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有效性评价:理论框架与实证检验
——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例
2014-06-22罗必良钟文晶
罗必良 凌 莎 钟文晶
问题的提出:如何评价制度
英国思想家洛克曾设想过一种“没有制度,只有个体的人以及个人的偏好和技术”的自然状态。从这种状态出发,经济学家通过对经济系统演化的思想实验,研究如何出现了货币、银行、产权、竞争性市场、保险合约、政府等,并由此对制度的起源与功能进行了广泛的讨论。①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的演化类似于物种进化,必须解决系统进化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肖特将导致制度起源的主要问题归为四类,即协调问题、囚徒困境问题、保护既得利益问题、合作博弈问题。②每类问题都相应派生出对某种适应性特征的需要,即对社会制度的需要。由此,制度的重要功能就在于以最少的社会资源解决相关问题,以促进社会经济系统的有效运行。
制度评价涉及两个基本问题:第一,为了解决某类问题,可以选择不同的制度。如果存在目标的一致性,制度的优劣是可比较的。例如,科斯对企业性质及企业与市场的相互替代和外部性问题的研究③,均是基于交易成本最小化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取向而言的;诺斯所揭示的制度变迁的动因,也是基于制度目标的一致性假定④。但事实上是,不同的制度选择可能意味着目标的不一致。第二,制度评价的困难在于,一方面,一项制度安排内含的目标可能是多重的,权衡不同目标来评估其绩效则可能面临偏好性选择问题,而这种偏好性选择及其评估极可能导致制度强制与制度歧视;另一方面,由于制度具有目标指向性,而对包含不同目标的制度安排进行比较评价,并非一个简单的福利效果或者经济绩效问题。所以斯密德强调,好的制度或有效率的制度还应该包含自由、民主与全体一致性。⑤
本文的目的是基于文献回顾,从中梳理出“制度观念—制度目标—制度响应”的制度评价范式,并由此讨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有效性问题。
制度评价的分析框架:制度观念—制度目标—制度响应
(一)观念与制度:简要的文献说明
大量的历史事实和丰富的现实经验表明,许多国家为了解决相同的问题,选择了不同的制度,即便选择同样制度框架的国家,也出现了发展轨迹的差异。
为了解释上述现象,一种基于文化维度(主要指价值观、信念、道德伦理)来解释国家和地区发展差异的思潮,正在逐步成为学术主流。“观念塑造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命题。早期的经济学家凡勃伦发现,社会经济变迁的背后是人们思想习惯的演变,制度既是思想习惯发展的结果,又随思想习惯的改变而演化。⑥在韦伯看来,资本主义革命不是由源源不断的工业投资所引致的,而是由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精神所造成的。⑦哈耶克认为,人的行为既具有遵循某种行为规则的特征,又受着他自己所持有的观念的引导;观念对行为的引导将居于优先地位,并将引导人们去改造同其观念不符的行为规则。⑧诺思则强调制度变迁有两个源泉,即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动与行为者偏好(包括价值观)的变化。但他强调,即使两个社会面临相同的相对价格变动并且建立起大致相同的初始制度,这两个社会仍然会在随后的变迁过程中,因文化传统和价值观上的差别而走上不同的道路,演化出相距甚远的制度安排。⑨格雷夫论证了“理性的文化信念”对一个社会的制度框架的形成与演进所产生的决定性作用。这种理性的文化信念一旦形成,为该社会每个人所知,则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博弈中具有自我实施的特点,因而决定了每个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并进一步决定该社会的组织方式和制度选择。⑩
(二)社会观念与主流观念
在一个稳定的社会中,一定存在一套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思想观念,即所谓的社会主流思想观念。但是,并非每一位社会成员都能清晰地、明确地表述自己的思想观念;对于社会的主流思想观念,更非人人都有能力进行概括、表述和施加影响。由此我们将社会成员分成两类:一类为社会大众,另一类为社会精英。这两类人都参与了社会主流思想观念的形成,但他们在个人能力和对主流思想观念的影响上则有很大差别。
在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中,人们总是需要有一套思想观念用来安身立命。对于社会大众来说,他们既缺乏思想观念的创造能力,也缺乏阐述和传播思想观念的能力。他们的思想观念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世代相传的社会习俗、习惯及对文化传统的学习,另一方面来自社会精英对文化传统的阐释和对新思想观念的倡导。社会精英是一群有能力明确阐述并广泛传播自己的思想观念的杰出人物,故他们也是社会主流思想观念的阐述者、传播者、批评者或革新者。因此,当社会处于稳定时期,社会的主流思想观念通过精英人物的阐述和倡导,得以广泛传播和延续下去。当社会进入一个新的环境之中,面临新的问题,而社会原有的思想观念又不能应付此种新环境和新问题时,则社会的主流思想观念就面临革新。此时,新的精英人物便应运而生。精英人物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主动创立、倡导或传播某种思想观念,因而影响到社会主流思想观念的形成与演变;第二,主动将某种思想观念应用于社会实践,因而影响到社会制度的变迁。问题是,社会精英提出的新思想、新观念,可能有多种,某些甚至可能彼此相互冲突。在这些新的思想观念中,哪一种将成为社会新的主流思想观念,则最终由社会大众作何响应、如何评价而定。
