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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民组织的关系

2014-07-11王建国

社会科学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自组织党群关系

〔摘要〕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社会的发展以及农村社区建设的展开,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将逐步提高,这种组织化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完全由党和政府主导的组织化,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农民的“自组织”。在组织类型上,农民组织表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各类农民组织的功能会大幅拓展;农民的组织身份也将多元化。组织类型的多元化、组织功能的复合化以及农民组织身份的多元化,一方面使得广大农民表达和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和来源多元化,自由空间在不断拓展,因而对基层党组织的依赖减弱,传统的党群关系模式面临新的挑战;另一方面,这也使得基层党组织的工作面临一些新的领域和问题。在新的形势下,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民组织建立一种新的关系模式,切实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

〔关键词〕农村社区建设;农民组织化;自组织;党群关系

〔中图分类号〕D2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2-0053-07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农村基层干部的代际更替与乡村治理研究”(12JJD840013)

〔作者简介〕王建国,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教授,博士,湖北武汉400730。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以及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农民组织化作为“农民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和促进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联合起来形成各种经济和政治组织的行动和过程”〔1〕,将成为推进社区发展的重要力量。关于农民再组织问题也逐步从学界的呼吁和农民自己的尝试转变为党和国家的政策,把农民组织起来,推动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农村社会发展,有效治理农村社会越来越成为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重要关注点。在经济领域,专业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成长起来,已成为广大农村的一种重要生产经营组织。在社会领域,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党和政府鼓励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并且还努力培育农村的社会组织。在这种背景下,可以肯定,农民组织将会迅速成长。新时期农民的组织化将呈现出新的特点,农民组织的类型将越来越多元化,组织功能会大幅拓展,农民的组织身份也越来越多元化。

组织类型的多元化、组织功能的复合化以及农民组织身份的多元化,使广大农民表达和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多元化,自由空间在不断拓展,因而对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府的依赖减弱,传统的党群关系模式面临新的挑战。这也使得基层党组织的工作面临一些新的领域和问题,除了村委会、妇联、团支部等一些传统的 “准政权”或“准行政”组织,大量的农民组织将是“去行政化”的,因而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这就使得农村基层党组织过去那种主要依赖“行政资源”实施领导行为、实现领导地位的领导模式面临极大的挑战,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寻求一种“无行政权力依托”的新的领导方式。按照党章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民社会组织的关系仍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农村党组织仍然要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但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农民社会组织的具体关系模式必将发生新的变化。要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在广大农村的执政地位,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提出的 “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建立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其他农民社会组织的新的关系模式,通过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有效推动农村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二、本文中“农民组织”

