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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朱元璋吏治改革经验对当今的借鉴意义

2014-06-01于越

2014年45期
关键词:廉政教育反腐倡廉朱元璋

于越

摘 要:腐败一直是困扰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颗毒瘤,历朝历代统治者都将预防和惩治腐败问题作为维护国家统治和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明太祖朱元璋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主张“乱世用重典,治贪在治官”,将“重典治吏”思想作为明初吏治改革的指导思想。朱元璋在吏治改革中所倡导的某些思想及相关措施仍对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朱元璋;吏治改革;反腐倡廉;廉政教育

一、前言

1.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污腐败就像一个蛀虫,侵蚀着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各项劳动成果,阻碍着社会有序的发展。提倡为官清廉,惩治贪污腐败是中国古代历代王朝维护统治,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历代帝王都对惩治贪污腐败问题极为重视。明太祖朱元璋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被后世称为“反贪皇帝”,他对贪腐官员的惩处力度之大,用刑之重,惩处贪腐官员数量之多都堪称中国历史之最。明太祖朱元璋主张乱世用重典,消除腐败现象的关键在于对官员实行严格的治理。他将“重典治吏”思想作为明朝初年立法和改革的指导思想,他大力推动吏治改革,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尽管其中的部分措施为人们所诟病,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措施在当时确实起了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国家经济的恢复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在当前,我们的国家正处在促进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刻,对于贪污腐败这一严重阻碍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毒瘤,我们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并予以及时清除。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国家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明太祖朱元璋推行的吏治改革中的诸多措施如完善立法,对官员渎职犯罪和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等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对官员实行严格监督,建立了廉政制度,对官员进行廉政教育等措施对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仍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2.本课题要解决的问题及预期成果

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是:1.分析明太祖朱元璋推行吏治改革的原因是什么;2,归纳总结明太祖朱元璋在吏治改革中所采取的措施;3,从正反两面来看朱元璋吏治改革对当时社会的作用及其对后世所产生的深远的影响;4分析明初的吏治改革未能持久深入进行的原因。5,全面总结朱元璋吏治改革,去粗取精,从中吸取对当今反腐倡廉工作有益的经验,促进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发展。

本文所预期的成果:以史为鉴可知兴衰,通过对明太祖朱元璋吏治改革的全面分析,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对当今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提出富有建设性和可行性的意见。

二、明太祖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产生的原因

1.元末明初民不聊生的社会经济状况是重典治吏思想产生的根本原因

元朝末年,天下大乱,民不聊生。统治者对百姓课以重税进行盘剥,百姓除了正常缴纳税赋之外,还要担负沉重的徭役,比如元末农民起义的导火索就是国家强征五十万壮丁修筑黄河大堤。除此之外,元末土地兼并严重,皇室,贵族,寺庙,官僚等疯狂兼并土地,出现了“富者阡陌连田,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社会贫富差距严重分化的现象。社会阶级矛盾严重,最终引发了声势浩大的农民起义战争,推翻了元朝统治者的残暴统治。明太祖朱元璋经过数年的农民起义战争虽然取得了最终的胜利建立明王朝,但战争在客观上也对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到明朝建立时,国家的经济已经处于崩溃的边缘。如何使经济恢复和发展已成为新生的大明王朝所面临的最大考验。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状况,朱元璋大力倡导实行“与民休养生息,奖励农耕,发展商贸的政策”,为了保证这些政策的贯彻实行加快经济的恢复发展,朱元璋加大了对作为具体执行人员的官吏的管理和控制力度,为此,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参与立法,编制《大明律》和《大诰》,对官员的渎职行为做出了特别规定,给予严厉的惩罚,以法律的形式来加强对官员的治理。

2.吸取元朝灭亡的经验,维护明王朝的统治是重典治吏思想产生的现实原因

元朝末年,官员贪污腐败现象极为猖獗。官员公开买官卖官,贿赂公行。官吏敛括的花样无奇不有。“所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觅得钱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分,补得职近曰好窠窟”,甚至连肃政廉访官吏也是“所至州县,各带库子检钞称银,殆同市道。官员的贪污腐败激起了极大民愤,百姓纷纷揭竿而起,元朝的统治陷于崩溃。朱元璋本人就出身于农民起义军,对于元朝的官员的贪污腐败给国家统治所带来的巨大威胁有着极为深刻的认识,他认为元朝灭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官员的贪污腐败,他对此曾有评价:“此弊不革,欲成善政,终不可得”。有鉴于元朝的灭亡,朱元璋为了维持和巩固新生的大明王朝的统治,頒布和推行了大量与民休养生的政策。但事与愿违,统治阶级内的部分官员尤其是为明朝建立立下功勋的“淮西贵族”凭借着与皇帝同乡或近亲的身份和自己手中的权势,大肆侵吞田产,鱼肉人民,甚至公开卖官鬻爵。面对曾经为自己登上皇位和建立王朝立下功勋的贵族的贪污腐化,朱元璋痛心疾首:昔者元处华夏,实非华夏之议,所以九十三年之治,华风沦没,彝道倾颓。今将天下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赃贪,酷虐吾民者,穷其源而搜罪之。斯令一出,世世守行之。朱元璋认为元朝亡于腐败,但本朝官员贵族却不引以为戒,对此,他决定严加惩治,绝不姑息。如著名的蓝玉案,蓝玉是朱元璋手下的大将之一,曾在及困难的情况下,带领十万大军追讨北元,并将其歼灭,使明王朝最终完成了国家的统一。蓝玉恃功自傲,大肆侵占民田,对自己驻军所在地往来的客商私征重税,为人极为贪婪,最终为朱元璋以谋反罪和贪污罪所惩处,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朱元璋惩治腐败的决心。

