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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锐观点

2014-06-24

清风 2014年6期
关键词:撰文法律改革

新锐观点

不能表面上热热闹闹,实际上用形式主义反对形式主义。

——习近平总书记5月9日在指导兰考县委常委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作风建设是永恒课题,要标本兼治,如果不讲认真,就容易马虎敷衍,即使花了很大精力也可能搞形式、走过场。(《新闻联播》5月9日)

改革不来盼改革,改革来了怕改革,改到自己怨改革。

——国防大学政治部副主任、少将任天佑近日撰文说,有的人说到解放思想,口若悬河,有见识、有勇气。但一碰到利益,尤其碰到与自己相关的利益就缩了回去。(《学习时报》5月5日)

当全部价值落于官位,也就异化了官位,即不求贡献于社会,只求不断升官,这实际成了套在官员头上的无形枷锁。

——国防大学教授公方彬近日撰文指出,官本位导致官员承载了强大的社会和心理压力。今日中国,官员大军一直在膨胀,甚至出现了副局级县委书记、正部级副部长这样的怪胎,皆源于官本位。如此,怎能不累心?(《人民论坛》4月下)

人民公仆,何事不敢与民说,不能与民说?

——近年来,贪官之暴露有各种原因,但无不与家产不明有关系。对此,《人民日报》原副总编辑梁衡如是说。(《北京日报 》5月5日)

一场官僚体制下的改革能否成功,关键在于改革派能否取得广大处于中间状态的温和派的支持,以及能否让既得利益集团保持有限的支持或中立。只有这样加以区分,才能使反对变革的保守派被孤立。

——学者萧功秦近日接受采访时,谈到中国改革时如是说。(《南风窗》2014年第9期)

防止秘书特权现象弥散,必须让使用秘书的首长承担失察责任。

——《人民日报》刊发习近平在1990年的讲话,提醒:“不能认为‘机关牌子大、领导靠山硬’而有所依仗,有恃无恐,更不允许滥用领导和办公室的名义谋取个人私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对此如是说。(《南方周末》5月1日)

坚守法律,对一些法律人而言是本分,是底线。对另一些法律人而言,不啻是高贵的上限。

——近日,青年学者羽戈撰文指出,坚守法律是法律人的底线和本分,中国最需要坚守法律的法律人。(《中国经营报》5月12日)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的省委书记不再兼任人大的党组书记,我认为逐步省委书记连人大主任也不会兼任了,会让独立的人来担任,来发挥人大的作用。

——陆续有省份“一把手”不再兼任人大常委会的党组书记,这是一个颇为新鲜的动向。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之所以有这个调整,是中央慢慢看到原来的弊端,在逐步调整机制了。(《南都周刊》2014年第18期)

官员“不信苍生信鬼神”,不仅害己而且害人,乃至于为术士妄人干政开启“后门”。

——已被双开的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其诸多违纪违规事件中,重迷信、讲风水、摆道场等事项令人侧目。据悉,李在任内曾“花千万元请风水先生做道场,安排道士作法驱邪”。对此,评论人赵应介如是说。(《京华时报》5月3日)

当舆论沉浸于“三公消费数字得到遏制”的胜利中时,应警惕那些见不得阳光的费用跟公众躲猫猫,以“会议经费”的方式变身为监督相对薄弱的“四公五公”。

——评论人曹林撰文指出,雷厉风行的中央“八项规定”成功地遏制了“三公消费”,但也要警惕那些花惯了钱的部门和官员玩数字游戏,使看得见的“三公消费”变身为看不见的“四公消费”“五公消费”。(《中国青年报》5月13日)

一旦走上公职人员的岗位,还只为稻粱谋,盘算些为官易与不易的“小九九”,甚至“吃着碗里的,望着锅里的”,只能说是“拎不清”,其结果必然是“贪多嚼不烂”。

——评论人周人杰撰文指出,发财与为官,自古便是两道,并如是说。(《人民日报》5月8日)

一些习惯“批字”“盖章”的基层干部出现了“不审批不知道干啥”的不适应症,造成简政放权堵在了“最后一公里”。

——评论人盛励曾撰文指出,对政府来说,取消、下放、转移手中的权力,犹如割自己的肉,这种壮士断腕式的“自我革命”并不容易。(《群众・决策资讯》2014年第2期)

公款吃喝后只要在发票上显示为“办公用品”四个字,就顺顺当当、安安全全地报销了,这让我们又一次领教了“对策”制定机制的“智商、灵活和高效”。

——据新华社报道,自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实施以来,公款消费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然而记者发现,当前利用发票进行公款消费的公职人员、国企管理人员仍不在少数,发票也上演了一幕幕“变形记”。对此,评论人岳建国如是说。(《大河报》5月15日)

“官网”休眠,“官微”失语,折射的是对民意的漠视,也反映出个别公权力部门执政能力的孱弱。

——日前,来自媒体的统计数据显示,有96.5%的受访者认为,当下一些政务微博没能直面问题。评论人吴杭民对此如是说。(《人民日报》5月7日)

仅仅对“搞关系”予以道德谴责是无力的,也是没有用的。

——近日,记者石破撰文指出,“搞关系”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是无法客观衡量的,除了谴责,有效地发现、揭露和惩罚,才能大大增加不正当“搞关系”活动的风险,从而减少这类活动的数量。(《南风窗》201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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