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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治”与现代法治的共通及其积极意义探微

2014-07-04胡志伟

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4年5期
关键词:法者法家法治

胡志伟

摘要:相比于现代意义的法治思想,中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具有相当的落后性及局限性,但是其依然具有一定的现代价值可资借鉴。本文对法家“法治 与现代法治的共通及其积极意义进行探讨,分析其在当今中国的适用空间,旨在为我国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关键词:法家法治思想现代价值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想是一种西方语境下的理论模式和概念,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地主阶级的斗争中产生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在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理念基础上重新解读了法治思想,他们阐述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价值理念和思想观念,为现代法治进程提供了理论基础。而到了现代,法治思想进一步得到发展,并最终在现代西方国家确立了“人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与制衡”[1]的三大原则,从此演变成一场席卷全球的法治主义浪潮。

如果说现代意义的法治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法治,中国古代法家提出的“法治”思想则或可说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法治。这种“法治”思想具有很强的历史局限性,不仅表现在其与封建专制紧密结合,脱离了实质意义法治中“民主”这一价值内核,更表现在其“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的残酷性,与现代法治中的人本主义南辕北辙。然而,法家也提出法律必须公之于众,要使人人皆知,主张贵族平民在法律上平等諸多理念,这对于正处于大变革时期的当代中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立法

法家认为治理国家必须依靠法律,法律必须成为人们规范自己行为的准则,“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明法者强,慢法者弱”等都是其“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现代法治国家也强调用法律来治理社会,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只不过相比法家“法治”思想,现代意义的法治思想则更进一步,通过法律的制定限制公权保障私权,对各个法律主体的权利以及义务予以明确规定,这是古代法家将“法”作为“牧民”之具不可比拟的。

此外,法家认为法必须要公之于众,“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不之于百姓者也”,只有明确公布,百姓才知如何行为处事。当代,法律同样必须明确公布,这样的法才具有可预测性,成为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正如美国学者富勒在其著作《法律的道德性》中就指出法治原则之一是法律必须公布,“法律的颁布是一个历久而常新的问题,其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古罗马的平民分离运动”[2]。在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国既需要吸收外国法治实践的经验,也有必要对我国古代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精髓进行本土化,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使法律明确具体,做到“有法可依”。

法家还认为,法律是否简洁易懂事考量一部法律是否优秀的一个重要因素。法律在公之于众的同时,也要易为人所知,“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现代各国,法律条文必须明白易知也已成为各国立法必须考虑的因素。简洁明了的法律容易被公民所了解,因而更容易使之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就指出“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了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3]。

二、 执法与司法

相比于礼治所倡导的贵族法外特权的思想,法家主张在执法与司法时必须“一断于法”。他们认为在以法律统一社会时应强调法律的规范性。这不是个别人的标准,也不是个别地区的标准,而是国家确定的在全国有效的标准。法要具备权威性的特征,使它成为判断人们是非曲直的唯一根据。对于那些违法犯罪的官吏,法家进一步强调“法不阿贵”和“刑无等级”思想,这是其为实现自身政治目的,提出的最振聋发聩的主张。

法家这种“一断于法”的平等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礼治秩序中固有的“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对于社会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然而它又是有缺陷的,这种平等是仅限于贵族和平民间的,是排除君主在内的,君主口含天宪,可以任意施为而不受法的限制。尽管如此,这种思想为我国后世提供了一定了积极意义。而平等思想作为现代法治的最基本的一个要素,很多法学家对其进行过论述,如17世纪法学家哈林顿就明确提出法治的主张,认为法治国家的一个重心就是对于公权力进行“均势”,而平等是这种法治的基石;19世纪英国学者戴雪其《英宪精义》中也认为法治具有三种含义,其中之一就是“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4]。当这种思想被具体体现在法律中时、产生了1791年法国宪法序言《人权宣言》中的以下论述即“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在社会主义转型时期的今天,只有明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才能消除法外特权,公民的权利才能得以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三、守法

法家认为一国之中的君主与臣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而如果一国臣民都不遵守法律,则最大可能就是“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此,法家认为只有君臣上下贵贱都遵守法律,才能使国家得到“大治”[5]。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法治思想要求人人都应做到“有法必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四、结语

法家的“法治”思想内容丰富,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起到的推进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其合理的积极因素在现代法治思想中仍有体现,其中一些的优秀的立法、司法经验具有一定的现代意义。然而,我们需要批判性继承法家“法治”思想,抛弃其“牧民”的工具性作用,积极树立和培养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精神,建立现代意义的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M].2009.

[2]富勒著,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北京:商务印书馆[M].2008.

[3]孟德斯鸠著,申林译.论法的精神.北京:北京出版社[M].2007.

[4]戴雪著,雷宾南译.英宪精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M].2001.

[5]宋洪兵.论法家“法治”学说的定性问题[J].哲学研究.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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