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告赏立法探析
2014-07-11王艳
王艳
摘要:宋朝告赏法涉及的范围极其广泛,刑事犯罪、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生活、思想文化等领域均广立告赏法。宋朝告赏法的推行积极而有效,有利于政府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稳定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告赏法的推行也带来负面影响,由于告赏法过多过滥,以致民间形成告讦之风,奸猾之人无所不告以至于家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影响到百姓的生计与生产的发展,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
关键词:宋朝;告赏;举告
中图分类号:K24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5-0122-05
告赏即立赏告讦,官府诱以臣民官爵及实物赏赐,鼓励其告发不利于当局的言论和行为,告赏是中国古代统治阶级鼓励吏民揭发犯罪的一种手段。入宋以后,统治者加大对举告赏赐的广度和力度,告赏的次数、金额、领域等皆超过前朝。有关该领域的研究成果虽已问世,但多有所偏重①,仍有不少可以探索的空间。本文拟从探讨宋代举告赏赐的领域入手,分析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举告赏赐领域的扩展
宋朝告赏法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朝代,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刑事犯罪与政治领域
1.盗窃、杀人、放火
对举告盗贼制定有相关法令。自嘉祐六年(1061),开封府诸县开始制定《盗贼重法》,规定举告盗贼有赏,并将犯人家资作为赏金来源,此法普及至曹州(今山东菏泽)、濮州(今山东鄄城)、澶州(今河南濮阳)、滑州(今山东滑县)等地。熙宁四年(1071)再立《盗贼重法》,至元丰年间修订,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均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②。宋朝对举报进入西夏境内盗取财物也立有赏格,此类盗贼给边境带来不少安全隐患,“上下蒙蔽,积久以成边隙”,故“重立赏格,许人陈告”,“依常法倍赏之”。③赏金高于常法。
宋朝对举告杀人多次设立告赏法。如大中祥符四年(1011),诏:“如闻缘汴护堤河清卒贼害行客,取其资财,弃尸水中,颇难彰露。可明揭赏典,募人纠告。”④赏金随告发盗贼的数量有所增加。赏金由最初的5贯,增加至50贯,后又根据告发人数奖励,最高者达100贯,在不到10年的时间里至少增长了10倍,说明宋廷在防范刑事犯罪方面的压力和力度均在不断增强。宋廷对举告放火也多次设立赏金。两宋时期京城屡次失火,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近日遗火稍多,虽累条约,访闻尚有接便奸幸,放火谋盗财物”,故天禧四年(1020),诏令举告放火谋盗财物可获赏金100贯。⑤
2.谋叛、大不敬
宋朝政治领域内举告的犯罪行为有不少为“十谋叛,被录为右班殿直,赐钱绢各100贯匹,并除授陕西监当官。⑥举告谋叛罪者不仅可获得丰厚的赐赍,同时还多授以官爵。对举告大不敬者还出台了告赏令。如《庆元条法事类》中“杂犯”规定,告获因祠赛社会执引兵仗、旗帜,或仿乘舆器服者,不满100人赏钱50贯,满100人赏钱100贯。⑦
(二)经济领域
随着社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宋朝在经济领域内的举告赏赐渐次增多。
1.行贿、受贿、索贿
建隆三年(962)制定举告行贿法:以行贿而获荐者“自今许近亲、奴婢、邻里告诉,加以重赏”⑧。按《庆元条法事类》,举告监司巡按随行公吏、兵级及州县官、属官外出公干时于所部收受、索取财物,笞罪赏钱20贯,杖罪赏钱30贯,徒罪赏钱50贯,流罪赏钱100贯。⑨告发官员于军中接受馈赠或索取钱物,赏钱500贯。⑩赏金要高出数倍。
2.贪污、侵隐官物
贪污是官员常见的经济犯罪形式,开宝五年(972),殿中侍御史张穆在担任定州通判时贪污巨额公款,被部曲鸿遇告发后,张穆弃市,鸿遇获赐锦袍、银带、绢300匹。宋神宗时期出台的《诸仓丐取法》增加了仓吏俸禄,若仓吏仍盗取官物,许人陈告,徒刑给赏钱100贯,流刑给赏钱200贯,配沙门岛给赏钱300贯。按照罪刑大小确定赏金。
3.隐匿资产,偷税漏税
豪强多利用权势,隐匿资产以规避赋役。《庆元条法事类》中设有隐匿资产的告赏法:“告获欠官物,隐寄财产,以所隐寄给三分之一。”赏金多以隐匿的资产抵充。偷漏商税是宋朝政府着力打击的现象之一,故设有专门的告赏法。元祐五年(1090),户部曾上言:“冶户煽生铁,如有隐落,不尽数上历,虽未出冶,并许人告,得实,依漏税法给赏。”说明漏税法中有相关的告赏规定。
4.非法赌博、放债、典当
宋朝针对非法赌博、放债、典当等不当行为立有告赏法。如宗明道年间,“禁民间诱聚兵民赌博之家”,告者有赏。宋朝不允许向急脚马递铺兵级、曹司、宗室成员等放债、收取高利贷,如告获放债者赏钱3贯。告获放债给宗室成员,且每月息钱超过4厘者赏钱30贯。举告非法典当者赏金更高:“告获以孤遗宗室钱米历质当,并孤遗自质当及钱主”,赏钱100贯。
5.走私、贩卖违禁物品