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界定1.“农民组织”的界定与分类

广义上农民组织是指以农民为行为主体,以追求一定的组织目标而结成的关系结构。这里的组织既有行为集团的含义,也包含制度安排的含义。农民组织既包括经济组织,也包括农民自治组织和维护农民权益的政治组织,其中经济组织包括乡镇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专业协会等)。〔2〕笔者认为在当下农村,从广义上讲,农民组织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类政权组织,包括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这些组织从组织性质来说不是政权组织,但是其功能和行为方式都有政权组织的特点,其依托的主要资源长期以来也是行政权力,因而具有较强的“官方”性。二是农民的经济组织,主要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而结合起来的组织,这类组织包括乡镇村办企业、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如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专业协会等。这类组织是当前党和政府重点培育和鼓励发展的农民组织,也是当前农村数量最多的农民组织。三是自组织的联谊性组织,这类组织主要是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而组织起来的文化、娱乐性组织,如腰鼓队、秧歌队、舞蹈队、书画协会等,这类组织具有很强的自组织性,其成员都是拥有某种技能或者是爱好的人,因而这类组织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就组织功能来看,这类组织的功能多限于组织内的文化、娱乐方面的满足,一般不会承担对组织之外的社会功能。四是农村志愿者组织。 这是适应农村社会发展、农村社会管理变革,以及农村社区建设的推进、农村社会化服务需求不断增加而成长和发展起来的农村社会组织,有些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有些则是在党和政府的推动下成立的,比如关爱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志愿者组织,农村的红白喜事理事会等,这类组织与第三类组织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功能不在于满足组织内成员的利益需求,而是为了对组织之外的社会服务,公益性、服务性是其最大的特点。可以预见,随着农村社会的成长和发展,农村社区建设的逐步推进,这类组织会越来越多,因而成为农村社区建设和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五是农民维权组织。这类组织并不多见,在税费改革之前,主要针对基层政府在税费征收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在一些地方出现过专门的维权组织,但未获得过合法地位。税费改革之后,这类组织表现为在某一事件过程中农民利益受到侵害时,临时组织起来的维权组织,比如征地、拆迁等过程中的维权组织。这类组织多具有临时性,不稳定性,一旦利益诉求得以满足,组织就可能随之解散,这类组织往往会发生与基层政府或者政府职能部门的冲突,因而也处于被打压,被控制的状况,更不可能获得合法地位。六是家族、宗族、宗教组织。宗族组织在中国农村由来已久,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农村的宗族组织淡出农村社会,但改革开放以来,宗族组织又开始出现,在一些农村其影响也越来越大,甚至超过了村委会等正式组织。农村宗教组织也是改革开放以后再现的新的农民组织,特别是基督教教会组织,近些年在一些农村普遍存在,已经对乡村治理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本文中的“农民组织”,主要指以上六类农民组织中的第二、三、四类组织,即农民经济组织、自组织性的联谊组织和志愿组织。第一类组织即类政权性组织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关系无论是从现实的政治实践中,还是学界的研究来看,这种关系都是比较明确的,是明确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而且从实际的行为逻辑来看,这些组织和党组织在一定意义上都是以行政性的行为为主,更多的都是在贯彻、执行和落实上级政府和行政职能部门的决策、任务和要求,可以说是基层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延伸到乡村社会的手,对于它们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关系,学界研究得比较深入,比如村民委员会与党支部的关系,可以说从村民自治开始以来,一直是农村问题研究的一个热点。因此,本文中研究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民组织的关系时,不将“类政权”组织纳入研究视野。而农民维权组织、农民宗族、宗教组织在相当长时期内还很难获得合法身份,其意识形态、行为逻辑和方式与农村基层党组织几乎没有交集之处,因而,农村基层党组织与这些农民组织的关系比较疏远,本文的研究不将其纳入研究视野。另外,当下有一些农民组织已经超越了一村、一乡(镇),乃至县、省的范围,有些农民组织的组织主体从身份而言还是农民,但是,组织机构已经远离乡村社会,比如有些城市的农民工组织,其组织主要活动于城市,乡村党组织很难和它们关联,因而我们也不将其纳入研究视野。

2.本文中的“农村基层党组织”

本文中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主要是指村级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其组织形式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党组织按党章规定属于地方党组织。由此可见,在农村,基层党组织包含了乡镇一级的党组织。但是乡镇一级党组织属于基层政府架构内的基层组织,其行为资源首要的还是基层政府所拥有的行政权力资源,其行为逻辑也主要是行政逻辑,这与村级党组织完全不同。村已经不是一级政府,而是农民的自治组织,村级党组织因而不再是“行政权力依托性”的基层党组织,尽管在其运行中,仍然可以借助基层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因素,但主要的资源依托已不再是行政权力,而是农村社会关系中的社会资源。因而我们可以说村级党组织是“社会化”的党组织,很显然它和农民组织的关系模式与乡镇基层党组织和农民组织的关系模式是不一样的。乡镇基层党组织与农民组织更多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垂直型上下级关系,而村级党组织与所在村的农民组织的关系尽管仍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二者不再是纵向的垂直型上下级关系,而是一种横向的平等性的协商互动关系,其领导地位更多地表现为通过党组织自身的先进性实现对其他农民组织的引领和规范。因此,乡镇基层党组织与农民组织的关系是一种单一的、边界比较明确的关系,在当下中国的政治语境中,可以说是一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而村级党组织则不同,它与农民组织的关系更主要的还是基层社会中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综合的、多元的,也不可能有清晰的边界。

