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冤假错案是怎样酿成的
2014-06-12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文/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历史上冤假错案是怎样酿成的
文/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检索、回放中国的古代历史,可以看出一部中国刑法史不仅是一部严刑峻法的刑法制度史,也是一部冤假错案不绝于记载的刑事司法史。在这种严刑峻法的社会政治制度背景下,刑事司法操作过程中众多冤魂头顶乌盆、枉遭处置,多少精英志士身首异处,多少草根民众鲜血四溅,演绎了中国古代一幕幕轮回不止的血腥图景。
鉴古警今,历史就像一个永不疲倦的老人,常常会以其饱经沧桑的经历,通过低廻哀婉的方式向后人诉说着几多悲哀、几多无奈,从而使得在绵延薪传的苍凉岁月中透露出我们这个民族曾经的灾难和苦楚。这种人类历史上少有的严刑峻法陪伴下的时常生产冤假错案的血祭历史,其中折射的深层原因,尽管已开始逐渐消退于历史的视野之中,但仍然依稀可见,从而成为我们这个民族需要自我反省和现代考古历历难解的千古悬案。
中国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属于政治类型的冤假错案,如岳飞、于谦、袁崇焕案等。这种冤假错案中的主人公可谓正道直行,竭忠尽智以事其君,然而,大忠偏偏遇上大奸,被小人谗言所间,信而见疑,忠而被谤,即使功劳盖世,仍可谓穷矣,以致身首异处,能无冤乎?其实在专制之下,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所谓间谍通敌、怀有异心、蓄意谋反,不过都是随手可拈的现成罪名;即使一时无法找到合适的罪名,情急之下,“莫须有”的借口总可以随时拿来搪塞一用,了无大碍。这一类冤假错案究其本质而言,由于与政治紧密相关已超越刑事司法实践的范畴,与正常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操作无关,可不在议论之中,权作忽略。
第二类属于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在中国历史上刑讯逼供几度成为合法的刑事诉讼必经程序,据清末沈家本所著《历代刑法考》的记载:“拷囚之事始于何时?书传未详。《月令》乃周末儒生所撰纂,疑周时即有是也。”由此可推测,大概在西周时期便有了刑讯逼供。自周朝以来,尽管历代刑事讯问中建立起了“先情讯、后刑讯”的制度。据《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在西周时期便有了审讯“五听”之规定:“以五声听狱诉,求民情。”先晓以利害,如若不老实交代且有重大作案嫌疑,就将刑讯作为获取口供的必要手段。由于有了法律的明文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便已是家常便饭了。当然中国古代的刑讯逼供蔚然成风与酷吏政治紧密相连。
在中国古代,酷吏政治也算是一大中国特色,以至于千古不朽之史家司马迁在《史记》中专列“酷吏列传”以作评说,从此之后酷吏就成为中国史家言说历史时不可或缺的一类特殊人物了。其实,早年的酷吏并非都是凶神恶煞,一般都曾属于忠于职守,信守法律之辈。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的条件下和适应中央集权政治的内倾式发展的需要,酷吏政治日益成为古代官场相互倾轧的常态现象。
西汉宣帝时,廷尉史路温舒在其所著的《尚德缓刑书》中历数暴秦具有十大弊政,指出正是暴秦时代严刑峻法,网密于凝脂,毒甚于秋荼,酷刑恶法施之于海内,是以赭衣塞途,冤狱满地,天下溃叛,由此揭示了暴秦灭亡的必然性。然而,汉承秦制仍任用酷吏,司法黑暗依然故我仍是。所以,路温舒痛心疾首地指出,凡为治狱之吏犹如身怀利器,必生杀心,是故必然“上下相驱,以刻为明”,“败法乱正,离亲塞道”。本来嘛,“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属”,所以治狱尤当慎重。然而专制社会必以威严治国,高压服人,让整个社会时时处于一种恐惧之中,方能镇住各路人马和平头百姓。由此,路温舒一语道破了当时治狱黑暗的真谛:“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这就是说,判案严厉的都能获得公道的名声,判案公平的反而后来多有祸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专制社会的恐怖之状不言而喻,令人不寒而栗。路温舒除了对狱政黑暗、用刑酷烈的现象进行痛斥外,还对造成冤狱的原因——刑讯逼供——表示深恶痛绝,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揭示。路温舒认为刑讯迫使罪犯编造假供,给狱吏枉法定罪大开了方便之门。正所谓“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可得”。严刑拷打,靠刑讯来逼供,“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示)之”,被迫造假。“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名义上是利用假口供向犯人指出犯了什么罪,晓以利害,要他服罪,其实这中间无疑已包含着“诱供”、“指供”、“问供”现象,以进一步陷人于罪。“上奏畏却,则锻练(炼)而周内(纳)之”,就是说:怕上级批不准,必须把上报材料和定罪报告写好,使“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其进路不过是:一、进一步对“人犯”进行刑讯逼供,以便取得更多的“罪证”,使“成练者众”;二是组织专案小组对材料进行精心加工,对报告进行周密推敲,以便使“文致之罪明也”,由此铁案如山,不可覆翻矣。
