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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体育越轨行为研究分析与比较

2014-07-02贾文彤

沈阳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兴奋剂

贾文彤

(1.河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2.河北师范大学体育法学研究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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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体育越轨行为研究分析与比较

贾文彤1,2

(1.河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2.河北师范大学体育法学研究中心,河北石家庄050024)

对中外体育越轨行为文献进行了分析和比较,研究结果显示:国内研究时间不是太长,基本形成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分析模式,尚未形成理论体系。国外研究内容涵盖广泛,研究方法多元化,形成了理论体系。我们应该在判定标准上作出努力,体会“positive deviance”的警示作用,全面理解体育暴力,对待兴奋剂坚持自己的观点。关键词:体育越轨行为;兴奋剂;体育暴力

我们对体育越轨行为的现象耳熟能详,“假球”“黑哨”、体育暴力等不一而足。然而,真正以此命题进行理论探讨的研究并不是太多。本研究较为全面地回顾了国内外的相关探索,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借鉴,旨在将这一命题的研究不断扩展、深化,以期引起国内学者的广泛思考。

1 国内体育越轨行为研究简要回顾

国内研究体育越轨行为,涉及到了体育领域的多个层面或者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体育领域的多个层面或者方面包括竞技体育、学校体育、职业体育、青少年体育等,进而,还可以划分为俱乐部、运动员、体育竞赛观众、球迷等。出现的各种问题包括使用兴奋剂问题、体育暴力问题等。在研究过程中层面或者方面往往与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比如谈竞技体育越轨行为,常常与上文提到的“假球”“黑哨”体育暴力、潜规则等联系在一起。鉴于此,有的研究干脆就以“体育越轨行为”为题了。从研究内容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概念的界定,当前体育越轨行为界定的主流观点是“在体育领域里的成员(个体、群体、组织)偏离和违背现存体育规范和标准的行为”[1]。2)体育越轨行为的行为特征、类型与方式研究。比如学校体育竞赛中的越轨行为可分为情绪宣泄型、利益驱动型、精神满足型和偏激盲动型4种[2]。3)体育越轨行为的层次划分,相关研究给出了5层次的划分,具体包括违反风俗的行为、违反纪律的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3]。这应该源于社会学关于越轨行为层次的划分。4)体育越轨行为产生的原因。关于产生原因有多种解释,是各研究必有的重要内容。有的研究常常将理论解释的内容归结于此,但不容置疑的是,追逐利益或者利益纠结以及制度缺失是其中的主要因素。5)体育越轨行为的理论解释。有的研究宏观地分为了社会学、心理学和多因素3个方面[4],关于多因素方面,有的涉及到了自然环境、生物学2个方面[5]。具体到默顿的冲突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可以归结到社会学领域,而攻击理论归结到心理学方面。这里比较有深度的论文当属体育越轨行为的“体制”之论,即现行体制不能成为职业体育越轨问题的“原罪”。[6]6)体育越轨行为的控制策略。同样,控制体育越轨行为策略也是各研究中的重点内容。由于体育越轨行为属于混合型越轨,所列举的控制手段多种多样,包括道德教育、行业手段,但是主要突出了法律控制,比如有研究突出了法律的外化控制和内化控制[7]。研究过程中还发现,体育暴力往往与体育越轨行为融为一体,从广义看越轨已经涵盖了暴力和骚乱[8]。为此,一些研究专门探讨了体育暴力刑法介入问题,相关的连续研究在区分了正当的体育行为和体育暴力行为之后[9],认为刑法应当介入体育暴力行为,用刑法对体育暴力行为进行规制[10]。对此,一些研究直接分析了国外体育暴力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11]。值得一提的是,一些研究隐约提到了体育越轨行为并非一无是处以及正向功能问题,可惜未能进一步深入研究。