因此,一套观念要得到社会大众的信任和认可而成为主流观念,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在社会大众的心目中,提出和倡导这套观念的精英人物应是可以信赖的人,能够解决社会面临的问题,具有广泛的号召力;第二,这套思想观念应同社会的文化传统有内在联系,能够从社会大众的传统文化资源中找到支持的力量。
(三)制度目标、制度构建与制度响应
社会的制度安排是社会精英和社会大众为实现某些认同的价值目标,所共同选择的一套组织社会活动的规则。这一选择过程表现为社会精英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博弈过程。首先,社会精英按照其偏好和思想理论设计出实现其价值目标的制度安排。其次,社会精英还希望,在环境、资源、知识等约束条件下,所设计的制度安排在协调社会成员的行动以实现其所偏好的价值目标时,应尽可能降低交易成本。不过,社会精英追求的目标不一定是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而可能是其偏好的特定价值目标最大化。第三,社会大众对精英人物提出的价值目标和设计的制度安排进行评价并做出支持还是不支持的反应。当某种制度安排在社会精英与社会大众之间构成纳什均衡时,这种制度安排就可以在社会内部建立起来并维持下去。
因此,制度安排的内在逻辑是,社会精英代表着、主导着主流思想观念,决定着制度安排的建构行动,并在通过制度安排服务于主流价值目标实现的同时,能够赢得广泛的制度响应并使之内生的交易成本最小化。
(四)制度响应及其评价:产权制度的社会认同
社会的制度选择作用于经济领域通常表现为产权制度。一般地,每个社会都必须解决其社会成员之间因稀缺资源的使用而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人们为解决这类冲突往往借助某些竞争规则或社会规范,这些规则便是新制度经济学所谓的产权。
在国家状态下,由精英集团所构建的产权制度尽管可以依靠法律赋权的强制性得以运行,但强制性的界定、实施及其保护是需要支付成本的。显然,其成本的高低与社会认同紧密关联。因此,社会认同与制度响应对产权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行为发生学意义。
第一,社会认同是产权的一种表达方式。产权可以用法律赋权来表达,强调正式的、外生的制度权威性;产权也可以用个人行为能力来表达,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成为分配法律界定之外的剩余权益或者非法攫取产权权益的手段;产权还可以用社会认同表达,社会认同是内生制度,是社会成员的主观博弈均衡,产权主体以社会认同的方式行使权利,能够有效降低产权行使的交易成本。
第二,社会认同代表着产权权益的合理正当。法律赋权的前提是权益的“合理正当”,然而合理正当的评价标准是什么?不同的产权制度及其目标,如何表达不同参与主体的“集体偏好”?显然,一致性的集体同意或者社会认同,是一种恰当的判断标准。其一,它能够保障每个参与主体的偏好性满足;其二,它能够体现参与者的自愿性与契约性。所以,社会认同程度(后文的计量分析将用“满意度”表述),从主观契约论角度来看,可以视为产权权益是否正当合理的一种测度标准。
第三,社会认同的修正性作用。产权来源于“法律界定”,然而法律制度总是存在不完备性与不一致性等问题。这种不完备与不一致必然导致行为主体在产权实施过程中发生纠纷。显然,那些被社会认同的权益往往因为其正当合理性而能够得到恰当的尊重。关键在于,一旦社会认同与法律不一致甚至冲突积累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倒逼法律的修正,以使法律赋权更具正当合理性。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宏观评价
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集中表现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经营制。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家庭承包制度,二是家庭经营制度。
(一)家庭承包制度:公平目标与土地保障功能的强化
中国“重农抑商”的传统和严酷人地关系所形成的生存压力,使得农地不仅是重要的国家资源,也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形成了特殊的农耕文化传统。农地特殊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特征,决定着我国村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自治传统。村落作为以血缘、亲缘、地缘为纽带所形成的社会自发组织,具有重要的产权含义:产权界定与排他性保护功能。村集体对农地的保护不仅体现在产权界定和排他性保护的经济功能上,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在人均农地资源极少的小农经济社会,农民的理性原则是以生存安全为第一,而不是追求收入的最大化,土地均分成为了农民克服生存压力的一个集体回应。
