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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流浪未成年人心理行为特征及再社会化途径分析∗

2014-06-02叶萍

关键词:流浪社会化救助

叶萍

(1.武汉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430072;2.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9)

新疆是流浪未成年人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同内地其他地区相比,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有自己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群体构成上的地域特征和多民族特征。此外,受不法分子控制,大多数流浪未成年人都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为尽快解决新疆流浪未成年人的问题,2011年4月21日,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就此项工作作出指示:要全部接回内地新疆籍流浪儿童,让他们回到家庭,接受良好的教育,健康成长。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此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救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要把做好流浪成年人救助和保护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并提出对流浪未成年人“接得回、稳得住、过得好”的政策思路,这给自治区相关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新疆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特征分析

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指的是:籍贯新疆,未满18周岁,被他人用拐卖、拐骗、引诱等方式使其离开新疆,流浪外省市区,在成年人的威逼、胁迫和操纵下从事扒窃、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群。

(一)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状况

1.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①本文流浪未成年人的全部数据皆来自2012年3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新疆15个地州(市)、45个县(市区)。调查对象主要是2011年在新疆工读学校学习期满后,由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送回原籍的流浪未成年人,以及在自治区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后自行返乡或由家长接回的流浪未成年人。

目前,在现有条件下,新疆民政部门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成为获取数据的主要来源。据统计,从2003年8月到2007年12月,新疆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18 773人次,其中从内地救助回新疆6 347人次。2010年全区救助流浪未成年人2 180人,其中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442人;2011年,全区救助流浪未成年人1 145人,其中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299人。

2.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的年龄构成

依据2011年以来自治区民政厅的统计资料,在所救助的内地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中,6岁以下占4.62%;7~12岁17.09%;13~15岁占21.37%;16~18岁占42.56%;19~25岁占14.36%。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主要集中在13~18岁这个年龄阶段,年龄有逐渐增大之势。

3.多数为农村户籍

农业户口占71.28%;非农业户口占27.18%;无户口占1.54%。

4.少数民族居多

其中维吾尔族占96.24%;汉族占1.54%;回族占1.03%;柯尔克孜族占0.51%;还有个别的是乌孜别克族、哈萨克族、蒙古族。男性占80.85%;女性占19.15%。

5.大龄较多、受教育程度不高

6岁以下占4.62%;7~12岁17.09%;13~15岁占21.37%;16~18岁占42.56%;19~25岁占14.36%。文盲占14.53%;小学占46.50%;初中占36.41%;高中占2.56%。

(二)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心理特点

1.行为特点

一是在外漂泊时间半年至两年的居多。40.54%的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漂泊的时间为半年至两年,其中半年至一年的为10.81%,一年至两年的为29.73%。其它流浪时间段为:不到一个月的占13.51%;一个月以上不到半年的占31.53%;两年以上不到三年的占5.41%;三年以上的占9.01%。

二是大部分依靠非法手段谋生。绝大多数流浪未成年人被犯罪团伙拉拢、诱惑、强迫和利用,有违法犯罪行为。

三是沾染许多不良行为。长期的流浪生活使流浪未成年人养成了很多不良习惯,大部分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都有抽烟、喝酒、打架、沉迷于电子游戏、发生性行为、偷窃、抢夺、抢劫、吸毒、赌博、看色情录像或书籍、撒谎等不良行为。

四是受犯罪分子操纵。调查数据显示,有近90%的流浪未成年人受到成年人的操控,这也是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高的主要原因。

2.心理特点

为了进一步搞清被解救回来的流浪儿童的心理取向,我们在新疆流浪儿童最集中地阿克苏进行了重点走访,并发放有效问卷80份,以青少年心理适应性量表和自尊量表为分析工具,运用SPSS 16.0对问卷进行统计分析。

(1)流浪未成年人心理适应性量表各维度与常模平均数比较

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表明:流浪儿童心理适应性各维度平均分与全国常模平均分均表现出显著差异(P<0.05),在陌生情境与学习情境适应、考试焦虑情境适应以及群体活动适应上,流浪儿童心理适应性均显著高于常模水平;但在身体与体育竞赛适应上,流浪儿童心理适应性显著低于常模水平。从表1可看出,流浪未成年人的陌生情境与学习情境适应、考试焦虑情境适应、群体活动适应性均表现良好,但在身体与体育竞赛适应性上,表现较差。

