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级处遇工作的价值与实践
2014-06-05陈玉海浙江省戒毒管理局局长
陈玉海(浙江省戒毒管理局局长)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级处遇工作的价值与实践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工作,保障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对戒毒人员实行分期分段分级管理,给予不同的处遇,有利于促进科学戒毒。本文在结合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三期四段”强制隔离戒毒模式(以下简称“戒毒模式”),并对戒毒人员分级处遇实践的基础上,就推进分级处遇工作作些探讨和研究。
一、分级处遇工作的现实价值分析
(一)分级处遇工作在法律、法规维度上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国务院《戒毒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分级管理规定为戒毒人员分级处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机关有必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按照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三期四段”戒毒模式,对不同级别的戒毒人员在管理强度、教育矫治、医疗康复、生产劳动、生活处遇等方面给予不同的权利开放度。
(二)分级处遇在戒毒系统工程维度上的合理性
《戒毒条例》第二条规定: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三种方式以自我管理为主,在社会管控强度、戒毒巩固措施上显得匮乏,较难达到预期戒毒成效。因此,绝大部分吸毒成瘾人员还是会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严格管理和综合矫治措施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所而言,是维持场所内秩序必不可少的基础和手段,也是矫正戒毒人员恶习、规范行为养成、培养良好行为习惯的手段和方法,必须坚持。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分级处遇,对不同级别的戒毒人员在管理强度、教育矫治、医疗康复、生产劳动、生活处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使戒毒人员主动配合参与戒毒治疗,营造良好秩序,促进身心健康,取得阶段性戒毒成效,并通过接受回归社会适应性教育,与社区康复戒毒方式相衔接,使其逐步适应社会,最终实现与社会接轨。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对戒毒人员实行分级处遇符合戒毒系统工程的要求,存在一定合理性。
(三)分级处遇在个体心理发展维度上的重要性
1、从“累进处遇制”理论上看。分级管理源由国际上通行的“累进处遇制”理论①郭小峦:《监狱行刑社会化研究》,《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6)。,累进处遇制又称阶级制,渐进制。它是指将判决书上的宣告刑分为几个阶段,根据犯罪者的表现,依次改善其待遇,鼓励犯罪者自新的一种制度,即对犯罪者的监禁实行渐进制度,开始分别监禁,然后经过不同阶段的共同劳动,对犯罪者进行严格分类,最后在监禁下实行有条件的自由。分级管理的实质就是把竞争机制和激励效应广泛而有效地引入戒毒治疗的全过程,使戒毒人员在比照中不断萌生积极向上的心理需求和竞争意识,从而达到促进个体戒治、优化整体戒治秩序的目的。结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国情,批判地吸取其阶梯激励理论先进思想,积极引进分级处遇机制,不断充实完善“三期四段”戒毒模式,对巩固提高戒毒成效,促使戒毒人员逐步适应回归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2、从发展心理学上看。现代心理学强调认识过程中的主动成分,强调人的创造能力,强调个体差异的重要性,从而突出人的心理发展的内在动力。外动力指家庭和社会文化环境对其的影响和教育作用。心理发展是内动力和外动力相互作用的结果②郭念锋主编:《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民族出版社2011年版,第206页。。当然,调动戒毒人员戒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主观作用的发挥是很重要的,“分级处遇”的运用是调动戒毒人员戒治积极性的重要手段,是实现警察与戒毒人员在戒治方面互动的好形式,是管理好、教育好戒毒人员的重要途径和方法。