2 国外体育越轨行为研究分析

英语“deviance”比较准确地对应于汉语的“越轨”。在国外,越轨行为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自然包括暴力和攻击,这点与国内研究相同。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暴力和体育的专著出版(1983年),1988年,发表了用冲突理论解释体育越轨行为的文章。1991年,由Hughes和Coakley共同撰写的论文特别提出了“positive deviance”概念,与“negative deviance”相对应,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体育越轨行为理论。对此,相关研究给予了高度评价:讨论体育越轨行为理论应该从这2位作者的论文开始[12]。后来在英美国家具有广泛影响的体育社会学教材《Sport in Society:Issues and Controversies》上(该书迄今已发行了10版,作者即是Coakley,当年开创性论文的2位作者之一)又重新进行了名称的替换,即“negative deviance”和“positive deviance”分别被换为“underconformity”和“overconformity”。[13]20世纪90年代和进入本世纪,相关论文和专著越发增多,其中代表性著作有2004年的《体育暴力和攻击再思考》、2008年的《体育越轨和社会控制》以及2012年的《体育、暴力和社会》等。

从研究内容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越轨行为的基础理论探讨。有研究总结了4种基本理论:暴力和攻击理论、亚文化理论、身份政治理论以及被害人学理论[12]。暴力和攻击理论、亚文化理论、身份政治理论国内较为熟知,依据被害人学理论,人们参与体育,享有自由、安全和幸福的权利,然而,这些权利往往被剥夺,比如虐待运动员。另外,用冲突理论解释体育越轨行为与国内角度不尽相同:体育越轨行为的结构性根源在于社会的大众化和商品化,大众化在体育领域的反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中体育任务变得越发复杂和专业化,互不熟知的参与者增多;由于分工不同,体育参与者相互间接触时间短,容易造成欺骗等越轨行为。体育商品化则导致体育成为一种消费品,场上暴力等越轨行为成为刺激观众消费的一个兴奋点[14]。2)关于体育暴力的种类。相关研究区分了体育暴力4种形式:第1种是野蛮的身体接触,这种形式被行业规则和法律所允许。第2种是底线暴力,这种形式违反了行业规则,但是为球员和观众认可,只是受到裁判员的惩罚。第3种是准犯罪暴力,这种形式违反了行业规则和法律,可能也会被观众接受,缘由可能是对安全缺乏关注。第4种是犯罪暴力,要受到法律的制裁[15]。3)关于体育越轨种类的划分。这方面研究不是重点,但是却总提到,比如研究过程中关于运动场上和运动场下越轨的划分。运动场上主要指比赛中,这个时候的越轨又有了区分,比如得到教练和观众赞许的“好犯规”。运动场下主要是指运动员远离赛场回归到生活中,这时候越轨行为的判断趋于简单化,可以根据性质进行处罚。另外,也有需要的越轨与不需要的越轨的划分。相比而言,这些划分不是很科学,它们常常与“positive deviance”和“negative deviance”结合在一起使用。4)“positive deviance”的解释和体育越轨行为理论的建立。这个短语同时也出现在组织学、医学控制等领域,主要作为一种积极的方法使用。体育越轨研究引入这个概念,主要指不加鉴别地接受体育标准,乃至遵守这些标准到极致。这种越轨形式主要包括:为了备战比赛忽略、疏远家人和朋友;自我伤害的过度训练;不健康的饮食行为和控制体重。极度热衷于超级马拉松、自行车赛、铁人三项赛以及无条件地承诺带伤参加比赛。在一些具有高度表演性的体育项目中,运动员常常被鼓励过于遵守一系列的标准,以此来评价他们自己和他人。关于“positive deviance”和“negative deviance”关系,如果强化“positive deviance”达到极致,可能会出现诸多问题,比如自傲自大、自我膨胀,自诩为正义和力量的化身等,由此导致进入另一极“negative deviance”。对此,美国已经有相关实证研究。至于它们之间是否还有其他形式,国外社会学者进行了积极创新,结合基础理论又推演出了其他2种形式:“deviance admiration”和“rate-busting”。其中“negative deviance”和“deviance admiration”相近,都是不遵守或者拒绝标准,但是,社会评价不同,前者评价是消极的,后者则是积极的。同样,“rate-busting”和“positive deviance”相近,都是极为或者过于遵守标准,但是,前者得到的评价是消极的,后者是积极的[16]。有了“positive deviance”概念的加入,体育越轨行为自己的理论基本上建立起来(图1)。诚如原创者所言,由此建立了一个分析模型[17]。实践证明,经过不断补充与完善,体育越轨行为理论具有较强的解释力。5)体育越轨行为的具体研究。有研究用“positive deviance”探讨了教练员虐待运动员问题,为什么运动员甘受教练员在身体、言语以及运动饮食上的虐待?盖因这是通向成功需要付出的代价[18]。还有研究通过调查的方式,深度访谈了10位大学的业余女子健美运动员,运用从“negative deviance”到“positive deviance”的连续谱系,就女性练习者越来越发达的肌肉形体、极端的饮食行为和激烈的日常练习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结果较为真实地验证了理论的可靠性[19]。关于对104位NFL选手的问卷调查显示,与社会各团体有密切关联的球员较少出现越轨行为,越轨和失范是球员违法犯罪的前兆[20]。