三、新时期农村基层党组织

与农民组织关系的科学定位 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民组织之间关系的实质是政党与社会的关系,在中国的政治语境中,即“党群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成熟,社会的组织化程度会越来越高,其突出表现就是各类社会组织的生长与发展,而且这些组织主要是基于社会成员的主体地位,由社会成员自主组织起来的。新时期,执政党特别是执政党的基层组织如何处理与各类社会组织的关系,就成为执政党处理与社会关系的关键一环。

1.新时期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特性

在西方政党政治理论中,政党一方面是民众与公共权力之间联系的中介;另一方面,它又是公民控制政府公共权力之手的延伸。从性质上看,政党与政府有明确的区别,但也不同于一般的非政府组织,它与政府之间有着更为密切的联系。事实上,“政党运行于政治体制的正式(合法,立宪的)部分和非正式(社会的)部分之间的交界上”。〔3〕即政党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纽带和机制。一方面,政党通过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将公民的需要与意愿通过政党传递给政府。另一方面,政党通过选举获胜以后组织政府、主导政府,成为执政党,然后通过一些法定机制的转化,把公民的需求和意愿变成公共政策。在西方政党政治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党只有保持那种既与国家和社会这两者紧密联系、又不等同于其中任何一方的地位,才能正确发挥作用。我们可以看到,西方政党政治的这种属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国家建构的完成和公民社会的相对独立存在,政党正是诞生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中,因而政党是作为民主的工具而存在的。在这种关系模式中,党的基层组织实际上是“社会化”的组织,其职能更多地表现为社会职能,即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政治社会化、政治录用等功能。这使得政党的基层组织必须融入社会之中,才能发挥作用。

中国共产党诞生在完全不同的环境中,其诞生之时中国处于外无主权,内无民主的状态,中国共产党把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作为自己首要的历史使命,通过艰苦卓绝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新中国。这一发展逻辑,使得中国共产党实际上首先是新中国国家建构的关键力量。在旧的国家机器被彻底摧毁之后,新的政治与行政体制的建立有一个过程,于是就出现了一个政党的组织机构填补国家机构空白的时期,这一建构过程深受“苏共模式”的影响,最终变成了以党代政,党国一体的模式。在政党、国家、社会三者的关系上,政党与国家重合,政党本身国家化、行政化,因而也是官僚化的。而社会则在国家的管控制下,实际上就是在执政党的管控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不存在西方国家与社会二分语境中的 “社会”。执政党的基层组织是党为了管理基层社会而延伸到基层社会的组织结构,实际上是革命时期“支部建在连上”的党对军队的管理原则在基层社会的运用。基层党组织主要是执行上级的行政任务,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延伸至基层社会的手,尽管它也承当一定的社会职能,比如利益表达,但是其社会职能也只是服务于行政职能的。基层党组织的这种组织性质在改革开放之前确实有效地达到了执政党对基层社会的管理与控制目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独立性、自主性在不断增强。从整个执政党层面来看,政党、国家、社会三者的关系也在缓慢地发生变化,国家在不断地对社会放权,因而在国家之外,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在缓慢成长,出现了现代国家建构与社会成长同时推进的局面,尽管这一过程非常艰辛和曲折,但是前进的方向逐步明确。执政党在领导和推进改革的同时也在探索自身的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改革理念,比如提出了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任务,将党的性质由“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扩展到“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提出了“三个代表”的要求,提出了“执政规律”的概念,提出了“执政能力”和“执政方式”,提出了“提高党建科学化水平”,提出了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任务等,这都凸显出中国共产党在努力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这种转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把握政党的执政规律,从政党执政规律的高度准确定位执政党的角色。很显然,中国有自己的国情,不能简单地按照西方政党政治理论,把执政党完全定位在“桥梁”、“中介”上。我们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也必须走上依法执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准确定位执政党、国家、社会三者的关系,这是一个前提。总体来看我们面临着一个执政党如何“嵌入”嵌入性(embeddedness)概念最早是由人类学家波拉尼(K.Polanyi)提出来的,是用来表达和分析经济行为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关联。在这里“嵌入”是指,经济并非像经济理论中说的那样是自足的,而是从属于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的。格兰诺维特则认为,一切经济行动都嵌入到社会关系中的;不仅经济行为,甚至所有的行为都嵌入到关系网络中。我们在这里用这一概念表达的是执政党不再用自己的组织替代国家组织,也不是让自己的组织居于国家的政权组织之上,直接发号施令,而是执政党的领导和执政行为必须“嵌入”到国家的组织架构中,遵循现代国家政权运行的规律行动,在国家的政权架构和关系中实现自己的领导和执政地位。国家,回归社会的问题。

