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安全监管需要科学管理体制
2014-06-05汪立昕
文/汪立昕
【质量沙龙 第4期】
有效安全监管需要科学管理体制
文/汪立昕
科学的产品安全监管体制,是国家为有效维护公众在产品消费、使用中的安全和利益而设立的组织机构和相应法律制度。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欧美各国产品安全监管的特点,有几点最为显著:
一是现有产品安全类法律的出台和实施,都以消费品安全法律为核心,以其他涉及产品安全的专门法律为组成部分,形成互为补充、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和相应的行政监管体制,并根据产品安全管理的需要补充新的法律,及时修订原有法律,同时调整监管机构的职责,避免冲突。
二是法律授权是政府管理产品安全事务的基础和前提。欧美各国多通过立法方式确认政府产品安全监管的组织结构和权力,或通过法律设立相应的产品安全监管机构。以美国为例,全面负责消费类产品安全的消费者安全委员会就是立法后的产物。
三是政府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分工明确。无论是综合性产品安全法律还是专门产品安全法律,一般一部法律确定一个执法部门,避免了多头管理造成的职责不清右形成监管盲区和效率低下的问题。
核心提示
消费类产品安全监管应吸取食品监管的教训
相比之下,国内行政管理机构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认识和监管都存在缺陷,包括产品质量多头、交叉、分段监管,政府部门之间监管职责不清、管理低效,机构内部权力集中与分散、管理分割和重复等等。这些都需要从体制上进行改革,形成科学的政府治理结构。
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是一件艰巨、繁重,但时间有限、道路不可以太长的硬任务。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做到职责有限,把能由市场解决的交给市场去做。如企业内部的质量职称考核、质量管理方法的推广、质量奖励与评选、企业品牌建设,以及原本以政府为主导的标准化、认证等管理工作,可以分散到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根据市场需要和市场规律去运作、发展,质量监管部门只做必要的规范和指导。
二是做到集中有效,集中精力解决单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不能有效解决、或者解决效率不高的问题,比如消费类产品的安全性问题。要用有限的行政资源,通过健全有关法律制度和必要的行政监管制度,有效促进企业落实产品质量责任。如果能够在质量监管对象和内容上进行上述调整,既可以有效解决危及公众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的质量问题,又有利于企业发挥创造力释放出更大的经济发展能量。
(作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