除了上述“历史基因”之外,土地“均分”制度还得到两个因素的强化。一是制度观念的转变。人民公社的低效率以及经济的短缺与食品的匮乏,特别是核心人物的更替(1976年毛泽东去世与1977年邓小平再次复出)以及相应意识形态的修正,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终于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得以实行并相继获得政治鼓励与法律保障。由此,国家开始从通过政权内卷化而对农村经济无所不在的介入与控制状态中逐步退出,以此换得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监管系统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以及上缴之余资源的剩余索取权。于是,家庭承包经营成为农村制度变革的基本取向。二是制度环境的约束。土地对于农民兼具生产资料及社会保障双重功能。但是,一方面由于城乡隔离使不断增加的农村人口滞留于农业,导致了人地关系的不断恶化,另一方面由于国家经济能力的弱小难以承担农民的社会保障,这就使得土地承担的福利保障功能大大高于其生产功能。因此,家庭承包制不得不选择了“均分制”。
以农地均分为特征的家庭承包制获得了举世瞩目的制度效果,但同时也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在家庭承包制的实施过程中,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普遍表达为社区集体的每个成员都天然地均等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利。为了保证产权分配(界定)的公平性,从初始的按人(劳)均分土地使用权,到一次又一次地因人口变化而重划土地经营权,追求产权界定公平的调整永无休止,从而隐含着重大缺陷。笔者于2011~2012年对全国890个农户的抽样问卷调查的结果表明,农户的平均承包耕地面积为7.19亩,地块分散为5.08块,土地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保障品”。因此,家庭承包的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了农民土地的赋权公平及其福利保障,而不是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的改善。
(二)家庭经营制度:效率目标及其可拓展空间
农业生产是通过利用有构造的生命自然力进而利用其他自然力的活动,是一种以生命适应生命的复杂过程。因此,农业活动的主体必须根据生物需要的指令来做出有效反应,而且由于生命的不可逆性所内含的极强时间性或生命节律,决定了农业组织必须要比工业组织更具有反应的灵敏性与行动的灵活性。这种灵敏性与灵活性所带来的生产不确定性,需要有灵活的信息决策机制,由此决定了与之相对应的经济组织不可能是大规模的。应该说,就生产效率目标而言,家庭经营具有天然的合理性。
农业家庭经营源于人民公社体制的变革。公社体制的核心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合一,表现出“集体经营”的特点;家庭承包制是在保持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营主体由“农户”对“集体”的替代。这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主体替代,而是具有重要的制度变革价值。经营主体的变化具有如下重要的制度含义:
(1)赋予农户以“承包经营权”。第一,明确了由集体的成员身份所表达的承包权,从而使农民获得了真实的财产性权利;第二,确立了以农户为单位所获得的独立经营权,从而大大改善了产权的排他性及其生产性努力;第三,家庭经营更适宜于农业生命特性所决定的现场处理要求,大大降低了组织管理成本。
(2)重新发现产权细分的制度潜力。尽管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分离促成了家庭经营主体地位的确立,但农地分散化与细碎化的经营格局使得家庭经营几乎不具有任何规模经济性,并进一步导致了农户的兼业化、劳动力的弱质化、农业的副业化。但是,承包权与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尤其是经营权的进一步细分,则将大大扩展农户产权配置及其效率改进的潜在空间。特别是,一旦发生农地经营权流转以及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卷入分工,情形将发生根本性改观——家庭经营的实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在封闭状态或者交易成本很高的情形下,自给自足的家庭经营是一种均衡;如果农户能够有效地雇佣劳动(作为“代营”的经理人与作为“代耕”的农业服务),家庭经营就转换为生产大户或者家庭农场,从而形成内部分工;如果农业专业服务市场具有较高的交易效率,那么家庭经营的业务外包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因此,不能将家庭经营视同于小农经营,因为前者既可以通过扩大土地规模走向规模经营,也可以发挥其比较优势参与农业分工而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积极因素与重要组织资源。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微观评价:基于农户满意度的计量分析
(一)分析视角