如果说从整个执政党层面完成这一使命需要一个艰辛的探索过程,涉及很多体制层面的深层次问题,因而也充满风险,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因势而动,稳定推进。那么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新时期社会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管理的创新发展,社会在不断地成长,执政党的基层组织已经具有了回归社会的条件和基础。在广大农村尤为如此。一方面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农民越来越成为“自由人”,正因为如此,我们才看到有26亿游走于城乡之间的庞大农民工队伍。即使在农村,种什么,怎么种,种不种都成了农民自己的事。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组织化需求也越来越大,实际上,各种农民组织也在迅速出现,农村社会在迅速成长和发展。这无疑要求农村基层党组织顺应这一要求,回归社会,通过自身的先进性实现自己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很多行政性功能已经不需要,因此,要实现其领导地位,发挥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必须在农村社会中寻找新的资源。换句话说,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在农村社会获取领导地位的“合法性基础”,必须回归农村社会,通过自身的先进理念和行为方式,在农村社会中赢得支撑其领导地位的资源。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基层党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有着其独特的组织特性,这些特性也为其回归社会提供了较好的条件。第一,农村基层党组织内生于乡土社会,与乡土社会存在着多元的复合型的关系。我们知道费孝通先生将中国的乡土社会概括为“熟人社会”,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流动性和异质性在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熟人社会”的基本状况。正如费孝通所说,熟人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悉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只有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群里才能培养出这种亲密的群体,其中各个人有着高度的了解”。〔4〕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党员正是生活在这样一个相互“高度了解”的乡土社会中,农村基层党组织也存在和运行于这样一个环境里。换句话说,农村基层党组织及其党员都是融入到乡土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之中的。尽管从组织层面来看,存在着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基层党组织领导人的情况,但是即使是上级任命的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往往也是生于斯、长于斯的乡土社会中人。因而我们可以说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内生于乡土社会之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它本身已经融入到乡土社会之中。第二,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村其他农民组织在组织地位上更具平等性。从资源配置来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村民自治的兴起与推进,特别是农业税免征之后,农村基层党组织不再拥有税费征缴的权力,可以说与农村其他社会组织最后的权力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消除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再也没有行政权力所依托。从业务关系上来看,尽管《党章》等党内文件和法规都强调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但这种领导不再是具体业务上的上下级关系,而是政治上和意识形态上的领导地位,实际上不具有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更多的是通过党组织在政治和思想上的先进性引领和示范。第三,同一村庄或农村社区中,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和党员干部与农民在生产、经营和生活方面具有较强的同质性。当下农村生产经营方式越来越多元化,因而农民也开始有不同的分工。但是总体来看,在同一个村庄或者是农村社区之内,党员和普通农民在生产、经营和生活方式上还是有较强的同质性。这就使得农村党员与普通农民基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方式的相近或相同,因而在思想上、心理上更为接近。第四,农村基层党组织及其党员与广大农民的利益相关性较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村的经营单位由村集体转向了家庭,农民的独立性增强,呈现出了再“原子化”的状况。但是这主要还是表现在生产、经营、生活等私人领域。而与此相伴的还有另外一个过程,那些就是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强的过程。在村庄或者是农村社区内,由于居于共同的地域,拥有共同的生产、生活的行为空间,因而也有更多的共同需求,特别是在公共领域,这种共同的需求更多。比如对公共设施、公共服务的需求,对产业发展政策的需求等,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党的基层组织而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党员与农民之间的利益相关性更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这种组织特性使得它相对于党的其他基层组织而言,具有更强的社会性,因而从组织发展来看,它也更容易回归和融入社会,充分发挥其社会职能,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2.新时期农民组织的组织特性

