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专题研究
2014-07-04罗瑶
罗瑶
中图分类号:F326409 文献标识码:A
一、雇主责任险介绍
(一)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
雇主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即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二)基本特征
雇主责任险归类于责任险,它与产品责任险、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一起,构成目前我国责任险的四大主力险种。与其他险种相比,雇主责任险主要有以下特征:
1.典型的民事侵权责任特性
《民法通则》规定,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险种覆盖对象广泛
不局限于外资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只要产生雇佣关系的单位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不仅包括正式员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学徒工等均可作为保障对象。可见,雇主责任险覆盖对象非常广泛。
3.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各类企业必须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局辦理工伤保险,这是一种政府强制性保险。由于其具有广覆盖、低保障的特点,工伤保险的保障程度不高,是一种低层次的普及性保障。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障程度和范围高于工伤保险,它是一种商业化的补充保障。
(三)法律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
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即只有雇主才有解雇该雇员的权利,雇员有义务听从雇主管理从事业务工作。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均通过书面形式的雇佣(劳动)合同体现。
(四)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在责任事故中雇主对雇员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有关法律费用等,导致这种赔偿的原因主要是各种意外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但下列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通常除外:一是战争、暴动、罢工、核风险、行政司法行为等引起雇员的人身伤害;二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三是被保险人对其承包人的雇员所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四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自己的故意行为、犯罪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五是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由此而施行的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伤害等。
(五)雇主的过失
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将被保险人(雇主)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主要承保被保险人(雇主)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或者将无过失风险一起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以下情况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责任:
1.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
2.雇主提供的是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3.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工种未提供相应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即为过失。
凡属于这些情形且不存在故意意图的均属于雇主的过失责任,由此造成的雇员人身伤害,雇主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六)雇主责任险的费率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费率,在参考赔偿限额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归类确定不同行业或工种的不同费率标准,同一行业基本上采用同一费率。
雇主责任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保险费=A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B工种保险费(年工资总额×适用费率)+……
其中:年工资总额=该工种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12
如果有扩展责任,还应另行计算收取附加责任的保险费,它与基本保险责任的保险费相加,即构成该险种的全额保险费。
(七)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项目
雇主责任险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和法律费用。
(八)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九)雇主责任险的附加险
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该项附加险承保被保险人(雇主)因其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雇员以外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赔偿责任,它实质上属于公众责任保险范围,但如果雇主在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时要求加保,保险人可以扩展承保。
2.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
该项附加保险承保雇员在执行公务时因其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且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十)雇主责任险的扩展条款
1.就餐时间条款;2.错误或遗漏条款;3.紧急运输和抢救费用条款;4.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条款;5.预付赔款条款;6.员工公(劳)务出国条款;7.24小时个人事故条款;8.自动保障新增雇员条款;9.食品、饮料中毒条款;10.短期海外公干条款 。
二、雇主责任险与意外伤害险、工伤保险的区别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乃至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社会保险中的强制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个人不需要缴费。
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人身意外伤害险是指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既可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为自己投保。
从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对比可见,三者属于同保障性质的险种,但却又存在诸多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一)雇主责任险同工伤保险的主要区别与联系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责任范围
(1)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都对雇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乃至死亡,而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进行保障;
(2)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工伤保险则不负责。
2. 保障程度
(1)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是法定的,保障程度有限,雇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获得赔偿,且补偿金的多少与月工资密切相关;如:新《工伤条例》将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区限制,全国“同命同价”。
(2)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由雇主与保险人协商确定,赔偿不仅取决于月工资,还取决于赔偿限额。如果选择的限额高,则同等伤残等级下可以获得的补偿就越高。
3. 企业自担风险
(1)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一些应由单位自负的费用。具体包括:法律费用、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难以安排工作员工的伤残津贴(5-6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员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及伤残)。
(2)雇主责任保险中,雇主完全可以选择无免赔额的承保条件,以转移全部风险,其保障程度和范围高于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其表现在因下列原因造成工伤保险不赔付的情况,雇主责任险均可赔付:非工伤意外;非社保医院及用药;员工在国外发生的费用;劳务合同工、实习生或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法律诉讼费用;工伤保险中企业自负的费用等。
4. 法律基础
(1)工伤保险为无责赔偿。一是无论用人单位(雇主)有没有责任,凡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员因公伤残死亡者都能按《条例》的规定得到工伤保险基金的补偿;二是雇主不直接承担补偿责任,而由工伤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组织工伤补偿,一般也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法院裁决。
