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展动态
2014-06-13董佳铭
董佳铭
[摘要]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GAAP)都要求承租人将租赁行为分为融资租赁模式或是经营租赁模式。然而,企业偏向于采用模糊租赁合同等方式达到表外融资、粉饰经营情况的目的,从而使得财务报告在租赁行为信息的披露上失去了透明性和可比性,影响了财务信息使用者的投资决策。文章追踪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目前正在联合进行的租赁准则修订活动,并探讨有关准则在我国的适用性。
[关键词]租赁准则 征求意见稿 传统租赁 经营性租赁 融资性租赁
一、租赁历史及租赁分类
租赁泛指在约定期间内出租人让渡资产使用权予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王冰、胡海峰,2005)。美国租赁行业经过了六个发展阶段:传统租赁阶段、简单融资租赁阶段、创造性融资租赁阶段、经营性租赁阶段、专业市场细分化阶段和成熟阶段。笔者将目光锁定于传统租赁(广泛被称为“经营租赁”)、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这三个核心词汇上。
我国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的基础是将租赁业务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种类,再对两种租赁采取完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传统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在会计上的处理又统统归于经营租赁的处理方式,导致了传统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往往被混同,一并被归为经营租赁这个概念,其实两者之间具有很大的特征差异。
二、租赁会计现状及挑战
在IASB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 17)以及FASB制定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3号——租赁会计》(SFAS 13)中,对于租赁业务目前都根据业务特征划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计量模式。基于承租角度,融资租赁模式下的标的资产需记入资产项目,同时需要确认与融资租赁相关负债项目,并类比自有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经营租赁模式下资产则不需要记入资产项目,也不需要计提折旧,只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大的经营租赁负债。这种会计处理差异,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模式的传统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主要)成为一种很好的表外融资方式。管理层一方面可以进行筹资活动,另一方却不必反映租赁资产负债,使得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资产、负债小于企业的实际金额,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邹纪元,2013)。
IAS 17为了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采用了一些办法:(1)租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绝大部分”(for the major part of)。(2)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amounts to at least substantially)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3)租赁到期可执行收购价格“远低于”(suf-ficiently lower than)到期公允价值等判定标准。由于这些标准采用的是定性描述,并未给出判断所需的明确数量范围,使得财务报表编制者具有了相对宽泛的主观判断空间,为承租人模糊租赁实质、自主选择融资租赁模式和经营租赁模式提供了交易安排的机会(王鹏,2003)。
相对于IAS 17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界限不清,FAS 13采用了明线规则(bright-line rule)来规定融资租赁的判断条件,如果一项租赁至少符合了以下一个标准,那么承租人应该将这项租赁归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结束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租赁包括一份折价购买权的合同。(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预计剩余经济使用寿命的75%以上。(4)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少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王兆成,2003)。虽然FAS 13判断条件清晰是值得肯定的,但也难以避免财务报告编制者通过模糊合同条款,刻意安排交易类型来达到操纵租赁业务分类的目的。
不难看出,企业通过租赁交易安排来达到粉饰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的动机和条件均已具备,可以合理预见企业通过租赁安排进行表外融资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它使得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受到严重的侵蚀。IASB主席Hans Hoogerrorst也在2012年伦敦经济学院的演讲中指出:“尽管租赁合同通常包含着很重的融资成分,但绝大多数租赁合同并不纳入资产负债表。像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等,表外融资的金额相当可观。更为严重的是,提供融资的往往不是银行或银行的附属机构。如果公司为购买资产而以贷款的形式进行融资,贷款就会被记录入账。而称其为租赁后,它就在账簿上奇迹般地消失了。”正因如此,如今大多数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只能根据上市公司附注披露中有关经营租赁的基本信息,凭经验来猜测被隐藏起来的真实杠杆(金琴、乔元芳,2013)。
三、进行中的变革