3.朱元璋独特的个人经历是重典治吏思想产生的重要原因

朱元璋出身贫寒,生于佃农之家,从小就饱受地主官吏的欺压。因为大饥荒,其父母早亡,朱元璋沦为孤儿,为了维持生计,朱元璋只能出家为僧,在参加农民起义之前,朱元璋曾在江淮一带进行乐尤里,这次游历开阔了朱元璋的眼界也使其亲眼目睹了元朝官员的横征暴敛,坚定了朱元璋反对元朝暴政的决心。在官吏的诸多恶行当中,贪污腐败是朱元璋最为痛恨的,他曾亲眼目睹官吏贪污元朝朝廷的赈灾粮食,并将其低价卖给米商,与米商一起哄抬米价,囤积居奇,导致大量的百姓饿死,其中就包括朱元璋的亲人在内。朱元璋在其登基称帝之前就发誓“不禁贪墨,则无以遂其生”。由此可知,朱元璋的反贪思想由来已久,在其心中根深蒂固。此外,朱元璋在实际治理国家的过程中,逐渐接受了儒家所提倡的民为邦本的思想,重视民生。他曾提出要建立“人人皆有余财,人人皆有余力”的洪武之治。他认为要实现自己的洪武之治,官员就必须克己复礼,保持廉洁,而不是贪污腐化,鱼肉百姓。他曾对宰相刘伯温说:“元季君臣,耽于逸乐,循至沦亡,其失在纵驰,人皆苦元政,不恤其下也“。为了避免重蹈覆辙,他强调皇帝和官员必须保持廉洁,他将惩贪问题作为关系国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正是在这两个原因的作用下,明太祖朱元璋为了彻底铲除腐败,开始大力推行“重典治吏”改革。

由上可知,明初吏治改革是在特定的经济,政治条件以及个人因素的作用下推行的改革,其改革目的一是为了促进王朝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巩固王朝统治,二是為了惩治官员的贪污腐败现象,使其得到遏制,缓解元末以来紧张的阶级矛盾。

三、吏治改革的具体措施

朱元璋在“重典治吏”思想的指导之下,为了彻底的根除腐败现象,朱元璋可谓耗尽心力,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的措施。朱元璋所采取的这些措施在中国几千年的反腐经验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1.重视法律制度的建设,亲自参与制订《大明律》和《大诰》

朱元璋非常重视发挥法律制度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作用,他认为法律制度可以发挥双重作用,既可以为打击腐败现象提供理论依据和制度保障,又可以对官员臣民起到警示作用,使其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有助于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和巩固明王朝的统治。

明太祖朱元璋组织宰相李善长,刘伯温等人编著的《大明律》是中国历史具有跨时代意义的一部重要法典。《大明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发挥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它不仅继承了《唐律》中优秀的立法思想和制订传统,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的立法活动。《大明律》对于贪腐现象的处理也开创了历史先河。《大明律》中有一章是专门惩治官员贪污腐败现象的,名为《计赃》。规定有十一条罪名,如官员受财;坐赃受罪等。对贪污六十两以上者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还规定受脏八十贯以下者杖六十,八十贯以上者绞。由此可见,《大明律》刑罚之苛酷,从中我们也不难看出朱元璋惩治贪腐的决心。

《大明律》在惩治贪腐方面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因为明代廉政制度建设的落后,并没有取得朱元璋所想要的效果。官员贪腐现象依然没有得到缓解。朱元璋对此发出了感慨“我欲除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朱元璋独此进行了反思,他得出了一个结论就是除恶务尽,对于官员的惩罚手段不够苛酷,不足以震慑贪官污吏。于是,其亲自参与立法,制定《大诰》,手书《大诰》的每一章节。从法律性质上说《大诰》是一部专门用来惩治贪污腐败现象的特别法,在具体实施上,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也就是说《大诰》的适用优先于《大明律》。《大诰》的法律渊源包括朱元璋制订的法律条文和其亲自选编的判例(郭恒案等),以上谕诰文的形式向天下发布,警示官员,以免其重蹈覆辙。《大诰》全称为《御制大诰》,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大诰》全书累计法条236条,其中惩治官员渎职犯罪和贪污受贿犯罪的法条占总数的80%。《大诰》与《大明律》的相比另一个不同点是:《大诰》更多地体现和反映了朱元璋“重典治吏”思想,是朱元璋法律思想的结晶,同时也是朱元璋惩治贪腐败现象的经验总结。