唐朝武周时期的周兴、来俊臣、索元礼之辈任意出入人罪,大兴冤狱。武则天篡唐建周后为了巩固其夺来的李唐江山,不惜放手任用酷吏,酷吏政治和特务手段由此应运而生以致兴隆。例如,酷吏来俊臣,不仅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通过“请君入瓮”刑讯“同伙”周兴,还专门撰写了空前绝后的《罗织经》。此书不仅是一本“刑讯经”、“整人经”,还是一本彻彻底底的“害人经”,其中所描绘的“凤凰晒翅”、“玉女登梯”、“仙人献果”、“突地吼”、“死猪愁”等刑讯逼供手法,绝对是汇集了人类到彼时为止的所有一切邪恶和残忍。来俊臣在审讯前一般先请囚犯们“参观”各种刑具,许多囚犯看后无不两腿发抖,冷汗直冒,精神崩溃。于是,酷刑之下,不患无供,自认其罪,可见,刑讯逼供的苦楚,完全造就了“暴力恐怖”在无辜者心中的恐惧并已植入其心底。正是刑讯逼供使得一段青史不知平添了多少冤魂,无论是正史还是野史都已无法一一列举冤者姓名,由此却道尽了中国古代司法领域的极其险恶。
第三类属于因法官刚愎自用、胡乱判决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由于中国古代未能建立起公正合理的诉讼机制,纠问式的法官独断案件的制度设计少了一个纠错机制。于是,为官者虽无私心作祟,但由于自信高人一等断案如神,于是刚愎自用也会冤案丛生。像明朝永乐年间苏州的熊友兰与苏戌娟一案中,无锡县屠户尤葫芦遭人杀害,县令过于执错,断尤葫芦养女苏戌娟与途中相识客商熊友兰通奸害命,杀父盗财,判定二人死刑。幸遇被百姓称为“爱民如子、包公在世”的苏州知府况钟,明察秋毫,为民请命,不辞劳苦,明察暗访,使真凶娄阿鼠最终落入法网,昭雪冤案。蒲松龄在《聊斋》记叙的清朝东昌的鄂秋隼、宿介与胭脂案,恰似熊友兰与苏戌娟案,其中冤屈又胜过该案。胭脂父亲被杀,县官疑是书生鄂秋隼所为,动用重刑屈打其成招,遂被问成死罪。后这一公案经济南府复审,太守吴南岱年轻有为,一见鄂秋隼心存疑惑,料不像个杀人凶犯。通过私访,获知浪荡子宿介觊觎胭脂美貌,曾逾墙侵入胭脂闺房欲强行不轨,随对宿介动刑,宿介熬不住刑,只得招供杀人。录下口供,铁案如山,无人不赞吴太守精明能干,宿介只等秋后伸颈待斩。然学使施愚山接过该案,硬是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破绽,查获了真凶毛大。当然,像清末光绪年间浙江余杭县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则更为复杂。豆腐店伙计葛品连暴病身亡,余杭知县刘锡彤公报私仇,移花接木,把杨乃武骗至县衙,严刑逼其供述与葛妻小白菜有奸,以“谋夫夺妇”拟定问成死罪。浙江巡抚杨昌浚明知此案有假,为保自己面子和众多参审官员前途,会同藩台、臬台蓄意抗命,不准小白菜翻供,复以“通奸谋命”定拟。幸恰遇清朝官场内部倾轧,据传得慈禧太后旨意而免罪获释。真是一曲冤歌传百年,长伴遗恨说“青天”。在这里也须加以指出,众多官吏的刚愎自用,胡乱判决也是跟刑讯逼供紧密连贯,不然没有人愿意将屎盆扣在自己头上的。
如果说,在人类的早期由于相对的历史限定和落后观念的影响下,不能建立起温和的刑法观念和严防冤假错案的底线还有某些合理的时空因果关系的话,以至于在当时的条件下即使不能予以道义上的宽容但也只能通过理性的批判作历史的了结。然而,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我们虽然已经告别了宗法专制制度,告别了蛮荒时代,但我们的时代依然无法彻底告别冤假错案的时常发生,对此我们是否也应当进行反思与自省,我们的血脉中是否仍然传承着祖先留下的挥之不去的“宁可判错,断不能放错”的错误司法观念。
意大利历史学家克罗齐讲过:“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其实评价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冤假错案总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历史上是如此,现实中也是如此。每一起冤假错案背后总有一个刑讯逼供的场景,总像阴云一样笼罩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上空,从而成为中国社会的一个诟病,也让中国的整个刑事司法领域集体蒙羞。尽管我们已经知道,在人类的刑事司法领域,还没有哪一个国家敢放言可以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没有哪一个刑事司法制度已经完美到可以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程度,更没有哪一个法官敢说他从来就没犯过任何差错。
然而,一旦发生冤假错案,不仅损害了国家司法公信力的权威,更侵害了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执法犹防冤假事,一案成错几家哭,甚至冤案后面尸骨枯。刑事司法领域一旦存在不公不正的问题,往往会通过口口相传或者媒体曝光被放大,从而引起社会对于司法环境的整体不良观感。细想之,办案者跟冤假错案的当事人也没有什么个人恩怨,为什么在没有可靠证据的情况下,想方设法通过刑讯逼供也得坐实罪名呢?
“专为深刻”的入罪思维习惯所然,当然背后可能还隐藏着政绩、治绩的追求。由此可以看出治狱之吏一旦忘记了恻隐之心,忘记了社会公义,恶法酷吏的思想观念随时可能死灰复燃。
往事越千年,萧瑟秋风今又是,换了人间。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产生恶法酷吏的历史土壤和环境并非可以在一夜之中得以全部消除。
一言而蔽之,我们的时代也只有时时以历史为镜鉴,方能杜绝历史上恶法酷吏现象的今天重演。对于冤假错案,如果我们不从历史文化和社会观念的深处进行考察和忧虑,恐怕我们还没有也不会真正地走出这一历史的阴影,还不能全身心地去迎接司法公正的时代到来,并以此去建设一个和谐美丽的新时代以致真正实现伟大的中国法治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