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韵律语法视角下“的”的隐现原则

2014-06-01

语言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韵律句法代词

庄 会 彬

(河南大学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研究所,河南 开封 475001)

研究汉语“的”的语法现象,“的”的隐现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吕叔湘(1999:158-159)早就指出:“并列的‘的’字短语修饰一个名词很自由。但是两个‘的’字短语逐层修饰一个名词——‘A的+(B的+名)’,在语音节律上不够协调,语义层次也不够明确,最好尽量避免。而三个以上‘的’字短语逐层组合——‘A的+[B的+(C的+名)]’或‘(A的+名)的+(B的+名)’几乎决不允许”。

吕先生在这里明确指出了导致“的”字隐现的两个因素:一是“语音节律”,二是“语义层次”。可以说,“语音节律”和“语义层次”正是解决“的”字隐现问题的两把钥匙。围绕着“语义层次”,近年来展开过较为深入的讨论(张敏1998,陆丙甫2003,徐阳春2003,王光全、柳英绿2006,徐阳春2008,王远杰 2008),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然而,到目前为止,从“语音节律”角度讨论这一问题的文献却极为罕见。笔者不揣谫陋,谨就“的”的隐现与汉语韵律的关系略陈管见,不当之处,敬请师友们批评指正。

一 “的”在汉语韵律语法中的作用

(一)黏附组与黏附词“的”

Chomsky & Halle(1968)曾指出,句法结构与音系结构(phonological structure)并非完全对应。如例1)a的句法结构为例1)b,而其音系结构为例1)c,明显不同:

1) a.This is the cat that caught the rat that stole the cheese

b.This is [the cat that caught [the rat that stole [the cheese] ] ]

c.This is the cat # that caught the rat # that stole the cheese(Chomsky & Halle 1968:372)

句法操作实际上是一种短语结构规则,句法规则运用的范围是短语。那么,音系规则运用的范围又是什么呢?按照Hayes(1989:208)的观点,是黏附组(clitic group):

黏附组的形成

a.每一个实词(content word / lexical category)属于一独立黏附组;

b.定义:黏附组的核心(host)为其所含的实词;

c.定义:倘若C统制(dominate)X与Y,则X与Y在C中共享范畴成员(category membership);

d.规则:黏附词(clitic word)左向或右向并入一毗邻的黏附组,所选择并入黏附组的核心与该黏附词共享范畴成员数目较多①汉语黏附词的依附特点有所不同。为此,熊仲儒(2008:527)对黏附组的定义做了修订。。

可见,一个词能否形成黏附组,与其本身的词性(实词还是虚词)以及是否有黏附词并入有很大关系。可是,对于黏附词,Hayes(1989)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考察以往文献发现,石毓智(2003:174)曾整合前人的观点,给出了比较全面的界定:“黏附词是一种介于实词和形态标记之间的语言形式(Jeffers& Zwicky 1980)。它具有实词的性质,但是不能独立应用,必须依赖于一个语音寄主②此处石毓智的原文是“语音重音”,根据石先生所提供的英文,本文认为,翻译成“语音寄主”更为合适。(phonological host)才能出现(Spencer 1991:350)。”

根据石先生这一定义,“的”完全可以视作黏附词。现代汉语中的“的”历史上是由指示代词“底”发展而来(石毓智、李讷1998),现已不能独立应用;“的”自身的语音已经弱化,在日常言语中通常读作轻声。但就其句法表现来看,还没有完全虚化为形态标记。

假定以上观点正确,那么,“的”作为黏附词,该左向还是右向并入其毗邻的黏附组呢?根据王茂林(2005)、熊仲儒(2008),“的”必须左依附于其毗邻的黏附组。具体说来,“张三的书”、“张三喜欢的书”、“漂亮的书”中的“张三”、“喜欢”、“漂亮”都分别成黏附组,而“的”作为一个黏附成分,分别依附于它们之上。如(熊仲儒2008:529):