制度的社会认同或者社会响应,需要可操作的评价方式来表达,其中,满意度评价是一种简洁而经济的评价方法。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农户,而农户满意度是农户比较期望收益与实际收益的时候产生的一种情感反应,因此认识和理解农民的制度响应及其满意与否,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第一,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公平和效率的统一。一方面,作为国家赋权的土地承包制,均人均田体现了公平原则,是保护农民权益制度目标的具体表达;另一方面,独立的经营权降低了监督费用,体现了效率原则,目的在于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此,农户对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满意度评价可以细分为家庭承包制和家庭经营制两个方面。第二,制度绩效的评价不仅取决于制度安排本身,也依赖于制度响应的主体特征,同时与制度运行及其主体所处的环境紧密关联。因此,本文对于农户满意度评价的度量从制度安排、运行环境以及农户家庭禀赋三个方面来进行。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本文数据来源于笔者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进行的全国抽样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剔除数据缺失过多的问卷,最终得到有效问卷890份。
从表1可看出,样本农户呈现出明显的特点:第一,小规模与分散化经营。户均农地(含水田、旱地和菜地三种类型)仅为4.78亩,且分散为5.00块。第二,家庭经营非农化。一是纯农业劳动力占家庭劳动力的比例只有36.48%;二是农业经营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仅为46.06%。
表1 样本农户的基本特征
从表2可以发现,87.40%的农户对家庭承包制表示满意,而对家庭经营制的满意度只有74.00%。不同的区域与不同的农户类型均表现出一致性。可见,农户对家庭承包制赋权公平性目标的满意度,要明显高于家庭经营制所表达的效率目标。
表2 农户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满意度(%)
(三)计量模型与因子分析
选取二元Logistic模型作为本文的计量模型:
pi=F(z=1|yi)=1/(1+e-yi)
其中,pi代表农户i对制度满意的概率;F代表给定一个yi值,农户表示满意的概率。Z是可以取值1或0的随机变量。
上式经整理得:
e-yi=(1-pi)/pi
故有:
yi=Ln[pi/(1-pi)]
由此Logistic模型转化成一个线性估计模型,其形式为:
yi=Xiβ+μ
其中,Xi是影响因素向量,β是待估计系数。
本文对家庭承包与经营制度的满意度分设为两类因变量:y1=农户对家庭承包是否满意,y2=农户对家庭经营是否满意。并将“是”和“否”分别赋值为“1”和“0”。
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农户禀赋特征(x1,…,x7);二是农地制度特性(x8,…,x19);三是制度环境,包括社会保障(x20,x21)、市场环境(x22,…,x25)以及公共服务(x26,…,x32)。
鉴于涉及的影响因素众多,应用SPSS20.0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运用最大方差法旋转,按照特征值大于1的原则将32个观察项整合为14个主因子(见表3)。结果显示,KMO值为0.640>0.5,Barlett的球形度检验sig为0.000,可以进行因子分析。
(四)模型估计结果及其分析
运行SPSS20.0对模型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得到计量结果如表4。
计量结果表明,赋权公平的价值取向与农地均分的产权安排,获得了农民普遍的社会认同与制度响应。进一步观察表4可以发现:
1.土地调整降低了农户对承包制与经营制的满意度评价。土地调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土地的重新调整能够改善农户赋权的公平性,但另一方面却会降低农户土地经营预期的稳定性。由于土地经营权依附于土地承包权,因而对不稳定的经营制的较低满意度,必然会影响到对承包制的评价。与之相类似,土地的小规模及其细碎化也会降低农户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满意度。
表3 变量、含义及其因子分析结果
注:大调整是指村委会将所有农户的承包地全部打乱重新分配(按家庭人口重新分配);小调整是在部分农户之间实施的农地的多退少补(基本原则是增人增地、减人减地)。
表4 回归结果
注:*、**、***分别代表10%、5%和1%的显著性水平。
2.土地质量的好坏对农户的制度评价具有显著影响。一方面,家庭承包权所内含的土地均分,不仅仅是承包面积、地块远近的公平赋权,更重要的是农地质量好坏的公平享益。因此,土地质量的提高,会提高农地赋权的产权价值,从而改善农户对家庭承包制的制度响应。另一方面,农地经营权决定着农户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的使用、收益及其处置的权益。在农用范围内,土地质量对于农户的经营权运作具有重要意义,它既可表达为土地的利用效率,也可表达为农地经营权流转中的级差地租。