面对日益高涨的改革呼声,IASB于2009年10月开始与FASB建立讨论小组联合开展“租赁计划”(leases project),针对现有租赁准则的问题开展讨论,其目的是开发一种适当的租赁会计新方法,确保将租赁合同内容完全反映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并且其租赁金额能够合理地确认与计量。经过了长达十个多月的讨论,IASB与FASB于2010年8月17日正式联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租赁》(2010)并公开征集意见,建议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所有租赁都要求确认为资产和负债,采用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租赁》(2010)中的建议,承租人应当采用资产使用权模型(right-of-use model)反映全部有形资产的租赁交易(不再区分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资产使用权模型认为租赁的实质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而取得了标的资产的部分使用权,因此在初始确认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基于现值反映取得的使用权资产(the right-of-use asset)以及与此相关的租金负债(liability for lease payments);后续计量时,承租人需要结合IAS 38在预计租赁期和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孰短的期间内,采用系统的摊销方法摊销使用权资产,同时也需进行价值重估和减值测试。对于出租人,根据与租赁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是否发生转移来选择采用终止确认法(derecognition approach)和履约义务法(performanceobligation approach)对租赁交易进行确认。终止确认法下出租人不再确认租赁资产,并在终止确认资产的同时确认应收租赁款和收入;履约义务法下出租人继续记录计量租赁资产,同时对租赁交易确认一项应收租赁款和未履约租赁负债;收到租金时,确认租赁收入,并冲减相应金额的未履约租赁负债。显然,终止确认法替换的是原来的融资租赁模式,而履约义务法替换的是原来的经营租赁模式。endprint
《征求意见稿——租赁》(2010)一出台,便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其中,最主要的反对意见有:(1)新的计量方法使得计量步骤极大复杂化。(2)忽视了租赁业务中小额、短期交易占主导的事实,过度增加计量成本。(3)过度资本化使得租赁交易的经济意义没有恰当反映出来,即没有区分原经营租赁模式计量下传统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区别,将传统租赁这一非融资性交易也进行了资本化。(4)承租人单一计量方式导致各租赁资产的实现形式不能体现。为此,IASB与FASB进行了后续问题的研究和讨论。经过长达两年的研讨修改,《征求意见稿——租赁》于2013年6月正式发布。
《征求意见稿——租赁》(2013)在原有基础上依据租赁期的长短是否超过12个月将租赁交易划分为长期交易和短期交易。通过第一部分的介绍,我们知道传统租赁的租期短,一般在12个月以内。由此可见,新意见稿放弃了对于传统租赁入表的要求,避免了过度资本化造成传统租赁非融资的实质扭曲的局面,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核算成本的急剧上升。至此,只有与融资性租赁性质非常相似的经营性租赁被强制要求入表。此外,针对原意见稿中承租人计量方式单一造成不同租赁资产的实现形式不能很好体现的问题,《征求意见稿——租赁》(2013)为承租人引入了双重方法(dual approach),即根据承租人对于标的资产的消耗份额、消耗特征的不同,将标的资产核算分为A类设备模式(type A:equipment)和B类财产模式(typeB:propey)。
直至今日,IASB和FASB已经就《征求意见稿——租赁》(2013)完成了为期3个月的意见征集,正在紧锣密鼓地召开数场公开圆桌会议来讨论收集到的意见以及是否对新意见稿进行后续修改,而租赁准则联合工作小组的下一步目标则是尽快确定新租赁准则的生效日期。可以预见,在生效日期的定夺上,又会带来利益各方新一轮的博弈。
四、我国租赁的现状及引入改革的适当性分析
加入WTO后,我们承诺我国的会计准则将加速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际租赁会计准则未来的修订极有可能被我国引进,那么这一“两租合一”的准则变革对我国是否有利,或者说是否适应于我国租赁行业目前的发展现状呢?笔者对此存在着深深的疑虑。
前文已提到美国租赁行业的发展经历了六个阶段,其中经营性租赁阶段大体是在20世纪70~8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的。无独有偶,美国会计准则在1976年将租赁交易计量模式区分为融资租赁模式和经营租赁模式,租赁交易量(特别是经营性租赁)增长速度显著提升,设备租赁渗透率从1982年的17.4%上升到2000年的31.7%。可见,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在会计上的区分,不可否认地对于租赁行业(特别是经营性租赁)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同美国相比,我国租赁行业起步较晚,第一家租赁公司于1981年成立,在此后的三十年时间里,国内租赁行业经历了起源、发展、动荡、复苏四个阶段,而直到1999年之后的两年,我国完成法律、监管、会计、税收的租赁行业四大支柱建设。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正式实施,对租赁也采取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二分法,国内租赁行业才算真正迈入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上来。虽然2001年以来我国的租赁行业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各种融资租赁的衍生形式极大地丰富起来,但仍然处于简单融资租赁阶段向创造性融资租赁阶段过渡的时期,现有的租赁渗透率也只是区区4.2%。
其实早在2010年IASB与FASB的第一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我国部分专家学者强调,如果我国引入新的准则将会对我国经营租赁造成极大的抑制作用。那么,在2013年新征求意见稿将大部分的传统租赁作为短期交易剔除出强制入表范围后,我们是否就能接受新租赁准则呢?答案明显是不!IASB联合FASB对租赁准则修订的大背景是美国及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的租赁行业已经高度的发达,传统租赁、融资性租赁、经营性租赁以及各种衍生租赁都已经得到了充分发展,租赁的渗透率已经到达了10%~30%的水平,而对于租赁准则的修订是为了规范目前被认为不合理的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处理,产生的影响有限,不大可能动摇租赁行业的根基和市场规模。而对于我国,租赁行业还在发展上升时期,仍然处于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为主导、其他衍生租赁为辅助的阶段,缺失了经营性租赁这一更高级、更具租赁特色的金融租赁方式。经营性租赁,同时兼有融资性租赁针对承租人个性化定制和传统租赁不必入表的优点,对于推广租赁在企业的运用和提高租赁渗透率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过早地引入新租赁准则,让经营性租赁失去表外融资的灵活性及其对其他行业的吸引力,势必剥夺经营性租赁未来在我国生根发芽的必备土壤,扼杀我国发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的可能性。如果毫无保留地引进西方的这一改革,必将使我国租赁行业受到较大的抑制影响。面对这样的局面,我们当务之急应该是积极参与国际租赁准则的修改工作,让IASB和FASB的联合工作小组听到中国方面的声音,了解中国租赁业发展尚未完善的具体国情,同时努力进行磋商协调,待我国经营性租赁业务发展壮大后,再引进与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会计制度。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