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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信托时代信托业的挑战与呼唤

2014-06-04徐虔

银行家 2014年5期
关键词:信托业信托公司信托

徐虔

资管牌照全面放开,政策向保险资管和证券(资管)公司倾斜。从2012年下半年至今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旨在给信托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松绑”,各类机构资管业务相互交叉,其他资管机构可以更多地以经营信托业务的方式,开展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预示着“泛资产管理时代”已经到来,更确切的说应该是“泛信托时代”已经到来。

截至2013年年末,银行理财业务发行规模56.43万亿元,居于资产管理行业龙头地位;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资产规模10.91万亿元,仅次于银行理财而位居第二位;保险公司管理资产规模8.29万亿元,位居第三位;基金公司管理资产规模4.23万亿元;证券公司管理资产规模2.08万亿元。私募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则相对较小。

资产管理“新政”的实施,将使资产管理市场面临重新洗牌,必将削弱信托公司原先拥有的综合信托业务专营权,信托公司以“跨市场配置”和“多手段运用”为特点构筑的传统经营方式必将遭遇正面竞争。在此背景下,本刊对国民信托董事长杨小阳进行了采访,探究在泛信托时代信托业的挑战与呼唤。

国民信托有限公司自1987年成立以来,几经变迁。2008年,国民信托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0亿元人民币,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2年,在信托行业迅猛发展的浪潮中,国民信托重新寻找自身定位与发展方向,参与市场竞争,开展集合类信托业务。在杨小阳董事长的带领下,截至2013年12月31日,在高度关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国民信托管理的信托资产余额已超过400亿元,较2012年底增长超过6倍。国民信托在2013年所发行的集合类信托产品,也因为风险适度、收益率较高,成为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热点。

《》: 以“ 券商新政1 1条”、“保险资金新政13条”为代表的纲领性文件的引导下,监管层逐步放开资管牌照,预示着泛信托时代的到来。在您看来泛信托时代资产管理具有什么特征,它的到来又将会对信托业产生什么影响?

杨小阳: 所谓“ 泛信托化资产管理”,主要是指是指其他金融机构采取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的方式,开展与信托公司同质化的资产管理业务。其特征主要有四点:一是受托管理资产的主体更加多元,除信托公司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等金融机构均被赋予受托管理资产业务资格;二是资产管理市场更加统一;三是投资业务领域更加融合,各类资产管理受托机构投资领域虽各有侧重,但通过银信、银证、银保、信政、信保、信基等合作,相互之间的投资壁垒已经打通,业务融合势头强劲;四是依托法律关系更加趋同,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体现为典型的信托关系。随着泛信托时代的来临,信托业将会受到冲击。在市场层面,资产管理业务参与主体增多,混业经营趋势愈加明显,同时随着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异地营销机构设立管制的放松,行业内部的竞争也将加剧。信托业务边界将日益模糊,信托公司独有的制度红利以及非完全竞争的局面将被打破,信托公司经营及信托产品的竞争力面临严峻挑战。在监管层面,《信托法》实施十余年,但行业立法仍是空白。尤其在“泛信托化资产管理时代”,监管上赋予其他金融机构更加宽松的环境,在客户门槛、业务准入、监管标准、分支机构设立、业务创新等方面,其他机构具有明显的监管优势。信托公司长久以来面临的以规范为主的监管环境愈显严苛。在信托公司自身层面,信托公司快速发展的背后是简单借助制度优势和先发优势的现实,发展模式粗放,核心竞争力还未真正形成。一是综合金融服务优势没有真正发挥出来;二是产品单一,同质化且流动性不足;三是营销渠道存在短板;四是人力资源受到冲击。

《》:入侵者对于信托市场份额的争夺将加大信托公司“刚性兑付”的压力,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2014年年初爆发的备受金融市场关注的中诚信托“至诚金开1号”兑付危机,以及后来爆发的多起案例,是否意味着信托业“刚兑”神话不再?经济放缓会否引发集体违约?

