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现代社会边缘化的生存困境与突围
2014-02-03张庆斌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理论研究部主任
张庆斌(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理论研究部主任)
监狱:现代社会边缘化的生存困境与突围
在现代司法领域,与犯罪分子的斗争更加注重行刑阶段对待罪犯的态度和效益,用一句专业的话说,就是重视对罪犯的保护和矫正,以便为罪犯的再社会化做好准备。而监狱在现代社会的边缘化格局以及由此导致的矫正罪犯目标的偏差,正威胁着监狱作为社会治理机构正常功能的发挥。
一
监狱的历史形态表明,在现代监狱确立监禁与矫正的主体地位前,监狱仅仅表现为犯罪人的拘禁地和保管场,在很长的历史时段内监狱的矫正功能是忽略不计的,最多表现为监禁的点缀而已。正是监狱在历史长河中呈现了以监禁与惩罚为主线的单向的发展与演变模式,即使在今日现代化的浪潮下,在与国家伴随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的四大机器中,监狱仍不能与其他三个相比。在国家体系内监狱法定地位的低微、监狱权能的单一,长期以来监狱的固态物理隔离是其难以发展突破的重要因素。
以电网、围墙为标杆的监狱物理设施,一直是监狱进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而现代监狱的建设,在人类物质条件相对富裕的背景下监狱的硬件得到了充足的提升,使文明自由为代表的现代人在特定监禁条件下的剥夺与痛苦更加激烈,对比更为强烈,由此带来的“监禁剥夺感”在当代以身体与心理双重交叠增加,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监禁对人的禁锢不是减轻而是加重了,这与刑罚轻刑化的发展态势是背道而驰的。物理隔离给人带来的监禁痛苦是多重的,也使监禁痛苦成为了监狱学研究关注的一个专业名词。美国著名犯罪学家塞克斯在《囚犯社会》一书中,对监狱痛苦进行专门的论述。他认为,监禁痛苦包括五大痛苦:自由的剥夺、异性关系的剥夺、自主性的剥夺、物质及受服务的剥夺、安全感的丧失。但监狱和其他事物的发展一样,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昌盛,监狱在自身的变迁中不断演变,这种演变,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监狱的器物形态上。现代监狱改良肇始于英美,引领全球200多年,我国从清末开始的监狱改良和随之进行的新式监狱的建造也是模仿西方进行的,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监狱物理形态虽然为满足犯罪人的矫正与回归进行了持续的改进,但其本质的隔离特性在监狱制度与刑罚哲学的作用下,仍然在监狱化的格局内得到了呈现,监狱这种特定主体在形式设定上的监禁化和目标追求上的再社会化的矛盾在现代以矫正回归为导引的制度安排下产生了剧烈的冲突。冲突所呈现的主要样态是对罪犯矫正脱离了矫正需要的环境与条件基础,效果的难以控制,也没有进行精确的评估,这又进一步制约了监狱矫正的推进。罪犯监禁是在去社会化的状态下的自我封闭运行,而矫正的目标指向是将罪犯从再社会化失败到成功的再塑,这种在月球学习地球生活规则,在陆地学习游泳技术的模式导致了监狱矫正所取得的效果不理想。其实监狱针对监禁化的弊端,在现代一直开展着自身的改良和改革,尤其是开放型和半开放型监狱的设立,以及与刑罚制度变革相适应所带来的社区矫正的广泛的推进,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监狱的过于监禁化问题。可惜的是,在我国尽管社区矫正得到了推广,但开放型与半开放型监狱的探索尚处于空白阶段,这种缺憾也许正是下一步监狱改革的方向。
二
监狱在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困难与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监禁的罪犯特征所引发的。经过改革开放30余年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分化分层加快。据我们最近对9省市7500名监狱押犯抽样调查分析,监狱押犯构成从解放初期的反革命犯罪为主,改革开放初期的劳动人民家庭犯罪为主,转变为当下的社会底层人员犯罪占绝大多数。
