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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社会团体的合法性

2014-07-03白倩云

2014年7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合法性

白倩云

摘 要:社会团体作为一种社会主体,在近20年的发展中表现出与秩序的复杂关系。随着公民自治意识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团体的功能日渐凸显。民间的社会团体是结社自由权在社会实践层面的具体表征,也是实现国家与社会间良性互动的重要力量。而我国目前的社会团体注册登记制度还有许多欠缺,这使得中国民进社会团体的发展陷入法治困境,特别是其“合法性”的质疑,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

关键词:社会团体;合法性;法律规制

一、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及其自身存在的价值

社会团体的概念隶属于社会组织,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如:家庭、军队、氏族、政府等。狭义的社会组织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而有意识地结合起来的社会群体,如企業、学校、医院、社会团体和一种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个人媒体群等等,它只是指人类的组织形式中的一部分,是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组建的稳定的合作形式。概念的多元性表明了社会团体繁荣发展的程度,但也使得法律对其定位与规制面临许多困难。

(一)对现代社会的预警作用。社会团体一般具有一定的组织目标、一定数量的固定社员、制度化的组织结构以及普遍化的行动规范。社会团体在民间发起设立,它们能够体察社会民众的民情意愿,在第一时间接收到民众的信息并及时将民意反映给政府或媒体,是社会预警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稳定社会的主力。

(二)对法治社会的监督。社会团体,特别是行业协会类型的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关注和监督政府和企业的行为,通过对政府施加民意压力,督促他们完善自我管理更好的服务于人民,通过对企业的监督,完善行业内部运行机制,特别是针对垄断行为,能够有效地减少或是抵制垄断现象的发生,净化行业生存环境。

(三)对公益社会的服务。现代文明的社会需要良好的公益服务,社会团体作为非营利组织,在动员资源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和号召力。例如在发生灾情时,民众通过红十字会等公益医疗机构向灾区捐款;或是通过基金会筹措善款资助贫困山区。社会团体对社会的公益服务对于建设社会主义道德社会起着不可忽视的助推作用。

(四)对于民主社会的推进。民主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随着过去因对经济建设市场化的过度重视而忽略的社会问题的逐步暴露,公民自治意识觉醒,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社会团体能够吸纳并整合社会各个阶层的意见和要求,从而把各个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给政府公共决策系统,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从而推动现代社会民主建设。

二、社会团体发展中的法治困境及制度阻碍

我国社团总体上可以分成注册社团、挂靠社团、非法社团三类。其中,注册社团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登记流程施行了完整登记程序的社团;挂靠社团指的是挂靠在其他合法登记的某个社团或者企事业单位之下的社团;非法社团包括了活跃在大城市和城乡的民间社团。根据我国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的登记需要两个部门的批准: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审核和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核。

法律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认定为与社会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授权单位,对业务主管部门的定义做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在现实情况中,除非两者有利益上的关系,或者是带有官方性质的社会团体,政府部门一般不愿意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除了政府部门方面带来的阻力之外,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的过程中严苛条件也是社会团体合法化的巨大障碍。

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在事实上确立了对社团进行双重管理制度,这就抬高了社团登记注册的门槛。同时该条例的颁布也规定了对社团的构成人数、拥有的资产、住地还有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能力都进行了比较严格的规范和要求。条例还进一步规定了在同一个行政管辖的区域内,不得出现有与现在该区域内业务范围相同和相似的社会团体组织,该区域的政府机关对于这样的社团不批准成立。这些严格的规定制定实施,无形之中增加了民间社会团体想要获得政府认可、批准,获得法律的认可的难度。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大量的民间社会团体是以“非法”形式存在的,因为由于合法注册社会团体的门槛变高,它们很难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合法的地位认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些以“非法”形式存在的民间社会团体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规范、调整作用。

三、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制

社会团体具有自治性的特征,它们是自己管理社团内部事务,同时内部还制定了一些自我约束的条例和章程。然而,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自律机制并不总是有效,社会团体也需要他律机制的监督。在社会实践中,许多的民间社会团体因为嫌按照法律的条款和登记流程办理合法注册登记手续特别麻烦以及在注册登记后长时间(这里指按年为单位)不履行相应的年检程序,使得政府有关部门很难开展对这些社会团体的有效监管,造成了一定的管理缺失。另外一个方面,这些民间社会团体因为缺乏合法注册,在法律上得不到认可,因此它们在法律上也得不到相关的法律的保护。为了更好的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规范,就一定要解决好这些问题,要有明确的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主体,对于相关法律制定规范有重复之处要及时的协调,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避免多头管理而出现的管理乱象。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程序,简化合法注册办理手续,构建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引导,就必须在法律框架下通过完善立法为民间社会团体创造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空间。

四、社会团体合法性问题的解决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结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结社自由的有效保证是民主社会的重要标志。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政策中,除授予政府对于社会团体进行全方位规制权力之外,还应明确规定政府对这些社会团体该尽的义务,同时政府部门为了更好的加强对这些社会团体的管理就应该制定出管理它们的相应规范,做到明确细分,规章建设完全,更好更清晰的履行行政管理。还要对这些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制应当体现结社自由与社会团体管制的平衡。

五、结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社会团体的活动范围逐渐扩大,它们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如何加强对这些社会团体的管理,协调民间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更好的保障好每一个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对我们立法机关提出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的题中之义。结合现实的发展需求,我国有关的法律体系也应当适应时代发展之需要,不断的完善调整。对于我国当前社会团体生存与发展现状,及时审查和完善现有立法规范,构建一个管理透明、协调力和执行力都快速机动反应、可操作性强的社会团体立法和执法体系都是今后我们要规范和完善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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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艳.当代中国民间社会团体发展的合法性危机.海南大学学报.第26卷第5期

[3] 徐家良.论社会团体的内部合法性.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4] 张艳、张芳.我国民间社会团体发展的法治困境及立法展望.宁夏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5] 戴宇清.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之必要.法治博览.2013年7月

[6] 雷兴虎、陈虹.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制研究.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

[7] 丁林.学术类社会团体治理结构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3年第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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