上文已交代,本文所指的农民组织主要是:农民经济组织、自组织性的联谊性组织和志愿组织。这三类组织的组织特性、组织目标以及组织的行为逻辑都有差异,但是因为它们同处乡土社会,因而也有类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组织的血缘性、地缘性色彩较浓。这是由乡土社会的特点所决定的。在广大农村,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差序格局”总体上仍然存在,尽管受市场经济和农村社会分化的冲击,这种社会结构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已经弱化,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而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正式组织体制松散,这种“差序格局”的作用又有所复苏。这种作用表现在农民的各种行为和关系之中。差序格局的建立基础就是血缘关系,这种关系即使是在新兴的农民组织中仍然有很大的影响,一些农民组织就是依托家族或宗族而成立的。另外中国乡村社会的地域性特点也很明显,一个村庄就是一个具有明晰边界的区域,即使是村改居也仍然是以同一区域为前提的,几乎没有几个分隔的区域被作为同一社区的。而且就目前的村庄经济来看,除了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因为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使得经济规模扩大,产业链条拉长,超出了村庄范围。中西部大部分地区的经济规模仅限于村庄范围之内,产业链也很少超越村庄。这就使得农民组织也基本上是村庄内的组织,再就是最基层政府——乡镇管辖区域内的组织。超过这一区域的农民组织很少,即使有也只是形式上的,缺乏实体地位和持续性的常规运转。所以表现出很强的地域性。这两个特点也使得农民组织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规模一般都不大。

第二,农民组织的组织成员具有较为明显的共同特征。一个组织的组织成员要聚集到一起,需要基于一些共同的目标或者利益,并表现在成员的特征上,这一点在农民组织中更为明显。刘永东等人通过对6个省116个村的调查显示,在农民组织中,组织成员的共同特征与组织类型具有很强的相关性。比如农民技术协会和生产互助性组织的成员主要因为生产活动联系起来;而农民参加教会和寺庙这些宗教组织主要是因为个人信仰;而红白理事会的成员有将近半数是当地有威信者;而文体、健康类组织成员的共同特征则是年龄相仿或者兴趣相似。〔5〕

第三,农民组织的功能都比较单一,服务范围较为狭窄。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当前我国的农民组织的主要类型还是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主要是某一种植或者产业领域的专业性经济合作组织,这种组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也具有封闭性,其主要功能就是服务于组织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组织内成员的利益。而联谊性组织的功能主要是基于农民某一方面的共同爱好而组织起来的,其主要功能是组织具有共同爱好的农民,提供平台和场所,以满足组织内成员的需求。即使是志愿组织,在广大农村首先是数量少,其次是其功能也是某一领域的,比如家电维修等,缺乏综合性的能满足社会化服务需求的组织。同时我们还看到,这些农民组织的规模一般不大,即使是单一的服务功能,其服务范围也非常小。

第四,农民组织的制度化程度较低,具有较强的松散性和不稳定性。受外部环境和组织自身的缺陷影响,当下我国的农民组织普遍存在着制度化水平低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内部一般都没有健全的组织章程,即使有,往往也是千篇一律,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实际的规范作用,这使得组织难以获得长足发展。而且组织内的机构往往也不健全,随意性很强,导致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关系不顺,权责不清。二是农民组织普遍缺乏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运作和管理随意性较大。三是职能建设不完善。四是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大多数农民组织只是采取口头许诺方式与会员建立利益联结关系,这就使得农民组织出现了有利则合、无利则散的局面。这种组织特性使得农民组织的组织结构非常松散,因而也不稳定,往往是今天建,明天散。

