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高校教师临床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的冲突化解
2014-06-26刘艳蕊王娟娟
刘艳蕊 王娟娟
摘 要:面临中国教育的现状,临床法学教育即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学教学模式方兴未艾。但临床法学教育在与中国传统教育以及现状的融合中发生了一些冲突,对此从与社会结合、增加课时比例以及加大媒体宣传等三个方面来化解二者间存在的冲突,以促进更好发展。
关键词:法学教育;临床法学;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3-0084-03
中国现正处于重点转型期,在这一时期,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也步入重点转型阶段。因此,中国教育的意义、目标成为更多学者所关注的问题。法学作为中国教育的重点学科,高校如何确定法学教育目标,如何将学生个人主体性融入法学教育,如何更好地推进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成为法学教育的重点问题。而高校临床法学教育即诊所式教育为我们提供了可鉴经验。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目标
研究高校法学教育现状,首先应了解法学教育的目标。目标是一切行为的方向和动机。法学是一门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应用型科学,法学教育承担着对学生进行理论传授和职业教育的双重使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学教育已经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志。因此,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专业知识型与实践应用型相结合的人才教育,即具有全面法律知识、法律实践与法律道德修养的法律人。法律人才的素质是一个众多素质要素构成的综合体系。因此,这就对高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高层次的要求。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中国高校的法学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进步。但与此同时,法学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地凸显出来。受到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中国高校法学教育似乎只注重知识的传递与灌输,而忽视了学生的实践能力锻炼与素质的修炼。法学教育的受教育者,尤其是高校受教育者,是未来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必须具备较高的实战经验、能力以及较好的道德修养。而实际学习中,受教育者却忽略了这一方面。早在两年前,面对记者发出的“法学院离法院有多远”的疑问,身在法院的吕忠梅教授就回答说“非一步之遥”。由此可见,中国的法学教育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其具体表现为:
1.从教育者方面来看,首先,在课程开设上,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者是国家颁布的一些主要法律为标准。但是关于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课程却开设的比较少,加之学生很少有机会接触到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案件,这就使得学生从学校毕业后仍然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来学习和培养如何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其次,在教师的教授内容和方式上,是以讲解法学的基本理论、体系、相互间的逻辑关系等理论知识为主,同时阐释法律条文以推出相关案例的解决办法。这其中所能涉及到的案例大部分也只是适应特定法律条文规定的案件,而非实际生活中复杂的案件。这对于学生的思考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会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2.从受教育者方面来看,一方面,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对于学习内容缺乏主动性。教育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一个相互作用的活动。学生与教师一样,都处于教育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受教育者的学习主动性是否得到充分的调动,对于教育的效果更是起到一个决定性的重要作用。因此,教育应当是一种积极参与性的教育,而不能是一种被动接受性的教育。在中国的传统教育中,学生的主体地位不仅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其学习的主动性也得不到充分的发挥,这会影响到学生法学思维能力的培养,法学教育的效果就会相应地减弱。另一方面,受教育者缺乏创新性思维。在传统的以传授知识为主的灌输式教育模式下,被动的学习方式会使学生缺乏创新性的思考。而法律案件却又是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要对其进行分析解决就更需要善于思考以及主动创新的精神。这之间存在的差距就导致了教育与实践的衔接出现了问题。当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接触到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案件时很难做到娴熟的思考与操作,难以满足工作以及社会的需要。
对于法学这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理论知识的积累是无可替代的,扎实的理论知识是实际应用的基础,实际操作的能力与理论知识的积累同样都是十分必要的。而从上述两点来看,无论是教育者或是受教育者,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都是比较注重理论知识的积累,而忽略了对于实际应用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就与法学教育的目标,即培养专业知识型与实践应用型相结合的法律人才相距甚远。如此下去,将会导致中国的法学教育目标越来越难以实现。因此,法学教育的模式亟待创新。
三、改变现状的路径——临床法学教育
临床法学教育即诊所式法律教育,是一种新型的法学教学方法,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法学院。临床法学教育模式出现前,在美国占主导地位的法学教育模式是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法培养了学生与高智力化的诉讼有关的法律推理能力,但却忽略了法律实践中诸如接待、谈判、起草文件等法律从业技能,同时也忽略了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养。在这种缺陷出现后,法学教育家们开始了将医学院的诊所教育模式借鉴到法学教育模式的探索,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临床法学教育模式。作为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它更突出诊所的特点,弥补了案例教学法的不足。临床法学教育模式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职业实践训练活动,来实现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目的。从临床法学教育的兴起到现在虽然只有五十年的时间,但它已从美国发展到世界,成为了法学教育模式的一大发展的趋势。
此趋势发生的原因在于临床法学教育更加有助于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具有实践性德法律人才。临床法学教育的优势表现在:第一,临床法学的模式能够增强学生的职业技能。临床法学教育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会在面对和解决真实案件的思考和解决中锻炼思辨能力,提高自身价值和法律正义的追求,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责任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律师这一职业在社会中的角色和作用。第二,临床法学教育强调个性教育。临床法学教育,突破了传统的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教师和学生都参与到同一案件之中,共同思考和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这使学生由被动的听者转变成为主动的办案者,较之传统教育,学生更能积极和主动地参加到教学的过程中,学习和操作的主动性充分调动起来,学生的个人潜能可以得到挖掘和开发。这种教学模式肯定了学生的价值,尊重了学生的个性。第三,临床法学教育提高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在临床法学的教育中,学生面对的是复杂的真实案件,没有固定的答案与解决方法,这就要求学生自己进行分析和思考,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中,培养创造性的思维。同时,通过与其他同学或老师的思路方法进行沟通的对比,帮助学生进行客观的分析,并且反思自己的优势与劣势,综合提高创新能力。endprint
四、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冲突
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中国人民上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法学院于2000年9月开始,分别开设了临床法学教育的课程。自此,临床法学教育的模式被引入中国,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开始得到展现,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很多法学院校也逐渐加入到临床法学教育中来,为法学教育注入了新鲜活力,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新的模式。
