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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完善

2014-07-09朱伟松徐玉梅

理论观察 2014年11期
关键词:协调机制劳动关系权益

朱伟松 徐玉梅

[摘 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我国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体系建设并不完善,这为该制度的发展和其社会作用的发挥造成了阻碍。因此,为了保障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能够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分析该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促进我国劳动关系能够和谐健康发展,符合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基本需求。

[关键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权益

[中图分类号]C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1 — 0069 — 02

[收稿日期]2014 — 10 — 15

[基金项目]本文为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法律制度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为:11C041。

[作者简介]朱伟松(1978—),女,河北肃宁人。法学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劳动关系表现出了较多的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现象,如高校大学生就业困难、弱势群体就业压力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资发放、各项社保、医保事项的办理、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等引发的劳动纠纷较多,甚至导致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等等。笔者认为,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仅从行业内部去规范、调整劳动关系是无法满足社会需要的,只有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需求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才能实现社会化发展对劳动关系的需求。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以规范和协调本国重大劳动关系并对劳动关系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该制度的实施,使劳动关系各方主体在全社会层面上得到了更好的协调,并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共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制度也在我国调整各行业劳动关系,并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客观需求方面做出了贡献,从而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保障我国经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内涵

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于1976年制定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该《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我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是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在我国得到确立并成为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此后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均对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和代表企业的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其中,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在协商机制中起组织、引导、协调的职能,宣传政府方面的政策意向,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使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定的制度能够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代表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主要是通过协商活动,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利益。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即参与协商的三方主体要针对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重大问题进行磋商谈判,并达成共识;针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针对普遍存在的劳动关系矛盾进行协调;针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等。

以三方协商的形式对劳动关系进行宏观调控,有利于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有利于缓解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能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因此,三方协商作为一个原则,已经被绝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所接受并具体实施。

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存在的不足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逐渐融入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中,劳动关系的调整也要逐步与国际接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推动了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发展并建立了信息分享制度。2013年底,由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实施的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专项行动和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实施完成,并基本实现了小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已建工会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目标,两个专项行动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但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主要由政府主导的三方协商机制尚未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优势,该机制的社会作用并未完全显现。

(一)政府主导性明显,协商的公信力受到影响

在我国,劳动争议三方协调机制的运行,从工作任务的确定到协商各项意见的汇总、工作精神的下发、落实,从协商会议议题的设定到会议的进行程序等事项,均由政府发挥着主导作用,具体工作由国家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在多方或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中,政府的主导性更加明显,既没有资方代表参与,劳方代表的人数与政府人员相比也少得可怜。〔2〕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三方协商结果的公信力。

(二)工会组织代表性差,覆盖面低

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各方主体只有在充分享有并发挥其各自的“代表性”的前提下,才能履行其在协商机制中的职责,为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争取更多的权益。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正逐步走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但作为党联系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我國工会被赋予“纽带”和“桥梁”的作用〔3〕,显然,工会的职能、社会功能等并没有跟上改革的步伐。《中国工会章程》中规定,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然而在基层工作中,企业职工加入工会的比例不高。同时,由于工会的经济来源来自于企业,也使得工会无法充分独立地代表劳动者的利益。随着改革进展,产业结构需要调整、部分企业需要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工会会员流失,导致劳方主体薄弱,这样工会组织主体的缺位,就无法形成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4〕

(三)在制定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参与度低,协商结果缺乏约束力,部分工作流于形式

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后,虽然在促进集体协商、集体劳动合同的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制定与劳动关系相关的立法活动中,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制定政策、法律法规过程中,三方协调机制对该过程的参与仅仅停留在讨论、提出参考意见等层面,协商结果缺乏必要的强制性,立法参与度低。这也使得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无法充分体现劳资双方的利益,甚至出现利益保护失衡的现象。

在我国现阶段的三方协商机制中,由于政府的主导地位处于强势,而工会组织及资方代表的代表性差等因素的存在,导致三方协商机制无法形成各方利益的有效制衡,从而使得协商谈判无法充分体现并有效维护三方主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劳方或资方的利益。

三、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措施

(一)以立法形式进一步明确三方协调机制中各方的职能

在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我国应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协商机制中各方的职能。首先,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国家的代表,应当从维护公共利益的宗旨出发,尊重企业代表及劳动者代表的各项合法权益及要求,维护各方代表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平衡各方利益,引导协商机制向着尊重客观规律、服务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稳步增长的方向发展。其次,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应当从全面维护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的角度,在协商机制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工会内部应当设立从事社会调研的常设机构,并制定调研工作计划,及时掌握并研究各行业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从而在协商机制运行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从实践角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针对普遍存在的劳动关系矛盾,工会代表应当及时提出原因分析、解决措施等建议,并推动协商机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矛盾激化。最后,企业代表作为各类型企业共同利益的代表,应当遵守协商机制的各项规定,在政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就劳动关系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提高、劳动待遇的提升等问题进行协商,充分维护企业团体的利益。

(二)强化工会的代表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工会组织也应当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充分发挥自身代表劳动者、代表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作用,而不能依旧停留在充当“纽带”、“桥梁”等原则化的位置上。首先,工会组织应当加强自身建设,这是工会将维护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的工作目标落实到实处的前提。充实基层工会组织,积极推进协商机制确立的各项制度、原则能够得到贯彻、实施。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各级工会组织的工作目标,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通过上级工会组织领导等手段,发挥基层工作组织的自主能动性,形成自下而上的合力。其次,工会组织应当在协商机制中,尤其是在制定有關劳动关系方面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时,应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行使协商、讨论及立法倡议权、表决权。最后,工会作为监督协商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主体之一,在履行自身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职责的同时,也应当积极为开展自身工作进行宣传,提升工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向广大劳动者展示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作立场,使更多的劳动者了解工会组织,并积极加入工会组织,鼓励劳动者以工会组织为依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协商机制的运行规则

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各项运行规则应当得到进一步的细化。既要保证协商机制的常态化运行,也要通过规则的制定,充分体现三方在重大劳动关系的协调方面的作用,维护各方主体的话语权,使协商机制真正做到协调各方利益并充分维护各方利益,防止协商机制流于形式。同时,应当通过规则的制定,包括法律案的提出等方式,确立协商结果的执行力,以及协商结果对各项劳动立法的提议、建议作用等,强化协商机制在政策法规的制定方面的作用,提升三方协调机制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的影响力。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作为推动社会经济不断前进的重要动力,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充分协调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经营利益,积极推进三方协调机制的发展,三方协调机制应当充分发挥协调功能,实现三方在劳动关系目标、内容和方式上的协调统一,使三方机制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自身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1〕http://www.gov.cn/gzdt/2013-02/04/content_2326572.htm.

〔2〕李丽林,袁青川.国际比较视野下的中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现状与问题〔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05).

〔3〕陈晓宁.论三方机制下工会的角色定位〔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0,(05).

〔4〕朱海燕.三方机制视角下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J〕.工会理论研究,2102, (02).

〔责任编辑:陈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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