朱元璋制订《大诰》的初衷是好的,希望通过制度性的建设来达到根除腐败的目的,但因为其所处的封建时代的局限和皇权人治的弊端,其愿望注定不可能实现。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朱元璋急于求成,没有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过程。一味地使用酷刑,使明初立法陷于重刑主义的误区不能自拔,以致使《大诰》成为中国历史上最为严酷的一部法律。

2.法制严密,严法惩贪。敢于刑上高官

明初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如制订《大明律》和《大诰》,时的法律制度逐渐完善,为惩治贪污腐败活动提供有力的法理依据。《大明律》和《大诰》两部法律对于官员的渎职行为和贪污腐败犯罪的规定尤为严密。《大明律》对于官员非法攫取公私财物行为的种类有着明确的规定,将其细分为六类:监守盗、常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与坐赃。同《大明律》相比,《大诰》对官员的渎职行为和贪污腐败犯罪的规定更为细致和严酷,在其全部236条中,有155条是对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惩罚规定。其具体规定如下:

为了贯彻自己“重典治吏”的思想,巩固明王朝的统治,朱元璋严格要求各级官员要恪尽职守,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官员的失职行为,“《大明律》规定应奏必奏,不奏者必受重罚”。为了保证官员的恪尽职守和工作效率,明律还规定了大量的失职罪,如征粮“不依定期”;“留滞公文”等。对于官员的渎职行为,《大明律》中也有系统的规定,对于不按时到期赴任的官员,迟到一天,罪加一等。对于不履行公务者,延迟一天,笞三十,三天者,再加一等。对于擅权越职者更是给予严厉惩罚,甚至可能被剥夺生命。

官员贪污腐败行为历来是朱元璋最为痛恨的行为,对于官员的贪污腐败犯罪处置起来绝不手软。由于其独特的个人经历,更是使朱元璋打破了数千年来“刑不上大夫”的惯例,对于高官贵族的贪污腐败行为予以严厉的惩罚。明初著名的“洪武四大案”中有三件官员的涉案罪名中都有坐赃受贿。郭恒案堪称朱元璋重典治吏的典型案例,被朱元璋编入了《大诰》之中,作为法律可以借鉴的判例。据《明史·刑法二》记载郭桓案的起因时,曰: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明太祖在《大诰》感叹说:“古往今来,贪赃枉法大有人在,但是搞得这么过分的,实在是不多!该案不论在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因郭恒案被处理的官员足有数万人,曾经买过郭桓等人私下贩卖的粮食的家庭因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家破人亡的不计其数。当时曾经感叹:“郡县之官虽居穷山绝塞之地,去京师万余里外,皆悚心震胆,如神明临其庭,不敢少肆”。此案虽然在处理方法上过于激烈,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使不少无辜的官员蒙受不白之冤。但从中我们也可以深切地感受到朱元璋惩治贪腐的决心和勇气。除了制订严密的法律制度和刑上高官之外,朱元璋为了遏制高官的贪腐现象,还采取了不少措施,如使用严酷的刑罚威慑官员,明代刑罚的苛酷程度堪称中国历代之冠,所谓的满清十大酷刑很多都源于明代《大诰》的规定,明律规定了大量的肉刑和死刑,不仅对《唐律》等传统律书中规定的刑法予以继承,还在此基础上大量开发惨无人道的酷刑,比较著名的有剥皮食草等酷刑,将贪官污吏剥皮食草,制成皮囊并组织官员观看,展览这些皮囊的地方被称为“皮庙场”。《大诰》可以堪称是中国古代最为野蛮落后的刑法典。制定铁榜,对于私自侵占民田,兼并土地,躲避徭役的贵族予以严惩。从以上措施,我们不难看出明初“重典治吏”执行的彻底性。

3.注重监督考核,广开言路,鼓励民告官

明代的监察制度由中央和地方两套体系组成,明太祖朱元璋在中央设立都察院和六科,负责监督六部官员的及地方的官员的日常工作是否有渎职和失职行为,都察院的职能大致上相当于今天的纪检,组织,司法部门的职能于一体,其最高长官同六部尚书一样均为正二品,可以说是位高权重。在遇有官员贪污腐败的重大案件时,都察院还要会同大理寺和刑部实行三堂会审,监督案件的审理是否客观公正。六科制度又被称为六部给事中制度,六部给事中为中央派驻在六部的监察官员,其作用大致上相当于今天各行政机关的纪检委书,其职位和品级虽然较低,但却享有较大的权力,对于六部官员甚至是尚书都有监督权和弹劾权。在地方负责监督官员的是体系不同不相隶属的三套机构,巡抚;提刑按察使司和御史。提刑按察使司,负责对地方官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弹劾和纠察,此外为了防止出现地方官员结党营私,相互包庇的现象,朱元璋还别出心裁的设计了“御史巡按”制度,御史代表皇上巡察地方,这些御史都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可以不经内阁及所属长官,直陈天子。明代的监督体系非常严密,对各级政权机构都能实现有效的监督,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除了在中央和地方设立机构庞大的监督体系,朱元璋还首开中国历史上运用特务机关对官员实行监督的先河。朱元璋在全国设立锦衣卫卫所,锦衣卫分布全国,无孔不入,甚至部分锦衣卫特务人员直接潜伏于官员的家里,监察官员是否有贪污腐败现象,锦衣卫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惩治贪污腐败现象发挥了作用,但其却更多沦为统治者排除异己的工具,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除了以上的监察制度之外,朱元璋还重视发挥人民的力量来预防和惩治腐败。明太祖朱元璋允许百姓对那些“巧立名目,坐赃害民的官员,连名赴京状奏”。他在《大诰》中规定:“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对于害民之胥吏,民可直接捉拿,绑缚京师治罪。朱元璋还对进京举报官员贪腐的百姓给予表彰,这在历史上是不曾有过的创举。