所谓“社会底层人员”,是指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占有比较匮乏,在整个社会阶层结构中处于最低位置的个人。组织资源包括政治组织资源、社会组织资源和家庭资源。组织资源主要为个人提供支配社会资源的能力,同时也提供个人活动的支持、依赖和约束。经济资源是个人对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文化资源是社会所认可的个人对于知识和技能的拥有。在我国,三大资源的综合状况往往决定了一个人的社会经济地位。不过,三大资源的匮乏具有高度相关性。严重缺乏其中一种资源的个人,很可能沦落为社会底层人员。因此,社会底层人员对于三大资源的占有都比较贫乏。他们往往既没有比较规范的工作单位可依托,也缺少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同时文化程度和谋生技能也有限。这就造成了该类人员渐渐脱离主流社会的文化模式、价值规范和生活方式。加之当前社会转型中的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不完善,社会底层人员的凝固化趋势有所增强。在各种资源占有较少,无法获得制度保障和救助的公平机会时,社会底层人员往往铤而走险,通过犯罪获得财富、尊严和自身地位的向上流动机会。从监狱押犯构成来看,社会底层人员犯罪占绝大多数这一新动向尤为明显。这可以从监狱押犯构成中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匮乏人员的高犯罪率得到印证。
社会底层人员为主构成的罪犯群体当今对监狱的挑战在新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他们社会化进程的失败导致了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水准低下,心理结构缺陷,正好又与我国现代化发展中呈现出来的社会失范、管理失序、各种矛盾交替影响的背景相互重叠,他们在各种诱因的作用下,往往通过犯罪这种极端的手段来实现其非法的目的。而这些人监禁后,其主体的危险性并没有因为犯罪的惩处而得到消除,相反,他们因为被惩罚而迁怒于国家和社会,反社会的心理有的还更加强烈,由于监禁条件的限制或自由的剥夺报复社会的心理转移到监狱,使监狱管理在现代矫正的理念下遭遇尴尬的两难境地。
对待犯罪人的态度考验着一国的文明程度。现代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国家治理犯罪越来越文明和公正。监狱在现代被更多地赋予了矫正的功能,这是人类自身发展的需要。从我国刑事法律与监狱工作的宗旨看,在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下,监狱矫正的主体地位日益突出,监狱在惩罚罪犯的同时,更关注对罪犯基本权益的保护和罪犯回归社会融合社会的问题,这促使监狱在对罪犯行刑的进程中,给予罪犯更多的人性关怀,应用丰富多元的矫正激励手段,构架更为科学的矫正模式体系,从而使罪犯的行刑建立在更加文明宽容的环境上,从本源上调动罪犯矫正的自我动力。尽管监狱的这种目标定位和社会价值追求符合文明发展的方向,并在实践上进行不断的改进。但是,公众的聚焦却仍然徘徊在传统的对待罪犯的理念态度上,从众性的心理满足于对罪犯充分给予最严厉的刑罚惩罚,并对监狱改革中采取的更为文明与人道的矫正措施难以理解,认为有放纵罪犯的嫌疑,对刑罚中的“轻轻”原则感到茫然,而舆论对个案的负面报道又进一步加推了这种从众心态,导致监狱在“轻轻”方面的改革畏缩不前,行刑板结化的倾向在当前更加明显,监狱前进的动力不足。