表1 流浪儿童心理适应性量表各维度与常模平均数和标准差分布

(2)流浪未成年人自尊水平的比例

表2 流浪未成年人自尊水平分布

从表2中可以看出,有将近49%的流浪未成年人的自尊水平较低,有44%的流浪未成年人的自尊水平正常,仅有7%的流浪未成年人的自尊水平比较高。

(3)流浪未成年人心理适应性和自尊水平的相关关系

从表3中可以看出,心理适应能力与自尊水平之间差异不显著(P>0.05),身体与体育竞赛、陌生情境与学习情境适应以及群体活动适应与自尊水平之间差异不显著(P>0.05),考试焦虑情景适应与自尊水平之间达到边缘性差异显著(P=0.051>0.05)即考试焦虑情景适应与自尊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流浪未成年人由于长期流浪在外,他们与一般儿童相比,对社会环境有着较强的社会适应力。因此,在陌生情境与学习情境适应、考试焦虑情境适应以及群体活动适应上,流浪未成年人心理适应性较好。但由于他们过早也过多地承受了生命的痛苦与无助,他们对于钱财、食物、衣服等物质条件有着我们常人难以想象的渴望。流浪未成年人由于在艰苦的生活环境中本能的需求凸现,本我意识被过于强化;又由于他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自我也就无限制地张扬。在面对外在的张力时,为了保护弱小的心灵,一方面表现为强烈的攻击性和反社会性,所以,在内地偷窃时,他们没有那种恐惧感,在大街上公开行窃;另一方面,又时刻表现为疑心重,警惕心理强,情感淡漠,对社会和他人的信任感不强,有自卑心理,外界难以通过交流获得他们真实的情况和想法。封闭性和极富攻击性的双面人格是新疆未成年人的主要心理特征。

表3 流浪未成年人心理适应性和自尊水平的相关关系

二、新疆未成年人再社会化途径分析

(一)新疆实现流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流浪未成年人是儿童中的特殊群体,由于他们远离家庭、学校、社会,他们的社会化和再社会化过程呈现出差异性,对他们的救助和再社会化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

目前,机构救助存在非常明显不足:一是在机构内,流浪未成年人基本同外界隔离接受的是强制性的管理和教育。二是服务手段和内容单一。救助中心主要是满足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的生活性需求,以及常规的接、转、送工作,教育环节薄弱;工读学校则侧重于通过“司法抑制/控制”模式,对于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再社会化教育内容偏窄,教育手段较单一。

这种强制型、单一化工作方式的缺陷是明显的。一是过于偏重机构的作用,忽视了同家庭、学校、社区和民间组织等各方力量的横向合作,使流浪未成年人在离开机构之后缺乏可持续的社会支持和帮助,再社会化成效也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二是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多元化需求和身心特点缺乏综合考虑。流浪未成年人在机构除了基本生活需求之外,他们还有心理健康、游戏娱乐、受教育和回归与发展的需求等,而这些方面恰恰是强制型、单一化工作方式容易忽略的方面。

(二)合理实现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基本思路

1.明确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目标

流浪未成年人属于特殊境遇群体,他们的双重心理特征以及扭曲的价值观、道德观和社会行为,容易给社会带来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所以,在新疆流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目标的定位时,应上升到新疆稳定和社会和谐这一高度来考虑,真正实现“接得回、稳得住、过得好”的目标。

2.强化教育和救助并重的工作观念

一是通过价值观、道德观教育和心理辅导,可纠正错误认识和观念,引导流浪未成年人的人格心理正常发展;其次,通过文化知识教育,可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智识条件,使其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此外,通过必要的生活技能和生产技能教育,可提高流浪未成年人的成长信心,为其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3.由强制型、单一化的工作方式向人本型、多元化的工作方式转变

