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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法入法网

2014-06-24廖勤勤

清风 2014年6期
关键词:天华贺州市侦查员

文__廖勤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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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__廖勤勤

广西贺州市昭平县森林公安局原局长黄运周通过选择性执法,拆分违法犯罪事实为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从中获取个人利益。事情败露之后,钟山县法院以黄运周犯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黄运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1月,贺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为案件性质恶劣,2014年2月,在广西全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精品案评比过程中,这起由贺州市检察院侦查的徇私枉法案被评为“广西精品案件”。

流水账引出的猫腻

2012年正月初,贺州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昭平县森林公安分局原局长黄运周放纵犯罪分子,在收受犯罪嫌疑人的钱财后对嫌疑人不予处罚。虽然举报内容不是十分详细,但是大概内容是:在一起滥伐林木案中,黄运周利用担任局长的职权,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处罚。

2012年3月,一支秘密的反渎职侵权侦查队伍进驻昭平县。经过一段时间的秘密侦查,侦查人员发现,在2007年2月 至2012年2月,黄运周及其近亲属通过金融部门流转的资金达600多万元。而且,到了2012年2月时,突然间这些资金账户上只剩下不到1万元。这与黄运周2011年12月被免去局长职务的时间很接近,因此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觉。

2012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向贺州市检察院发来了催办指示,过问案件的侦查情况。此时,侦查的结果不是令人十分满意,对于黄运周徇私枉法的事实还没有掌握,其收受贿赂的事实也没有查实。

2012年7月,贺州市检察院的侦查员为了不引起无关人员的注意,决定与侦查监督、公诉科等部门以检查行政执法案件为由进入了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要求昭平县森林公安局把近几年查办的关于林业方面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调出来,并重点要求把一个叫吴海的人的案卷调出来。森林公安局的人把案卷调出来后,却没有吴海案件。看到这个结果,侦查员们不免有些失望,失望的不是找不到吴海的案卷,而是在档案室找不见李泽盛滥伐林木的卷宗。

原来,侦查员之前已把这几年来森林公安行政及刑事处罚的人员名单调出来了,并已经充分掌握名单里的人的情况。调吴海案只是一个幌子,因为吴案只是一个小小的行政处罚案,最终目的是要找李泽盛案。然而,李泽盛案在档案室找不到。侦查员们并没有放弃,经过一番耐心的查找后,最后在仓库里找到了李泽盛案件的卷宗。

据该局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李泽盛案不入档案,是因为这个案件的卷宗一直存在局长黄运周的办公室里,黄运周被免去局长职务后,办公室的人整理局长办公室时发现李泽盛案件的卷宗,后来就把卷宗放进仓库里,而没有放入档案室。

侦查人员见到李泽盛案件卷宗后,认真查看了该案的卷宗。案卷反映的事实与侦查员调查了解到的事实基本符合。2005年12月,李泽盛因无证砍伐林木达538.927立方米被森林公安局林场派出所立案。同月28日,案件移交森林公安局查处。根据《刑法》滥伐林木罪的规定,李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而李泽盛却长期逍遥法外。

一个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人,为何能逃避法律的制裁?贺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员速度控制住了李泽盛。面对侦查人员,李泽盛交待了犯罪事实。2005年12月,他因滥伐林木被森林公安局抓获,后来找到了当时的局长黄运周。李泽盛求黄运周放他一马,得到黄的同意后,李于2005年12月的一天在黄运周的车上送给黄一万元人民币。后来,李泽盛仅被行政处罚,从而侥幸避免了牢狱之灾。

逞贪欲一意孤行

2012年7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再次将黄运周案有关材料交贺州市检察院,要求坚决、快速查办,不得贻误战机。根据掌握的证据,2012年8月10日,贺州市检察院决定对黄运周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为了快速侦破案件,贺州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抽调了昭平县检察院、八步区检察院、钟山县检察院的侦查骨干到市检察院办案,充实办案力量。2012年8月10~19日,贺州市检察院传讯犯罪嫌疑人黄运周、副局长李某(另案处理)、邱成(后任黄姚林区中队长,另案处理)等,证人张星、阮壮同等9人到市检察院和八步区检察院、钟山县检察院接受调查、取证。