农民组织的这种组织特性对于农村基层党组织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实现领导核心地位,就面临着如何推动农民组织向现代化、规范化转型,从而使农民组织切实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合格主体的艰巨任务。另一方面又给农村基层党组织提供了工作抓手和实现对农民组织的领导地位的很好途径。

3.科学定位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村组织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以发动和组织农民而崛起、直至取得政权,成为执政党。党在农村站稳脚跟的主要原因是在农村建立了一套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民组织网络,并通过这种网络把自己的影响力辐射到村庄的每一个角落,实现了有效的社会动员。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把 “支部建在连上”的组织方法沿用到基层社会,在广大农村建立起党的组织网络,通过“政党下乡”完成了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在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努力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每个村都建立了基层党组织,并发展了一定数量的党员。还建立了共青团、妇联等功能性、群众性的执政党的外围组织。这些组织直接隶属于党组织,但比党组织的群众性更强,人数也更多。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政治组织网络。由基层党组织及其领导下的政治组织来组织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一切活动,并贯彻党和国家的意志。由此将广大分散的农民团结在党和国家的周围并置于其领导之下。〔6〕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组织“是配合党开展各种工作的外围组织,是党的有力助手,也是农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桥梁和纽带”。〔7〕

敢于发动农民,组织农民,是中国共产党力量强大的重要原因,是党自信的表现,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智慧。但是执政党与农民组织的这种关系在改革开放之后发生了变化。随着改革的推进,农民组织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著名的农村问题专家杜润生曾建议邓小平恢复农民协会。小平同志说,成立一个农民协会的意见可以考虑,这样吧,我们看三年,真的需要即可筹办。结果三年到了,国家遇上了1989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也就顾不上考虑恢复农会组织这个问题了。〔8〕此后相当长时期内,稳定成为压倒一切的任务,在广大农村,由于税费问题,农民与基础政府和基层党组织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前提下,农民组织化被视为“洪水猛兽”,农民组织就处于被打压,被控制的处境之中。“各地一些民间成立的农民组织长期得不到登记承认,甚至受到官方机构的掣肘”。〔9〕面对农民组织化的现实需要,很显然这种关系模式必须改变,必须科学定位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民组织的关系,使农村基层党组织成为领导、支持、推动和规范农民组织发展的关键性力量。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2011年,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中央首次正式提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并提出了“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其他各类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这对于准确定位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民组织的关系无疑具有指导意义。说到底就是要求我们“用执政党思维看待和支持农民组织”。〔10〕

第一,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性地位,保证农民建立自己的合法组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结社自由的公民权利。作为执政党的基层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保障和支持农民实现宪法赋予自己的基本权利,既是其应有的责任,也是获得农民支持和认可的基本途径。随着农民主体意识和独立意识的增强,已经习惯于 “替民做主”和“为民做主”的基层党组织,必须转向“让民做主”,从农民组织化的角度而言,则要从“把农民组织起来”转向 “让农民组织起来”,而基层党组织则在引导、支持、协调和服务农民组织建设中实现自己的领导核心作用。对于农民组织,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尊重它们的自主性,让农民组织按照自身的逻辑与规律自主地发展。农村基层党组织不能以实现领导地位为名,随意干预农民组织的内部事务,使农民组织与基层党组织之间有着以法制为基础的功能边界。

第二,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自信地面对农民的组织化。有些农村基层党组织害怕农民组织起来的重要原因就是害怕农民组织会冲击自己的权威,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面对农民组织化的新形势,有“本领恐慌”。因此,极力阻挠农民组织的建立,更不用说支持农民组织。很显然这不是解决问题之道。农民组织化既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须。从农民的角度而言,组织起来有利于参与农业市场化,推动农业现代化,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自己日益多样的社会化服务需求,实现和维护自己的各项合法权利。对于党和政府而言,让农民组织起来则更利于乡村治理。现代政治发展已充分证明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是稳定的社会,无序的抗争更具有危险性。因为,组织化程度低的农民,时常被偏激的情绪所左右;组织化程度高,农民反倒容易和政府在理性、秩序的博弈中达成妥协。从农村基层党组织来看,它拥有党章和宪法规定的领导地位,拥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尽管近年来其拥有的组织资源有所减弱,特别是计划经济时代可以依托的行政资源逐步弱化,但是,在当下农村,基层党组织拥有的组织资源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仍然是比较丰富的。总体上看,农村基层党组织仍具有很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仍然在农民心目中具有无可挑战的权威性。因此,完全可以利用和开发自己的组织优势,推动、支持农民组织建设,并发挥自己的领导核心作用,带动各类农民组织共同推动农村发展。