人本主义模式“强调人的本质是好的人具有能力发展自己并能够和谐地与别人相处”[1]。人本主义模式的特点和长处则在于,一是能够尊重流浪未成年人的多元化需求,并以此为视角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这就要求专门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接纳流浪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应当采取科学评估方法,深入了解流浪未成年人的想法和需求。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计划和服务方案,加强工作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二是再社会化服务手段和功能的多元化。在流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过程中,采取多元化的服务手段和不断拓展服务功能,有利于挖掘流浪未成年人的个体优势,提高他们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和信心,激发他们追求自我发展和对社会融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因此,除了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性的救助保护、对他们进行价值观与道德观教育之外,还应当使他们受到系统的文化教育,得到心理辅导和情感性服务,获得技能培训的机会以及健康的娱乐环境等。

三是为流浪未成年人搭建一个多元化的再社会化支持网络。由于机构内流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只能得到部分解决,而机构和社会各方力量又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互动,社会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过程认识不足,在为这一群体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和帮助上难以形成合力,导致机构和社会资源之间的连接极不充分,也就无法保证流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过程能够有效地得以持续。因此,多元化的再社会化支持网络的构建,就是要把政府和专门机构同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团体等各种力量整合起来,使各种力量都能够介入到流浪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过程中,促使他们尽早、正常的融入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中。

(三)新疆籍流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的工作服务体系的构建

1.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领域,政府是推动各项工作不断发展的核心力量,其主导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为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出台各种办法和进行资源配置来发挥其指导性作用。

(1)加强法制法规建设

从新疆流浪未成年人的流浪成因及心理和行为特点来看,建议制定《新疆轻微违法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管理条例》。目前,我国制定的和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主要是针对特殊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主要适用于违法、犯罪少年的少年法。针对流浪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法律还不健全。从对新疆籍流浪少年未成年人实施救助的三个阶段来看,事前预防主要可以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进行管理规范,事中对已流出原籍的未成年人主要由公安机关通过打击“老板”、“贼头”,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解救。但在事后环节,即流浪未成年人解救回来之后,法制法规则不够具体。因此,有必要针对事后解救回疆的流浪未成年人,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新疆轻微违法未成年人行为矫治管理条例》。

(2)逐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和安置政策

为了确保流浪未成年人经过再社会化之后,能够正常融入家庭、学校和社会,政府应该在就学、技能培训、就业及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对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具体要求,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作。

首先,教育部门应和民政部门充分沟通,对回归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数量、家庭情况、受教育程度、个人状态和需求等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整理,然后根据教育部门目前已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当地财政状况,制定多元化的正规教育和职业教育方案。

其次,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和举办适合流浪未成年人特点的文化、技能培训课程;可以同当地专门的技能培训组织密切合作,通过优惠政策或政府补贴等形式,给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多种培训机会;加强和当地企业的沟通,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前的实习场所,以帮助其掌握和提高技能,增加就业机会。

(3)推动制度建设,在流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过程中引入社会工作制度。一是制定合理的制度性规范,主要是对机构的工作标准、服务规范、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和行为规范进行制度安排;二是推动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制度的建设,以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三是在机构内建立社会工作人才用人制度,在社会工作岗位开发与设置的政策措施上进行突破,对社会工作岗位的数量、配备比例、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进行制度安排。

(4)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多方参与

政府作为整合社会资源的主导力量,应当合理整合与妥善配置社会经济资源、教育资源、服务资源和技术资源,为流浪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搭建社会性支持平台。

在具体措施的采取上,一是鼓励社会经济组织、慈善组织和社会个体进行经济参与,设立流浪未成年人发展专项基金,用于为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技能培训服务、就业援助及志愿服务网络的建立等。二是鼓励社会团体、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教育参与,根据流浪未成年人的年龄阶段、身心特点和不同需求,分别对流浪问成年人开展稳定的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三是吸引非政府组织、高校和专业团队进行技术参与,鼓励社会专业力量同机构、社区开展项目合作,政府对这些项目合作应给予资金和政策上的扶持,以提升机构和社区的再社会化服务水平,拓展机构和社区的服务功能。四是推动社会志愿者团队的发展,以社会团体、社区、高校为重点,建立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志愿者服务团队。政府对志愿者服务团体的建立和服务活动的展开,应给予必要的资金扶持,并鼓励社会经济力量的参与。

2.提升机构的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

第一,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通过制度安排鼓励机构员工积极参加专业培训,提升工作的专业水平;聘用具有社会工作经验的从业者进入机构,充实机构的人才队伍,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准。

