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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高职院校诚信考场的法律启示

2014-07-04张油军

现代企业教育·下半月 2014年5期
关键词:校规作弊考场

张油军

摘要: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近年来,随着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抄袭、造假、作弊等现象层出不穷,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问题。诚信考场的出现,是人们对道德建设的一种努力。许多高职院校也引进了诚信考场的做法,但高职院校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有不同之处,在推行诚信考场、普及诚信教育的同时,如何能保证诚信考场不成为作弊者的温床呢?笔者从高职院校学生的作弊动机特点、诚信考场的弱点、校规在处罚作弊行为过程中遭遇的尴尬等方面出发,探讨高职诚信考场的法律启示。

关键词:高职院校诚信考场法律

诚信是指诚实不欺,讲求信用,是中華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个人的为人之道,立身处事之本。近年来,随着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袭,抄袭、造假、作弊等现象层出不穷,诚信问题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问题。诚信考场的出现,是人们对道德建设的一种努力。诚信考场是指考场中不设监考官,不装摄像头,由学生自动承诺并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的考场。诚信考场推行以来,取得了不少的成绩。目前,许多高职院校也引进了诚信考场的做法,但高职院校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有不同之处,在推行诚信考场、普及诚信教育的同时,如何能保证诚信考场不成为作弊者的温床呢?笔者从高职院校学生的作弊动机、诚信考场的缺点、校规在制止作弊行为过程中遭遇的法律尴尬等方面出发,探讨高职诚信考场的法律启示。

一、高职院校学生作弊的动机

找出高职院校学生作弊的动机,是预防学生作弊,建立诚信考场,开展道德教育的重要前提。高职院校作弊的动机,有其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1、 利益的驱使

目前我国的许多考试跟大学生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高考、公务员考试、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等都影响着学生的未来。在巨大的利益面前,难免有学生经不起考验,铤而走险。

2、 社会歪风的侵蚀

现代社会种种娱乐手段齐全,一些大学生禁不住诱惑,平时纵情玩乐,考试前只好临时抱佛脚,甚至作弊。很多学生对这种临时抱佛脚的行为津津乐道。

3、法律的缺失或监管不到位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因法律不完善,社会上有些人通过弄虚作假、名利双收;在学校中,有的同学通过作弊取得好成绩,又没有受到惩罚,种种例子使大学生的价值观发生异化。

4、部分高职院校师生的学习态度不正确

高职院校是偏向培养高等技术应用人才的学校,侧重于实际技术应用。而部分学生误认为理论知识不重要,平时忽视学习,考试则胡乱应付。

就业率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部分学校和老师为了提高就业率,纵容学生在考试中作弊,以取得漂亮的个人简历,提高就业率。

二、诚信考场的特点及缺点

目前国内诚信考场的做法主要是:1、不设监考官,不装摄像头,只设少量巡考员处理考试中的正常事务,由参考学生互相监督考场纪律;2、由学习表现优良、无作弊需求的学生自主申请进入诚信考场,其他学生分别进入关爱考场和普通考场;3、对参加诚信考场的学生进行宣传表彰。4、有的学校甚至推出了“一页开卷”的考试形式,允许学生携带一张A4纸大小的参考资料参加考试。

诚信考场是从人性本善的角度出发,给予学生信任和表彰,使学生感受到诚信所到来的正面愉悦感和自豪感,从而培养学生光明磊落的胸怀和自强不息的坚定意志。然而,我们也可以看到,诚信考场并不能完全消除作弊:首先,考生作弊的动机并没有消除,不重要的考试学生不屑于作弊,而英语四六级等重要的考试就很难保证学生不受利益的驱使而作弊;其次,相对层出不穷的作弊手段,诚信考场的监管能力非常的弱,作弊行为很难被发现,更谈不上被处罚。

三、校规遭遇的法律尴尬

校规是规范学校师生言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内部规定,也是对作弊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在日常工作中,校规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人们往往承认校规的优先地位。然而随着法制教育的普及,校规的地位,开始遭到了人们的质疑。

1、 校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高职院校虽然是事业单位,但高职院校依法代表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管理、考核、颁发证书,高校对学生进行考核、处罚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授予的。因此校规的制定和执行也应遵守相应的国家法律。而现实中,有的校规是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如干涉大学生恋爱等)由此导致了人们对校规的法律地位的质疑。

2、 校规对学生权利的保障不完善

高校作为校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很多情况下是从自身的管理方便出发来制定法律,对学生权力的保障方面就显得很薄弱,由此造成许多处罚过重的案例,伤害了学生的利益。

3、学校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不当

程序的正确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有很重要的意义。而中国历来就缺乏对程序准确性的认识,许多学校的校规执行者因没有执行正确的法律诚信,导致学校在诉讼中败诉。近年来,此类案例屡见报端,如2007年齐齐哈尔医学院两名因作弊被开除的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法庭的判决中就认为,齐齐哈尔医学院对两学生的处分没有送达两学生,属程序违法。2008年,重庆女大学生于某因两次考试作弊被学校开除,于某向九龙坡区法院起诉,学校因在做出处分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合法的程序而败诉。

四、法律对诚信考场的保障意义

以诚信考场作为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方式,是一种有益的教育探索,但从上文我们看到,学生作弊的动因并没有消失,诚信考场的防护又是如此脆弱,而校规在执行当中又遭遇种种法律尴尬,由此我们应该思考,当学校释放的善意被曲解利用时,如何以法律作为诚信的最后一道保障。

1、 完善相关的法律。我国对法律的建设远落后于其他方面的建设工作,现实生活中常有因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作弊者不受惩罚的案例,这无疑否定了诚信考生所付出的努力,破坏了诚信考场存在的诚信基础。

2、 加强学校管理者的法制教育。学校管理者应多学习法律知识,否则因程序违法等基本法律知识而败诉,导致无法处罚作弊学生,无疑是对学校的莫大讽刺。

3、 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法律制裁是对学生作弊行为的最后震慑,学校应加强对学生法制教育,使学生明白作弊的后果,从而杜绝侥幸的心理。

4、 改变观念,严格依法治校。中国传统思想中有“法外开恩”的观念,习惯“人治”,对法律的执行经常受感情等各方面因素的左右。这让部分作弊者有了“初犯”等种种借口逃避法律的制裁,这实际上是对学校制度的破坏,对法律的尊严的损害。因此,学校管理者应依法严格治校,让校规来看守校园。

总之,作弊问题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我们既要通过各种道德教育手段培养学生的诚信道德品质;也应该以健全的法律来震慑、惩罚作弊学生,维护诚信学生的利益。否则,诚信考场不仅不能起到培养学生诚信品质的作用,反而会成为学生作弊和道德腐化的温床。

参考文献:

[1]韩晓东.诚信考试与大学生的诚信教育[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22(11):102-105.

[2]孙玉梅.强化诚信教育 打造诚信考场[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2,33(12):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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