张星是当时带队的教导员,李泽盛案件处理意见是由其提出来的,根据张星的陈述,2005年12月的一天,黄运周告诉他说:“大脑山林场派出所办有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叫李泽盛,无证砍伐大脑山林场古店林站的林木,因涉及林场利益,林场派出所不方便查办,所以交给我们局,我已安排邱成他们具体办,就由你带队吧,我另外再抽调两个民警给你。”

张星带队侦办案件,侦查出的事实是:李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张提出:李砍伐数量巨大,已经涉嫌滥伐林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人邱成和邱寿及阮壮同三人对当时事实的陈述与张星陈述相吻合,阮壮同说:“李泽盛滥伐的林木卖给木材加工厂,加工厂尚未付给李的余款8万元应当扣押。黄不但没有扣押,还要求办案人员让李泽盛自行处理尚未卖出的木材。”

这样的处理方式让这些久经办案沙场的民警十分不解。特别是当张星几次向黄提出要求追究李的刑事责任时,黄运周都说:“要向上级领导汇报才能定。”此外,黄运周还叫办案人员查当年大脑山是否还有要砍伐的林木,目的是想让李泽盛补办砍伐许可证,便于减轻李泽盛罪责。

同时,黄运周吩咐办案民警:“案件材料交给我审查。”由此,案卷都不在办案民警手上,他们想处理也没有办法了。为了让李泽盛案件当行政案件处理,他叫张星写个结论报告。张星拒绝后,他又叫另一位民警写了报告,并叫这名民警冒充张星的名字在审核人上签字,然后是黄运周签字,把报告发了出去。对于黄运周的一意孤行,张星非常气愤,并与黄运周发生了激烈争执。

聪明反被聪明误

检察院侦查员掌握了黄运周利用职权为违法犯罪人员开脱的事实后,又侦查出了黄运周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的另一起犯罪事实。

2008年11月,贺州市昭平县森林公安局黄姚林区中队在昭平县林业局颁发的昭平县侵占用林地调查表中检查发现,其辖区内的昭平县黄姚镇篁竹村都窝寨湖塘的林地被人作采石场非法占用。同年12月,经林业部门技术人员调查鉴定,该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12.1亩,且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2009年2月17日,采石场老板肖天华被立案调查。时任森林公安局黄姚林区的中队长邱成(另案处理)向局长黄运周汇报案件情况。

肖天华是桂林市人,其与黄运周八竿子也搭不上关系。但是,替肖天华管理石场的肖的二叔却与公安局的一个中层领导认识,通过关系找关系,肖天华最终与黄运周拉上了“关系”。

有人打招呼,有领导出面,黄运周便对案件的处理回到惯性思维里——来钱,放人。无计可施的中队长来到黄局长办公室问计,黄运周说:“2005~2008年,石场是肖天华和张荣华做的,2008年以后是肖天华和冯复林做的,把占用林地的面积拆分两段,面积就小了呀。面积小了就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了,就可以做撤案处理了。”

有了黄局长的“点拨”,邱成就不折不扣地执行。邱就把原来退出来的股东张荣华也列为股东,这样12.1亩拆分给3个人,每人平均3.9亩。如此一来,因犯罪情节“轻微”,以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为由,决定对肖天华取保候审。肖天华被拘留的第二天就顺利出来了,当然前提是他的家属交了5万元保证金。

2009年2月18日,肖天华获得取保候审后,他在昭平县一家酒家隆重宴请了黄运周、邱成等人。3月11日,肖天华案在黄运周的动作下,森林公安局以肖天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解除了对肖天华的取保候审。至此,一起刑事案件就这样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黄运周在森林公安战线上工作30年,通过采取选择性执法,放纵犯罪分子,使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老百姓不断地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最终事情败露。

2012年9月,黄运周徇私枉法案被贺州市检察院指定钟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12月14日,钟山县法院以黄运周犯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黄运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1月,贺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除黄运周外,其他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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