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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研究

2014-07-09覃娜

对外经贸 2014年5期
关键词:买卖双方交货买卖合同

覃娜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海南海口571127)

国际贸易术语被称为“国际贸易的语言”,它通常是用三个字母的缩写加上一个具名的地点,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易过程中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的专门用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所买卖的标的物的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国际贸易要围绕买卖合同这个中心来进行。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而言,买卖双方以贸易术语作为报价与接受的基准;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言,买卖双方以所选用的贸易术语作为各自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依据;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纠纷而言,买卖双方以所选用的贸易术语作为解决纠纷、划分责任的准则。然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以下简称INCOTERMS 2010)在引言中所述“贸易术语并没有给你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有关事项还须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一、贸易术语在买卖合同中的重要性

(一)贸易术语是价格条款的构成要素

贸易术语是构成国际贸易中商品价格的基本要素之一,合同的价格条款要明确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如“USD 1 000 PER METRIC TON CIF KICT KARACHI INCOMTERMS 2010”,贸易术语是构成商品单价的基本要素之一。由于不同贸易术语所表示的商品价格构成不同,FOB是商品的出口成本价,而CIF还包含了货物出口的海运运费及海运保险费。所以,同样商品的单价按不同贸易术语报价,价格不同。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必须明确成交商品的价格条件,并将其以条款的形式规定清楚。

(二)贸易术语明确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交货条件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货物要实现从卖方至买方的交接要经过多个环节,各环节涉及的责任和费用需要在双方之间加以划分。INCOTERMS 2010通过相互对应的形式列出了买卖双方应承担的主要义务。双方只要确定了交易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有关货物交接的主要责任与费用即按照该惯例对贸易术语的解释在当事双方划分,合同通常无需再就上述内容做出重复规定。

(三)贸易术语的选用关系到买卖合同中其他条款的订立

除构成价格条款的要素外,贸易术语与合同中其他条款密切关联。装运条款中关于交货地点、装运港或装运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规定应与贸易术语后指明的地点相符。保险条款的一般内容包括投保人、险别、保险金额等。按照INCOTERMS 2010对CIF术语卖方义务A3条b)之规定:“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该保险需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条款(C)或类似条款的最低险别。……保险最低金额是合同规定价格另加10%(即110%),并采用合同货币’”。合同所订保险条款的内容应参照与选用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保险义务的规定,若双方约定提高险别或保险金额,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额外的保险费用应由哪方支付。

支付条款在合同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其中最关键的是支付方式。国际贸易常用的支付方式有电汇、托收和信用证,贸易术语与支付方式搭配得当才会有利于货款的顺利结算。若合同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需注意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典型的单据买卖,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是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内相符。这种支付特点与属于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十分契合,如CIF术语虽然规定卖方要自负费用地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但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货物装上船时,卖方交货后货物的风险和其他费用转移自买方。所以CIF术语下,卖方在完成交货义务后,即可持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以及其他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这种凭单交货的做法与信用证单据买卖的特点相适应。

(四)贸易术语决定买卖合同的性质

在贸易实践中,常以交易采用的贸易术语给合同命名,如称按FOB术语签订的合同为FOB合同,按CIF术语签订的合同为CIF合同。基于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中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的规定,不同贸易术语下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地点不同,卖方可能在卖方所在地、出口国装运港或装运地、进口国终站或目的地等不同地点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完成交货,则卖方不承担货物完好、安全地到达买方责任,因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后的风险和费用是由买方承担的。若合同采用的是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的术语,则可称之为“装运合同”。装运合同是与“到达合同”相对的一种合同,在到达合同下,由于采用的贸易术语规定卖方需要在进口国终站或目的地完成交货义务,即卖方要将货物实际交付到买方。由于业内人士一般依据贸易术语判断合同性质,所以合同对卖方交货义务最好不要做出矛盾的规定,如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若在合同中又同时规定到货时间和货物逾期到达将拒付货款,这本身与装运合同的性质相违背,容易产生争议与纠纷。

(五)贸易术语补充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买卖双方如果在合同中未对适用法律作出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适用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INCOTERMS 2010建议“如果想在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应在合同中用类似词句做出明确表示,如‘所选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包括指定地点,并标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虽然国际贸易惯例本身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但通过合同规定可以赋予它强制性的约束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据此,若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中对贸易术语已有解释的事项发生争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援引惯例对此问题的规定来裁决。

二、买卖合同的规定与履行影响贸易术语的使用

(一)合同规定对贸易术语构成补充或更改

贸易术语虽然对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中的主要义务作出了规定,但仍有不完善或不合理之处,需要通过合同补充说明或变通使用。例如CFR和CIF术语都规定卖方要办理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手续并支付运费,但在租船运输项下,货到目的港后的卸货费用由谁负担却并未说明。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若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的条件出租船舶,卸货费应由哪一方承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在外贸实践中,可以对贸易术语变通使用,常见的做法为规定变形条件。术语变形实际上是交易双方对现有术语的修改使用。只要在合同中做出了与选用术语规则不同的规定,即可认为是术语变形。至于如何变形、变形后术语的确切含义,及其对双方责任、费用与风险的划分,完全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例如EXW术语规定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出口清关,但考虑到外国人不方便办理本国的出口手续,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EXW cleared for export”,意为在EXW条件下,卖方负责出口清关。

(二)买卖合同执行情况约束贸易术语对风险的划分

贸易术语对货物交接过程中风险转移的界限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如FOB术语的风险转移界限是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时,同时规定买方未按时接运货物则风险可以提前转移,“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由此可知,贸易术语所述风险提前转移的前提是货物被特定化为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接运货物的情况下,若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对交易的货物加以正式划拨、包装和标记,则货物在存仓或运输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仍由卖方自行承担。所以,买卖合同的执行情况将会决定贸易术语划分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

三、结论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当贸易术语用于报价时,构成价格条件的组成要素;当报价被有效接受后,贸易术语被作为重要信息记载于合同中;洽商与订立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时,需要考虑交易采用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依据选用的贸易术语划分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但国际贸易术语并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一个完整的买卖合同还应包括商品条件、支付、运输、保险,以及商检、索赔、不可抗力、仲裁条款等其他交易条款。买卖双方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对贸易术语关于交货条件的规定进行补充或修改,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贸易术语。

[1]中国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M].北京: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1.

[2]陈岩,于永达.解析贸易术语[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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