第二,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注重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开展服务。在教育工作和服务过程中,适时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方法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和日常教育,并注意对不同处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服务,以提升机构的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三,争取社会资源,拓展机构功能。机构应主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建立广泛密切的合作关系,开发多类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功能。例如,在价值观、人生观教育上,可同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等部门对有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协同进行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在资金和专业技术支持上,可引导或培育民间力量参与到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中来,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等。在流浪未成年人继续社会化阶段,机构可主动延伸机构的服务功能和范围,与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所在的村委会和居委会建立联系,共同确认未成年人家庭的问题和需求。对于经济困难的,应联络当地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支持;对于家庭破碎、家庭关系紧张、管教方式不当的,应与社区联合实施家庭干预的策略。

3.充分发挥社区在新疆流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

“儿童从社区流出,首先应从社区开始堵源”[2]。社区在新疆流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干预中具有明显的地理空间优势和资源整合优势,因此,社区应采取合理对策对他们进行多种社会支持和服务。

(1)流浪未成年人社区矫治策略

一是成立矫治队伍。要充分运用本社区的资源,如社区文化教育干事、退休教师、党员、司法警务人员、法律援助人员等,成立矫治队伍,定期召开会议,可以通过定期集中学习、谈心的方式和孩子们沟通和交流,让孩子们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和行为规则等;组织当地的心理咨询师定期开设讲座、开展心理咨询或对个别严重的对象进行个案矫治等,用人文的关怀来感化和教育他们。

二是对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开展教育活动。在社区中设立家长学校,通过各种参与式培训的形式,让家长们分享家庭教育中的经验,检讨家庭教育中的过失,修正教育方法。在家庭教育工作中,还要注重从改善家庭关系,营造良好和谐的家庭气氛,促进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感情,增强孩子对家庭的依恋程度,促进矫正效果的实现。同时也要通过相关措施提高父母的法律意识、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加强家庭的精神文化建设,全方位提高家庭在矫治中的所能起到的作用。

三是整合社区资源,为社区流浪未成年人矫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比如充分利用社区内已有的商业资源,对被矫治者给予更多的学习就业机会,让他们在无歧视的环境中学习生存的技能,提高生活的信心。对于生活无着的被矫治者,社区要及时给予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加强媒体的宣传报道,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和捐赠资金,对其生活、生产给予更多的关心,使其积极地接受矫治,尽早回归社会。

(2)社区的家庭工作干预策略

一是利用相关资源和平台,开展家庭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开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让家长了解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家长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更多地关注和参与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中。

二是对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开展帮扶工作。一方面是注意改善流浪未成年人中有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将政府的优惠政策及时向社区居民宣讲;发展专家志援者进入社区,给家庭开展致富讲座、技能培训;争取一定的资金,给困难家庭提供小额贷款,帮助他们找到家庭发展的项目,摆脱贫困。另一方面要解决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问题。对因家庭教育管束失当而致未成年人流浪的家庭,社区做好对这些家长的教育工作,如定期举办家长学习班,定期跟踪回访,或为家庭问题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小组要关注这些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后的生活状况促使监护人切实履行抚育责任确保这些孩子不再重返街头。

4.充分发挥学校文化知识传播和人格培养的作用

(1)关爱回归学校的流浪未成年人。对有外出流浪经历的未成年人,学校应本着耐心、关爱、支持的态度,以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增强他们对学校师生的信任感,为流浪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2)学校要树立教育新理念,如开展赏识教育、挫折教育、个性教育、情感教育、激励教育和创新教育,让孩子通过各种形式的磨砺、锻炼,对自己能够充满信心,敢于面对曾有的失败经历,勇敢拼搏,发展自我,超越自我。

(3)学校应该拓展教育内容,如法制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人文素质教育。让孩子们学会自我保护,学会安全地、健康地生活,注重引导孩子们快乐地、有尊严地、富有爱心地、富有创意地、有责任地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并能为这个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心理健康教育方面,要培养学校专门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教育人员。

[1]陈露明.人本主义互动模式中流浪儿童信任感建立[J].青年研究,2007(3):2.

[2]王泽淮.社区建设与预防流浪儿童的产生[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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