宋朝对于举告走私、贩卖违禁物品者立法甚密,“凡告捕私茶皆有赏”,且赏金有加重的趋势,如元祐五年,规定告捕获私盐“除准价支赏外,将别理赏钱”,不及10斤加倍支赏,每10斤加2贯,至100贯止。因“钱荒”问题较为严重,宋朝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较为严酷的法令,并设告赏法。对私自携带铜钱出境者处罚极严,至1贯者即处以死罪,同时“重立赏格,使人告捕”,依据举告数目给赏。
(三)军事领域
因国情特殊,劲敌环伺,国防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宋朝进一步扩大了在军事领域的告赏法。
1.贩卖军需物资
军需物资是在国家严格控制下的物品,一般不允许自由买卖,尤其禁止与缘边地区及境外之人买卖。宋朝根据军需物品买卖的区域,予以告捕之人不同的赏赐,对举告贩往极边地区的军需物资者赏赐最重,其次为次边和其他地区。如徒罪,举告人赏钱1000贯,补进义副尉;流罪,赏钱1500贯,补进义校尉。次边则只给赏钱,其他地区赏钱一半。
2.打探、泄露国家机密
宋朝对打探、泄露国家机密者采取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对于泄露国家机密者立有专门告赏法。如“告人与贼通情得实者”除赐物外,仍将被告人“妻子、杂畜、资产”作为赏赐品。告获听探、传报、漏泄朝廷机密,每人赏钱500贯,公人转一资。告获传报、实封、申奏、应密文书并撰造事端、謄报惑众者,赏钱300贯。告获漏泄公事者,赏钱30贯,重者赏钱50贯。告获将国家、边防事宜报知境外人者,每人赏钱300贯等。
3.冒赏
冒赏军功之人层出不穷,宋朝军赏多以首级论功,故一些官兵“多杀熟户,以其首级冒赏”。熙宁六年,诏令“杀熟户以邀赏者,斩讫奏,仍许人告,每名迁一资、赏钱百千,无资可迁,加五十千”。每告1人,除迁资外还可赏钱100贯,若无资可迁则加赐50贯。绍圣四年(1097),诏陕西、河东路经略司:“告谕汉、蕃兵,如遇军行,尚敢携老幼妇女首级送纳,或将佐知情盖庇,尽以违制论。诸色人刺配近南州军,将佐情重者取旨。”许人告首,每级赏钱50贯,依据首级数行赏。
4.私藏兵器
兵器流入民间将给国家稳定、社会治安带来隐患,故宋朝设立了“私有禁兵器”告赏法,虽具体内容不得而知,但政府曾多次发布过此法。如元丰六年,鄜诸州走散士兵将兵器卖给民户,诏令转运司发布“私有禁兵器”告赏法。元祐元年正月,诏令开封府界、三路保甲教阅所用器械送至官府,并设立开封府界、三路“私有禁兵器”告获赏格。闰二月诏令开封府界、五路提举保甲司,若有隐藏、替换原官府弓弩者,限定在一个月内缴纳,“限满不首,即依私有禁兵器法告赏”,要求民户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兵器,否则许人告赏。
(四)社会生活领域
1.服饰逾制
宋真宗朝以来,政府不断发布佩戴、制造、销售铺翠销金等禁令和告赏法。大中祥符元年,下令“自今金银箔线、贴金、销金、泥金、蹙金、线贴什器、土木玩用之物,并请禁断,非命妇不得以为首饰。冶工所用器,悉送官,违者所由捉搦,许人纠告,并以违制论。告者给赏钱,仍以犯人家财充”。除禁止臣民服铺翠销金外,宋朝对冠的禁令也有不少,诏令“今后诸色人,不得采杀鹿胎,并制鹿胎冠子。如有违犯,许人陈告”,告获捕鹿胎人,赏钱20贯;告戴鹿胎冠子及制造者,赏钱50贯,以犯人家财充。在严令禁止下,“自是鹿胎无用,而采捕者亦绝”。
2.婚姻违法
宋朝宗室成员中有不少家贫而又无官者,故出现了“宗室以女卖婚民间”的现象。熙宁十年根据血缘关系的远近,政府对宗室成员的婚姻对象进行了限制,禁止宗室成员与工商杂类通婚,“其冒妄成婚者,以违制论。主婚宗室与媒保同坐,不以赦降,自首者减罪,告者有赏”。违法者许人陈告。
3.非法收养义子
北宋初年规定宦官不计官品高低可收养一子,以充继嗣。后因多引发论讼,争夺资产,诏令宦官今后如年满30,已无养父,欲收养义男者,本家出具姓名、年龄,至宣徽院说明、核实具体情况,经批准后给凭据方可收养。“若衷私养者,许人纠告处死,告者赏钱百千,以犯事人家财充”。
(五)思想文化领域
1.非法雕印文书、私藏禁书
特殊的历史环境促使宋廷对事关国家机密等相关书籍的雕刻及流向控制甚严,设立告赏法加以监控。如规定告获私自雕印时政及有关边防机密的文书,赏钱50贯;告获私自雕印御书、本朝会要、国史、实录者,赏钱100贯等。因恐有人利用天象散布不利言论,景德元年(1004),诏令“自今民间应有天象器物、谶候禁书,并令首纳,所在焚毁,匿而不言者论以死,募告者赏钱十万,星算伎术人并送阙下”。告人赐钱100贯。
2.淫祀、非法结社
统治者明令禁止淫祀,天圣九年(1031),诏令荆湖地区募告杀人祭鬼神,“悉畀以罪人家赀”。藉此减少淫祀在民间的传播空间。对于非法组织,政府一经发现便加以取缔,并立有断罪、告赏之法。庆历元年,诏令“自今为首者处斩,余决配远恶州军牢城”,许人告捕,获1人赏钱30贯,严禁缔结存在潜在危险的民间社团。
3.从事非法词曲创作、造谣惑众
诗歌、词曲等文艺创作在宋朝受到限制,并将禁令纳入条法,如《庆元条法事类》“杂犯”中规定告获以杂言为词曲,或“以蕃乐紊乱正声者”,赏钱50贯。北宋末年“打断”被视为“淫哇之声”,政和初年遭禁,立告赏钱500贯。告赏法使得民众不敢轻易涉足文艺禁区,削弱了创作热情。宋徽宗朝广施滥赏,各类差除、赐予不断,坊间不满情绪暴涨,故出台了一系列抑制流言的告赏令。流言的传播实为民众对奸臣滥用职权发泄不满的渠道,告赏法非但未能阻止民众对当政者的指责,相反民间又出现了抨击蔡京“公行狡诈,行迹谄谀,内外不仁,上下无检”的伪诏,震惊了当局,诏令立赏钱500贯,召人告捉。
二、举告赏赐对宋代社会的影响