第三,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努力寻找党组织建设和农民组织建设的契合点,形成二者在乡村治理中一致的行动逻辑。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民组织同处乡土社会,二者之间有很多共同之处,主要表现为:(1)二者的组织目标具有一致性,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目标首要的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直接联系群众,巩固党执政的群众基础,而在广大农村,这些目标要实现就必须依靠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农民组织的组织目标也是服务组织农民的发展需要和利益要求,就此而言,二者在组织目标上具有共通之处,即服务于农村发展,满足农民的利益需求。这是二者可以形成一致的行动逻辑的决定性因素。(2)在组织成员上有一定的契合。因同处村庄这一共同的地域和生活空间之中,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民组织之间在组织成员上存在交叉性,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可能是农民组织的组员,甚至是领导人,有的党员甚至同时拥有多个农民组织组员的身份,这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与农民组织建设契合的重要组织基础。(3)二者还存在较强的资源互补性。一方面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整合农村各种建设力量,推动农村发展,其中农民组织将会成为关键性的力量,它们分别联系着一部分农民,为一部分农民服务,这是基层党组织重要的群众资源,也是执政党执政的重要群众资源。而对于农民组织来说,接受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就可以获得政治资源和组织价值资源,而且还可以通过党组织的协调作用,加强农民组织之间的联系,从而共享村庄内各种资源,共同发展。(4)二者生存在共同的乡土文化之中,因而也具有共通的文化价值。作为执政党的基层组织,农民基层党组织在文化价值上有执政党文化价值的规范,不可能完全与乡土文化一致,它对乡土文化有着塑造和规范的作用,但是,身处乡土之中,执政党的文化价值也离不开乡土文化基础,而且执政党的文化价值只有与乡土文化相结合才能更好地为农民所接受,我们所倡导的马克思主义大众化,在农村实际上就是一个执政党的文化价值与农村乡土文化的结合相融合的过程。随着乡土文化的不断现代化,执政党的文化机制与乡土文化将更为一致。而农民组织则是浸染在乡土文化之中的,更是深受乡土文化的形塑。农村基层党组织与农民组织在文化价值上的共通性,则为寻找二者的契合提供了文化基础。农村基层党组织必须充分开发和利用这些与农民组织之间的共通之处,努力寻找二者之间的契合点,形成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农民利益需求,巩固执政党群众基础的共同的行动逻辑。

第四,积极推动和支持农民的组织建设,促进农民的再组织化。农民再组织化可以说是当下农村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新时期农民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发展不够平衡,大部分在经营管理上还有待规范,必须从爱护、支持、服务出发,加强对农民组织的管理和引导。农村基层党组织要采取宣传鼓动、政策推动、典型带动、培训指导等方式,搞好服务扶持,帮助农民组织解决实际困难,优化发展环境。积极为农民组织推荐人才、培养人才,鼓励党员,通过合法程序进入农民组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农村基层党组织还必须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培育农村发展所需要的农民组织,经济方面的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文化方面的农民组织以及适应农村社区建设和农村社会化需求不断发展的需要,培育志愿性社会组织,特别是以党员为依托,根据农村社会服务的需求,成立服务于村民或者农村社区居民的服务性农民组织。这样,把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工作重点从组织与工作的全覆盖,进一步扩展到形成一个以党组织为核心,有各种组织汇集于党组织周围的组织“同心圆”和服务网,这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带动和辐射作用,也有利于农民组织的功能拓展、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从而健康、持续发展。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农民组织政府怕,政府组织农民怕”的局面,形成基层党组织建设与农民组织建设共生共赢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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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本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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