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直接税减少百姓“税负痛苦”
2014-06-14贾康
贾康
随着国内民众“纳税人”意识的提升,近年关于税收、税负的议题,不断地引起了很高程度的社会关注。不久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报告提到“中国人均税负近万元”,再次成为牵动人心、见仁见智的热议话题。在今年的两会上,亦常有人提起种种看法。在此,愿以本人作为研究者的分析认识参加讨论。也有几点看法以飨读者。
第一,所谓“人均税负”,实指政府财政收入的人均量值,或可称为“人均财政收入”。因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是税收,政府全部收入与GDP之比,通常在广义概念上被称为“宏观税负”。那么把政府收入分摊于全体社会成员,引出“人均税负”概念,学理上按说也并不为错,但就此概念对百姓的感受而言,却与“人均财政收入”的表述发生了重大区别。究其原因,应指出把税收“负担”概念量化到具体的每一个人,很容易引发民众的“税负痛苦”或“税收厌恶”。
第二,“宏观税负”,它反映的是某一经济体在特定发展阶段、特定经济体制和财税制度之下的政府资源(财力)集中度,可藉此具体分析该经济体“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财政分配相关特点和政府作用空间。如以这一指标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口径作国际比较,可知我国目前水平不超过35%,属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明显低于发达经济体,不存在宏观税负过高问题。
第三,应当说,把“宏观税负”量化为“人均税负”这一指标的实际意义不大,还容易生发误解。因为原因主要有:一是从直观形式看,我国从居民个人那里直接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目前阶段还不足一成,即十成政府收入中,九成以上是以各种方式从企业那里征收的;二是从实质问题看,总体税负的归宿也绝不应平均地落于全体社会成员,而应当高低不同,体现税制和财政分配(转移支付等)合成的应有的“抽肥补瘦”再分配功能。具体分析则应当指出,企业缴的税,最后的税负归宿并不一定就落于企业自身,除企业所得税这种直接税基本上无转嫁机制之外,还有形式上由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会依商品的供求弹性与市场竞争关系而发生较复杂的转嫁。经分析表明,大部分流转税是最终由消费者负担的,所以流转税因其税负可转嫁的特征而被专业语汇称为“间接税”(也就是说间接地相关于税负归宿人)。于是,我国由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特征所形成的税收负担归宿的格局与特点,便成为 对“税负压力”问题作出理性分析认识的关键点。
为了回应公众诉求,降低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随着经济发展、收入水平提升和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凸显,我国在总体税制结构中应适当地、逐步地提升直接税的调节作用,以及提高直接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这显然更加符合现代国家治理与现代财税制度的要求,十分有利于社会和谐和使全体成员更好地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