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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6
“歌莉娅”商标侵权案一审审结,浙江“歌莉娅”判赔200万
11月12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风服饰”)诉杭州娅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娅品公司”)“歌莉娅”商标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格风服饰胜诉,获赔人民币200万元。格风服饰起诉称,其于1995年创立品牌“歌莉娅”,在2012年将“歌莉娅”品牌升级,重新设计商标图样,使用“环球发现,活出美丽”作为广告语进行宣传推广,并将新图样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号为第10618027号,指定商品为“服装、紧身内衣(服装)、外套、内衣、衬衫、裤子、T恤衫、裙子、运动衫、上衣”,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目前,歌莉娅在各大省市、自治区均设有专卖店及专柜网点。近日,格风服饰发现,被告娅品公司在淘宝网和京东商城网站分别以“歌莉娅女鞋旗舰店”和“歌莉娅鞋业旗舰店”销售带有“歌莉娅”标识的女鞋,并在网站中多处使用与其“环球发现,活出美丽”广告语相近似的“环球发现,分享美丽”广告标语。格风服饰认为,被告娅品公司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产生误认或发生混淆,侵权故意十分明显,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不可估量,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被告娅品公司辩称,其于2002年注册第1806510号“歌莉娅+Geliya+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鞋类,商标有效期已延长至2022年7月;鞋类同衣物是不相类似商品,其使用“歌莉娅”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格风服饰创立、使用“歌莉娅”品牌在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尽管服饰与女鞋不属于同一小类,但均属第25大类,被告娅品公司虽享有第1806510号“歌莉娅+Geliya+图形”的商标专有权,但仅将“歌莉娅+Geliya+图形”商标的三部分之一“歌莉娅”文字作为鞋类商品的商标使用,未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对原告格风服饰的商标侵权。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娅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格风服饰“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鞋面“N”之争,新百伦胜纽班伦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NewBalance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诉福建省泉州市纽班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泉州纽班伦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纽班伦公司对新平衡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须赔偿新平衡公司人民币48万元。据了解,美国新平衡公司于1983年在第25类(鞋)商品上注册了第175151号“N及图”商标、第175152号“NB”商标、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上述商标经续展,现均在有效期限之内。新平衡公司生产的“New Balance”运动鞋在鞋两侧突出使用了大写、粗体的英文字母“N”标识。新平衡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后,先后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全国各地开设专卖店,并自2004年开始,陆续在《精品购物指南》《上海壹周》《鞋帮》等多家报刊杂志上发布广告,宣传、推广“NewBalance”运动鞋。新平衡公司称,其产品自上世纪80年代通过代理商进入中国,曾将“NewBalance”译为“纽班伦”作为产品中文名称对外使用。2004年前后,新平衡公司启用“新百伦”作为产品中文名称,此后再未主动使用“纽班伦”。新平衡公司发现,泉州纽班伦公司在其生产的运动鞋上使用了近似的英文字母“N”,与其商品极为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据此,新平衡公司将纽班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纽班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平衡公司在“NewBalance”运动鞋两侧使用“N”字母标识,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纽班伦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的相同位置使用与新平衡公司视觉上基本没有差别的近似标识,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误认。故,纽班伦公司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对新平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