(2)雇主责任保险保的是雇主对雇员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凡属雇主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才赔偿,雇主不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赔偿方式
(1)工伤保险规定对伤残补助按照1-10伤残级别给予27个月工资至7个月工资不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外,逐月发放伤残津贴、死亡给予一次性补偿,赔偿直接赔付给雇员个人;
(2)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一般由保险公司先赔付给企业,再由企业赔付给雇员;
(二)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的主要区别
雇主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同属责任保险范畴,但与团意险却有本质的不同,其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经营主体不同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公司均可经营团意险,雇主责任保险只能由财产保险公司经营。
2. 保险责任区别
(1)团意险承保被保险个人因意外伤害造成的伤残赔偿。其中不包括职业病、误工费和诉訟费用等,因为这些费用属于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无法通过附加条款进行扩展。
(2)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雇主的赔偿责任。赔付项目包括雇员的死亡、伤残给付、医疗费、职业病给付、误工费和法律费用。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区别
(1) 团意险中,用人单位只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单位的雇员及其直系亲属。
根据保险法第55条、60条规定,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无效,且受益人必须由被保险人指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是投保交费人,但享有保险索赔权的人是员工本人,如果员工离开该单位,用人单位变更被保险人必须经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且团意险一般为记名投保,须提供人员清单,如果不在人员清单内,即使是雇员,保险也不能赔付;
(2)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都是用人单位,享有保险金索赔权的是雇主,同时由于人员调整,被保险人可以随时变更雇员名单,无须雇员本人同意。
4. 保险标的不同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是雇员的身体或生命。雇主和工伤保险的标的是雇主依法对雇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 赔偿及后续责任
团意责任事故中,保险人根据条款直接对被保险人(雇员或受益人)进行给付,但这种给付并不能免除或减少投保的单位或雇主对被保险人应尽的赔偿责任。员工除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外,得到团意险给付后仍可根据劳动法再向雇主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团意险不能替代雇主的事故责任;而雇主责任保险赔偿是代替雇主应尽的部分或全部责任,可以真正意义上转嫁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适用法律及财务处理政策
(一)适用法律
雇主责任险的适用法律包括:《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条例》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09条 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保障的权利;第57条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第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明确规定了可认定和视为工伤的情形,只要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财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保险法》将责任保险合同放入“财产保险”一节,并在“保险经营规则”一章中,将责任保险明确为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立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在对第46条的释義中,也明确:“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因此,雇主责任险,属于第46条中“财产保险”的范畴。既然属于财产保险,依据实施条例第46条,保费支出应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投保雇主责任险的必要性
(一)国际惯例
雇主责任险始于19世纪80年代初,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企业中的工伤事故越来越多,为了保护雇员合法权益,许多国家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里强制要求雇主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只要受雇人员在职期间遭受伤、残等可按劳工法规定的条件领取补偿金。劳工法的有关条例还规定,劳工除领取工伤补偿金外,若雇员受伤是由雇主疏忽或过失引致,亦可提出民事诉讼,索取损害补偿。
以香港为例,《雇员补偿条例》明确规定劳工险为强制性险种,雇主必须投保并须严格遵从条例的有关规定。《雇员补偿条例》“适用于所有根据雇佣合约或学徒训练合约受雇的雇员,包括家务助理,农业雇员,在香港注册船只上工作的海员以及在该等船只上从事其它工作的雇员”。
香港劳工处具体负责管理相关事务,并规定“若雇主不依法例的规定为雇员投保工伤补偿保险,最高可判处第六级罚款(即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两年。严厉的法令要求和严格管理,是香港劳工险高投保率和广覆盖面的最基础保证。
雇主责任险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和成熟的运作经验,投保率极高,早在2004年英国企业的投保率就高达90%以上。
(二)转移和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维护社会形象
企业对所雇用人员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障,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雇主责任险作为一种责任险,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职能。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引入风险分摊机制,可由雇主、经营者、劳动者和保险公司共同编织成一张公众安全“保险网”,这不仅是雇主、经营管理者对雇员负责的表现,同时也可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减轻企业负担,凸显企业的社会责任,维护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便于企业的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增进员工福利和队伍的稳定性
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企业作为雇主一是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将赔偿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受益人或家属手中。不仅缓解了受益人或家属的后顾之忧,还使企业的事故善后工作获得了圆满解决。二是国家政策抚恤金数额毕竟有限,投保后可为员工及家属增加一层经济保障,在分散企业经营风险的同时,也有利于增进员工的福利保障水平和经营队伍的稳定,可谓一举三得。
(四)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形成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的双重保障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仅对医药费(贵重药品社保一般不予负责,如常用的美心力、复合氨基酸、白蛋白、舒血宁等药品便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合理的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予以赔偿,而停工赔偿、伤残安家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以前辞退费)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仍须雇主承担,这对雇主责任险发挥其商业性的补充作用提供了空间。
根据2011年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与员工本人工资①、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挂钩。例如,死亡补偿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20倍为436200元,加上丧葬补偿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最高能获得40万元左右的工伤赔偿,但相比社会上日渐上升的人身伤亡赔付标准,工伤保险的待遇赔偿标准仍偏低。
因此,由于社会保险“广覆盖、低保障、多层次”的整体设计思路,保障水平未充分考虑到不同企业的实际风险现状与保障需求,只能满足社会平均水平,补偿标准偏低。而雇主责任险的保障程度和范围高于工伤保险,它是一种商业化的补充保障。在全社会范围内推广雇主责任险,可以加速构筑由政府保障、雇主保障和个人保障组成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政府负担过重的问题。
综上所述,雇主责任险的推广,充分体现了保险业在社会管理功能中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保险业“服务大局、勇担责任、团结协助、为民分忧”的行业精神;对企业稳健经营、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解
①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