3.政治资本、社会保障以及劳动力弱质化,均会显著影响农户对家庭承包制的评价。(1)政治资本对农户满意度的影响显著为负。可能的原因是:第一,农户家庭中出任“干部”的人数越多,以农业人口为基准所能够分得的土地会越少,显然会对“人动地动”的均包制产生不满意;第二,拥有政治资本的农户在乡村社会利益再分配的过程中能够获取比较优势,但是在土地均包之“乡规民约”的制度框架下,这一比较优势难以转化为歧视性赋权与含租产权,所以,拥有政治资本的农户倾向于对“均包制”表达不满意。(2)社会保障对农户满意度的影响显著为负。家庭承包的制度核心是土地的福利性赋权,但社会保障所生成的对土地福利功能的弱化与替代,使得农户对土地均包制的满意度下降,这也说明农地赋权的制度目标将面临着重大转变。(3)家庭劳动力的老龄化与妇女化所表达的劳动力弱质化,意味着农户对土地的生存依赖,因而土地均分的保障性赋权能够获得农民的积极响应。
4.土地资本化、种养能力以及购销服务均能够显著提升农户对家庭经营制的满意度评价。要强调的是:第一,由农地经营权的出租、转让、入股以及抵押所表达的土地资本化,能够有效改善农户土地的财产性收益,因此,家庭经营制度在市场化情景下能够得到农户的积极响应;第二,集体所提供的农资采购与产品销售服务,能够提升农户的市场参与能力,降低农户的交易成本,进而可以有效增加农户土地的经营性收益。因此,农业市场的组织化与服务化,能够改善农户对家庭经营的制度响应。
余 论
一项“好制度”必须满足几个基本要求:一是服务于主流价值目标的实现;二是能够获得法律赋权所表达的正当性;三是能够获得行为主体的社会认同与激励响应。
已经运行了三十多年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无论经历了怎样的制度变迁与调整,其制度目标却始终没有发生改变:一是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二是改善农业的生产效率,确保农民增收和提高经营者收益。为了维护和实现制度目标,制度安排的内核与底线同样被始终坚持:一是始终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二是始终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三是始终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四是始终严格保护耕地并强化农地用途管制。
不仅如此,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还不断得到法律和政策的强化。(1)强化农户的产权主体地位。中央1982年的第一个“一号文件”,明确肯定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以来,中央政策文件更是反复强调土地确权到户并保护农民财产权利。2002年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则以法律的形式将农民的土地权利确立下来。(2)强化赋权的稳定性。1984年中央第三个“一号文件”确定了承包给农民的土地15年不变,1993年的“一号文件”则将承包期延长到30年不变。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强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事实上,农民土地的确权登记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部署。
由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在保障国家农产品供给安全的同时,兼顾了农民的利益,实现了微观主体经营目标与国家宏观政策目标的“激励相容”,从而赢得了农户较高的满意度评价。应该说,中国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总体上是成功有效的。
但是,不能忽视计量分析结果所表明的问题及其政策含义:
1.关于农地调整问题。通常认为,对于农民来说,土地不仅是生产要素,也是财产权益,同时还具有多重的福利保障功能,这在传统的农耕社会具有一致性。尤其在人地矛盾极为紧张、土地生存依赖甚为显著的情形下,土地的福利性赋权及其“均分”以及为了保证公平性的产权调整,往往成为制度维护与制度实施的重要路径。然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以及要素流动的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中国农村的情形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工业化与非农产业的发展,使得农民的农外就业机会增加,土地对农民的就业保障功能逐步弱化;二是城镇化与人口的自由流动,使农民的农外选择空间不断扩展,人地矛盾已经逐步松动;三是农地经营权的流转及其产权市场的不断发育,农地的财产性功能不断突显。因此,如果说土地的福利性赋权及维护公平的产权调整能够满足生存性农民的制度响应,那么,对于谋求市场化收益最大化的经营性农户而言,土地的财产性赋权及其稳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实证分析支持了上述判断。第一,无论是家庭承包制还是家庭经营制,稳定地权能够改善农户对制度的满意度;第二,社会保障程度的提升、对小规模承包经营的不满以及由土地资本化所引发的制度认同,均表达了农民对土地福利赋权转向土地财产赋权的诉求。