2) a.[C张三的]书 b.张三 [C喜欢的]书 c.[C漂亮的]书

(二)“的”在汉语韵律语法中的作用

由于“的”的依附特点,它的出现会对韵律节奏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在构建汉语节律的过程中常常起到重要作用。请看下面的例子:

3) a.漂亮女孩 b.*漂亮可爱女孩 c.漂亮可爱的女孩 d.很可爱*(的)女孩

例3)a与b形成鲜明的对比,这和汉语的韵律节奏有关。根据冯胜利(2000:93)的研究,“四字串必须分为[2 # 2]格式”。也就是说,“漂亮女孩”的自然读法是[漂亮 # 女孩],这符合句法短语结构,适合大脑的语音处理和语义加工。然而,“漂亮可爱女孩”却有所不同,因为六字串的自然读法是“[2 #2 / 2]”(冯胜利2000:95),即[漂亮 # 可爱/女孩]——前两个音节成一个音步,后四个音节组成两个音步,但结合得比较紧。这显然会造成理解上的出入,所传达给听者的是:“可爱”应该与“女孩”为一体,“漂亮”修饰的不是“女孩”,而是“可爱女孩”。这与本意明显有了偏差,造成语音处理和语义加工的困难,因此受到排斥。

为恰当传达意义,汉语言使用者通常在“漂亮可爱”与“女孩”之间插入③我们这里使用“插入”(insert)一词,是因为这个“的”并不是基础生成的,而是在韵律作用下插入的。至于什么样的“的”是基础生成的,什么样的“的”是韵律作用的结果,后面会有分析。黏附词“的”,即利用“的”的左向黏附作用,将“女孩”单独切分成一个黏附组,以利于语音的处理和语义的加工。如此一来,其音系结构及节律音步分别如例4)、5)所示:

4)[C漂亮] [C可爱的] [C女孩] 5)[漂亮 / 可爱的 # 女孩]

同理,例3)d要忠实地传达原意,最好的做法就是利用“的”的黏附作用将其切分成两个黏附组“很可爱的”与“女孩”。

有了上面的讨论,例6)中的现象就可以的得到解释。

6) a.*青青草 b.青青的草 c.青青三叶草

例6)a之所以被排除,是因为“青青草”之间没有停顿④根据冯胜利(2000:93)的观点:“三个音节是一个(而非两个)韵律单位……是一个独立的音步。”,给人的感觉是一个词,传达给听者的是一种叫“青青草”的植物名称;而事实并非如此。例6)a如果视作短语,其中“青青”应是“草”的修饰语,两者之间需要停顿。而“的”恰恰有助于达成这一效果,因此例6)b得以成立,其音系结构可表示如下:

有意思的是,例 6)c“青青三叶草”中并不需要“的”,为什么呢?根据冯胜利(2000:95),“五字串只能组成[2 # 3]格式……”,也就是说,“青青三叶草”的自然读法就是[青青 # 三叶草],其停顿与句法结构匹配,完全没有必要再利用“的”切分黏附组。那么,“青青的三叶草”是不是可以说呢?从语法上来讲,完全可以,但在日常语言中出现的可能性并不大。这里涉及到语言的另一条原则,经济原则(Economy Principle)。

(三)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本是 Martinet(1962)为解释语音变化原因而提出的一种假说,即在保证语言完成交际功能的前提下,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对言语活动中力量的消耗做出合乎经济要求的安排,即用比较少的、省力的、已经熟悉了的或比较习惯的、或具有较大普遍性的语言单位。概括说来,就是力求用最小的努力去达到最大的交际效果。Chomsky(1995:130-133、161、168)将经济原则引入到了句法推导后,对经济原则做了详细的论述。他指出,经济原则是语言设计的根本原则,即推导中没有多余的步骤,表征中也没有多余的符号。

现在我们回头来看上面的“青青三叶草”。虽然“青青三叶草”和“青青的三叶草”都能说,但很显然,与“青青的三叶草”相比,“青青三叶草”更经济。

借助于经济原则许多现象都可以得到解释,但在使用这一原则之时,必须兼顾韵律因素的制约,这样方不致于顾此失彼,从而解释更多的现象。请看例8)-11):

8) 我(*的)爸 9) 我(的)爸爸 10) 小张*(的)老师 11) 小张他(的)老师

为什么“我爸”、“我爸爸”、“我的爸爸”能说,而“我的爸”却通常不能说?为什么“小张老师”不等于“小张的老师”?

