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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担保制度的“前世今生”

2014-06-05汪立昕

质量与标准化 2014年9期
关键词:前世今生担保法瑕疵

文/汪立昕

【质量沙龙 第9期】

产品质量担保制度的“前世今生”

文/汪立昕

完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应该兼顾现代立法分工的一般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厘清质量监管部门的产品安全管理职能和生产经营者涉及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建立民事法律范畴的产品瑕疵担保法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内容。

核心提示

产品瑕疵担保法是产品质量法律体系的基础

在日常经济生活的各种交易形式中,产品买卖交易是最常见、最典型的一种。买卖交易遵守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力求平等和公平。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面对在资金、人力、技术、信息等方面均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一旦购买到的产品不具有应当具有的性能或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往往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产品瑕疵担保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如此一来,卖方在法理上就具有了应担保“出售的产品应符合买方的需要,或者符合约定、具有应该有的性能”,一旦违反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9世纪末以来,随着消费者保护主义的兴起,在消费品买卖领域,为了弥补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绝对的契约自由受到了某些限制,如“限制销售者的一些权利,扩充消费者的选择权,制定最低保护标准,政府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等,这不仅是对弱者的保护,也是为了提振消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比如欧盟,考虑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不同,消费品买卖及担保制度也存在差异,专门制定了《欧盟消费品买卖及担保指令》。相比之下,美国在20世纪初颁布《美国统一商法典》等一般意义的产品交易规则的基础上,还出台了一系列专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消费品买卖及担保的法律规则,如《迈格努森—莫斯担保法》等联邦担保法及以汽车产品为对象的各州柠檬法为代表的州担保法。这些担保法的立法宗旨基本一致,都是为了规范消费品市场竞争、防止欺诈性担保、保护消费者权益,被视为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基础。

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产品质量担保制度无论在法理研究还是在实务领域都存在差距。要改善这一现状,可以考虑以现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为基础,专门制定以消费品为对象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法律,以保护消费者为目标,促进买卖双方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①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全社会年消费品零售总额超过21万亿元,并且每年以11%~14%的速度增长。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人群收入和需求水平存在差异,满足市场不同层次需求的产品质量水平也参差不齐。现实生活中,普通消费者很难全面了解产品信息,进而要求生产经营者对售出的产品依照法律做出客观、明确、真实的质量保证。制定产品瑕疵担保法律有利于保护总体上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消费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和国民的生活质量,并提高每个公民的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水平。

②在日常买卖交易中,因产品质量或产品瑕疵使消费者产生抱怨,进而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最终消费者遭受损失的情景几乎每天都在上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近5年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统计表明,全国每年65万~70万件的投诉中50%以上都与产品质量有关。产品瑕疵担保法律的实施,可以有效调整、指导、解决现实生活中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大量争议、抱怨,疏导社会的不满情绪。

③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起草制定、推动实施过各类消费品以及农业机械产品三包制度,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可以通过对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消费品瑕疵担保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选择性地吸收和借鉴这些制度,最终制定出适合我们的产品瑕疵担保法律。

制定产品瑕疵担保法律,一方面有利于促使卖方按照法律要求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其卖出的产品做出明确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另一方面,以专门的法律为依据,增强消费者合理预期,提升消费者对消费市场的信心。

(作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管理司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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