统治阶级深谙告赏法在维护封建统治与秩序中所起的作用。“朝廷非不恶告讦,而有觇事者以擿抉隐微,盖京师聚万姓,易以宿奸,于计当然,非扰人也。”统治者并非不清楚告赏法引发的恶劣风气,但因该法能“擿抉隐微”,告发危及国家统治与安全的种种行径,故将之视为监视臣民的重要手段。知枢密院事曾布曾提及赏赐在举告中的激励效果,“比因赏告者,而开封及三帅司此狱相属不绝。若稍宽犯人及勿赏告者,且严责本辖人员觉察,则庶几稍止”。有了相应的奖励措施,才能促使民众纷纷向官府告发不法之事。“以告赏之科重,故有谋辄被告发。”而若废除告赏法,则民众的热情便会减退。因此,宋朝在刑事犯罪、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生活、思想文化等领域广立告赏法令,不断加大对告赏者的奖赏,“罪赏之重,至此极矣”。宋朝告赏法的推行在稳定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上起着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1.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稳定社会和保障民众安全
告赏可促使百姓监督、检举不法行径。一旦有案件发生,政府常发布告赏法缉拿罪犯,“方民之被盗也,田里闾巷,昼夜惴恐,县官恻然,开告捕之科,不爱厚赏,提官爵,抱金帛”。在官爵、钱物的双重利诱下,告发之事时有发生。“臣(张方平)比在审刑,诸州奏到宣毅兵士文案,无日不有,大则谋欲杀官吏、劫仓库,小则谋欲劫民户、入山林,多至三五十,少亦一二十数,以告赏之利重,故有谋辄被告发。”而若无一定的激赏措施,百姓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贼众行劫之后,散往它处寓藏,典卖赃物。军民虽有知者,以事不干己,不敢告官”。赏金不足也会影响百姓的积极性。如北宋中期官府要求民间牛、马死后,速将皮、筋、角等上缴官府,许人陈告。告赏令下发后,并不见民户缴纳官府,“亦无人告首隐藏者”,其原因就在于“民不为便”,而“陈告又支赏钱不多”。故两宋时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告赏法,加大赏赐力度。这些告赏法对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稳定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生命与财产安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减少国有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
两宋在经济领域内的告赏法甚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增加了财政收入。专制统治是滋生贪官污吏的温床,任何举措均无法杜绝此种现象。宋朝官吏“多为奸赃”,经济违法活动猖獗,仅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太祖时发生的重大贪污案便达32起之多,赃款动辄上万。重赏举告对此风气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如在京诸军领粮时,仓界斗级、守门人等多“乞取侵尅”。熙宁三年设立《诸仓丐取法》,侵占、克扣军粮者许人陈告,规定“犯人该徒给赏钱百千,流二百千,配沙门岛三百千。若系公人,给赏外更转一资”,依据罪行轻罪给赏,“由是岁减运粮卒坐法者五百余人,奸盗以故得不纵”。知情人纷纷举告不法官吏,为国家挽回了不少经济损失。
宋朝专门设立偷漏税告赏法,鼓励臣民举告各类偷漏税的行为。如当时有不少官户及中产之家利用权势多“诡名挟户”,降低户等以规避赋役。政府虽多次出台相关法令,但权势之家在地方官吏的庇护下仍能利用各种手段偷税漏税。“若非乡司导之,则不能为,非乡司芘之,亦不能久。”淳熙年间两浙转运副使潘景珪认为应重立断罪和告赏法令,“今若诱之以赏,威之以刑,乌有不可并者”,许人告首“诡名挟户”者,以产业之半充赏。乡司若能举告同样依条给赏。告赏法对企图规避赋役的形势户可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而对包庇地方豪强的官吏也是一种警示。
宋朝人户典卖田宅,在规定期限内要向政府交纳契税,否则许人陈告,依匿税法断罪,物产没官,奖励告人。因不少地方政府未认真执行该法,致使不少民户“往往违限不行税契,失陷官钱”,给国家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宋孝宗隆兴年间,四川“立限,许人首纳”,结果“拘收到钱数百万贯”,仅婺州(今浙江金华)一州就获钱30余万贯,而其他诸路州县“视为常事,恬不加意”,故致“收纳不尽”。即在力行告赏法的地区偷漏税现象要偏少一些,相反,未认真执法的地区偷漏税现象就要偏多一些。说明了告赏法在举报偷税、漏税,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等方面确实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宋代告赏法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十分明显的。宋朝不断扩大告赏领域,最初“有不干己之法,非盗及强奸不得捕告。其后稍稍失前人之意,渐开告讦之门。而今之法,揭赏以求人过者,十常八九”。告赏多集中在刑事犯罪领域,之后范围渐广,以致举告法中绝大部分设立告赏法,尤其至北宋中期,“熙宁、元丰之间每立一法,如手实、禁盐、牛皮之类,皆立重赏以劝告讦者”。各项立法中断罪、告赏齐备。由于告赏法过多过滥,以致民间形成告讦之风,奸猾之人无所不告,“近者军器监须牛皮,亦用告赏。农民丧牛甚于丧子,老弱妇女之家,报官稍缓,则挞而责之钱数十千,以与浮浪之人”。告讦者可谓无孔不入。告赏法过密过滥,以至于“家家有告讦之忧,人人有隐落之罪,无所措手足矣”,影响到百姓的生计与生产的发展,“畏怯者守死忍饿而不敢为生”。民众动辄面临着被举告的危险,畏首畏尾,“人人重足屏迹”,不敢轻易涉及某些经济领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以犯人家产作为赏金来源使不少人起了觊觎之心,“盖谓使人自占,必不以实告,而明许告讦,人将为仇”,以至“礼、义、廉、耻之风衰矣”,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
