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档案看清代的婚姻制度
2014-07-07耿晖
耿晖
对于古代封建社会婚姻关系的形成方式,从影视或文学作品中,我们听到、看到最多的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许多人对于古代婚姻的印象都是,子女婚姻完全由父母长辈做主,媒人上门说亲,只需父母长辈同意,双方可能都未曾谋面就会结为夫妻,与谁结成夫妻似乎就是几句话就决定了的事情。现代社会中,有结婚证书来保证夫妻双方合法权益。那么在封建社会呢,是否也有制度的约束?是否真的像我们印象中的那样在封建社会婚姻关系的结成与解除只有男方有决定权?
在河北省档案馆保存的清代珍贵档案中,有关于当时婚姻制度的一些记录。其中,清朝道光年间获鹿县关于男女完婚必须以婚书为凭的告示,向我们明确展示了封建社会婚姻结成所需遵循的制度规定。告示内容是这样写的:“夫妇为人伦之始闺门端万化之原是以礼重亲迎诗始关雎易云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以诚以夫妇者人间之天伦也自当慎之于纳彩问名之际以免争讼于亲迎奠□之时本县批阅婚姻词讼查其证据往往无婚书之凭又无聘仪之据止以妇女做媒含糊应允以致讼端迭出甚致经年不息男不得娶女不能嫁以致怨女旷夫各不相安此岂父母爱子之心耶合行出示晓谕为此示仰阖邑军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或联姻或缔□陈始固凭于媒妁之言彼此订定继当防夫人情之多变岁月迁流惟早立婚书各无翻悔宜先有聘敬更谁得猜嫌此举世之人情定婚之大体惟是家有贫富聘礼则丰吝不拘女男婚书以庚帖为定勿得交称眷弟遂为永盟如果喜结姻亲必无异议本县深悯尔等争讼为之特立章程一则以聘礼为凭一则以婚书为准庶乎争端弗起然后始许议亲各宜凛遵毋违特示”。
根据告示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在当时社会中,男女双方结成姻亲是由媒人说媒,父母决定。告示中所提及到的“纳彩、问名”是古代婚姻礼仪,一般从议婚到完婚需要经历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种礼仪。纳彩,是指男方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问名,是指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方名字、生辰等,以卜吉凶;纳吉,是指卜得吉兆后与女方订下婚约;纳征,又称纳币,是指男方送聘礼到女方家;请期,是男方携礼到女方家商定婚期;亲迎,是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方。“六礼”随着朝代更替,根据时代特点也有所变化,官家贵族和平民百姓家婚姻礼仪的要求也有不同。在清代“六礼”有所简化,清朝后期由于社会动荡,更是逐渐衰落。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之外另有婚书,依清律规定和民间习惯,婚书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妁画押。一般情况下,男方之家给予女方的聘礼情况应在婚书中有所说明。婚书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家长各执一份。
在另外一份卷宗中,记录有同治年间两家因婚姻嫁娶问题而产生矛盾,男方控诉女方悔婚,请求县衙裁定的案件。我们来看看这起案件的起因及县府的处理过程。档案中诉状原文是这样陈述的:“具禀人 张树 年二十二岁 住南杜村 禀为据情硬行退亲叩恳做主传讯事缘 身自幼凭白耀成媒说西里村刘橛橛之胞妹刘氏为婚 迄今十数余年 今择期抬娶 被伊阻挡 伊称伊家素常奉教 既要择期抬娶 亦随伊奉教三年后再行结亲 况身现执伊家立给兄亲婚书为证又有媒证可凭 彼时向其理较 奈伊不服 出言不逊硬要与身退亲 明是强恶不依理法 且身年幼孤立难当 事出无奈 为此据情叩乞仁明大老爷恩准原情讯断施行上禀 同治六年十月初九”
这起案件的大概情况是:原告是南杜村张树,被告是西里村刘橛橛的胞妹刘氏。两人年幼时由白耀成说媒,定下婚约,并且当时立有婚书。如今,张树想要与刘氏完成婚约,但是刘家以信教为由,要求张树信教三年后才能将刘氏娶回,张树认为这不合理法,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刘家强行要悔婚,张树遂将刘氏状告上县府。
根据卷宗记录,我们可以大概了解到案件的处理过程。县府先是派人到双方所在村,实地调查情况,确定张树陈述的情况是否属实。差役接到命令后前往南杜村、西里村调查,传唤南杜村乡长和西里村乡长了解情况。两位乡长陈述:刘氏悔婚且出言不逊确为事实,张树手中也确实有与刘氏的结亲帖。刘家说明悔婚的原因一是因为信教,二是因为张树门户不清,所以不愿结亲。张、刘两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调解。之后,差役又传唤刘橛橛进行调查,刘橛橛叙述悔婚原因是:父亲生前将妹妹刘氏许配给张树,在同治二年(即1863年)张树曾在家中窝赃贼匪。后来张树因父亲关系谋得主教差使后,并没有痛改前非,仍然不务正业,结果被开除。看到张树的种种作为,父亲认为他行事不正,不同意张树与妹妹的婚事。父亲身故后,双方退婚,各不相干。没想到张树出尔反尔不承认退婚的事情,要强行迎娶,并诬告刘家悔婚。案件的调查过程就是这样,在案卷上我们看到最后的批示是:“案已批传虚实集讯自明毋庸多读”。虽然案卷中并没有明确说明这起悔婚案的最终判定,但我们根据之前告示内容和这些记录也可对结果了解一二。
事实上,我国各个朝代都有关于婚姻方面的制度,随着朝代的更迭,婚姻制度也随着封建制度不断演进。清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还有包办婚姻的门当户对、童养媳制度。清朝的法定结婚年龄是男十六岁,女十四岁。“父母之命”的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婚姻的基本特征,长辈掌握晚辈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长辈对晚辈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清代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已经存在,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对男方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
婚姻的结成有制度规定,同样婚姻解除也需要符合制度。由于受封建社会男尊女卑观念的影响,清朝的离婚条件是,已婚妇女须无条件服从丈夫。在夫妻离异问题上,男子始终占据主动地位。清朝沿袭前代的七出、三不去及义绝的离婚条件。“七出”指的是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婚姻制度的形成与民族传统文化、风俗习惯息息相关,也有着深刻的经济社会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婚姻制度也必然会更加进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