《戒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第三十八条规定: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经戒毒诊断评估,认定为戒毒效果差的戒毒人员限制提前解除。实践中,这三类戒毒人员因无法提前解除,在日常戒治中很难发挥主动性,甚至会影响正常的戒治秩序。因此,充分利用“分级处遇”机制,使每位戒毒人员各个阶段都有一个目标,对帮助其克服心理和情绪上的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投入到积极戒治的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
二、分级处遇工作运行的基本架构
(一)分级处遇概念
戒毒人员处遇,从狭义和字面上来说,是指戒毒人员的一般地位或者待遇;从广义和功用上来说,是指使戒毒人员早日回归社会,防止他们重新吸毒而采取的各种处理、对待措施的总和。
戒毒人员分期分段分级管理处遇(以下简称“分级处遇”),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按照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三期四段”戒毒模式,把戒毒人员进行分类分级,根据戒毒人员在不同期、段内戒毒治疗的需求、效果和表现,实行的一种与“三期四段”对应的差别化待遇。
(二)分期分段分级的相互关系
“三期四段”戒毒模式是指将戒毒人员接受戒毒矫治的全过程划分为三个时期,即生理脱毒期、身体康复期和戒毒巩固期,并按照每一时期戒治反应特点,实施脱毒、康复、适应、考察四个阶段的动态管理,是集日常管理、教育矫治、康复训练、医疗戒治、安全防护于一体的科学戒毒模式。
对戒毒人员的管理级别分为普通管理级和特殊管理级,即“5+2”模式:普通管理级分为脱毒级、康复一级、康复二级、适应级、考察级五级,与三期四段戒毒流程分别相对应;特殊管理级分为特别护理级和专门管理级,贯穿整个戒毒流程。
分期分段分级的相互关系具体见: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分期分段分级管理流程图(表一、表二)。
(三)分级处遇内容
笔者认为,当前构建戒毒人员分级处遇应以提高戒毒人员重新社会化的适应能力为目标。
1、普通管理级处遇各有侧重
根据“累进处遇制”理论,普通管理级戒毒人员处遇除在管理自由度和生活基本待遇上有阶梯差别外,结合发展心理学观点,针对其戒毒治疗需求、成效和表现,在不同期、段内侧重点应有所不同。
脱毒级处遇突出治疗与护理特色:接受心理健康状况初诊和辅导;接受脱毒后体质恢复锻炼;按规定享有“营养餐”;身体较弱的,可以购买适量的食品或营养品。
康复一级处遇突出戒治效果:接受身体康复锻炼;接受心理康复辅导;参加生产劳动,并获得相应劳动报酬;可自选普通饭菜就餐;业余时间可随班组集体到大队图书室、文体活动室等功能室进行文体活动。
康复二级处遇突出激励功能:戒毒人员除享有康复一级处遇外,还可到所内超市购物;可自选改善定餐;可申请直系亲属来所亲情会餐;可申请外出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性活动和帮教活动;可申请奖励型探视。
适应级处遇突出宽泛特点:戒毒人员除享有进入适应级前的原处遇外,还可接受回归社会相关内容的教育培训;接受拒毒、抗复吸等专门应对高危情境训练;参加生产劳动,并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奖励;可申请进入指定的戒毒康复场所进行适应性锻炼。
考察级处遇突出接轨社会:戒毒人员除享有适应级处遇外,还可享受到戒毒康复场所及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场所参观、体验,接受戒毒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可申请外出参加就业咨询或社会公益性活动。
2、特殊管理级处遇特殊对待
特别护理级处遇彰显关怀救助原则:戒毒人员除享有普通管理相应级别处遇外,还可享有营养膳食搭配的“调理餐”;接受医护人员定期专项健康检查和对症治疗;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可得到其他人员适当帮助和照顾。
专门管理级处遇体现强制隔离本色:戒毒人员取消普通管理原相应级别处遇,调整为按照规定的食物量标准基础供应伙食;按照专门管理相关规定,接受严格的训练和教育;统一登记购买生活必需品;暂停探访和拨打亲情电话,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申请因事型探视。
(四)级别适用条件
1、脱毒级适用对象:在生理脱毒期脱毒阶段的;生理脱毒期满仍未脱毒的;重新开始戒毒流程的。
2、康复一级适用对象:生理脱毒期脱毒阶段届满,经评议进入身体康复期康复阶段的;康复一级期满,经评议不能进入康复二级的;在康复二级期间,戒治效果不佳,被调整级别的。
3、康复二级适用对象:康复一级期满,经评议戒治效果好,进入二级的;康复二级期满,经评议继续保留的。
4、适应级适用对象:身体康复期康复阶段届满,进入戒毒巩固期(出所前三个月内)的。
5、考察级适用对象:强制隔离戒毒剩余期限在一至三周之间的。
6、特别护理级适用对象:生活自理能力受限,需他人照顾的;因病需隔离治疗的;其他需特别护理的。