社会底层人员为主的监狱押犯构成,在其监禁期间表现出了纷呈复杂的行为特征与多元交织的矛盾纠纷,而在我国监狱地位与行使职能所需求的资源配置的不平衡使监狱在很多矫正手段的运作显得势单力薄,或难以周转。监狱仅仅能在监狱围墙之内组织或行使相关的权限,而社会底层人员为主的罪犯构成样态,却需要监狱有能力解决罪犯在矫正期间遇到的一揽子问题,特别是其在监禁前没有得到解决或监禁时被中止的有关待遇,如罪犯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障、劳动报酬等,罪犯的一些保障由于当前在我国的法律和政策方面缺乏必要的规定,使其得到保障的层次和水平难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体系,罪犯诉求的扩张与监狱在国家层面提供资源的有限的冲突,在罪犯具体化的行为上转化对监狱和社会的不满与反抗,监狱工作人员在监狱短期的安全效应上被动投入过多的人力与财力资源,这又对监狱追求的行刑目标产生了一定的阻力,使监狱仅仅在低层次性的工作范畴下匆忙运转,这也是监狱矫正遇到的困境的一个方面。
三
监狱的生命力何在?监狱如何适应现代化发展实现法律所规定的目标宗旨?这是衡量监狱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一体化框架内所创新的方向。监狱尴尬的边缘化态势的形成,既有监狱本身存在的缺陷,更有现实条件与资源的有限所制约,既有监狱发展的历史因素在作祟,更有长期以来监狱系统自成体系封闭运作不为公众所开放监督而产生,也有自我工作目标所导向与社会的价值心理判断的差异。现在的问题是,监狱如何在现代化进程的导引下,通过全方位的改革创新来实现监狱的科学高效运转。在此,不仅需要确立监狱清晰的目标体系,更需要通过惩罚与矫正系统的方法论的建立来促使和推动这种改革,而不是仅仅满足于监狱内部的安全,应该从国家治理犯罪的战略高度出发,在矫正目标的安排、矫正路径的选择、矫正阶段的推进、矫正技术的运用等各个层面进行综合和系统的定位。
其实,监狱的天然属性就是监禁与惩罚。监禁从起源就彻底地扮演了这种天然属性的角色。但从监禁的功能分析,其在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信度和效度一直为公众所怀疑和批评,并在理论和实证上得到了有效的证明,监狱改革的鼻祖霍华德认为单纯的刑罚难以控制罪犯,严格的纪律才能训导他们。监禁的本质不足在人们追求自由与文明中显得更加突出。监狱的首次突围就是矫正开始走上了监狱的主导地位,监狱在内涵的运作上形成了现代格局,仅仅是矫正的科学性探索不断得到丰富与发展。
监狱在现代总是呈现出监禁与矫正不断钟摆的规律。这源于国家的犯罪现象以及与此形成的打击、预防犯罪的法律、观念与刑事政策等。同时,监狱治狱方式与行刑效果也影响着国家法律的修订与改变。不论是重监禁抑或重矫正 ,在现代社会监狱都不可能仅仅依靠一轮独行,这样既行不远,又会偏离方向。监禁与矫正两轮驱动,方能保证监狱航船正常行驶,正如李斯特所言“矫正可以矫正的,不能矫正的不使为害”。
监狱现代化的一个明显标志,就是监狱原来附属的矫正功能不断得到强化,正替代监禁成为现代监狱存在的意义,而教育刑的广泛执行,更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经久不衰的教育刑浪潮,使对罪犯教育矫正的理念贯穿并支配于罪犯行刑的全过程。矫正样态的丰富与多体系矫正实践的探索,为矫正罪犯从理论到实证得到了充足的发展。甚至在全球矫正最具代表性的美国,都在矫正的理念下将监狱改名为矫正机构,完成了监狱到“规训机构”的转变。
有效的矫正干预是针对罪犯的犯因性问题进行的,矫正改变的是罪犯从心理到认知和行为等一系列的综合体,这种改变相当于对人的重塑,而且在亲社会行为的持续上具有长期性和稳固性,这对于一个生活在复杂社会环境下的个体来说其难度是难以想象的。矫正内涵的多样性、结构性与人在具体环境下的相互作用使得矫正项目与方案的推进变得盲目与无助。犯罪是个体与社会因素交替作用形成的,对每一个个体而言,其犯罪原因是各不相同的,在这千差万别的原因体系中,找出具有共同概括性的犯因性与非犯因性需求总显得那么艰辛,况且,对罪犯有效的矫正干预都依赖于对个体再犯风险与犯因性需求的准确分析,并依据风险等级采取相对应的干预强度。以此为代表的矫正理念和方法论的创新,正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循证矫正(EBP)的广泛探索和实践。循证矫正是近10多年来在美加等矫正发达国家最新的矫正方法,它是通过科学的专门工作的运用,对罪犯进行精准的风险评估和犯因性需求分析,寻找、获得矫正罪犯的最佳证据,运用合适的矫正项目,实现对罪犯的有效干预,其目标是减少重新犯罪率。循证矫正把监狱矫正推向了一个更具生命力的发展空间,使矫正的科学性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提升。
