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办案工作必须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
2014-06-23肖力
肖力
关于党员主体地位的表述,从十七大报告的“尊重”,到十八大报告的“保障”,体现了对党员主体地位认识的深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紧紧围绕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抓住了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根本。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反映了我们党对自身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既是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近年来,江苏盐城市各级纪检组织在执纪办案工作中,以维护党员权利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保障,以推行党务公开为重点,以提高党员素质为根本,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执纪办案工作中尊重党员主体地位
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基本经验
在执纪办案工作中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必须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执纪办案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从严惩处腐败分子,对党员干部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权利保障往往被忽视。在执纪办案工作中,被调查对象在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结论之前,不论错误大小,都是帮助、教育的对象。即使是涉嫌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人员,也许其某些方面的权利受到限制,但其享有的其他各种权利,只要没有被依法限制和剥夺,都是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就有责任予以保护。在执纪办案工作中落实好科学发展观,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保证依纪依法规范文明执纪办案工作的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政绩观,坚持查实问题、惩治腐败是成绩,澄清是非、保护干部也是成绩的理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做到既严肃惩处严重违纪违法的腐败分子,又教育人、挽救人、保护人。
在执纪办案工作中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必须把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于执纪办案工作的全过程。依纪执法是推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依纪执法是政治文明、政治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执纪办案过程中涉及的利益牵扯会使事件本身显得错综复杂。倘若不以法律作为执纪之准则,势必会影响执纪的公平、公正。依纪依法,是执纪办案的根本,也是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的前提。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坚持依纪依法办案,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坚持依纪依法执纪办案,必须做到二个并重:一是坚持严惩与依法并重。加大办案工作力度与依纪依法规范办案并行不悖。强调依纪依法办案,不能削减办案力度。工作中,必须牢固确立严惩与依法并重的意识,既要加大执纪办案力度,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又要通过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提高依纪依法执纪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坚持查处与维权并重。就是要在执纪办案过程中,既严明纪律要求,督促被调查处理对象履行义务,及时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问题,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这样有利于推进执纪办案工作,提升查案效果。实践证明,在执纪办案中,如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不仅会影响案件的查处,而且会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在执纪办案工作中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必须强化对执纪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良好的制度是否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除了制度本身的科学、完善之外,归根结底离不开外部的监督与制约。任何缺乏有效监督的制度,其执行效果往往会与预期相去甚远。执纪办案工作能否依纪依法、规范文明,党员的主体地位能否得到切实尊重,党员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关键在于监督制约。监督制约是对执纪行为的外在控制,是避免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有效途径。监督客观上起到一种威慑、震慑的功能。监督不仅是作为一种外部约束机制存在,更是应该作为一项维护执法公平、公正的利器。只有加强监督、制约和管理,才能保证规范文明执纪办案,党员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才能得到切实尊重。必须严格制度约束,坚持在执纪办案工作中健全完善制度,在完善制度中推进执纪办案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按章执纪,切实形成靠制度来规范执纪办案行为。必须严格内部管理,要把内部管理作为规范执纪办案行为的一个重要举措,贯穿于执纪办案的全过程,保证执纪办案工作依纪依法,排除干扰,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进行。必须严格社会监督,要拓展监督渠道,拓宽监督视野,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将推进执纪办案工作与接受社会监督同步实施,从而增强执纪办案工作的透明度,提升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盐城市纪委明确规定执纪办案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执纪原则,按照民主法制的要求,正确对待党员的申辩,公正地处理好每一起党纪案件,包括申诉案件。执纪办案工作的公正性,要求案件承办人应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处理的参与各方(包括被调查人),要求在审理过程中公正、平等地尊重和保障案件处理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及相关权利的充分行使,在处理各种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认真地、公正地对待涉案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及其他合理诉求,把维护党员合法权益与维护党和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同等对待,坚持以人为本,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切实地保障党员(包括违纪党员)的民主权利。