图1 国外越轨理论

3 中外体育越轨行为研究比较

3.1 总括性比较

国内研究以2000年以后的论文居多。国外对这个问题的关注比较早,论文和专著比较多,特别是专著较多,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一定理论体系的形成。从研究内容上看,国内研究主要针对的是体育越轨行为的负面,从问题现象入手,分析原因并找出解决方案,基本上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研究模式。但相对来说,研究视域较窄。国外对越轨的理解较为宽泛,所以,其涵盖的内容也较多,比如运动员不听从教练员劝告、训练比赛无故不到等都可归于“negative deviance”之列,同样像跑酷这样的新兴运动项目也被划为越轨范畴,当然,这体现了越轨的正向功能。甚至,国外将体育参与作为治疗越轨性行为的一剂良药,从这个角度看,他们是在更宏大的场域来看待体育和越轨问题。从研究方法看,国内研究以主观论述为主。国外研究则显示了多种方法,呈现的是多元化态势,特别是实证方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总体看来,体育越轨行为由不同价值现象构成。国内主要偏向于同质研究,某种意义上,剥夺了体育越轨行为的生存论意义。国外则是异质研究。对他们而言,体育越轨行为经常涉及到毫无疑问的接受标准,而不是拒绝标准。

国外学术界对“越轨”问题的研究曾经发出行将终结的感慨,意思是说再也难以深入挖掘研究内容了。国内研究会不会受此影响呢?因为我们对体育越轨行为解释的理论主要来自西方,从社会变迁的时间序列来看,我国在很多方面都在重复昔日的西方。中国社会越轨现状的分析,在社会学界还处于边缘状态,这在研究人员、机构、内容等方面都已充分体现,同时在研究方法、研究视角、研究层面、研究理论等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亦日渐暴露[21]。从这段话进一步引申,国内体育越轨行为的研究可能更显稚嫩、边缘化。然而,我们能否另辟蹊径,以免重蹈覆辙呢?因为转型期和社会巨变给了我们一个巨大空间,体育深化改革给我们提供了诸多生动的素材。

