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预防的国际经验
2014-06-12张克
文/张克
刑事错案预防的国际经验
文/张克
刑事错案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信任,其预防和治理一直是困扰各国的法治难题。数十年来,各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争相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或者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DNA技术的发展及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DNA鉴定已成为现今科学侦查不可或缺的技术手段之一,也是预防刑事错案的有力武器。除了技术发展外,各国在鉴定制度、立法模式和证据认定等方面也探索了一系列预防错案的可行措施,下文主要对英国和美国的经验进行梳理,以求在批判吸收的过程中完善中国刑事错案预防治理体系。
英国:通过大案推动错案预防制度建设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健全司法体系的国家,其防治司法不公、错案丛生的历史经验也最为悠久。英国对待错案的核心策略主要是从错案防控入手,通过完备法律、建构制度以及变更程序等多个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发生的几率,实现其“接近正义”的司法理念和错案防治目标。
在英国司法历史中,错案的发生带来诸如严重侵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践踏法律尊严、使民众产生对司法及政府公信力的质疑等消极影响,但往往重大案件能够有效推动司法改革,为加强错案预防的制度建设提供契机和动力。
例如,英国刑事上诉法院的建立就是源于一场错案。1896年错判的阿道夫案在1904年因真凶出现而真相大白,引起了英国社会的轩然大波,后来英国议会于1907年通过了《刑事上诉法》,正式建立了上诉制度。该法创设了刑事上诉法院,从而取代了历史上的“刑事案件保留法院”。该法规定刑事上诉法院有权审理“基于事实或者基于事实和法律的混合对定罪提起的上诉,以及针对上诉人辩称其刑罚虽然合法但过于严厉而对刑罚提起的上诉”,这便改变了英国以往“一裁终局”的刑事审判制度。
死刑在英国的废除也与错案的频发密切相关。1949年的蒂莫西·伊文思案、1952年的德雷克·宾利案以及1955年被错误处决的露斯·埃利斯案,这三起无辜者被错杀的死刑案件引起英国社会广泛关注,导致社会上成立了“全国废除死刑运动”组织。在持续的努力推动下,1969年英国上议院以343票对185票通过了1965年的《杀人罪法》,从而彻底废除了死刑。
在公众对错案的抗议声中,英国司法界展开了对错案成因的系统反思。1977年菲利普皇家委员会成立,对当时轰动一时的麦克斯韦尔·康菲特错案进行调查,该委员会于1981年提交了调查报告,该报告最终认为,“现行法律中关于警察权力的规定过于分散和随意是造成警察滥用侦查权以致酿成错案的根本原因,因此,对警察侦查行为的限权和规制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随后出台的《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对警察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限制。
随着错案预防机制越来越健全,也有更多的错案逐渐被曝光,引起了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现行诉讼制度中案件纠错机制进行整体性反思。1991年成立的伦斯曼委员会推动了《1995年刑事上诉法》的出台,随后参照伦斯曼委员会报告的建议,1997年成立了“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独立于行政体系和司法体系,不隶属于任何一个部门;能够采取广泛的手段和措施来展开调查,如委员会可以寻找和调查新的目击证人、委托新的专家制作鉴定报告等;另外,该委员会除了根据申请提起再审外,还有权直接提交案件再审,享有主动的纠错司法权力。
美国:公众参与和证据制度设计
在《美国的无罪裁判》一书中,“无罪裁决”即是指“一种官方的行为,旨在宣布被告人并未实施其先前被定罪的犯罪行为”。这个界定同时也是美国公认的刑事错案的内涵。目前,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和其刑事诉讼规则在立法理念上都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成为众多国家借鉴和引进的模式。美国具有完善的保障当事人权利、控制国家权力滥用的法律体系,但刑事错案的发生也是不可避免的司法难题。
据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美国自1973年至1995年间,一审法院作出的死刑裁判就有68%在后来的司法程序中被推翻。当然,推翻并非表明即是这里所说的刑事错案,但至少说明在美国同样存在刑事错案,且概率不低。美国自1989年利用DNA识别技术发现了第一起刑事错案后,错案开始成为一个公众极为关注的司法现象,也由此促使政府、司法和社会团体从刑事侦查到刑事审判的各个角度对刑事错案问题加以特别关注。针对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的错案,美国全社会首先展开调查研究,从政府到公众都参与进预防错案的制度演进过程中,这是极具美国特色的社会现象。