三、余论
随着告赏领域和范围的扩大,宋朝举告赏金的解决渠道趋于多元化,而系省钱物是其重要来源之一,如大中祥符九年(1016)发布的《告发纲运梢工盗取官物者给赏诏》规定赏金由系省钱出。“系省钱物”是宋代地方留用钱物的代名词,告赏酬金多源于“系省钱物”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犯人资产是赏金的另一重要来源,在犯人财产不足以充赏时多由与案件有关联之人承担,如告赏“禁地内犯私有酒麹及外来官酒”,赏金就由知情干系人、邻保、买酒户及贩卖者等人共同承担。各类相关人等均需分担一部分赏金,普遍分摊的方法不仅能够解决赏金来源问题,而且还起到一定的惩戒、警示效果。
注释
①王云海:《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对宋代举告制度略有涉及,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郭东旭:《立赏告奸:宋代一个广泛的法域》,《宋史研究论丛》第9辑,河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郭东旭、刘志刚《宋代经济领域中的告赏立法》,《河北法学》2008年第10期;马永娟《宋代举告制度研究》分别探讨了宋代告赏法的推行、奖赏举告的政策,及在经济领域中的告赏法,河北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四四,元丰七年三月乙巳,中华书局,1985年,第8255页(以下版本同)。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三,熙宁九年三月辛巳,第6696页。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九,大中祥符五年十一月戊申,第1805页。⑤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三之二,中华书局,1957年,第6802页(以下版本同)。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二,熙宁四年四月辛巳,第5412页。⑦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八〇,《杂犯》、《出举债负》、《杂犯》,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26、904、927页。⑧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建隆三年八月乙未,第71页。⑨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七《监司巡历》,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25页。⑩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九《馈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70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三,开宝五年三月乙酉,第282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四,熙宁三年八月癸未,第5222—5223页。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理欠》,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19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八,元祐五年九月癸未,第10771、10773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十一之十四,第6944页。脱脱:《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六》,中华书局,1977年,第4494页(以下版本同)。张方平:《张方平集》卷二六《论钱禁铜法事》,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11——413页。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兴贩军需》,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32——433页。曾公亮、丁度:《武经总要前集》卷十四《赏格》,解放军出版社、辽沈书社,1988年,第733页。