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两个先决条件:(1)语言中有些词(如汉语的“爸爸”、“老师”等)有双重作用,既可以充当普通名词,同时还可以用作称谓语(主要包括亲属称谓和上下属称谓)。这就导致了“黄晶晶的同学”与“黄晶晶同学”能分别传达不同的语义(这一点与纯粹的普通名词很不相同:“黄晶晶的书”可以表达领属义,而“*黄晶晶书”则完全不能被接受)。(2)这类词和人称代词以及专有名词的组合特点也各不相同。根据观察,人称代词、专有名词与称谓语的组合情况大致可分两种:1)“专有名词+的+称谓”,表领属,如“黄晶晶的同学”、“小张的老师”;“专有名词+称谓”,表复指,如“黄晶晶同学”、“小张老师”。2)“代词+的+称谓”,表领属,如“我的爸爸”、“他的老师”;“代词+称谓”,仍然表领属,如“我爸爸”、“他老师”。如要表复指,其语序是“称谓+代词”,如“爸爸您”、“老师他”。

有了这些,例8)-11)基本上都可以得到解释:例8)、9)、11)中的“的”之所以能够隐去,完全是经济原则使然——隐去“的”更经济。例10)中的“的”则不能隐去,因为这样做完全违反了组合规则,造成了语义上的较大差异。

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同样是“代词+称谓”现象,“我爸”和“我爸爸”在汉语中完全能够为人们所接受,而一旦出现“的”,两者的可接受性就变得完全不同:“我的爸爸”仍然可以接受,而“我的爸”则遭遇强烈的反语感。这该如何解释呢?

实际上,这是韵律作用的结果。要知道,“我爸”、“我爸爸”都可以视作一个韵律词,而一旦有“的”存在,情况就有所不同:“我的爸爸”从原来的一个韵律词变成两个韵律词,如12)所示:

① 我们这里把“青青”与“的”处理成了一个韵律词与韵律词的概念并不相悖。冯胜利(1997:23)甚至还指出:“如果把‘功能词’(functional word)的‘的’、‘在……上’、‘了’、‘吧’等等也考虑进来,那么就可能出现大于三音节的音步。”

12)

这里的“的”虽无语义作用,但有韵律作用,且能加强语气。而“我的爸”中的“的”既无语义作用,亦无韵律作用——“爸”是单个音节,不成音步①冯胜利(1996)指出,双音节是汉语最小的、最基本的标准音步,单音节如果成音步则为“蜕化音步”。“蜕化音步”的出现是有条件的——一般只能出现在以单音节词为“独立语段”的环境中,且需要通过“停顿”或“拉长该音节的元音”等手段去满足一个音步。,“我的爸”难以构成两个韵律词。有人可能会说,不是可以用很多韵律手段来满足韵律的要求吗?的确,为满足韵律要求,可使用的手段有很多,单是冯胜利(1996:164-165)所列出的就有重叠、延长、感叹、凑补、复合等。各种手段之中,最适合此处的便是重叠(reduplication)②应当承认,“重叠”要比“插入”来得经济,毕竟“插入”被Chomsky认为是“无奈之举”(last resort)。。然而,一旦选择重叠,其最终形式岂不还是“我的爸爸”③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我的爸”不能说,“我的家”却是可以说。这里应该使用了“延长”的手段来满足韵律要求。此外,实际语言使用中,“我家”比“我的家”更容易接受,也跟韵律因素不无关系。?