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相继成立了官方机构对错案特别是死刑错案进行研究,如死刑研究委员会。它们的任务就是研究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刑事司法体制的作用和提出相关的改革建议。2000年,伊利诺伊州州长乔治·H·赖安任命14 名成员成立死刑案件调查委员会,目的是查明造成错误判决的原因和各阶段应对死刑错判承担的责任,并将调查结果提交给众议院死刑专案组和最高法院特别委员会审查,进而为伊利诺伊州死刑应用和管理提出建议。该小组主要由联邦大法官主持,包括检察官、辩护律师、警察、参议员等等,该委员会的运行和调查结果均保持自身的独立性。2002年4月发表的《伊利诺伊州死刑调查委员报告书》中对刑事司法制度提出了85项具体改革建议。
死刑委员会提出,首先,在警察审讯过程中,应确保贫困的被告人在收容审查时能获得法律援助,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采取诸如“双盲”辨认规则等方法改良警察组织辨认的程序。其次,建立完善的DNA数据库,提高法医学检测技术水平。第三,减少死刑的资格种类。第四,为初审法官提供审判死刑案件的训练机会,使初审法官熟练掌握案例法的相关信息。第五,增加经费培训律师。第六,在审前程序中,加强证据审查,法庭应采纳“无罪证据”,并要求检察官披露其获得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第七,应有专家证人对目击证人的指认证据进行分析,如果目击证人带有偏见,则陪审团应排除目击证人的指认证据。第八,补充实施审查死刑案件的新程序。以上建议不仅为美国刑事错案的预防和控制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美国司法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制度参考。
学术界与公民也在行动,许多高校和研究机构相继组建错案研究团体,他们提出用DNA鉴定来检验司法审判的错误,从证据出发调查刑事司法制度中的积弊,以此防治刑事错案。
美国联邦政府的若干司法实践
DNA检测立法被认为是从技术上防止错案发生的主要手段。在美国超过97%的错案集中于谋杀和强奸两类恶性案件,在侦查此类案件的过程中,通常需要搜集血液、毛发、精液、皮肤等生物检材进行DNA鉴定。由于早期DNA技术发展并不成熟,在案件中没有使用DNA 检测技术或者结果错误往往而导致错案发生。美国司法研究所DNA委员会于1996年出版了一份有关28位囚犯通过DNA测试无罪释放的报道——《陪审员定罪,高科技释放:定罪后通过DNA证据证明清白的案例研究》。根据此研究,司法研究所随即发布《定罪后DNA检测:操作要求的建议》。随后,以此为蓝本美国各州相继制定了定罪后DNA测试的相关规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进行规定。内容涵盖了DNA检测申请资格限制、案件类型限制、申请时间限制以及申请者在驳回申请后如何救济等诸方面的要求。同时,还规定了受理申请应达到的标准。
规范犯罪现场调查程序是从源头上堵住错案形成的解决方案。美国不少死刑错案,都是由于警察最初的犯罪现场调查不规范,或是因为警察的非法侦查行为导致的。侦查人员没有按照程序对关键物证进行提取或在提取过程中污染了相关物证,进而导致无辜者被判刑。因此,为了提高犯罪现场调查的质量,美国司法研究所于2000年组织技术工作小组研究并撰写了《犯罪现场调查:法律执行指南》,各司法辖区根据当地的机构和具体环境情况进行采用。指南对抵达犯罪现场的初步措施、犯罪现场初步记录与评估、犯罪现场处理、完成并记录犯罪现场调查和犯罪现场调查所需设备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三部分对证据的收集、保存、编号、包装、运输与提交制定了14条程序规则,从检验材料的保护着手,确保定罪证据的准确无误,降低物证差错导致错案发生的概率。
进入新世纪后,美国在预防错案制度上再进一步,制定了《2004年无辜者保护法》。自1989年截至2004年,美国DNA检测推翻了146件刑事犯罪判决。为了预防对错误定罪者实施刑罚,树立公众对刑事司法体制的信心,同时防止真正的暴力重刑犯在逃而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联邦政府意识到应该给予已定罪罪犯进行DNA检测来证明自己是清白的权利。《2004年无辜者保护法》赋予联邦囚犯在申请DNA检测程序、法律代理和政府赔偿三方面的权利,同时联邦政府为各州提供“激励资金援助”鼓励各州建立定罪后DNA检测项目。该法案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定罪后DNA检测的相关立法,同时也是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的一次大检查,为美国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死刑改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制度资源。
通过以上对英国和美国刑事错案预防纠错机制的梳理不难发现,应对刑事错案时应当首先建立起正常的救济程序,在司法制度框架内为预防和解决错案提供路径;其次,要保证一旦错案不幸发生,救济程序能够畅通,无辜者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毫无疑问,以社会影响力巨大的案件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英国模式和以官方专门机构与民间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美国模式都对我国的错案预防治理体系建设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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