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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2014-06-23蒋福元

企业导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治化依法治国

蒋福元

摘 要:在依法治国大的时代背景下,高校依法治校,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是大势所趋。但是由于“官本位”、法律意识欠缺、“维稳”等因素,导致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实施遭遇困境,需要从推进民主管理、落实救济制度和程序合法上加以破解。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化;权利本位;程序合法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高校学生管理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在法律法规精神指导下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体系,从而建立合理的权利结构形式和制约机制,以限制和正确运用学生管理权力,实现管理行为的规范,管理结果的有效,逐步实现学生民主的法治化,从而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1]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势在必行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统领全局。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党和国家治党治军治国的基本方略,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不禁止即可为,法不授权不可为”成为人们普遍的常识。高校推进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理念在高校中的具体体现,是切实维护高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在迈向现代大学的路途上,走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大学生权利意识觉醒。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社会思潮的多元化,以及网络形成的信息即时共享,促使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觉醒。他们不再被动地接受高校的学生管理,他们需要更多的参与到高校管理中来;对于不符合切身利益的管理措施,需要发出自己的声音;对于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需要寻找各种维权途径。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困境

(一)“官本位”意识浓厚,“权力”大于“权利”。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体制下所形成的“官本位”意识,并没有伴随着封建体制的瓦解而消除,它还植根于人们的内心,拥有肥沃的“土壤”。高校的行政体制及行政级别,在高校去行政化的呼声中,仍然未能撼动,就说明了“官本位”仍然很顽固。因此,在高校在推进教育教学过程中,对于学生管理,表现出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展现出更多的“权力”意识,而学生更多是“被管”、“被教”,主体地位不明显,“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二)学生管理者和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欠缺。学生管理者在“师道尊严”的传统思维下,凭借着拥有的管理权限,在经验的主导下,习惯于“命令式”的管理,对于只要能达到管理效果的方式或方法,不论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违反人性的基本原则,都有可能使用和采纳。

大学生在“民不与官争”的传统思维下,对于学校加之于身的管理,一般都只会被动地接受,甚至是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么是不知道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权益,要么是顾虑维护自身权益有可能付出更大的代价,而不了了之。

(三)“维稳”思维优于“法治”思维。高校如同社会,稳定压倒一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高校的考核检查中,安全稳定属于一票否决。因此,当高校在教育教学、招生就业、图书采购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诱发学生安全稳定事件时,一般情况下,是不愿意看到学生通过上访或上诉等正常的申诉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使学校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的。通常情况下,学校会动用辅导员、学工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多种群体,开展学生的安抚、劝导,同时许之以令学生满意的解决措施来化解危机,维护稳定。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路径

(一)树立“权利本位”理念,推进民主管理。高校去行政化、去“官本位”,树立“权利本位”理念,是高校存在并发展的应有之义。学生权利保护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基本义务和重要组成,高校不仅仅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更是在为中国培养现代公民。因此,只有高校自身做到懂得权力边界,知晓义务范畴,才能培养现代公民。

另外,法治化的核心是民主。推进民主管理,在学生管理上更多是提高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参与度。在学校法律法规的制定前,可以广泛吸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在法律法规执行中,可以建立学生监督体系,确保执行不走样;在法律法规执行后,告之学生申诉的渠道和维权途径。

(二)开展法制宣传,落实救济制度。高校应在大学生中开展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的使作是基于高校作为服务机构,理应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和后勤安全保障服务,其和学生之间是买方和卖方的契约关系;《行政诉讼法》是基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当学生觉得高校学生管理上侵犯了自身的权利时,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维权。其次,“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这两句精辟的法律格言告诉我们无论何种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就一定要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相依托。[2]因此,高校必须落实救济制度,具体来讲就是:听证制度和申诉制度。对于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广泛听证;对于校内申诉要广泛吸纳学生代表进入申诉委员会,一旦学生对于学校的处理不满,要及时启动申诉程序;对于校外申诉即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告之学生途径及方法。

(三)坚持“程序合法”,以法维稳。“只有公正的程序,才具有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高校在教育教学、招生就业、图书采购、奖学金评定、贫困生资助等领域,都能尊重已有的法律法规,遵照既有的程序,一步一步按程序办事,那么最终的管理结果也必定会得到绝大多数学生的支持,即使有少部分学生不满意,向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分申诉,但是学校做到了程序上无瑕疵,也自然不用担心会被追责。

参考文献:

[1]柴中梅.对高职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3(8):207.

[2]许晓玲,何东平.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视野下的学生权利保护——以学生的个体权利为主要视角[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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