在执纪办案工作中尊重和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就必须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纪检监察队伍。执纪工作的主体是纪检监察人员。因此,纪检监察人员在整个执纪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纪检监察队伍的规模、素质将影响执纪工作的效果。纪检监察干部素质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执纪办案工作的成效。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纪检监察队伍的素质问题应该成为执纪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民主法制观念的增强,对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执纪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有效推进执纪办案工作,必须坚持“两手齐抓”,在抓工作推进的同时把队伍建设放在十分重要位置。必须把思想教育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不断提升规范文明执纪办案意识,尤其是要提升法纪意识,克服无视法纪规定和以权压法压纪、以言代法代纪思想;提升保护意识,对被调查对象和受处分党员都应该平等对待,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提升廉洁意识,廉洁从政,公正执法,尤其要经受住 “糖衣炮弹”的诱惑和考验,切实增强抵御腐败的“免疫力”。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理念,以人为本、执纪为民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执纪办案观,自觉规范执纪办案行为,时刻绷紧规范文明执纪办案这根弦,从政治上、思想上、纪律上为推进依纪依法、规范文明执纪办案工作提供有力保证。不断拓宽知识视野,完善知识结构,加强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手段,努力提升执纪办案科技含量,为在执纪办案工作中有效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提供业务支撑。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依法执纪、依法办案能力,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员权利的能力,真正把纪检监察机关打造成维护党员合法权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公平正义之家,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endprint
执纪办案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需要
进一步完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在执纪办案工作中只有尊重和保障纪检监察对象包括违纪党员干部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才能进一步推动执纪办案工作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除了必须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纪检监察队伍,将与人为本的理念和依纪依法的要求贯穿于执纪办案工作的全过程外,还要从主体性意识、制度化规范、民主化程序等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执纪办案工作中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提升主体意识,实现尊重纪检监察对象主体地位与保障民主权利的科学化。在执纪办案工作中,执纪办案工作人员要自觉地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培训权、意见表达权、建议权、申辩权、申诉权、请求组织帮助权等民主权利,实现保障党员干部民主权利的科学规范。首先,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党员主体意识。党员的主体意识特别是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主体意识产生的重要前提。通过制订党员学习制度和集中轮训等制度,建立健全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综合素质的载体和平台,利用多样化形式和多元化载体,强化纪检监察干部尊重党员民主权利的意识,增强纪检监察干部正确行使自身监察权利和维护纪检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自觉意识。其次,提升纪检监察对象的主体意识。尊重纪检监察对象主体党员政治诉求和主体地位,引导党员树立主体意识,提高主体素质,坚持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统一,提升党员自身的维权意识和维护自身民主权利的意识。
构筑制度规范体系,实现尊重纪检监察对象主体地位与保障民主权利的制度化。纪检监察的效果必须依靠完善的制度规范体系对其进行支撑与辅助。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必须依靠制度规范体系建设,结合纪检监察实际工作修改和完善纪检监察制度规章条例,为保障纪检监察对象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创造制度化规范条件。一要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情况的党内公开制度,以保障纪检监察对象的知情权为基础,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部门党内事务公开制度。党内公开是缓解由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社会矛盾的“减震器”,公开、民主的党内氛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向。加强党内公开,做到信息上下通畅,确保各个环节的公开、透明,才能积极有效地抵制党内歪风邪气,确保党内民主氛围。二要以保障纪检监察对象的批评权、揭发权、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为基础,努力完善纪检监察部门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三要以保障纪检监察对象的申辩权为基础,建立纪检监察部门党内辩护制度;要以保护纪检监察对象主体地位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侵犯纪检监察对象权利的惩处制度,保护检举、揭发人的合法权益。
强化民主化程序,实现尊重纪检监察对象主体地位与保障民主权利的透明化。执纪办案工作中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就要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民主化程序。首先,要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统一,构建知情权的保障程序,形成传达程序、通报程序、告知程序、公示程序等程序。要坚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充分自由表达意志的统一,疏通和拓宽纪检监察部门党内民主渠道,切实保障被调查人员的知情权、陈述及核对笔录权、申辩权、保密权、回避权、检举和控告权等权利,推进依纪依法规范文明办案制度化、程序化。其次,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立法,坚持充分行使纪检监察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形成公开的权力运作程序,高效的纪律监督程序,合理的权力制约程序,规范的质询、弹劾、罢免程序,健全的检举、揭发、控告程序等监督规程,正确处理纪检监察对象主体地位和党员权利与党组织的权力的关系、纪检监察对象主体地位和党员民主权利与党内民主建设、纪检监察对象个体利益与党的整体利益的关系等;要加强纪检监察部门立法,规范纪检监察的权力运作,增加纪检监察权力运作透明度。最后,要保障党员群体对党内事务更多的参与权、管理权。十四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曾明确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与成员的民主权利。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参与权。”拓宽党员参与渠道,赋予党员更多的参与权利,一方面可以集思广益,集中各种精英力量,保证路线、方针、政策的客观、实际、可行;另一方面,广大党员群体的参与可以加深其对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与领悟,确保对执行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与自觉。任何阻碍广泛参与的行为都可能导致“闭门造车”、主观臆断的局面。因此,必须最大限度地鼓励党员参与,更好地保证党员的主体地位与民主权利。
(作者系中共盐城市纪委副书记)
责任编辑:张功杭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