此外,他们都是民间社会组织,但是成立时性质不同,一个是由官方倡导成立且带有官方色彩;一个完全是民间自发成立的而不带一点官方色彩。与政府依附程度的差异必然造成了二者独立性上的差异。而不同的独立性程度又为社会组织带来了自主性的差异。表1总结了上述案例材料,从六个指标直观地比较了A、B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的组合形态和变化情况。
表1 A、B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水平变化比较
我们可以发现A组织在存续期间内扩大和丰富了组织提供的养老服务对象和种类,自主性得到提升,但是随着A组织自主性的进一步提升,H区内政府与养老社会组织的分工和责任的基本格局并未改变,相反地A组织对于政府的依赖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A组织的政策引导。与A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组合发展轨迹不同,B组织在建立之初就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随着经营状况的改善,其独立性进一步上升,与此同时,自主性也在组织运营期间内不断上升。比较A、B两组织,我们发现在特定社会组织场域内,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行政干预力量强度对于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起到了重要影响,而社会组织自身面对不同的外部行政干预程度,选择了各自不同但是又相对适合自己的路径去发展更大的自主空间,从而在特定的社会组织场域内形成了特定的“独立—自主”组合。
2.互益型社会组织案例讨论
成立背景
C组织成立于2006年10月,是浙江省的一个以保健食品相关企业与科研机构为主要会员的省级行业协会。自C组织成立以来,以“服务政府和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内协作”为宗旨,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和行业整合能力,逐步成长为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同行中的领先者,且为浙江省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
D组织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服装业及相关产业企业为主要会员的×州民间商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的×州服装产业,至90年代初期时,已成为当经济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然而当时服装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大降低了服装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扰乱了行业整体秩序。地方政府无力解决源发于市场内的困境,于是D组织在×州市工商联的指导下,由民营企业家自发组织建立。
核心成员背景
C组织成立时官方色彩较弱。在最初的人员中,除了会长L是原浙江省政府监管部门的官员外,秘书长Z及其他两位专职人员都没有政府部门工作经历。虽然2009年组织对其组织结构进行了调整,但核心成员得以保留。
D组织发展至今其核心成员均来自于服装行业民营企业家。第一任会长由JSJ服装厂厂长L担任,第二任会长由ZJ集团董事长C担任。两任会长的共同特点是都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声望和人际关系,同时与地方政府也有较好的非正式关系,但是二人的身份均是民营企业家,并无官方背景。
外部经济资源依赖
C组织最初成立的基础条件并不是很好。据副会长兼秘书长Z介绍,由于C组织所涉及的保健品行业是一个新兴的、但规模与影响都相对较小的行业,因此政府对协会并不十分在意,除了在成立时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外,并没有给予资金、场地上的协助 。C组织最初的运作完全靠会费维持,工作场地则靠租赁。而随着C组织服务质量和规模的提升,组织财政状况也越来越好。从原来单纯依靠会费,变为服务收入与会费收入并重,且前者的比重在不断增加。
D组织最初的经济来源于创始人的捐助。会长L及最初的十余家民营企业会员共同筹集到会费10余万。随着D组织吸纳会员数的增加及业务能力的拓展,组织的经费来源渠道也更加广泛,主要包括:会费、赞助及服务活动所取得的合法收入,2000年以来,D组织每年的收入均超过100万。可以看到不管组织初期经费拙荆见肘时,还是后来组织壮大后资金相对宽裕的时期,D组织都没有依赖政府的经济支持。
行政干预度
C,D两个组织的存在与活动没有受到除法定程序和义务以外的行政干预。
目标认同
C组织的成立是会员企业内生的需求,认同感很强。浙江省的保健品行业由于行业发展良莠不齐,加上相关多头管理的监管体系,导致保健品市场异常混乱。一方面,部分企业通过虚假广告来获得市场的方式,导致经常出现各类负面报道,各类保健品企业面临市场萎缩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保健品监管体系较为复杂,尤其是企业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时往往需要经过多个流程,程序复杂,导致企业往往因为某一步出错而难以推出新产品。 因此,当Z和部分企业联系时,很快就获得了它们的认同。随着组织业务能力的提升,越来越多的食品行业企业被吸纳进来,可以说,C组织的工作得到了行业内绝大数企业的支持和认可。
D组织成立之初,会员企业10余家,其目标都是希望通过商会协调行业内部矛盾,规范市场,形成有序竞争的经营环境。其后数年中,D组织吸纳了服装行业内90%的大中企业加入,可见其在行业内的认同度进一步提升。另外,D组织的会长换届制度采用公开的差额选举办法,不仅在组织内部营造了民主氛围,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人事安排权
C组织的人事安排不受政府影响。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专职人员从原来的3个变为10多个。团队也开始变得更加专业化,协会的工作人员中有包括药学、营养、医学、新闻、公共管理等多个学科的人才(其中数人拥有硕士学位)。
D组织的人事安排未受政府干预。领导层从1994年的会长1人、副会长2人、理事会7人,发展到2003年的会长1人、副会长22人、常务理事45人、理事121人,专职人员从成立之初的1人发展到现在的18人。
主营业务决策权
C组织在2009年修订了组织章程,明确了自己的服务产业范围,将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等企业作为自己主要的服务对象。
D组织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十分完善的议事制度。根据章程规定会员大会是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组织的业务决策具有决定权,而理事会是组织的最高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执行会员大会的决策。
案例小结
表2通过六个方面的指标总结了C组织与D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水平及变迁。
表2 C、D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水平变化比较