二 “的”的隐现

通过上一节的讨论可以看出,“的”的插入操作并不是随意的,而要受到韵律和经济原则的双重制约。要对“的”的隐现做出解释,这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句法方面的因素。本节将先对“的”进行重新分类,之后再给出“的”的隐现规则。

(一)以往对“的”的分类研究

以往的研究,大都把“的”三分或两分,其基本方法是比较不带“的”的语法单位X(即语素、词或词组)与加上“的”之后的格式“X的”在语法功能上的差别,由此分离出“的”的性质。各种分类中,最有影响的当属朱德熙(1961)的“三分法”。根据朱德熙(1961)的考察,现代汉语中的“的”可以分为三类:(1)副词性语法单位的后附成分,记作“的1”,如“忽然的、简直的、渐渐的”;(2)形容词性语法单位的后附成分,记作“的2”,如“瘦瘦的、甜甜的、胖胖的”;(3)名词性语法单位的后附成分,记作“的3”,如“白的、吃的、昨天的”。除此之外,在学界较有影响的还有黄国营(1982)的两分法,即:(1)能够使“的”前的词或短语的词性发生根本改变的,记作D1,例如:你——你的,吃——吃的,红——红的。(2)不能够使“的”前的词或短语的词性发生根本改变的,记作D2,例如:渐渐习惯——渐渐的习惯,洗得干干净净——洗得干干净净的,大白天——大白天的。

应该说,无论是三分还是两分,都是当时语言理论不断发展和语言研究不断深化的结果。将“的”进行分类,有利于对“的”展开深入讨论,细化“的”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语法研究的需要。然而,最近二、三十年来,特别是随着语言研究的重心开始从描写转向解释,以往对于“的”的分类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以往的分类无法用来解释许多语言现象,如学者们长期争论的“的”的隐现问题、“这本书的出版”中的“的”的定性问题,无论是朱德熙(1961)的三分法还是黄国营(1982)的两分方案都无法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另一方面,以往的分类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研究的需要,如许多重要的“的”无法归入已有的分类,是以学者们又先后提出了语气词“的”(朱德熙 1978),如“我昨天来的”;以及“的4”、“的5”(“的c”)……(司富珍2002:附注①;司富珍2004)。

或许正是因为上述诸问题,上世纪八十年代后,许多学者开始对“的”再次进行思考,并不断地从各种视角提出新的主张,其中,比较有影响的就有:(1)“的”为标句语(C0或 complementizer)(Huang1982);(2)“的”是一个独立功能投射的中心语(DeP)(Ning 1995、1996);(3)“的”为DP的中心语(Simpson 2002);此外,最近还有人提出“的”是量词的观点(Cheng & Sybesma 2009)。这些观点在语法界引起了一定的反响,有人赞成(如吴刚2000,司富珍2002、2004,陆俭明2003a、2003b,熊仲儒2005,张念武2006等,何元建、王玲玲2007,庄会彬2014)①赞成把“的”视作中心语的学者,又有两种观点存在,一个直接把“的”看作是DP的中心语,如陆俭明(2003a、2003b)、熊仲儒(2005)和何元建、王玲玲(2007);另一个则为“的”另立门派,以DeP标记,如吴刚(2000)、司富珍(2004)、张念武(2006)等。,也有人反对(如周国光2005、2006,杨永忠2008等)。对“的”重新分类的必要性已经提上了日程。

(二)本文对“的”的分类

借鉴以往的经验(朱德熙1961、黄国营1982),本文的分类依据是比较带“的”的语法单位“X的Y”(“X的”后面再论述)与删去“的”之后的“XY”是否在语法、语义上有所差别,以此判定“的”的性质。比较例13)-20)中的a与b:

13) a.张三的同学 b.张三同学 14) a.柠檬的酸 b.柠檬酸

15) a.修理卡车的司机 b.修理卡车司机 16) a.吃的东西 b.吃东西

17) a.甜甜的笑脸 b.甜甜笑脸 18) a.便宜的东西 b.便宜东西

19) a.容易的事 b.容易事 20) a.忽然的②沿袭前贤的做法,本文对现代汉语的“的”和“地”不作区分,统一记作“的”。跑来 b.忽然跑来

显然,例13)-16)中的“X的Y”一旦删去“的”之后,在语法、语义上出现了较大的差异;而例17)-20)中的“X的Y”删去“的”之后,在语法、语义上几乎没有差异(如因韵律因素导致其接受度减低,也是允许的)。鉴于此,我们把“的”初步分为两类:语法性的“的”和韵律性的“的”(Zhuang 2012,庄会彬、刘振前2012)。前者在生成语法界又被看作是充当DP中心语的“的”(陆俭明2003a、2003b,熊仲儒2005,何元建、王玲玲2007),记作“的S”;我们可以将其再进一步分为表领属的“的”(“的B”,如例13)和充当标句语的“的”(“的C”,如例15)。后者即为本文所关注的对象:“的P”。

(三)“的”的隐现规律

考察以往的研究,不难看出,“的S”是通过句法派生的。而“的p”,如前所述,则是为了满足韵律需要而插入的。也就是说,它不参与句法运算过程。这种差异决定了两者隐现特点的不同。初步看来,“的”的隐现规律表述为以下三条:

第一,充当标句语的“的C”必须出现。这一点是不容异议的。无论何时,标句语“的”一旦删去,都会导致句子的不合法。如:

21) 他昨天吃的面包是长霉的 ➜*他昨天吃面包是长霉的

22) 李阿姨(的)在英国留学的漂亮(的)女儿 ➜*李阿姨(的)在英国留学漂亮(的)女儿

但如果一句中前后有多个“的S”同时出现,也允许共用一个(即其他的“的”隐去,经济原则),如:

23) 李阿姨在英国留学的、戴眼镜的女儿

24) 李阿姨在英国留学、戴着眼镜、整天往家打电话的女儿

第二,表领属的“的B”出现与否受经济原则和韵律因素双重制约。这一点前面已经讨论过,如例8)-11)。需要强调的是,很多时候,使用经济原则必须同时兼顾韵律因素。如没有韵律因素的制约,例8)中“我的爸”就应该成立。除此之外,韵律还在下列现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

25) 我认识王五(的)两个女儿。

以往的研究发现,数量词具有左向依附的特点(Shih 1986,赵元任1996/1968,熊仲儒2008)。也就是说,例25)中的“两个”有可能依附于“王五”。这一点“五”的变调即是佐证。在较快的语速中,“五”会因为后面的“两”而由上声变成阳平。作为一种韵律现象,按常理,上声连读变调应该只会发生在韵律短语内部,而不会跨韵律短语发生。因此,“王五”与“两个”显然处于一个黏附组中。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王五”和“两个”之间的“的”必须出现。然而,如果“两”自身成为焦点,就另当别论了,因为此时“两个”可以独立成为黏附组,不再向“王五”依附,“的”完全可以隐去。

第三,韵律性的“的P”出现与否则由韵律决定。这一点前面也讨论过,如例3)、6)。这里再加以补充。

例3)d与e表明,出于韵律需要,“*很可爱女孩”中需插入“的”方能成立,“*不大高女孩”亦是如此:

26) 不大高*(的)女孩

如果“不大高”、“很可爱”一起来修饰“女孩”,则可以共用一个“的”,如:

27) a.那个不大高的、很可爱的女孩 b.那个不大高、很可爱的女孩

这与上面多个“的S”共用的现象颇为相似。然而,有意思的是,韵律性的“的”对共用“的”的成员有着严格的韵律要求,即各个成员的音节数必须相同,不能参差不齐,如:

28) a.*很漂亮、可爱的女孩 b.*不大高、可爱的女孩

c.*漂亮、很可爱的女孩 d.*胖胖、很漂亮的女孩

e.不漂亮、很可爱的女孩 f.胖乎乎、很可爱的女孩

共用“的”的现象只限于同一类的“的”,或者都为语法性的“的”,或者都为韵律性的“的”。如果两个“的”不同类,则不能共用,如:

29) a.李阿姨在英国留学*(的)很可爱的女儿①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用的是“很可爱”,而不是“可爱”。这是因为如果用“可爱”韵律并不要求“的”字出现,例10)b就变得可以接受了。b.李阿姨在英国留学的很可爱*(的)女儿

c.李阿姨*(的)很可爱的女儿 d.李阿姨的很可爱*(的)女儿

另外,多个“的”连续出现时也会出现合并(共用)的现象。如(司富珍2004:31):