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八《漏泄传报》,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47—148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六,熙宁六年七月丁巳,第5982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九三,绍圣四年十二月乙巳,第11721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三三,元丰六年二月戊申,第8013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四,元祐元年正月辛亥,第8725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八,元祐元年闰二月庚寅,第8861—8862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舆服》四之五,第1796页。李攸:《宋朝事实》卷三《诏书》,中华书局,1955年,第34——35页。脱脱:《宋史》卷三四六《彭汝砺传》,第10974页。脱脱:《宋史》卷一一五《礼志十八》,第2739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之二,第3072页。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十七《雕印文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66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五六,景德元年正月辛丑,第1226—1227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一〇,天圣九年五月壬子,第2558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十一之十八,第6946页。吴曾:《能改斋漫录》卷十三《禁淫哇声》,上海古籍出版社,1960年,第383页。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禁蕃曲氈笠》,上海古籍出版社,1960年,第16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五三、五四,第6522页。脱脱:《宋史》卷三三〇《杜纯传》,第10632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九五,元符元年三月丁巳,第11772页。张方平:《张方平集》卷二二《论地震请备寇盗事》,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26页。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七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3551、3555页。刘挚:《忠肃集》卷六《论贼赏稽违疏》,中华书局,2002年,第119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五九,庆历六年十月甲戊第3849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十一之十二,第6943页。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卷一一七《乞发行牛皮膠鳔》,中国书店,1986年,第1798—1799页。张邦炜:《宋代官吏经济违法问题考察》,《宋代政治文化史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63页。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四,熙宁三年八月癸未,第5222—5223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七〇之七六,第6408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五之十三,第5414页。苏轼:《苏轼文集》卷四八《上韩丞相论灾伤手实书》,中华书局,1986年,第1396、1397页。苏轼:《东坡志林》卷二《记告讦事》,中华书局,1981年,第28页。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中华书局,1986年,第353—354页。脱脱:《宋史》卷三三七《范百禄传》,第10791页。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四六之五,第5606页。包伟民:《宋代地方财政史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9页。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二八《酒麹》,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96页。
责任编辑:王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