明代的监督体系严密而完善,其规模之大也堪称中国历史之最,仅都察院的正式官员就达110人之多,明代监督体系的各项创举也在中国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重视廉政教育,表彰廉政典范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农,参加过农民起义战争,特殊的经历造就了他勤俭朴素的性格,更对他廉政思想的形成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作用。朱元璋在登基之后,大力提倡官员应当廉政,保持勤俭朴素的作风,十分重视对官员进行廉政教育,组织官员和百姓专门对惩治贪污腐败犯罪的法典《大诰》进行学习,更要求官员做到人手一本《大诰》,还要对官员的学习情况定期进行考察,考察不合格者,给予严厉的刑事处罚。据《明太祖.本纪》记载,朱元璋最多一次曾经组织来自全国各地的十几万官员,学生,百姓统一学习《大诰》,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此外,上文已经提到朱元璋用剥皮食草的严酷刑罚来警示官员,使其心生畏惧之心,不敢贪污腐败。

为了推进“重典治吏改革”的进行,使廉政教育取得更好的效果,朱元璋在惩治贪污的同时也积极的选贤任能,对于廉洁之吏给与表彰和任用。在官员的考核任命上,将官员是否廉洁程度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为了能够大力的发掘人才,在正常官员选用途径之外,朱元璋还派出大量的御史巡察地方,对于那些官声良好,受百姓拥戴的官员给予重点培养。比如,济宁知府方克勤、平阳县令张础、建阳县令郭伯泰、新化县丞周舟、繁峙县主簿虞文采等等都受到朱元璋多次提拔。洪武一朝,吏治清明,出了许多清正廉洁的官员,为巩固新生的大明王朝的统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吏治改革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明太祖朱元璋所推行的以“重典治吏”為核心的政治改革对当时的社会发展以及后世的历史变迁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总的来说,这次政治改革是非常成功的,其所产生的积极影响要远远大于其中部分措施实行不当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为大明王朝延续二百七十多年的江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开创了“洪武之治”

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期间吏治清明,元末以来遭到严重破坏的经济得以快速恢复发展,百姓安居乐业,国家府库充盈,这一时期被历史学家称为“洪武之治”。洪武之治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明初的吏治改革,明太祖朱元璋在明朝建立之初所推行的以“重典治吏”思想为指导的吏治改革在很大程度缓解了当时尖锐的阶级矛盾。乱世用重典,《大明律》和《大诰》的制订使大批贪污腐败的官员受到了严厉的惩罚,遏制了自元末以来官吏贪污腐败猖獗的歪风邪气,使当时的官场气氛为之一清。明初吏治改革的过程中涌现出了大批留名青史的能员干吏,据《明史循吏传》的记载整个明朝留名青史的廉吏总共有一百二十多位,而其中洪武一朝就有八十多位,占了三分之二之多。史称洪武年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诣,吏治漠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吏治的改善极大提高了官员的办事效率,加强了中央集权,对于贪官污吏尤其是贵族高官的打击在一定承上限制了土地兼并,使国家和社会整体上处于比较稳定的局面,稳定的局面有利于调动人民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投入到国家的经济建设中来,为“洪武之治”及明初百余年的繁荣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思想陷入误区,改革矫枉过正