通过与公益型组的比较,我们发现C组织和D组织在建立之初都已经具有了较高水平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组合;且互益型组的社会组织独立性及自主性整体水平高于公益性组的社会组织。在互益型组内部,D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水平高于C组织。C组织的I-A hybrid的变化轨迹与B组织类似,都呈现出独立性与自主性的正相关性,同时又保持随着时间变化而不断上升的趋势。然而,D组织的I-A hybrid轨迹与A,B,C组织都不同,随着独立性的略有提升,自主性依然保持基本不变。我们认为这与D组织建立初期已经具有高水平的独立性与自主性组合水平有关。
通过两组案例的进一步检验,我们发现虽然A组织的“独立—自主”组合发展轨迹符合“依附式自主”的理论预设,但是B组织和C组织分别在公益性和互益性两种组织类型角度和外部场域下反映了独立性与自主性呈现正相关性。
四、基本结论与理论推演
首先,我们发现公益性社会组织与互益性社会组织的起始独立性与自主性组合水平及发展规律差异巨大,互益性组织比公益性组织对I-A hybrid产生更积极的影响。同时,官方背景较弱的社会组织比官方背景较强的社会组织对I-A hybrid产生更积极的影响。所以我们得出结论1:社会组织自身类型对独立性与自主性水平及变迁有影响。
其次,更进一步分析,公益型组织和互益性组织往往处于不同的外部场域条件下。我们发现互益性社会组织为了发挥其市场调节的作用,努力保持了与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距离,而公益性社会组织为了满足其起步阶段资金和政策的必要和扩大公共服务质量和规模的需求,则与政府建立起了更加紧密的工作合作关系。可以认为当前公益性社会组织处在一个相对严格的制度环境下。所以我们得出结论2:外部场域条件对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水平及变迁有影响。
最后,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认为在社会组织成立时独立性水平相对较高的情况下,组织之后的发展过程中,独立性与自主性呈现正相关关系——这与依附式自主框架的推论明显不符。由此,我们提出我们对于独立性与自主性关系的理论推论:随着外部场域条件的变化,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关系呈现出U型曲线变化趋势。
图2 “独立—自主”组合(I-A hybrid)模型
图2中所呈现的I-A hybrid曲线体现了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组织类型与外部场域所形成的特征组合,曲线上任意一点都反映了组织在特定外部场域内结合自身组织类型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水平。U型曲线同时也反映了独立性(I)与自主性(A)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当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处于某一点(I0)时,在这一点的两边I-A关系呈现相反的情况。在I0左边,独立性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自主性随着独立性的降低反而升高;而在I0右边,独立性相对较高的情况下,自主性随着独立性的升高而升高。前者的情况符合“依附式自主”的框架,遵循这一规律的社会组织一般在组建时就受到了较强的行政干预和政府的财政支持,后者的情况,更符合西方学术框架,即获得了形式上的对于政府的相对独立,往往也就意味着在行动上的自主性。当独立性到达I1左侧和I2右侧之后,自主性的水平逐渐趋向极限值A1、A2,但是A2的值大于A1。那是因为,在目前中国社会组织所处的外部场域内,社会组织要想获得完全的自主性非常困难,所以不管遵循哪种理论框架,最终达到的自主性程度都有限度,但是我们认为基于具有较高独立性的社会组织会获得较高的自主性,因为社会组织以一种依附于政府的策略谋取生存最终无法使它们获得的与前者相同水平的自主性。
五、结 语
“独立—自主”的组合视角进一步地探索了中国社会组织独立性与自主性两大特征的内在关系。依据浙江省两组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比较研究,我们发现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呈现出正相关或者负相关关系,而是与社会组织自身性质与外部场域条件有关。据此,我们得出关于中国社会组织自主性发展路径的推论:社会组织会根据自身组织类型和所处外部组织场域或主动或被动的选择适当策略来发展自主性,而在不同独立性水平下,这种路径会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向。
本研究为中国及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组织研究提供了新的借鉴。此外,我们的研究结论与西方公民社会前沿理论高度契合。Uphoff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是传统理论上的对抗关系,而是在微观上表现为不同的组织不同程度地嵌入(embedded)于公共部门机构中,又从国家和社会里获得不同程度的自主性(autonomy)*Uphoff,N.,& Krishna,N.,Civil Society and Public Sector Institutions: More Than a Zero-sum Relationship,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Development,2004,24(4).——这与Migdal所提出的“国家在社会中”有许多相似之处*Migdal,J.,Kohli,A.& Shue,V.,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Uphoff的公民社会评价标准,使得非西方语境下的公民社会研究变得可能,本文或可被视为这种努力的阶段性产物。
尽管如此,本文依然存在诸多不足。首先,我们需要看到案例研究本身的常见局限;在后续的研究中,我们希望收集到更多不同类型和区域的社会组织的资料,形成面板数据,通过计量统计方法来验证我们的研究假设。其次,本研究的访谈对象只涉及了被研究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是会长,秘书长),如果能够引入更多信息相关人,访谈资料或可以更准确全面。
“独立—自主”组合视角对于观察和解释转型时期中国NGO特征是可行的有效的,但是它尚不足以帮助我们在独立性与自主性之间建立机制性解释,而因果机制又是必须的。目前两者之间的因果互动方式仍然处于“黑匣”之中;今后应有更多研究者致力于此。
(责任编辑:严国萍)
2013-10-28
费迪,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管理;王诗宗,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管理、非政府组织。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地方政府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的互动机制研究”(编号:12BZZ045)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C911
A
1007-9092(2014)01-00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