2.关于农业服务化问题。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如何与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农业经营制度面临的重大问题。现行政策一直在鼓励农地经营权流转并向生产大户集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联结农户、订单农业等多种创新实践。但本文的计量结果表明,农户参与合作社并没有改善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认同与响应,但提升种养能力与改善购销服务则能够显著增进农户对家庭经营制度的满意度。正如前文已经阐明的,农户经营权的细分与农业分工的参与,能够大大改善家庭经营的适应性与运作空间。一旦农户由小而全的封闭式的家庭经营转向从市场购买中间品服务,家庭经营就能够卷入社会化分工并扩展其效率生存空间。比如,在农户的水稻种植生产中,多数农艺与生产环节是可以分离的(或者说可以作为中间性产品)。其中,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农产品的运销可以委托给专业化的运销组织,育秧活动可以独立分离由专业化的育秧服务组织提供,整地、栽插、病虫害防治、收割等生产环节亦可以向专业化的服务组织外包。关键是发育农业服务特别是生产性服务市场。尽管农业生产存在信息的不规则性,但专业化组织具有信息搜集与处理的比较优势;尽管存在服务质量的考核困难,但专业服务形成的资产专用性与服务市场的竞争,能够有效减缓监督成本问题。关键是,农事活动的分工与服务外包的可能性及其效率,与服务市场的规模密切相关。假如众多的农户能够将某个生产环节外包,从而构成一定的总需求规模,提供相应中间性产品即专业化服务的承接主体就能够获得进入的规模经济性,由此而形成的分工经济即可带来合作剩余。在这种情形下,家庭经营就能够便利地分享分工经济。因此,家庭经营既可以通过扩大土地规模来改善农场组织内部的“土地规模经济性”,也可以通过农业生产性服务的纵向分工与外包来实现外部的“服务规模经济性”。
因此,“制度观念—制度目标—制度响应”的内在逻辑所决定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其本质特征可以表达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规范土地用途管制权、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强化农民土地财产权、盘活农户土地经营权。由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与创新的空间就集中表现为承包权的财产赋权、经营权的产权细分、经营主体的生成培育、分工深化机制以及经营体系的创新。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产权分立、多元经营、管住用途”为主线的制度内核,有可能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制度的基本架构。[本文受到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中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项目号:IRT106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农村土地与相关要素市场培育与改革研究”(项目号:71333004)和广东省宣传文化人才专项资金(2013-21)资助]
①[英]洛克:《政府论》,刘晓根编译,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58~63页。
②[美]肖特:《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陆铭、陈钊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76页。
③Coase, R., “The Nature of the Firm”,Economica, 4(4),1937,pp.386~405.
④North, D.,StructureandChangeinEconomicHistory, W.W.Norton & Company Inc.,1981,pp.1~20.
⑤[美]斯密德:《制度与行为经济学》,刘璨、吴水荣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116页。
⑥[美]凡勃伦:《有闲阶级论》,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38~145页。
⑦[德]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陈平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
⑧[美]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8页。
⑨[美]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23~139页。
⑩Greif,A., “Cultrual Beliefs and Organizations of Society: A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Reflection on Collectivist and Individual Societies”,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 102(5), 1994,pp.912~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