杨小阳:所谓刚性兑付,本质上是信托项目的流动性问题。对于大部分预计投资收益相对固定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主要面临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即信托产品到期后可能存在“兑付风险”。信托公司虽然非常关注信托项目的第一还款来源,一般还对信托项目设计比商业银行更加严格的增信措施,一是防范信托项目的流动性风险,二是提高对受益人分配预期信托收益的保障。其他风险,如政策风险、道德风险、投资项目完工风险等,对信托产品的影响基本上都是最终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对于信托市场的争夺,将会加大市场的竞争力度,对于流动性的争夺将愈演愈烈,兑付压力肯定会越来越大。“诚至金开1号”矿产信托的融资方振富能源是一家典型的山西家族煤企,该信托以传统行业——煤炭为基础资产,随着民营煤企的巨无霸——山西联盛的轰然倒下,山西省的媒企相继受到影响,加上振富能源的粗放式扩张,最终导致融资方的流动性紧缺,“诚至金开1号”出现了兑付危机。而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包括煤炭、房地产在内的传统夕阳产业、产能过剩的行业将会受到调整。煤炭、房地产是信托行业的两大支柱行业,这两大行业的发展不景气、增长受限将会对信托业的兑付提出挑战。

《》:作为刚刚起步的信托公司,国民信托会如何面对“刚性兑付”及集合信托项目的流动性风险?

杨小阳:作为刚刚起步的公司,国民信托高度重视集合信托项目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从以下方面做出应对安排:第一,在风险管理部之外再成立“项目管理部”,该部门对高风险集合信托项目进行风险监控和定期检查,出具风险提示函和检查报告。项目管理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全面风险排查;同时督促、指导业务部门的过程管理和风险检查工作。公司要求业务部门指定专人配合项目管理部负责高风险信托项目的过程管理工作,并要求部门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风险承担责任。第二,公司制定《信托项目存续期管理办法》,对规范业务部门存续期信托项目的过程管理。通过“节点控制、违约追究”的管理方法,要求各部门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应对、早解决”。第三,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或者风险隐患,公司建立风险联合处置机制,举公司之力、集中公司内外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和能力来解决问题。由于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所以当风险或者问题出现的时候,我们一是在合作项目公司治理的框架内通过行政手段协调解决问题,二是利用法律合同赋予我们的权利,把合作伙伴定位为交易对手,通过违约处罚、接管项目等经济手段施压解决问题,三是当我们确认交易对手已不可信、违约的情形已不能容忍,我们通过经济诉讼、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第四,公司成立“流动性风险管理小组”,对发生流动性问题可能导致发生“刚性兑付”的项目进行预估,提前研究解决预案,保证信托项目按期顺利兑付。endprint

《》:在信托业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增加、风险暴露增多的节骨眼,银监会下发了“99号文(《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您是如何看待99号文的?同时,从监管思路来看,明确透露出对“兑付”的高度重视,并提倡信托回归本业,“买者自负”以“卖者尽责”为前提,您是如何解读相关内容的?

杨小阳: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对信托公司来说还要再加上两期——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期与资产管理业务的扩张期。另外,信托业现有发展模式可能面临“三个难以为继”的压力:一是信托产品“高收益、低风险”特性将难以为继;二是信托行业“重规模、轻管理”的发展路径难以为继;三是以信贷类、通道类为主的业务结构难以为继。99号文对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都有明确规定,如加强尽职管理、加强风险评估、规范产品营销都有具体化的规定,而对风险项目的处置更是有专门的要求,并且对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有详尽的规划。同时,在妥善处置风险项目方面,要求“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变相要信托公司“兜底”;同时要求“对存在违规行为、风险管理或风险化解不当的信托公司及其责任人员,及时实施监管问责并报送银监会”。相较于风险防控方面的诸多硬性要求,99号文对推动转型用了“探索”一词,即“要求在理清目前业务模式的基础上,探索转型发展方向。”由此可见,“做好风险防控”及“明确转型方向”虽在99号文中处于并列地位,但两项举措力度明显不同,其最深层次原因或是监管层的“维稳”。信托业的监管一直是结果监管,把是否能“兑付”作为信托公司经营是否规范的重要甚至唯一标准。99号文相比以前的监管思路,对信托运作过程中的事项提出了监管要求,但依然高度依赖结果监管。值得注意的是,99号文对转型发展的目标定位为“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回归本业。”而99号文其实更多的是强调“卖者尽责”,而非“买者自负”,监管层重视“兑付”的监管思路短期内不能得到改变。

《》:作为信托行业的从业者,您对于改善当前的信托业环境有什么建议,对于监管层有什么呼吁?