3.2 一个重要差异点——判定标准问题

前文提到国内体育越轨行为的界定问题,其判断依据是体育规范,其实在研究过程中还存在其他判断标准。比如“学校体育竞赛中越轨行为指参加学校体育竞赛活动的个人、群体或组织,违反学校体育竞赛所固有的重要秩序和规范,违背在教育活动中人们惯常所遵守的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和基本行为准则的行为”。[2]体育竞赛观众越轨行为是一种违反体育精神和体育道德,影响体育竞赛健康发展的行为,甚至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8]。综合看来,国内目前存在3个判断标准:1)体育规范,2)体育规范和体育道德,3)体育道德和法律。当前主流观点是第一种。该观点源于《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对越轨的界定。依此判断我们自然会得出体育行为非错即对的简单化结果,这中间没有任何的缓冲,由此导致了体育越轨行为理论的简单化。实际上一些研究也发现了这个问题,但只是一带而过。假如体育规范不合理怎么办?体育规范具有稳定性特征,转型期体育形势的快速变化会导致体育规范滞后而变得不合理,此时谈国内学者所称的“良性越轨”岂非成了一种悖论?反观国外研究,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流行教材上给出了4个标准:1)一个运动员要将比赛置于崇高位置。说明运动员要热爱比赛,为此,要将其置于其他一切利益之上。2)运动员为了目标而努力。奥林匹克格言“更高、更快、更强”是最好的诠释。作为运动员就是要不断地提高和实现完美。胜利即意味着目标的实现。容忍失败仅仅在于能够激起对胜利的渴望。3)运动员接受危险和在痛苦中比赛。运动员不会屈服于压力、伤痛和害怕。4)运动员在追求过程中藐视一切困难[13]。毫无疑问,这4条标准体现的是体育道德、体育精神和体育理想。以体育道德为判断标准,展示了弹性特点,最大程度地涵盖了诸多我们没有想到的内容。其实,在越轨理论的一般研究中探讨过此类问题,给出过5种标准,包括医学标准、价值标准、法律标准、宗教标准和统计标准[22]。依此,体育道德应该属于价值标准。价值标准在社会生活当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价值标准之所以最为重要是在于其他标准往往都需要与其相结合,需经过主体的价值分析和思辨过程才能更为全面科学得出结论[22]。我们不一定赞成国外观点,但是有必要对此做一个梳理,因为这是研究体育越轨行为的第一个环节,“是支撑相关理论研究和现实应对策略的一种理论工具”。[23]国内理论界对此有过一定的反思,而我们恰恰在这个重要环节上做了一个简单移植,由此将我们自己框定、束缚住了,概念界定的简单化使我们丢弃了很多有研究价值的东西。不能否认,我们的研究视域狭窄与此有着莫大的关联。

3.3 兴奋剂问题另解

对待兴奋剂问题,我们有着鲜明的观点,使用兴奋剂当然属于“negative deviance”。而国外研究则将其归入了“positive deviance”,这又是中外体育越轨问题研究的一个区别点。国外研究认为,兴奋剂使用者多为训练刻苦、勇于奉献的运动员,他们服用兴奋剂类似于受伤的长跑运动员继续训练、女体操运动员为了控制体重而节食。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基于热爱体育,想继续留在体育活动中以及达到教练、同伴的期望。这样的解释是建立在主观判断之上的,是否合理非常值得商榷。另外,国外研究一直纠结于为什么控制运动员使用兴奋剂而其他人可以使用,比如学生可以使用兴奋剂通宵达旦地复习以备考试?第三,就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给出了更为广阔的环境背景。比如,从社会发展角度看,出生于生育高峰的人们(1946年和1964年)享受到了类似兴奋剂物品带来的好处;从后工业社会角度看,人们非常迷恋技术以及利用它们如何突破人类的极限。从社会人群角度看,运动员更希望被教练、观众、体育组织者看作英雄,为此他们使用兴奋剂以使自己超俗脱群。由此,国外对待兴奋剂检测一直处于争议之中,正反双方各有有利的理由进行论辩。

国内外观点各异,所幸使用兴奋剂还是属于一种越轨行为,必须要加以规制。国际奥委会对使用兴奋剂的案例采取的就是严格责任原则,很多国家立法予以规制,比如意大利对兴奋剂使用者追究的是刑事责任。所以,国外研究将使用兴奋剂归入“positive deviance”是否合适,是否有违立法初衷值得进一步思考。

3.4 如何进一步看待“positive deviance”

为什么会出现“positive deviance”的诸多表现形式,国外研究有进一步分析,从个体角度讲,运动员认为从事体育活动如此令人激动,他们愿意做任何事情留在其中;从团队角度看,团队能够加剧这种现象的出现和持续。为了一个目标,队员们共同面对挑战,由此,他们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情境,在这其中过于遵守体育伦理成为“标准化”。同时,队员们之间形成的联结具有强大的力量,能够相互迁移和影响,最终可能形成一种组织化。虽然诸多表现属于越轨行为,得到的却是正向评价。同样,这种现象也出现在我国,较之国外有过之而无不及,多少运动员伤病缠身,有的退役后甚至难以从事正常人的工作和生活。遗憾的是,国内研究并未将此联系在一起进行探讨。

