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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监管的“美国经验”和“国内设计”

2014-06-05汪立昕

质量与标准化 2014年5期
关键词:产品安全产品质量机制

文/汪立昕

【质量沙龙 第5期】

产品安全监管的“美国经验”和“国内设计”

文/汪立昕

产品安全监管机制是指通过某种制度形式,使与产品安全有关的市场主体主动承担有关法律义务、落实产品安全责任,为此需要研究有效的实现途径。笔者尝试从美国对于具体个案的监管思路入手,进行简要分析。

核心提示

产品安全监管重在风险预防

2007年9月,美国一家政府机构在一份“建议美国总统提高进口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的报告中指出,“专家预测,到2015年,进口到美国的商品将达到6万亿美元。联邦政府没有能力,也不应该对进入美国的每种产品都进行物理检查。这样做会分散有限的资源,无法辨别那些潜藏着最大风险的进口商品。必须采取一种更加经济有效、以预防为主的方式,将目标集中在产品进口周期中出现不安全产品风险最高的关键点上,在这些重要的阶段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这样一种以风险为基础、以预防为主的模式,将确保产品在入境前就已经具备了应有的安全性能。”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如何有效加强国内产品安全监管具有借鉴意义。以食品安全为例,回顾往年发生的一些重大安全事件,一向自诩以技术检测能力见长的相关机构,包括各级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认证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事件发生前,往往没能依托技术手段发挥应有的风险防范和安全预警作用。这可以说明,我们在产品质量监管方向上,包括发现问题的渠道、工作重点和工作程序,都存在机制问题。

随着新组建的国家食药监管部门职能的不断完善,食品问题定会得到反馈和解决,但是食品以外的大量消费类产品,现有的监管机制能够做到及时报告、提早预警吗?对消费类产品的安全监管需要从机制上改进设计。

面对数以亿计,并不断丰富变换的各类产品,和数以千万计各行各业的生产企业,我们应当从深化改革的高度,从提高监管有效性和经济性的角度去思考如何改进产品安全监管机制。

其实,企业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如同学生做错题都是不可避免的,让学生改正错题,校方有一套有效的管理方法。产品质量监管部门是选择继续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还是选择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呢?对于产品市场准入的管理,应该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许可,实行由企业自我声明,产品符合法律、标准要求和保证产品安全,自我履行相关法律责任,或落实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通过安全标识管理,对可能影响公众安全的产品,国家实施严格的市场监督检查和消费者参与的社会监督;改革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功能,把它作为发现企业没有尽到法律义务、不符合自我声明、产品安全存在隐患的手段,而不应把追求合格率作为监督抽查的目标。

总之,应该在调查论证及试点的基础上推行上述制度,并辅之以没有行政资源背景的、市场化的、自愿的产品质量或者安全认证制度,强化对违规行政处罚力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

设置过多的行政许可或准入条件,以及目标过于宽泛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都与市场上产品不断发展变化的趋势不符,会造成过高的市场进入成本和行政成本,也加大了监管部门难以承担的行政责任和难以承受的行政风险,不但监管效果差,而且不利于建立社会契约精神,不利于培养企业责任和诚信意识。只有实现工作机制的转变,把目标放到产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并把企业的责任归还给企业,改变行政监管方式,才能变目前工作的被动为将来的主动,为深化改革作出实际的贡献。

(作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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