杨小阳:对于当前的信托业而言,《信托业法》的长期缺位使监管目标不够明晰统一,同时过分依赖机构监管导致部门立法较多,多头立法浪费了有限的立法资源,也降低了监管效率。我国早于2001年便出台了《信托法》,但《信托法》只是对信托当事人、信托行为、信托法律关系等做出了规定,相关配套远远不够,尤其是业务操作过程中的相关配套不到位。《信托法》属于民商法范畴,缺乏对《信托业法》的具体规定,即缺乏对信托业监管的规定。如果说信托公司的监管尚有《信托法》可以参考,那么随着泛信托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类信托”业务,监管法规将更显得捉襟见肘。除信托公司明确受《信托法》约束并直接受银监会监管之外,其他各类机构大多刻意回避或模糊其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进而导致是否适用该法模糊不清。随着各类金融机构争相进入信托业,信托业已演变为从事信托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的总和或相应业务的市场总和,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难免陷入经营运作的法律困境,《信托业法》亟待出台。《信托业法》不仅是针对信托机构的法律,也是对泛信托的法律规范,凡是为市场中所有机构或个人提供理财服务时,都应该遵守统一的法律规范。

《》:面对着泛信托时代的到来,以及当前的政策、市场、法律环境,作为信托从业者,您认为信托公司该如何面对挑战,把握转型机遇?

杨小阳:把握新的发展机遇。资产管理“新政”使信托公司在面临更多竞争压力的同时,也打开了其他资产管理机构投资信托产品的“闸门”,为信托公司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市场空间。信托公司应善于利用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竞合关系”,积极创新合作模式,挖掘合作潜力,推动信托业发展再上新台阶。首先,深挖信托制度优势。信托公司作为目前唯一法定的综合信托经营机构,应依托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尚不具备的信托“目的功能”,不断创新信托业务,发挥信托在财富管理、企业管理、社会保障、社会公益、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优势,进一步拓展信托服务社会经济的潜能,继续创造属于自己的“蓝海”。其次,锻造核心竞争能力。一是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坚持人才培养和引进相结合,着重在产品研发、市场开拓、流程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培育人才。二是打造差异化竞争模式。依托自身专长和优势,找准适合自身的业务模式和投资领域,延伸产品链条,实现业务品种的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和系列化。三是增强投资管理能力。深入研判各投资领域和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加强投资和风险模型的研发和应用,着力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再次,增强风险管控能力。一是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应覆盖全部业务领域各类风险,并随着业务领域的拓展,不断拓宽风险管理范围,做到风险管理与业务拓展能力相匹配。二是建立全流程风险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应覆盖经营管理全流程和各环节,并随着业务复杂性的提升,逐步延伸风险控制半径,做到风险控制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三是建立全要素风险定价体系。风险定价应真实反映风险水平和经营成本,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持续提升风险定价精细化水平,做到风险定价与利率市场化程度相匹配。最后,着力打造品牌优势。经过多年发展,信托公司在市场份额、管理经验、业务模式、人才队伍、行业成熟度、社会认可度等方面走在金融行业前列,累积了一定程度的先发优势。下一阶段,信托公司应依托先发优势,善于抓住机遇,勇于迎接挑战,深挖制度优势,深耕信托业务,拓展新兴领域,力争在产品研发、资产运作、财富创造、风险管控等方面继续领跑市场,赢得行业美誉,努力打造资产管理行业第一品牌。

《》:信托行业已成为在银行业之后的第二大金融行业,在经历过前几年的高速发展之后,2013年增速有所放缓。对于信托行业的未来,您如何看?

杨小阳:中国信托行业从混业经营发端,经历了分业的过程,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重新走向混业经营。信托行业将螺旋式回归原点,走向更高的发展阶段。混业经营的基点在于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宗旨。银行、信托、券商及基金等金融机构,都对委托人承担着信托责任。这是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合作的基础,也是它们相互竞争的原因。如近年来金融控股集团通过金融控股的组织架构,间接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同时,市场中出现广泛的银信、信证、银证信等合作,其实也是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层次上的“混业”。过去多年,金融机构都强调由产品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但由于“需要旺盛,供给不足”,缺少足够丰富的金融产品、服务和金融工具作为支撑,转型业务模式并不容易。当金融行业重新走向混业经营时,创新力度不断加大,随着金融市场的发育、完善,金融产品、服务和金融工具变得足够丰富起来,金融机构能够通过搭配产品结构,结合适当的金融工具,按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向投资者推介最合适的财富管理计划或方案,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信托公司是为机构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自然人)服务的金融机构,历史上经历过从客户出发再到产品的阶段,目前演变为从产品出发再到客户的阶段,我认为,未来信托行业在新的混业经营的条件下,必将在一个更高层次上回归到从客户出发的原点。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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