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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相关利益主体协调机制研究

2016-05-04王晓婷李刚

2016年11期
关键词:协调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

王晓婷++李刚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同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也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路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开发过程中,由于各参与主体目标不同,与其相关的各开发和保护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都不尽相同,协调好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以及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的先决条件。本文提出了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各主体的利益诉求,从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活动开展的双重目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主体;协调机制

一、导论

(一)相关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词的前身是“无形文化遗产”,日本在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首先提到,也是最先意识到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国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

旅游: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的定义“旅游是指人们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们的惯常环境,去往他处并在那里逗留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同时强调“访问的目的不应该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从访问地获取报酬”。[2]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包括保护活动、开发活动、游览活动)基于相同的经济要求或利益诉求而形成的个人或团体。

(二)研究背景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存在着两种态度。一种观点认为,要保持文化的完整性就要在静态环境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要在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传承,要避免非物质文化与外界环境接触,避免改变非物质文化的原始形态。另一种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具有动态性特征,他是在一代一代的传承人与环境适应的结果,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适应环境的变化,在动态中传承非物质文化,保持文化“活态性”。

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弊端,坚持静态的传承方式就需要大量的资金对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予以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共遗产,一般都有各级政府承担保护、传承费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性特征不明显,政府一般都不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结果造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坚持动态的保护过程中,往往因为过度的吸收外来因素,对传统文化造成冲击。因为落后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面对先进的文明对生活带来的方便时必然会摒弃传统的生活习惯、方式同样也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探索

由于以上两种保护方式都存在着弊端,因此要找出一条既能保护非物质文化,又能提供资金支持的道路。与此同时,我国旅游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内游游客增多,入境游客增多,旅游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旅游开发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当地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支撑,促进非物质文化的可持续发展,激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重要的旅游资源,文化是旅游的核心,游客到某一地旅游更愿意亲身体验一种文化,更注重参与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无形的只有参与进去才能体会到,更能满足游客的好奇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旅游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巨大的文化价值,可以满足旅游者寻求差异的、体验文化的心理需求,是旅游开发中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3]

国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的研究不多,中国知网(CNKI)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的利益相关者的研究不足30篇,且都是近五年来发表的论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是一个新的领域,利益是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各个主体的行为基础,只有准确把握各方利益矛盾,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才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和旅游业的共同发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的利益相关者界定

利益相关者就是宣城在某一企业里享有一种或多种利益关系的个体或群体。正像利益相关者会受到一家企业的行动、决策、政策或工商业活动的影响一样,这些利益相关者也会影响该企业的行动、决策或实践,对于一个组织机构而言,一个利益相关者可以被认为是任何影响或受到影响的个体或群体。[4]

本文所讨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的利益相关者是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利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个循环的过程中,影响和被影响的个人和群体。围绕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持有、维护和购买的行为而形成的政府、旅游企业、传承人、社区居民、旅游者等利益相关群体。

(一)政府

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都是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主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上的保障。我国已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统。我国现已确立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1517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90项,中国占有4项是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多的国家。此外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固定的形态,中国有着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可想而知今后会有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待界定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是政府,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人才压力。有些地方政府热心于“申遗”其目的并不是单纯的要保护非物质文化更看重的是其背后的利益。一旦申遗成功会带来名利上的收获,进而通过开发获得经济利益,这种以利益为主的保护心理往往会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失去文化的“真实性”。

(二)旅游企业

旅游企业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经济效益放在首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根据游客的喜好开发出适合市场需求的旅游产品,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会截取某一文化碎片,并是不完整的呈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形态。比如白族的婚俗习惯是持续三天的时间,但旅游开发商将这一文化体验缩短到7分钟,游客并没有理解真实的白族婚俗习惯,游客在体验之后会形成自己的观念,这也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传承,而他们的观念并没有反映真实的文化内涵。因此这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会获得短期的经济收益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保护。

(三)传承人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年纪普遍偏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遗产的继承者是最核心的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文化遗产,主要是以口传心授的方式来传承,传承人越是年轻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将人口年龄划分为五个阶段:44岁以下为青年人、45岁至59岁为中年人、60岁至74岁为年轻的老人、75岁至89岁为老年人、90岁以上为长寿老人。[5]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38.6%为年轻老人,32.4%为老年人,6%为长寿老人,老人在传承人中所占比重为77%,传承人由于年龄偏大生产能力低,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此外,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不健全,遗产继承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文化遗产的继承者没有专利权,技术会被大机器所代替。如,大理古城所出售的扎染品,打着传统工艺的名号其实都是工厂机器生产的。在大理古城几乎找不到传统工艺的扎染品。机器生产的扎染产量大价格低廉,传统手工艺无法与之较量,在市场竞争中慢慢的被淘汰。传统技艺的继承者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经济效益低下,他们便会放弃自己继承的工艺,选择别的工作来维持生计,造成传统手工艺技术的流失。