明初吏治改革中的“重典治吏”,打击官员的贪污腐败,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巩固新生政权统治的初衷是好的。改革中所采取的许多措施也是积极有效的。但因为封建制度自身的局限性和明初皇权统治下的政治制度的缺陷以及朱元璋本人的性格缺点使反贪工作不能达到消灭贪腐的理想效果,反而出现了腐败越惩越多,贪官杀之不绝的怪现象。明初吏治改革陷入了这样一个似乎无解的怪圈,面对这样的局面,朱元璋本人也陷入了思想误区,他认为贪腐现象之所以越来越严重,是因为法律对于贪腐官员的威慑力度不够强,惩治不够重的原因。朱元璋不但不从他所制定的制度和其自身的缺陷找原因,反而开始错误地将“重典治吏思想”理解为“重刑主义”。朱元璋面对贪污腐败虽然嫉恶如仇,但其态度偏激,经常凭自己一时好恶法外施行,认为只有以暴制暴,对于腐败现象给予严厉惩罚,才能震慑百官,减少甚至根除腐败现象,而不能理性的看待贪腐问题的解决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正是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指导下,明初的吏治改革开始扭曲,走入歧途,改革逐渐演变为朱元璋强化皇权,维护统治的政治运动。明代刑罚极为严苛,设置了大量的株连罪名,洪武四大案牵涉人员不下二十万,很多官员没有贪污过一分钱也都蒙受不白之冤,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混乱,官员和读书人人人自危,甚至有部分读书人对做官产生了恐惧,不参加科举考试,以致官员严重不足,甚至在某些地方出现官员带枷锁戴罪立功办案的情况。官吏的不足甚至使衙门不能进行正常的社会管理工作,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影响了百姓们的日常生活。除此之外,朱元璋经常以言代法,他偏激的认为皇帝说的话就是法律,言出法随。他所下达的部分诏令与《大明律》等法律相冲突,导致王朝的各项制度朝令夕改,使官员们的思维陷入混乱,无所适从,更严重的是导致了《大明律》等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不断降低。这种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是极为错误的,是想国家大法的权威如果不能得到长期有效的保障,又如何能对社会发生作用维持社会的稳定呢?

五、吏治改革未能持久有效进行的原因

明太祖朱元璋所推行的吏治改革的措施不可谓不严厉,对于贪污腐败官员的惩治力度也堪称历史之最,但为什么會出现越是反腐败贪官越多的现象以及改革为什么不能持久有效的运行,为后代统治者所继承,继续深入推进改革的发展,反而出现了“人走政息”的现象。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破解这两道难题。

1.封建制度和皇权人治是吏治改革不能持久进行的根本原因

明太祖朱元璋虽然大力惩治贪污现象,并实行了不少有用的措施,但为什么不能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消除腐败现象呢,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腐朽的封建制度和至高无上的皇权统治。明太祖朱元璋虽然能够对贪污腐败官员严厉惩治,将贪污腐败现象遏制在一定的程度内,但这只能治标却不能治本。明太祖朱元璋作为封建制度的捍卫者和既得利益者的身份以及历史的局限性,决定了他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滋生腐败的温床——封建生产关系即剥削与被剥削关系。

此外另一个不能忽略的原因就是至高无上的皇权统治制度的缺陷。中国古代少法治而多人治。人治制度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其并非以立法形式的制度和规范作为评价事物的最高标准,而是以统治者个人的好恶作为评价某件事物正确与否的标准。明太祖朱元璋就是人治统治者的典型代表,他为了巩固和加强皇权,大力推行吏治改革,以惩治贪腐为突破口处罚了大量他认为会危及他统治的人,如宰相胡惟庸,大将蓝玉,韩国公李善长等一大批功臣贵族。除此之外,朱元璋生性多疑,对于其它人尤其是官员缺乏信任,他认为官员之间相互包庇是官场惯例,不论是行使监督职权的官员还是被监督的官员都是不能够完全信任的,为了自己能够掌握第一手的资料,他设立了特务机构锦衣卫作为他的耳目,对官员实行全方位的监督,这一做法开创了中国历史的先河,运用特务机构监督官员臣民也是朱元璋个人实行威权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朱元璋做事往往凭其喜好,经常法外施行,对事情的判断缺乏冷静的分析,其制订的不少政策超出当时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不具有实际操作可行性。朱元璋亲手制定的《大诰》因其所规定的刑罚过于酷烈,在洪武朝以后基本上已不被统治者所使用。可以说腐朽的封建制度和皇权人治制度的缺陷是造成明朝贪腐越反越贪和吏治改革停滞的根本原因。

2.廉政制度建设的缺失

明代监督体系完备的程度和规模的庞大都远远超过了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朝代,在监督制度如此完善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会出现,腐败现象越惩越贪,越演越烈情况呢,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明代廉政制度建设的缺失。我国自古以来历朝历代都极为重视廉政制度的建设。高薪养廉制度更是为我国所首创。两千多年前,齐国宰相管仲就曾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此句名言为《史记》所收录,正是基于这一思想,我国古代不少王朝都创制了高薪养廉政策,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汉唐宋代。汉代规定基层办事官吏的薪俸不得少于小弟住一年所获的收入,即“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汉宣帝更是曾经明言:“吏不廉平则治道衰。今小吏皆勤事而俸禄薄,欲其毋侵渔百姓,难矣。汉代养廉制度的特点是给予官吏较高的报酬,使其无后顾之忧,安心做官。较之汉代,唐代的养廉制度进一步发展,再给予薪俸的同时,皇帝还赐给大臣大量的土地,被称为“永业田”,这些土地不用向国家交纳赋税,甚至官员到了一定品级,永业田还可以世袭,传之子孙。宋代更是以“优待士大夫”作为王朝官制的一项传统。为官员提供极为优厚的待遇,官员的各项生活需求基本上得到了满足,可谓“思逮于百官者唯恐其不足”。以上的王朝的高薪养廉制度保证了王朝吏治的清明,尤其是宋代,极少发生官员贪污腐败的案件。