监狱的生命依赖矫正的效度。罪犯矫正作为一项旨在改变人的系统工程,结合了多种学科的专业技术,并在临床运用上得到验证,它是技术与艺术的有机统一和结合。所以仅仅凭借个体经验或范式化的书本知识,是难以发挥作用的,这在矫正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证明。因此,需要把系统的理论与知识与具体的个体和特定的环境互动推进。其实,矫正作为医学的专业名词引入监狱学后,为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创造了宽阔的舞台,但在我国,一直以来更多的是使用改造的说法,从政治视角出发的改造含义在普世化的今天需要进行科技化的改良,矫正在近一二十年在我国的话语权的流行并取得支配地位,其由矫正的内涵力量所决定的。
矫正内涵的复杂性还仅仅是矫正推进难度的一个因素,其更难的是对矫正效果的跟踪与评估以及相应的矫正模式的更进,这决定了矫正系统性运作的评价与定位。从矫正发展的历史看,矫正受到专业人士的非议根源在于其效果评价的模糊和笼统。矫正效果的延迟性和曲折性特征导致了对其评价主要以再犯罪为基本模型,而罪犯刑满后的再犯罪既有较长的一个时间跨度,又遇到回归社会期间生存压力、住房稳定、工作选择、保障程度、环境诱惑和内在意志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其矫正改善的程度与再犯罪的关联,在不同的个体会有显著的差异,因而建立一个标准化的以再犯罪为主干的矫正评价体系是非常困难的,何况,再犯罪的跟踪调查分析需要长时间进行,投入的人财物都是巨大的,在我国到目前还没有开展专门的有关矫正与再犯罪之间的实证调查,对矫正效果的判断以主观价值为主,很难产生令人信服的结论。据对监狱押犯两次以上犯罪情况的抽样调查,其在押犯中的比例环比上升,特别是我国沿海经济发达省份这一比例还会更高,这既反映了当前犯罪问题的严峻性,又需要统筹整合打击预防犯罪的基本策略,在准确打击的同时,更多地关注罪犯的教育矫正。
四
在现代化进程中犯罪率上升是各国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任何一个国家都会针对犯罪问题制定符合国家利益和文明发展需要的治理犯罪的法律、政策和对策,我国也是如此。改革开放30年来,从监狱押犯人数的递增就可以看出我国正处于刑事犯罪的高发期。而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加速,这一趋势还将进一步延续。犯罪呈现的复杂性以及造成的破坏力会阻碍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因此,加快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刑事一体化运作体系,加强政法各部门的协作配合,从犯罪形成的纵向进度与横向梯度进行综合治理。在此,监狱作为现代社会矫正罪犯的规训机构,在预防犯罪的战略上主要是通过对罪犯的教育矫正,达到对特定群体的重新犯罪的有效降低来实现的。从我国目前犯罪状况看,呈现出了在初次犯罪和两次以上犯罪同步恶性增长的态势,这使监狱一方面在社会被边缘化的同时,又面临着更为艰巨的任务和压力,需要从监狱发展的基本轨迹入手,转入到以矫正为中心的监狱运作格局上来,实现监狱发展的新突围。
面对巨大的犯罪压力,以及由此造成的监狱过度拥挤、监狱矫正的效能不高带来的重新犯罪过高,监狱经费严重不足等一系列情况,西方国家在积极探索提高罪犯矫正效能的同时,关注对行刑制度和行刑理念的转变。在监狱的形态上,出现了私营监狱与私人参与矫正的情况,增进了监狱内的竞争性,以促进监狱效率的提高。在刑罚理念上,寻求更有效的控制犯罪的方法,注重刑罚的公正、人道和谦抑。其刑事法的重大变化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立法上坚持非犯罪化倾向;二是控制自由刑的适用,用缓刑或教育性处分处理轻微犯罪和青少年犯罪案件;三是在自由刑的执行中使用非监禁式方法。特别是非监禁式方法的使用和开放式处遇的实施,使罪犯的矫正更多地立足在社会或社区内进行,包括社区矫正、缓刑、假释、周末监禁等一系列措施的推行,使罪犯能够更好地复归社会,降低监禁以及机构式矫正带来的负面效应。
