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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隐性采访中如何规避新闻侵权

2014-06-07顾祥忠

中国地市报人 2014年3期
关键词:名誉权泰州公共利益

□顾祥忠

(泰州日报社,江苏 泰州 225300)

浅析隐性采访中如何规避新闻侵权

□顾祥忠

(泰州日报社,江苏 泰州 225300)

隐性采访的新闻报道以其直观迅速、真实可信吸引读者眼球,国内越来越多的媒体青睐隐性采访这种采访方式,媒体记者各显神通深入新闻现场报道。然而,我国的社会法制已日益健全,权利界限也越来越清晰,“隐性采访”的合法性业内外一度也是争论不休,记者因隐性采访造成新闻侵权吃官司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因而,在隐性采访中如何规避新闻侵权,业内人士也越来越重视。
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如央视的《焦点访谈》、《每周质量报告》,新华社的《新闻纵横》等等,还有媒体直接用《明察暗访》作为节目的名称。这样的新闻往往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或可视性,能够吸引受众的注意力,获得“轰动效应”,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使假丑恶和社会不良行为受到监督、抑制、打击,从而能更好地实行新闻舆论的监督,是进行舆论监督的“利器”。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强调:“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隐性采访无法满足这样的规定,一旦满足,隐性采访就变成了公开采访。而隐性采访对象一般为从事非法或非道德行为的人,如事先征求被采访对象的意见,对他们要出示证件采访,是不可能获得真实的新闻事实。相反,也是对他们从事非法或非道德行为的尊重,这与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要求是相悖的。

在隐性采访中,新闻侵权往往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有时也会因为新闻作品所报道的事实不真实,或评论依据的事实不客观而发生的侵权,还有因为报纸杂志故意或者过失地刊登诽谤他人的新闻,造成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损害的行为。曾任湖北省天门市市委书记的张二江,号称为“五毒书记”,买官、卖官、赌、贪、嫖五毒俱全,他曾经与107名女性有染。原枣阳市委书记尹东桂,她因贪污受贿被起诉,案件审理期间媒体对她进行了很多的报道,一家报纸的标题直接写着《枣阳有个女“张二江”》,并报道她霸占司机、受贿等种种劣迹,她对法院判决有罪并没有上诉,反过来尹东桂状告这家媒体侵害其名誉权,结果媒体败诉,并赔偿尹东桂各类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尹东桂这个案件说明:人有罪有错应当承担责任,但是人格尊严不容践踏。

要在隐性采访中规避新闻侵权,必须做到:一是隐性采访应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前提。社会公共利益是新闻报道活动前提之一,也是新闻工作者自身维权的有力且有效的“护身符”。受法律保护的“隐私”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秘密,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就不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当然,即使是对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人和事的采访,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在报道时也要谨慎选择。二是遵守法律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合法的新闻采访,这是记者进行新闻采访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隐性采访因其特点就更加要求记者采取谨慎的态度和方式,以免在无意中触犯法律,造成法律纠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采访内容和对象上,在采访手段上,法律有明确禁止的新闻记者在隐性采访时就应该避开。三是在隐性采访中记者要把握好“度”。目前记者隐性采访常用的方式有两种:介入式和观察式。在观察式中,记者是以旁观者的身份接近新闻事件,记者只是从旁观看,予以记录,而不是参与者,这种方式一般不易产生问题。介入式的隐性采访则易出现法律问题。介入式中,记者就从旁观者转换成了主动的参与者。在这个过程中,整个事件随着记者的参与而不断发展,记者起了一个主动参与和推动的作用。因此,如何把握参与的“度”成为了问题的关键。在隐性采访中,大多数记者会越“度”而为,从而导致了法律纠纷。

总之,隐性新闻采访尽管禁区很多,但是它是一种有生命力的新闻采访形式,它能让新闻最大限度地靠近真实,让新闻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让新闻的说服力更鲜活。作为记者,应当在法律范围之内,最大化地追求新闻事实的采访和揭示,一方面要在满足公众知情权、挖掘新闻事实真相、为公众提供可靠信息的新闻活动中尊重和保护公众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发生新闻侵权现象时,要注意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理地规避侵权责任,做到自由与责任、真实与隐私之间的平衡,避免隐性采访中可能出现的新闻侵权官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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