与以上三个王朝相比,明代官员的俸禄极低,连其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因为数次对北元用兵军费开支庞大,加之明初天灾不断,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朱元璋不得不降低官员的俸禄标准,以节省财政开支,保障国家的运转。官员俸禄的低下甚至已经超过了官员们所能忍受的范围,据明史记载,明代官员的俸禄水平都不能达到一般小地主的收入,连汉代官员的最低工资水平都达不到。根据马斯洛层次理论需求的解释,生理需求为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在明代,官员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保障,又怎能奢望其不贪污腐败呢。明代著名清官海瑞无钱葬母的故事广为人知,一个高级官员,一位清官,他的俸禄连给母亲买一口上好棺材的钱都不够,这不得不说是整个王朝廉政制度建设的悲哀。朱元璋对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句话缺少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他将明代廉政制度建设的重点放在对官员的廉政教育上,强调官员应该自律。他认为只要官员能够在内心保持高尚的品德就不会发生贪污腐败的行为。其注重加强对官员的廉政教育和培养其自律精神的做法是正确的,但他并没有认识到廉政教育和廉政制度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相应的廉政制度作为保障,又如何开展廉政教育呢。在这样的情况下,官员的贪污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此朱元璋不从制度而上找原因反而决定采用严法惩贪的办法使官员产生敬畏,不敢贪污,规定官员贪污六十两以上者就要受到处罚。严法酷刑虽然能够在一程度上起到震慑贪官的作用,但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部分官员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贪一点也是被处罚,贪多点也是被处罚,那还不如多贪点。重法惩贪不仅没有收到想象中的效果,反而使贪腐现象愈演愈烈。廉政制度建设的缺失不仅使贪腐现象严重,更使部分官员的到的道德开始沦丧。

3.吏治改革陷入误区,统治阶级内部的坚决反对

明太祖朱元璋所推行的吏治改革对于官员贪污腐败严格治理的初衷是好的,但后来因为改革指导思想陷入重刑主义的误区,以致改革中的部分措施矫枉过正,以整顿吏治为中心的改革逐渐变为了朱元璋巩固皇权的政治运动,这场改革可以分为两部分,洪武朝中前期为打击贪腐的吏治改革,洪武朝后期为朱元璋打击异己,清洗大臣,巩固皇权的政治运动。洪武朝末期,尤其是洪武二十二年到洪武二十八年期间,朱元璋认为自己年事已高,命不久矣,深恐不能完成改革,清洗掉异己,给其孙建文帝朱允炆留下一个铁桶江山。于是加大了对官员的惩治力度,大兴牢狱,以追查胡惟庸案余孽为借口,大肆抓捕官员。朱元璋的恐怖统治措施,造成了大量的恶劣影响(具体影响前文已有交待),统治阶级内部尤其是功臣贵族和文人士大夫对此极为不满,改革不仅极大地触动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削弱了他们的特权,还威胁到了他们的统治地位,官员的大量处罚使统治阶级内部人人自危,人心惶惶,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权益,贵族和官员结成同盟对改革坚决反对。甚至在朱元璋逝世后,积极反对改革的继续进行,以黄子澄为代表的文官劝解建文帝朱允炆废除苛政,赦免被判处刑罚的官员。朱元璋的后继统治者,不论是建文帝还是明成祖为了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巩固皇权,都不在推行吏治改革的深入发展。

六、朱元璋吏治改革对当今的借鉴意义

以史为鉴可知兴衰,在当前全社会大力学习推行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如何對权力的使用实现有效的监督和深入推进廉政制度的建设已成为我国反腐倡廉工作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贪污腐败现象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也对我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腐败现象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拦路虎。因此,对于贪污腐败现象我们必须重拳出击,给予严惩。明太祖朱元璋的吏治改革虽然没有为后代统治者所承继,但他在吏治改革中所采取的部分效果明显,行之有效的措施以及致使改革不能继续进行的原因经验仍对我们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和借鉴意义。

1.从根本上完善立法,建立体系严密,内容合理,科学稳定的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惩治官员贪污腐败犯罪的法律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也有很多。但几部法律之间在体系上联系并不紧密,存在漏洞。此外,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随之也产生了不少的社会问题。贪污腐败现象呈现扩大化就是其中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面对日益凸显的贪污腐败现象,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用来解决官员贪污腐败现象的专项法律。对于以上两个问题,我们从明初吏治改革中所吸取的经验是科学立法,完善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减少甚至消除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漏洞。明太祖朱元璋为了惩治贪污现象曾制定了一部专项法律《大诰》。明《大诰》全文236条,其中有70%的内容是对官员渎职犯罪,失职犯罪和贪污腐败犯罪的规定。《大诰》的内容虽然有很多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它确实在惩治官员贪污腐败问题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明太祖朱元璋的经验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可以由全国人大委员会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法》。预防腐败,法律先行。一部专门用来惩治官员贪污腐败犯罪的法律有助于提升对贪污腐败分子的震慑力度,有助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发展,为有关机关惩治贪污腐败犯罪提供更准确的法律依据。