7、专门管理级适用对象: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所级重点人员,有必要进入专门管理的;其他需要进行专门管理的。
(五)分级处遇管理
根据戒毒人员“三期四段”戒毒成绩和回归适应能力情况,给予动态管理,经考核评定及时进入相应的处遇级别,并佩戴不同的标识。
1、处遇级别确定和调整:
(1)普通管理处遇级别的首次确定和调整,由大队按照“三期四段”戒毒模式所对应的期、段,根据分期评议结果和级别适用条件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除外。
(2)戒毒人员出现专门管理级情形的,应及时调整到专门管理级。康复二级(含适应级、考察级继续享受康复二级处遇)戒毒人员发生严重违纪情形,但不够专门管理级情形的,经审批可直接调整到康复一级。
(3)专门管理级戒毒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回到普通管理相应级别,其中原处遇级别为康复二级(含适应级、考察级继续享受康复二级处遇)应调整为康复一级。
(4)脱毒级考核周期为三个月,第一次康复一级考核周期为六个月,第二次以后的康复一级和康复二级考核周期为三个月,适应级考核周期为出所前三个月以内,考察级考核周期为出所前一至三周。
专门管理级考核周期为一至三个月,特别护理级考核周期以情形消失为准。
2、戒毒人员需进出专门管理级的,经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所分管领导批准;需进出特别护理级的,由所医务部门提出意见,经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所分管领导批准。
3、戒毒人员对处遇级别评定结果不服的,可向所在大队提出书面异议,大队应给予解释。戒毒人员仍有异议,可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向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分级处遇工作的科学实施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必须把以人为本的思想渗透到工作的全过程,把戒毒治疗放在工作的首位,针对不同对象给予关怀救助,进而形成积极戒治的良好氛围,实现管理中的人本内涵,达到科学戒毒的目标。因此,从实践来看,我们在实施分级处遇工作上还要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一)确立戒治保障理念,突出需求式康复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应拼弃违法处罚理念,确立戒治保障理念,体现需求式康复服务。戒毒人员分级处遇的实施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戒毒、公平公正、文明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以有利于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身心康复、逐步适应社会为宗旨。我们在制定分级处遇方案时,要以戒毒治疗不同期、段需求为主线,立足巩固戒毒成效,促进戒毒康复和回归社会;要弱化管理自由度,优化生活待遇,细化教育、医疗戒治及保障性综合措施。
对戒毒人员要坚持规范管理与自主管理相结合,着眼于自主管理;坚持社会适应性管理与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着眼于社会化管理的原则,构建日常管理规范化、执行戒治医疗化、生活保障社区化、环境设施功能化、安全保护强制化的运行模式。在具体分级管理过程中,要体现宽严结合,灵活有度。诸如,在戒治规范的执行上要从严,在规定活动的自由度上要从宽;在落实保护性约束措施上要从严,在基本需求满足及生活处遇上要从宽,等等,让戒毒人员体验人文关怀,在充满希望中戒毒。
(二)结合三重身份特性,注重治疗式管理
目前,我们对戒毒人员的分级管理实践中还习惯于宽严差别,将其分为几种递进层级(从严到宽),在看管警戒、活动范围、通话、探访、探视、生活待遇、文化教育等方面给予不同的待遇,以限制性为基本手段,仅是一种为打造场所安全的单一化模式,未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原则。而戒毒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受“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身份的影响,心理特点和人格特质表现为严重异常,我们在分级处遇实践中必须考虑其三重身份特性,注重治疗式管理,建立规范的戒毒人员分级处遇工作机制。