(四)社区居民

社区居民是旅游社区的主人,是社区旅游发展的最终受益人,社区参与旅游发展主体的社区居民,有三种身份,即目的地主人、旅游资源或旅游产品的一部分、人力资源的提供者。[6]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社区居民也有着文化传承人的身份,但这种身份是模糊的,社区居民自身意识不到自己的这种身份。一种文化是特定地域内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在人们日常生产生活中形成的,社区居民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生活方式其实就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保护意识薄弱。在受到外来便利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冲击下,社区居民会选择先进的生产生活方式,摒弃传统、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受到工业化的冲击,中国传统的手工织布技术面临着消失的绝境。司马迁祠景区有一个展馆叫“守望家园”里面展示着中国北方人民传统的生活景象,陈列有织布机以及织布用的各种器物、花馍、热炕、手工缝制的布鞋、衣物等能够体现中国古代劳动人民优秀技艺的物件。这些物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化代表。而民间现存人口中能够做出这些物品的手工劳动者越来越少,只有在节日客流量大的时候才能看到旅游景区请来的三位传统老艺人在现场织布、纳鞋底、做花馍,他们的年龄都在70岁以上。而这些技艺曾经是所有妇女必备的一项生存技能。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取代了传统的生活方式,年轻一代都不愿学习复杂的传统技艺,不少非物质文化失去了生存环境,不断遭到淘汰甚至灭绝。

(五)旅游者

体验性旅游是旅游活动的必要构成部分,无论旅游者抱着什么样目的前来旅游最终都会参与体验到旅游目的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旅游者希望在旅游体验中获得尽可能多的东西,希望他们的体验质量能够保持高水平,他们希望体验到原汁原味的目的地文化,从这个角度来说旅游者对目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抱有保护的心态。但是如果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交通不便、食宿服务落后影响着游览活动,旅游者将会产生强烈的开发意愿。旅游者由于知识水平各不相同,各自固有的生活习惯不同,旅游者希望体验到他们印象中的而不一定是真实性的遗产,在体验过程中不能完全理解文化的真实价值和意义,实际上旅游者并不能起到传播文化的作用。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相关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相关利益主体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中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能够健康、和谐、持续有效地开展下去。处理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最主要的是实现各自的利益,要兼顾各方利益的实现就要建立相关的利益协调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主体的利益协调机制包括:利益分配机制、利益约束机制、利益表达机制。

(一)建立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是利益协调机制的核心,也是各利益主体最为关心的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过程中要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实现。政府希望旅游活动能够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的同时提高目的地人民生活水平。社区居民和文化传承人的最大诉求是通过旅游开发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同时要求在开展旅游活动过程中社区的生态环境能够得以持续发展,旅游企业的利益诉求是实现利益最大化,游客的主要利益诉求是体验到目的地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这一些列的诉求都是通过旅游企业的经营活动来完成,旅游企业在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既要满足游客的需要,又要满足社区居民和传承者的需要,以此来实现可持续的旅游发展这样才能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利益约束机制

利益约束机制是指对于不合理的利益要求的约束和管控,只有对不合理的利益要求进行管控才能保证整个系统的合理运行,才能保证集体利益的实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旅游活动中,各主体的利益是紧密联系的,传承者和社区居民要想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就要借助旅游企业的开发来实现,旅游企业和游客要想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就要借助于目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政府的诉求只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能够得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然而各主体基于自身的利益诉求,都要求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略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要求,这就要求建立利益约束机制来控制各方的不合理利益诉求。这些利益约束机制应该通过立法的形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传承者和社区居民应该处于合法的监督地位,对于旅游企业的过度开发能够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止,对于游客的破坏性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制止。利益约束机制是相互的,对于传承人和社区居民的行为也要进行监督和约束,由于传承人和社区居民的数量庞大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予以监督,主要通过立法和舆论监督来约束他们的行为。

(三)建立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建立科学的利益表达机制使各主体利益能够及时有效的表达,减少利益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活动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各自的利益诉求有所不同,只有建立合理的利益表达机制,各利益主体才能合法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进而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减少非物质文化旅游旅游活动中的矛盾和冲突,促进旅游活动持续、健康的发展。

四、总结

旅游开发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过度的旅游开发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影响旅游开发与社区之间的关系,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遭到破坏,最终造成旅游核心资源的丧失。文章通过对于各方利益的分析,提出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来实现各主体的利益要求,同时对于不合理的利益要求进行约束,以此来促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活动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

参考文献:

[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2003年11月3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试一次会议批准.

[2] 李玉华.旅游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5

[3] 谭宏,历史考古视域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乡村旅游开发的促进意义探究[J].农业考古,2010(4):345-348.

[4] 万建华.利益相关者管理[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8:30

[5] 梦娜.人类年龄划分新标准[J].现代养生,2005(9)

[6] 孙九霞.旅游人类学的社区旅游与社区参与[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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