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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司法改革

2014-07-14孙茜

学理论·下 2014年4期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改革人民

孙茜

摘 要:我国的司法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这主要归功于我国能够根据国情的变动而不断地对陈旧的、不适合中国发展的司法规范、司法程序以及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在今后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司法改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司法改革的活动过程中,我国应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指导,寻求一条能够真正对人民有利的改革道路,充分重视陪审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让人民能够切实参与到司法工作中。

关键词:司法改革;群众路线;陪审制度;人民;参与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2-0100-02

司法改革,一直都是各界人士关注的焦点问题,尤其是此次在结束不久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对将来的改革工作做了整体部署,再次掀起了政界及学术界对司法改革的评论热潮。借此时机,本文通过对近几年司法改革取得的成就及出现的问题,进而阐述群众路线在司法改革领域的价值,以期在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党和政府能加注重对人民群众力量的挖掘和利用,将群众路线思想切实贯彻到司法领域。

一、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就

自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司法改革工作从未终止,一直以国家的重点工作持续进行着,并已取得了显著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司法规范的重建,使得司法有法可依,逐步实现了司法活动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我国的司法改革工作以对司法规范的重建为开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执政党和国家政府着手消除文革时期出现的“法律虚无主义”①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国家各个领域拨乱反正,恢复司法体系。而在这一进程中,不仅大量的司法规范被制定出台,如我国宪法中关于司法制度的规范、1979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我国更是创造性地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一系列司法规范的改革,使得我国的司法活动得以正常化、秩序化及规范化,并使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充实、丰富和完整”[1]。

第二,司法组织体系改革,确立了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90年代之前,司法机关一直是作为行政机关的从属机关而存在的,其工作往往要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扰或约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以及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我国也逐渐地意识到这个问题,“作为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参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对行政权力的制约”[2]。随后,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尤其是1990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更是有助于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监督。由此,司法机关开始作为独立于行政机关并对行政机关起监督作用的机关而存在。

第三,司法人员的职业化水平提高。《法官法》、《检察官法》以及《律师法》的出台,已经对司法从业人员做了一定的规范,并对其工作方式、工作范围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使司法人员的行为得以规范化,法律化。尤其是自2002年始我国开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更是从专业水平上保障了司法职业人员队伍建设的精英化。②

二、群众路线:司法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指南

诚然,正如笔者在前面叙述中所提到的,中国的司法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司法制度逐渐完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已经达到极致,其间仍然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比如,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腐败现象严重以及诉讼费用过高等问题。但是,笔者认为,群众的参与不够充分是其中最大的不足之一,也是导致其他缺陷的重要原因。我们国家的司法工作,及至司法改革工作都是将政府摆在主导者的地位,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发展道路,而人民在里面发挥作用的机会不多。这种发展方式虽然能够保障我国司法工作的专业化、精英化,却不容易充分地反映民意。因此,在今后在司法改革工作中,必须重新树立党的群众路线指导思想,充分重视人民的力量,尽可能地创造有利条件拉近人民与司法的距离,让人民切实参与到司法运行过程中。

在司法改革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对于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主要体现在:第一,坚持群众路线,是对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在司法领域的承认和保障。由于我国的国家性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都必须是为了谋求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在司法改革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将人民利益摆在最重要的位置,一切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必须是人民的利益,这是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司法工作对人民地位的维护;第二,坚持群众路线,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活动中存在的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司法公信力不足,追根究底,就是因为司法工作没有将人民纳入到司法运行之中,导致司法机关不能充分了解民意和及时回应人民诉求,人民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也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产生。而群众路线要求司法机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及时倾听人民大众的呼声并给予有效的、另人民满意的司法服务,改善司法机关形象,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手段;第三,坚持群众路线,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其自身价值。司法机关广泛地听取民意,有助于司法机关做出更多符合人民利益要求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决定,更广泛地、更优质地保障并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结束不久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们党特别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3],这是党对新的历史阶段的司法改革工作提出的要求,即重视群众力量、服务于人民利益、切实将群众路线指导思想落实到司法改革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领域对群众路线的贯彻和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①在我国最早可追溯至1954年宪法,其在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曾因为其性质及功能引起了法学界广泛的争议,并在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经过了被取消、又被恢复的过程,但是最终依然被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保留了下来,并获得了大多数法律人士的认可。其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所经历的废立过程,也正是我国在司法改革工作中对民主以及群众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在司法领域对群众路线的坚持和发展。

如上所述,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在对司法改革的不断探索中发现的一项最好的也是最有益于在司法制度中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思想并充分挖掘人民群众的制度,理由如下: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将人民纳入到正式的庭审过程中,是人民参与司法、作用司法的一条有效途径,保障了人民在司法领域中知情权、参与权和批评建议权的实现。第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人民通过这项制度在参与到审判工作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加强了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增强了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第三,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弥补法出于思维定式而产生的失误,促进司法公正。由于法官的工作特点和工作方式,对某项问题通常会以一种固定的、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方式进行思考,但这样的思维定式往往会由于对案件事实,比如当事人的动机等认识不清,造成结果的不公平和不正义。而如果让人民参与到司法工作中,法官就可以从人民作为普通群众而拥有的生活经验和“生活逻辑思维”中受到启示,对案件产生更明确的、更清晰的观点和见解,从而更有利于审判工作的公正性[4]。因此,在今后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必须更加重视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进,以使党的群众路线思想得到更好的贯彻,人民群众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四、结语

司法改革必然会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我们国家,在未来的改革征程中必须充分重视对人民群众的力量的挖掘和利用,切实贯彻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思想;发展和完善陪审制度,使之成为一项能够在司法领域更好地、更全面地贯彻群众路线、保障人民权益的制度。

参考文献:

[1]韩德强.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科学体系[J]新视野,2012(4).

[2]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2.

[4]张朋朋.我国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EB/OL].(2012-01-31).[2013-12-09].Http://www.jsp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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