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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监管理念满足公众安全期待

2014-06-05汪立昕

质量与标准化 2014年1期
关键词:产品安全产品质量行政

文/汪立昕

【质量沙龙 第1期】

重塑监管理念满足公众安全期待

文/汪立昕

开篇语:

各抒己见表达观点、百家争鸣思想碰撞。2014年,《质量与标准化》新推出“质量沙龙”专栏。在这里,您可以“博采众长”畅谈质量建设的思路和成就——即使观点不够成熟,也可以“一家之言”阐述质量管理的困境与反思——即使结论略显片面。我们真诚地希望,这个全新的学术讨论平台,能够成为业内有志之士头脑风暴的乐园,用更宽容的态度为质量工作积累更多的“正能量”。

如果您对文章观点深有共鸣,或另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欢迎通过微博(http://weibo.com/qasm)或E-mai1(qas@cnsis.org.cn) 与我们互动,我们将关注您的每一条留言,并在后续专栏择优刊登。

出国学习开会之余,留心观察欧美市场上琳琅满目的日用消费品,大部分印有“中国制造”,它们与各国产品同场竞技,由于物美价廉,受到当地消费者的普遍认可,显示了中国企业的加工制造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着实让国人感到惬意。

与此同时,欧美政府有关消费品监管部门,以消费品安全为重点,通过产品伤害监测、投诉分析、有针对性地抽样检验等产品质量监管活动,每周都会依法召回市场上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其中也不乏中国制造的产品。

核心提示

产品质量监管要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仍处于二元经济结构的中国市场,各种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如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或者产品中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不具备应该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等各类问题。这些产品质量问题在一定时期、在某些地区尚未完全杜绝。

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就产品质量问题而言,国内市场遇到的情况更复杂,但我们必须坚信市场经济规律的普适性,解决的出路只有一条——充分竞争与严格法治。

产品质量好与差的评价,最终取决于消费者满意与否,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对促进提高产品质量有更高的效率。这就需要促进企业承诺、商品性能和价格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便于消费者比较。要树立产品质量的提高主要靠企业技术进步和市场机制的观念,绝大部分产品质量问题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解决,市场的机制会有效淘汰不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如产品符合性需要和适用性差等问题,在市场竞争、价值规律的作用下会得到矫正。

此外,还要严格法治,要进一步完善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使不同性质的产品质量问题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要公正执法与公正司法,将产品质量日常监管中的刑事与行政执法明确区别执行,避免行政执法中以罚代管的弊端;要加强对公民产品质量法律教育,使责任人知法、守法。

在日常监管中,行政监管部门还应特别对消费者不易识别,并可能对公众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产品质量问题加强监管,应把有限的行政资源运用到如何促使企业努力提高产品安全性上。要严肃处理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自己明示的质量状况行为,督促企业遵纪守法、履行承诺。对少数经营者故意造假违法经营,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惩一儆百不留后患。要认识到严肃、公正的执法也是一种有效的教育。

核心提示

重塑以产品安全为核心的质量监管理念

尽管我们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在传统经济体制形成的某些思维惯性,在现在的有些工作中还是按照已经熟悉和习惯的思路按部就班地进行着。

以质量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所依据的几部法律和有关工作为例,在经历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0年左右的巨大变化,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等法律却不改或者小改。

放任这种体制惯性的发展,与时俱进地变革产品质量监管观念就无从谈起;面对急剧变化的市场环境不是努力使法律、职能和工作方法适应这种变化,而是通过“守住”有关法律和坚持习惯的管理方式,试图保持现有的格局,生怕这种“变化”带来工作风险的增加,进而“引火烧身”。

面对公众对产品安全性的期望,行政监管部门必须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思路,重新塑造以产品安全为核心的质量监管理念,把产品安全作为质量监管的重中之重,达成共识并加以落实。只有如此,才能使产品质量监管为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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