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的预防探讨
2014-06-23曾慧萍
曾慧萍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的持续发展,腐败现象与职务犯罪也呈现上升趋势,职务犯罪从形式、特点、规律上也在不断改变。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新形势下职务犯罪所呈现的新动向、新特点,加强对其的研究分析,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要积极开展,努力探索有效的形式、方法,争取早日建立起新形势下,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机制。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监督;犯罪预防
一、产生职务犯罪的诱因分析
(一)政治因素。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很多干部受到西方经济文化的影响,尤其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侵入腐蚀,使得那些没有良好思想基础的干部,没有经受得住经济利益的诱惑,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做交换的筹码,把公正执法的理念抛到了脑后,干起了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勾当,甚至扭曲了自己的价值观。其实,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干部自身忘却了为官的宗旨,那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远把百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除此之外,很多干部一旦当上官之后就放松了自身的学习,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致使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错位甚至丢失,也就导致了职务犯罪的产生。
(二)法制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干部认为自己不会违法乱纪,觉得自己不会犯错误,有的甚至发生了违法事情还在坚持自己是对的。那些职务犯罪的干部更是法制观念淡薄,脑中公正执法的观念松懈,这样怎么可能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谈不上高标准、严要求。
(三)监督机制流于形式,等同虚设。近些年来,很多地方各部门都相继设立了职务预防犯罪的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规定、纪律、办法和制度,可是真正落实下来的却基本不具备约束力,变成一纸空文。干部之间起不到相互监督的职责,部门之间缺乏互相制约的作用,相反,有些地方甚至官官相护,互相遮掩,共同犯罪,监督机制的松懈无疑成为职务犯罪的一大因素。
(四)惩处失之于轻。由于缺乏对职务犯罪立法和有效侦查手段,虽然我们也遵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但有的还摆脱不了“刑不上大夫”的封建意识影响,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着“查办率低且处理轻”的问题,很大一部分职务犯罪人员在被处理时都有从宽处罚的现象,如该判刑的给予行政处分,该判处较长的有期徒刑的判处较短的有期徒刑等等。这对职务犯罪人员来讲无异于隔靴搔痒,远达不到惩戒的目的,而同时也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不少国家工作人员即产生“搞腐败成本低、风险小”的念头,在一些重要职务部门甚至出现“前腐后继”的现象,这些问题不能不引人重视。
二、有效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措施研究
根据上文对职务犯罪产生原因的分析,对职务犯罪要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提高党员和干部的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预防职务犯罪,首先就要加强党员和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这样一句话“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那些高级干部的堕落都是从思想的变质开始的,继而一步步滑向腐败的深渊。加大思想教育的力度,就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时刻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因此,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尤其要把中高级领导的教育作为重点,在培训中,要把党性、党纪、党风作为必修课,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和深度性。对于思想教育的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讲究针对性,注重实效,不拘泥于形式,广泛发动干部的积极性,把纪委、宣传部门、组织部门、党校和新闻单位等各部门力量都调动起来,发挥思想教育的整体优势,建立起增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的网络,时刻敲响领导干部的警钟,让领导干部从思想深处,不敢逾越发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二)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人是权力的执行者也是职务犯罪的主体,选拔出有能力、有责任感的领导干部,也是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之一,通过什么途径选,选择什么形式方法,最终决定什么人当选,把好权利入口关,每一个环节都是关键。古人有“五视”法来辨识人才,“居面视其所亲,富而视其所与,达而视其所举,窘而视其所不为,贫而视其所不取”,如今,依然通用。纵观历史,那些名流千古的人才无疑都是德才兼备的代表,尤其是那些宫廷中掌权的人,他们不仅有能力,更是能抵住诱惑,奉公执法,而那些给我国家和人民带来危害的人,却是心术不正,如若其还掌有权力,那更是危害极大,贪污腐败,卖国求荣等。
在干部考核任用过程中,纪检委、监察部门作用重大,要严格给予监督检查,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更不可徇私忤逆,欺上瞒下。此外也可追究用人失察的责任,对那些被任用的干部,一旦发现有任何违纪违法事件,先追究其上级领导的失察责任。
(三)建立完善监督机制。目前我们党内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完善,监督体系的约束力尚有欠缺,预防职务犯罪,该问题亟待解决。所谓的监督机制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监督群体:一是新闻媒体等媒介监督功能,近年来新闻媒介曝光了很多领导干部的腐败现象,媒体的披露与曝光使得很多领导干部望而生畏,有所收敛,国家更是鼓励新闻媒体,在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下,给予媒体知情权、曝光权、评论权、调查权等,使得媒体监督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锐利武器;二是人大和政协的监督职能。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不容忽视,其监督方式多种多样,而作为我国特有的也是不可或缺的政协监督,正是民主监督的体现,也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三是反腐机关的专门监督,要充分利用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的作用,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执法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此外还要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内监督职能。四是经济监督即国家给与授权的经济监督职能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监督部门,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和纪律对一切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国家公务员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预防职务犯罪现象的出现。特别是在财务监督上,要确保财会监督人员依法行使经济监督权,防止在政治、经济上受到监督对象的支配,从而失去对财会部门经济监督的意义。
(四)加强立法,健全法律法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主动行使的权利之一的行政权,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授权,超出法律,就会扰民,严重者就会形成腐败。作为国家干部,依法行政至关重要,其要抓住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一是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真正有法可依。但目前我国的立法尚不完善,除了党内的《两个条例》,尚没有颁布其他法律法规,因此抓紧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的预防例惩治、监督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财产申报法》《行政程序法》等法规,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体系,使得在法律的层面上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在职务犯罪的高发期,一方面要克服执法过程中的“软骨病”,抵住诱惑,排除干扰,执法过程刚正不阿,绝对不容许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和以罚代刑的现象出现,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所制定的法规要加大惩治力度。给职务犯罪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沉重打击,令其不敢犯罪,一旦违法就会依法严惩,决不宽恕,使其在党内无藏身之地。
三、结语
预防职务犯罪,加强反腐倡廉,并非是一个独立的问题,需要在全社会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让反职务犯罪的观念深入到每一个党员,每一个干部内心,甚至是每一名群众的内心,互相监督,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从根本上讲是一个经济和政治的问题,加强政治思想建设,努力寻找同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手段和方法,构建制度、教育、监督“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根本上防止职务犯罪,最终达到政通人和、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王艳娟,职务犯罪的预防机制研究.法制与社会. 2011(33 )
[2]马浚文;职务犯罪预防机制问题研究. 法制与经济(下半月) , 2007(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