我们看待朱元璋吏治改革应当全面看待,从正反两方面出发对吏治改革的成功和失败经验进行分析。朱元璋吏治改革中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就是明初没有科学的法律体系,各部门法和根本大法之间在立法上相互矛盾,皇权干预司法权力严重,经常出现法外施恩朝令夕改的现象。法律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出现了“令数改则民疑,刑太繁则民玩”的现象,同时也导致了法律的执行性大打折扣。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教训,大力坚持和倡导依法治国,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杜绝行政权干预司法权导致朝令夕改现象的发生,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良好的依法,守法,执法的氛围。促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依法行政。

2.加强对官员的廉政教育,尤其注重官员的道德建设和个人素质的培养,完善廉政制度建设

近几年来,我国腐败案件频发,腐败案件呈现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官员级别越来越高,涉案人数越来越多的特点。部分官员腐化堕落,为了自己的一己私欲,违背良心和党性,触犯党委和国法,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大肆以权谋私,聚敛钱财。贪官的所作所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人民和社会的权益还严重影响了我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对此,我党高度重视,对于腐败问题要给予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既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坚定信心,扎实工作,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我党认为惩治腐败的关键在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尤其要加强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使其保持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明太祖朱元璋在整顿吏治,惩治腐败方面与我国现今的反腐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我们还应该积极总结吸取朱元璋在明初吏治改革中惩治贪腐,重典治吏的经验教训。明太祖朱元璋认为惩治贪腐的关键在于对官员实行廉政教育,提升官员的道德素质,从源头上解决贪腐。朱元璋的做法是好,但因没有相应的廉政制度作为保障,其廉政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我党高度重视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开展。在全党大力推进廉政典型先进性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和党纪国法教育。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不断提高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严守政治纪律。认真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决不能用来谋取私利。我党的廉政教育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有了很大的提高,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了遏制,官员贪污腐败案件和违法违纪案件发案率持续降低。

在廉政教育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须知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廉政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高薪养廉制度。当然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也离不开对于腐败分子的监督和严惩。我国是高薪养廉制度的首创国,对于高薪养廉制度作用的发挥,我们不难从历史上找寻到明证。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并保持着持续稳定的增长状态,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功已为我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提供了客观的物质基础。我国公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与欧美国家公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相比普遍较低,与我国社会其他职业相比也不算高。我国公务人员队伍中家庭负担压力大,其低工资不能保障其全家基本生活的并不在少数。加之当今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分化,公务人员身兼重任,手握大权,低工资的水平很难保障其不寻求权力寻租。在我国官员贪污腐化的案件调查中,有很多的犯罪官员坦言自己是因为缺钱才走上了贪污腐化的道路的。因此,不难看出我国现阶段实行高薪养廉制度的必然性和可行性。

以古鉴今,明太祖朱元璋的吏治改革之所以会出现越反越贪的怪现象,其中不可不谈的一个原因就是明代官员的薪俸极低,制度的缺陷催生了贪污现象的产生。由此可见,高薪养廉制度的重要性。

我國高薪养廉制度虽然体积了很多年但却不能实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政府机构庞大而臃肿,公务员数量之多为世界之最。机构的庞大必然导致薪金支出的增加和人力资源费用的上升,我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所必须采取的措施就是精简机构,裁汰冗员。我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是我国减少甚至消除腐败现象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公务人员杜绝贪腐的制度要求。

3.相信群众,依赖群众,加强群众和社会舆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职能

明太祖朱元璋非常重视发挥百姓对于官员贪污腐败的监督作用,他在《大诰》中明确规定,百姓发现贪污腐败现象可以进京面陈皇帝,向皇帝进行检举,如果贪腐现象严重,百姓甚至可以直接将官员逮捕押送至京师,任何阻拦百姓的人,都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运用百姓的力量对贪腐现象进行监督是朱元璋个人的创举。朱元璋所实行的措施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其中的经验。中国共产党是人民的政党,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权利有人民赋予也由人民监督,群众监督,参政议政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我党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自然也少不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重点在预防监督上,只有做好监督工作才是切实有效降低腐败案件发案率的关键。而群众监督则是监督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群众监督工作可以从两方面来完善。一。健全党委政府负责人定期向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公布工作重点日程安排,接受群众监督质询制度。加大人大代表对政府机关的监督力度,人大代表实行分片负责制,对对口的机关实行工作监督。除此之外,还应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完善信访制度,近几年来,我国腐败案件频发,造成了我国上访现象严重,这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小的隐患。上访现象的出现凸显了我国信访制度局缺陷。对此,我们应完善人民群众信访制度,规范信访秩序。信访制度应当建立首问负责制和首办责任制,对于监督举报的群众给与保护和奖励,对其提供的线索追踪调查,定期向检举人作出告知。还可以充分依托网络,建立信访信息系统,在信访工作中配备责任心强,能力突出的干部。

