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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生 深化改革 努力推动民政工作创新发展

2014-06-25兰恩华

实践·思想理论版 2014年6期
关键词:民政救助养老

兰恩华

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紧紧围绕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对自治区为群众办“十件实事”和实施“十项民生工程”的落实力度,有力地保障和改善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是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2013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逐步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始终位居全国前列。城市低保保障标准达到月人均444元,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达到年人均2962元,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00元和776元,分别排在全国的第7位和第6位。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分别达到月人均324元和166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89元和64元,均排在全国的第6位。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取得了长足进展。目前,我区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2.73万人,分散供养6.05万人,集中供养标准达到年人均6138元,分散供养标准达到年人均3343元,分别排在全国第7位和第14位。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救助范围逐步扩大。进一步加大了对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困难大学生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力度,逐步建立起稳定的临时救助常态化救助机制。

二是养老服务取得了新的成果。积极推广乌兰察布市“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统一管理,互帮互助”的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新模式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连片打造养老城建设的成功经验,推动全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2013年,自治区共投入养老事业资金1.7亿元,新建成5个盟市示范老年养护院,27个旗县(市、区)综合老年养护院,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36所,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500余所。目前,全区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30%,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7.3%,初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三是社会治理和社会事务工作迈出了新的步伐。积极推进农牧区社区建设试点,10个类型、170个农牧区社区已经形成。大力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全区新登记注册社会组织1412家,社会组织数量达到10976个。区划地名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经过积极努力,国务院批准扎赉诺尔矿区以“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备案,我区县级行政区划建制增加至102个。持续推动惠民殡葬改革,全区12个盟市出台了惠民殡葬政策,50%以上的旗县将惠民殡葬工作纳入2013年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

四是双拥优抚安置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认真落实优抚保障政策。2013年以来,自治区共下拨优抚对象生活抚恤补助和医疗救助金5.09亿元,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进一步提升。在全国率先实现了部省联网及全区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四级联网,优抚保障信息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五是民政基础服务设施建设水平得到了新的提升。在防灾减灾方面,全区有9个盟市级、54个旗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成并投入使用,完成了规划项目的70%。在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自治区分别投入2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和2000万元福彩公益金资助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在救助管理机构建设方面,自治区累计投入流浪救助资金930万元,为33个旗县级流浪救助管理机构配设了救助专用车,为23个盟市和旗县级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站改善救助基础服务设施,加大了流浪救助覆盖面,提高了流浪乞讨救助服务保障能力。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我们要抓住机遇,振奋精神,开拓创新,以深化民政改革为动力,扎实做好十项重点工作,全面提升民政服务管理科学化水平,开创民政事业新局面,切实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是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拓展社会福利服务。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按照《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要求,健全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以更多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和养老机构及设施建设。加强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建设,推进老年示范养护院、老年公寓、农村幸福互助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服务站、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进度,搭建好养老服务综合平台,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依法推进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设。落实国家孤儿保障政策,提升孤儿保障水平。

二是要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的部署,完善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建立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落实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快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建设,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三是要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深入贯彻国务院45号和自治区政府66号文件精神,继续完善城乡低保配套政策措施,在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体系和机制、强化基层社会救助服务保障上取得新突破。贯彻落实好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强力推进敬老院等级评定和法人登记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四是要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保障优抚安置对象基本权益。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发〔2010〕42号文件、国办发〔2013〕78号文件,完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扶持就业创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职业培训、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等方面改革配套政策,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规范军休干部服务管理,推进烈士褒扬工作,提高优抚保障水平,创新优抚安置服务体系,深化拥军优属工作。

五是要着力增强社区自治服务功能,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坚持推进社区治理体制创新,在实施政社分开、推进政社互动方面取得新成效。积极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开展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服务设施覆盖率。加强社区自治组织建设,增强社区组织自治属性,推动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建立健全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协商议事会议制度和民主监督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形式,保障群众民主政治权益。

六是要增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提升减灾救灾工作水平。实施《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扎实做好救灾储备库项目建设,优化救灾物资代储布局,规范救灾物资储备标准,丰富物资储备种类,提高受灾群众生活保障水平。切实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救灾预警、应急响应、灾害评估等机制,及时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冬春救助、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确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受灾人员得到有效救助。

七是要支持慈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深入贯彻慈善事业“十二五”指导纲要,探索慈善事业与社会福利的政策衔接,推进慈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建设,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幼、应急救援、关爱特殊人群等方面志愿服务,充分发挥慈善事业扶贫济困积极作用。

八是要加强专项社会事务服务管理,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实施意见,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殡葬管理,提高殡葬服务水平。推进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和改进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为重点的救助管理工作,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区公民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推进婚姻登记网络预约服务,提升婚姻收养工作水平。加强行政区划管理,深化平安边界建设,推进地名公共服务,优化区划地名信息化服务。

九是要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培养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民发〔2013〕178号)精神,从城乡社区建设要求和社区居民的社会服务需求出发,建立健全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制度,建立完善的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标准体系,培养和使用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拓宽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平台,分类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联动服务机制和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志愿者服务机制,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个性化服务需求。

十是要继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坚持强化作风建设,建立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有效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打造为民民政。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打造依法民政。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民政干部职工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服务民政。统筹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加强新闻宣传,强化督查和监管,打造高效民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民政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水平,打造清廉民政。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书记、厅长)

责任编辑:刘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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