与此同时,由于临床法学的教育模式不同于中国的传统教育模式,在与中国传统教育以及现状的融合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冲突,致使临床法学教育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其表现如下:
第一,时间制约。由于历史以及所属法系的原因,中国的法系教育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教育习惯,即采用讲座式的教学模式,注重强调法律的抽象概念性、逻辑性和理论性。基于此种模式,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注重课程的理论性,大部分的课时都安排在这些理论课程上。对于实践性课程的课时安排较少。而实践性课程本身却是需要充足的时间来做保证的。临床法学教育的整个过程,包括资料的搜集准备、案件分析及模拟、讨论和总结这一系列的活动,都需要一个较长的处理周期。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需要足够的时间来做准备。如果只把临床法学教育作为一门课程来安排课时是不够的。按照一般的课时安排,一学期临床法学教育的课时只能完成几个案件,这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很难达到一个良好的效果。这样就会使得临床法学教育的目标流于形式。
第二,案源制约。中国的一些知名法学院校,在引入临床法学教育模式后,不仅开设相关课程,还面向社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学生在锻炼处理案件能力的同时,也帮助到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使他们享有到应有的诉讼权利,也使学生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锻炼实践能力,也能增强社会责任感。这对于学生和社会是双赢的。如果这种方式能够顺利进行,对于临床法学教育的案件来源是一个保障。但是实际情况并不如此,毕竟学生不是律师,学生在办案过程中在诸多方面会受到身份的影响,没有法定的职业身份,在办理案件时难度增大。而且当事人在寻求法律帮助时,更倾向于寻求经验丰富的律师来给予帮助,而对于缺少经验又稚嫩的学生就很难建立起信任的委托关系。这就个临床法学教育的案件来源带来冲击。除此之外,学生所能接触到的真实案件也只能是由教师通过代理行为来提供。但这就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问题。没有真实的案件,学生的实践能力很难得到锻炼。因此,案件来源也会限制临床法学教育的发展。
第三,师资制约。临床法学对于教师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不仅需要教师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同时也需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来给学生加以指引。临床法学教育是一种具有较强实践性的教学模式。它将实际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运用到教学过程中来,既包括接见来访的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也涉及到出庭的代理等诸多方面。在这其中教师就要对学生的表现予以指导,这就要求教师具备相当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临场处理问题的能力。由此可以看出,教师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对于临床法学教育的成功与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在实际的法律教育中,一些教师或是欠缺理论知识或是欠缺实践经验,能够符合临床法学教育要求的教师人数并不多。临床法学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第四,经费制约。临床法学教育模式的特殊性要求充足的经费来解决师资、案源以及场地等相关问题,而法学院用来支持此种教育的经费并不充足。学生在办理真实的法律援助案件时,在这个过程中是需要充足的物质条件做保障的。此外,学生在具体办案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也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而这部分经费,法学院校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基础来支持,更不可能让教师或是学生来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经费问题也就制约了临床法学教育的发展。
五、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冲突化解机制
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它打破了传统课堂上老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满堂灌”教育模式。更加注重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虽然美国、德国等国家的临床法学教育模式比较完善,但是由于中国不具有美、德等国相对完备的法学院以及司法体系,对于他们的经验我们不能完全地套用。这就要求我们针对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教育的冲突,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化解冲突的机制。
本文认为针对临床法学教育与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冲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调节,以促进法学教育质量的提高和法律人才的培养。
1.加强与社会结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中国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对学生的教育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这一问题也是化解临床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冲突的基础。学生是社会中的人,如果仅仅在象牙塔中学习理论知识,终究只能成为知识型的受教育者。受到专业对于实践的特殊要求,法学学生如果不走进社会,参与到实际的法律案件中,其所学知识也就无用处了。所以,针对这一问题,高校的法学院应正确引导学生进入社会来进行实践锻炼。法学院校可以积极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与联系,或直接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合作配合教学;或多聘请司法各界人士参与到临床法学的教育教学中,给学生以指引,逐渐让学生参与到真实的实践案件中。这一基础问题能否得到很好的解决,也关系到临床法学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冲突的其他问题的解决。
2.增加课时比例,保障教育目标实现。对于法学教育来说,理论与实践居于同样重要的地位。因此,在给予学生理论知识传授的同时,也要增加临床法学教育课程的课时比例。从中国高校法学教学的现状来看,法学理论知识的教学安排基本上占据了学生在校学习的全部课程时间,而留给学生进行实习,接触社会实践的机会很少。针对时间限制这一问题,法学院校应该在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时间安排上做出调整,让学生学习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有更多的机会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之中。法学院校可以像医学院校那样,通过增加高校法学专业的学制,让学生在毕业前经过充分的实践锻炼,来掌握实际办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或是将基础理论知识的课程安排紧凑,将诊所式实践课程穿插其中,用学到的理论知识指导实践活动。这些途径都是为了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来培养实践操作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
3.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解决案源及经费问题。临床法学教育不仅为中国的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教学思路,也提供了一种新的法律援助的模式。因此,要利用好媒体的宣传作用,将临床法学的这种法律援助方式进行宣传和推广。这样不仅给法学学生提供充足的案件来源,带来实践锻炼的机会,培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更重要的是,也能使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得到帮助,实现其应有的权利,同时有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加大宣传力度,可以引起社会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的认识和认同,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为法学院校筹募更多的资金,来解决经费问题。同时,通过宣传也可以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等组织的合作,使学生的援助工作得到社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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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丽敏]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