除了完善群众监督以外,还要大力发挥社会舆论尤其是媒体的监督作用,媒体应大力宣传廉政典型,促进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反贪腐氛围。对于那些在社会上引起极大争议的贪腐案件要集中力量进行报道,进行热点追踪,保证案件得到有效的处理。

4.在现代刑法精神的指导下,加大对贪腐官员的惩处力度,尤其要加大对高官的惩处力度,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明太祖朱元璋在吏治改革后期思想错误的陷于重刑主义的误区,他简单地认为对贪腐官员实行严法监督和酷刑惩治就可以对官员形成极大的心理威慑,使其不敢贪污。但事与愿违,重刑主义不仅没有取得预想中的效果,反而出现了刑罚越重,贪腐越多的局面。朱元璋的重刑主义思想是极为错误的,这种措施不仅是惨无人道的,也使明代的官员丧失了基本的礼仪廉耻,贪少也杀,贪多也杀,不问情节和主观因素,只要发生了犯罪行为就剥夺其生命。这种做法使法律丧失了其应有的作用,沦为了统治者刑杀的工具,与现代刑法的基本精神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相适应原则相违背,更是导致吏治改革不能持久有效进行的重要原因。我们应当吸取朱元璋的经验教训,在立法上应当坚持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杜绝法外施行,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现象的出现,真正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为惩治贪污腐败提供合理的法律依据。加大对贪腐官员的严惩力度,并不是要对贪腐官员施以酷刑,以暴制暴,而是要在具体刑罚的执行上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将主客观因素相结合,通盘考虑,对犯罪分子给予于其罪行相适应的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绝不冲走重刑主义的老路。我国的刑法是在现代刑法人道主义思想下进行制订的,去除了大量的残酷刑罚,生命刑即死刑的适用极为慎重,秉持能不杀就不杀的原则,符合刑法的谦抑主义精神。

一个国家的政权结构就像一棵大树的结构一样,有主干有分支,分别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主干是大树兴衰胜败的关键。国家政权结构也是如此,高官就犹如树木的主干,一旦主干出现错误,将会造成极大的影响甚至威胁树木的生长。高官犯罪亦是如此。因此,我党高度重视对于高官犯罪的处罚。我党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对高级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私立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高级官员职务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而我国法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也越加完善,《刑法修正案七》对于高级官员本人或其子女,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工作人员不直接利用高级官员的职权,而利用他的影响力谋取暴利,违法犯罪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种“裸官”现象,所谓“裸官”就是官员的子女或配偶均长期生活在国外,加入外国国籍或是拥有外国永久居民的身份,官员孤身一人在国内的现象。这种现象在高级官员中并不少见,甚至有部分高级官员持有外国护照,一旦东窗事发,就可以及时的逃走,裸官现象的出现不仅加大了反腐败工作开展的难度,更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害。我国贪官外逃的首选地点是福利待遇好,人民生活水平高的发达国家,如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等,其次才是东南亚,南美等小国。对此,我国应当利用外交手段与这些国家完善引渡协议,不是裸官逍遥法外,这只是治标之策。治本之策在于完善我国立法,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法律规定完善,使其具有强制性,以便人民群众实行更好的监督。甚至可以规定担任某一要害部门领导岗位的官员,在上任前必须公示财产,严格把关离任审计,坚决杜绝贪腐现象的出现。对于那些极少数的利用自己职权犯罪的高官,不论其权有多大,功有多高,位置多么显赫,一旦发现其贪污腐败,适用法律绝不手软。从我党近年来加大反腐力度,惩治了一系列贪污腐化的高官,如陈良宇,郑筱萸等,不难看出我党反贪治腐的决心和力度。

结论

明太祖朱元璋所进行的吏治改革在中国历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他“重典治吏”的思想更是打破了数千年来“刑不上大夫”的惯例。他反腐败的力度之大,时间之长,惩治官员数量之多都可以堪称是历代之最,称朱元璋我中国历史上“反贪第一人”并不为过。他反贪的许多措施对当今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设立专门的惩贪法律《大诰》,加大对高官的打击力度,允许民告官,利用人民的力量来监督官员是否贪腐,都是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创举。但是因为封建制度和历史的局限性,朱元璋的吏治改革最终未能逃离人亡政息的历史怪圈。没有为后代的统治者所承继。朱元璋的吏治改革中也有许多的糟粕,如立法严酷,刑罚酷烈,经常干预司法,凭借个人喜好法外施刑等行为都为后人所诟病。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朱元璋吏治改革的成就和他的历史积极意义。对于朱元璋吏治改革,我们应当那个结合当前的社会实际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的借鉴,选择其中有益于当今社会的措施。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十卷本第七卷,法律出版社,1999

[2] 范中信,陈景良主编的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 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

[4] 明太祖实录,卷三十八

[5] 明史,刑法志,卷一

[6] 沈家本,律令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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