我国监狱的突围需要立足改革,监狱改革是全方位的,但其中,完成从劳动改造刑到教育矫正刑的转变是行刑的核心。罪犯来源于社会,回归社会。监狱矫正罪犯,从基本理念的确立到具体路径的选择,都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基本要求。从目前的实际行刑看,重视的是罪犯安全渡过服刑时段,缺乏的是罪犯回归社会的引导与教育,这是造成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国家惩罚与监禁罪犯,是对其犯罪的报应,其目的是矫正罪犯,能够使其复归社会。在这样的价值趋向下,如何促使罪犯回归就成为监狱的首要目标。在我国,监狱改造罪犯主要从维护监狱安全和罪犯在监狱内的劳动效益出发,对罪犯改造的具体评价指标和如何适应回归社会的矫正内容尚缺乏科学、有效的举措。尽管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监狱一直在坚持改革创新,但矫正人、改造人的科学路径和方法,特别是对罪犯心理、需求等针对性的治疗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这也是矫正质量徘徊不前的重要原因。罪犯的犯因性问题是复杂多样的,但其社会化的失败是不容忽视的,因而矫正罪犯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如何解决罪犯与社会相适应;况且,罪犯的监禁是有期限的,回归社会是监狱矫正的必然走向。通过对罪犯的心理矫治、技能学习以及有关社会关系、人际关系等处理技巧的培养,就是监狱矫正罪犯的本质内容,也是罪犯刑满后立足社会的基本要求。
监狱矫正应以教育为核心。在罪犯矫正的全过程贯彻教育人、矫正人的宗旨,把对罪犯的教育融入到罪犯行刑与矫正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发挥教育的主导性作用。以教育为核心,需要突破传统的教育方法,依靠和运用现代矫正技术和手段,通过一系列科学的路径建立罪犯教育的评价与考核体系,保证教育对罪犯的身心起到全面的修正与调节功能,从而发挥教育持续的、潜移默化的作用。由此可见,对罪犯的教育,不是仅仅局限在文化教育。监狱不是学校,文化教育仅是监狱教育的基础环节。要把对罪犯个体的矫正作为教育的中心,因此,罪犯的犯因性问题就显得十分关键。通过对罪犯犯因性问题的科学分析,针对罪犯个体存在的缺陷以及形成这些缺陷的轨迹,在制定循证矫正方案的基础上,运用矫正项目、现代矫正技术和方法,对罪犯进行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是教育刑模式的内核所在。在此基础上,建立对罪犯教育矫正的科学评估体系,且将监狱内教育的内容与罪犯回归社会紧密结合,根据复归社会的需求,不断修正矫正方案,形成覆盖罪犯矫正全过程的系统的矫正计划。以教育为核心,改变单一的推动型类型,形成监狱与罪犯共同参与的互动性教育模式。罪犯是教育矫正的主体,其对自身的矫正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矫正计划、方案和各项矫正项目的实施中,必需从发挥罪犯本身的主观能动性出发,使教育的内容为罪犯所需要、教育的方法为罪犯所接受,从而使罪犯认识到改变犯因性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产生重新做人的动力,保证监狱教育的不断深入。
监狱围墙虽然隔离了人的空间,但阻挡不了文明的进程。今天社会形势和公众期盼催促着监狱改革。对于监狱而言,如何呼应这一要求,加快自身创新,是监狱发展的必然所在。监狱改革,需要在国家刑事法律的框架体系内,从监狱国家主义原则出发,坚持对监狱整体改革的顶层设计为先,制定严密的改革方案与推进路线图,有条不紊地推进,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狱在现代社会的角色定位和社会分工,提升监狱在公众心目中的信誉度,实现监狱工作的科学发展。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