曾经一个时期,体育是我们振奋民族精神的强心剂,而今我们又提出了建设体育强国的目标。训练场上“刻苦训练、顽强拼搏”的标语随处可见,“轻伤不下火线”是运动员们的口头禅。大松博文的“魔鬼式训练”曾经是我们训练的法宝。对于运动员的表现,赞许与感动之余我们已经变得习以为常,除此之外想不到应该科学训练,珍惜运动员的健康与生命,重视运动员所享有的权利。国外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并且认为是未来发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将其列入越轨之列,对我们应该是一个警示。人们对刘翔在北京奥运会上退赛存在种种猜疑,本研究认为如果刘翔带伤参加比赛,恰恰是“positive deviance”行为,是对健康和生命的不尊重,退赛作为一种正常行为,无需受到他人的批评指责。

3.5 对体育暴力的进一步分析

国内对体育暴力研究呈现一种单线条状态,主要论述的还是体育暴力的危害与规制。国外则将体育暴力又归入了“positive deviance”,同样这是明显的一个区别点。之所以如此,应该与其对体育暴力的分类有关,前两类体育暴力可能属于“好的犯规”,是一种战术需要或者安排,会得到观众和教练的赞许。对于第3和第4类体育暴力,国外体育实践中既有大量的司法判例,更有许多体育组织内部制裁的事件,比如北美国家职业冰球比赛出现的致残或致死事件为数不少,但是,并没有经过司法程序。从这点看,凸显了体育组织的自治和垄断。实质上,各判例结果之间存在着矛盾现象的情况屡见不鲜,关键在于对体育暴力行为的判定标准问题,这点与国内研究趋同。进而言之,我们还需要从两个方面关注国外研究,一是场上暴力行为对场下影响问题;另一个是恐怖主义和公共安全问题。对于第一点,国外做了大量实证研究,比如采访运动员。通过研究认为,场上暴力行为会对场下行为造成影响,习惯了场上暴力行为的球员场下很自然地会做出一些不当行为。在我国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比如职业足球联赛中,场上脾气火爆、常常做出暴力行为的球员场下也是非不断,一个时期以来,媒体常常报道球员犯罪问题,诸如打架、杀人以及赌博等。然而,我们缺乏这方面的关联研究。如果再做一个引申,比如青少年运动员是否会模仿?关于第二个问题,恐怖主义和公共安全问题一度离我们很遥远,但是,现实摆在了我们面前,一些妄图分裂我国的极端势力不断在公共场合制造事端。体育是一个集聚人的平台,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各种大型体育赛事纷纷在我国举办,所以,我们应该未雨绸缪,认真做研究,为决策部门提供有益借鉴。慕尼黑悲剧震惊世界,而围绕着2004年雅典奥运会的一系列恐怖袭击更使我们觉得加强公共安全防范的迫切性。

4 结语

对中外体育越轨行为研究进行了分析,国内研究偏向于同质研究,主要针对的是体育越轨行为的负面,基本形成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国外研究则表现为多元化。通过比较分析,各有值得商榷之处,国内研究应该进一步拓宽思路,为此应该从基本概念入手,找准定位;国外研究对一些问题的归类值得商榷。当然,由于国外研究体育越轨行为时间较长、范围较广,其中的一些新理论值得我们借鉴,这样才能真正为我国的体育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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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红霞

Sport Deviance Behavior i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

JIA Wentong1,2
(1.PE College,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 050024,Hebei,China;2.Sport Law Research Center,Hebei Normal University,Shijiazhuang 050024,Hebei,China)

By analyzing and comparing literature of sport deviance behavior i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the results showed that research time of our country in deviance is not long but analysismodel of finding-solving problem has been formed,but theory system has not been formed.There are broader research ranges of foreign countries w ith formed theory system and diversification of method.We should work hard at the judgment norms of deviance,realize the warning of“positive deviance”,know sport violence entirely and stick to our own view about doping.

sport deviance behavior;doping;sport violence

G80-051

:A

:1004-0560(2014)05-0028-05

2014-07-03;

2014-09-12

贾文彤(1968—),男,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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