1、戒毒人员前三个月为生理脱毒期,面临急性戒断症状、稽延性戒断症状、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出现精神幻想等症状。因此,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必须结合其身心特点,遵循强制隔离戒毒的客观规律,着眼于强制性医疗救治措施和人性化管理。如生理脱毒期处遇,生活上要重视给予营养餐,开展对症戒毒治疗与护理,帮助其恢复脱毒后虚弱的身体状况;生理脱毒阶段,少数戒毒人员入所后因存在思想包袱和适应性障碍,会产生对抗或自伤自残行为,教育上要规范心理测试和重点跟踪,开展以毒瘾再认知为主的心理专项训练以及场所适应性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及时解疑释惑,安排拨打亲情电话,搭建好戒毒人员与民警、家属之间的沟通桥梁,消除其后顾之忧。
2、戒毒人员康复阶段分级处遇应突出“效果与激励”功能,继续治疗吸毒引发的各类慢性疾病,加强身体康复训练,参加康复劳动,促进身体机能逐渐好转;接受心理康复辅导,通过接受心理辅导、咨询、治疗和亲情感召,逐步提高自身拒毒能力。
3、戒毒人员适应阶段、考察阶段分级处遇应突出“宽泛与接轨”作用,加强拒毒和抗复吸等专门应对高危情境训练,接受社会适应技能培训,使戒毒人员熟练掌握社会生活适应和心理调适技巧,在生活上、心理上能够较好地适应社会,实现心理修复与矫治的目的;通过体验专业戒毒康复服务,增强戒毒人员对戒毒康复的直观体验,强化戒治效果,提高社会适应性。
(三)完善处遇评定机制,实现规范化运行
分级处遇设想方案的重点和难点都在戒毒人员分级的公平公正上,按照“三期四段”戒毒模式,每个戒毒人员进入三期和四段的时间节点是不同的,但日常对戒毒人员戒治表现考核都在次月上旬公布,在时间上未能实现对不同个体的差异化考核,造成三期戒毒效果评议及兑现分级处遇存在一定的滞后问题,影响了分级处遇的时效性和应有的激励作用。只有注重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戒毒矫治数据网上录入、考核,确保戒毒效果分期评议及时完成,才能实现对戒毒人员分级处遇的规范化评定和动态管理,从而确保其及时进入相应的分级处遇。
(四)加强同步管理衔接,体现社会化戒毒
2013年5月,浙江省戒毒管理局联合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浙江省禁毒办,采取“四见面、一尿检”的方式,对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戒断操守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活动。调查报告显示,戒毒人员出所后戒断人员比例相比较《禁毒法》实施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戒毒出所满3年的浙江籍戒毒人员的戒断操守率近3成。我们调查发现,坚定的意志是成功戒断毒瘾的根本因素;对毒品危害认识更深刻,对家人感到更愧疚,家庭责任感更强的吸毒者,更有希望戒断毒瘾;家人和社会的关心、支持、帮助以及回归社会后良好的就业也会极大地帮助戒断毒瘾。
戒毒是一个社会化系统工程,调查结果充分显示了“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原则的重要性,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做好戒毒人员出所衔接工作。一方面,我们要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在解除三日前将解除日期录入吸毒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系统,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按期领回,由经办民警与领回人办理交接手续并签字;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以电话方式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由戒毒人员本人和经办民警签字;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所外就医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其来所办理解除手续;戒毒人员经批准外出探视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落实家属、原单位的帮教责任,形成戒毒人员社会管控安全网。另一方面,考察阶段的戒毒人员除享有相应处遇外,还可邀请当地禁毒办专职的禁毒社工来所考察交流,使戒毒所、禁毒社工、戒毒人员三方形成戒毒目标共同体,特别是对生活困难的出所回归人员要给予困难补助及落实低保等帮扶措施,为成功戒毒提供有力的保障,实现对戒毒人员的综合矫治和顺利再社会化。
戒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病人和受害者,具有三重身份属性,既需要监管,更需要生理、心理医治和人文关怀。在分级处遇上,应当实现由过去“惩罚性管理”向“治疗性管理”的转变,切实维护法律赋予他们的各项权利;更加注重“以人为本”,以吸毒人员的自我完善、自我成长、自我重建为根本,降低复吸频率;更加突出以戒毒为目标,综合运用心理矫正、药物治疗、物理治疗和康复训练等戒治手段,以实现科学戒毒。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