30) a.*嘴唇热热的2的3感觉。b.嘴唇热热的感觉。

按照司富珍(2004)的解释,该合并操作不是发生在句法层面,而是发生在音系层面。当句法层面的操作结束,操作程序进入到音系层面后,还会有一些纯音系的操作发生。由于自然语言的各种操作都要遵循经济性的原则,又由于上面这个例子里的“的”语音形式相同,而且出现在相邻的位置,所以会发生纯音系的合并操作。本文发现,这恰恰给我们对“的”的分类提供了证据。例30)“的2”、“的3”的成功合并恰恰表明它们是同一类的。

接下来的问题是:多个修饰成分共同修饰一个中心语时,如果要插入“的P”,“的”该出现在哪里呢?这分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存在韵律词(包括句法词)②根据冯胜利(2001,2005:8-9),“句法词”为句法运作的产物,但结果是词,因此既有短语的性质,又兼词汇的特征。,尽量保持韵律词的完整性。如:

31) a.大的白盘子 b.白色的大盘子

其次,如果没有韵律词(包括句法词)干扰,则出现在最后一个修饰成分与中心语之间(即上面所讨论的共用“的”的现象)。如:

32) a.高高大大的男生 b.高大英俊帅气的男孩 c.漂亮可爱的女孩

d.高山上稀薄的空气 e.你那个不大高、挺可爱的女朋友哪里去了?

另外,伪定语中的“的”也是韵律作用的结果(庄会彬、刘振前2012),限于篇幅,不再赘述。

三 独立“的”字结构中的“的”

有关“的”字结构,除了上面的“X的Y”之外,还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即在特定的语境中,人们出于特定的目的,常常使用“X的”结构③“X的”结构,除了本文所讨论的这一类,其实还有一类,即为朱德熙(1978)所提到的语气词“的”,如“我昨天来的”。和其他的“的”比起来,这类“的”较为特殊,通常以“(是)……的”结构的形式出现。张伯江(2005)将其称为传信标记,认为是外加在整个句子之上的。从这一点上看,它不是“的 P”。但我们也不能将其看作是“的 S”,因为它不能与“的S”合并。如:a.你是完全可以选别的的;b.*你是完全可以选别的。鉴于这类“的”没有隐现的特点,本文不予讨论。,如:

33) 顾客:来两瓶啤酒。服务员:冰镇的还是常温的?

例 33)中服务员要说的其实是“冰镇的啤酒”还是“常温的啤酒”,但这里“啤酒”没有出现。对于这一“X的”结构的形成,学界有两种观点存在:一是省略说,主张独立“的”字结构原本是定中结构,其中心语因某种原因被省略了,剩下的定语便以偏代正,承接了整个名词性短语的作用与意义(黎锦熙1924,季永兴1965,孔令达1992,张静1994)。另一种是本质说,主张有些“的”字结构是名词性的,完全可以独立发挥作用(朱德熙1961、1962、1978、1983,黄国营1982,刘月华等2001,邵敬敏2007)。

我们来看例34):

34) 宋宇生:“呵呵,无酒不成席!我们喝点什么?白的还是啤的?”(《幸福来敲门》第五章)

单凭这一个例子,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否定省略说。众所周知,“啤酒”是一个外来词,采用的是“音译加类名”的译法,而绝不是由“啤的酒”缩合而成的。既然“啤”和“酒”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的”字,那么,例34)中的“的”又如何省略得出来?省略说显然无法解释这一问题。本质说或许能对这一问题做出解释,但同时也暴露出了其内在的缺陷:一旦我们承认例34)中的“的”是名词性的,就无法否认例35)中的“的”也是名词性的。

35) 丫头你要听好了:嫁的那个人不一定要是高高瘦瘦的,但是一定要干干净净的。

然而,按照朱德熙(1961)的看法,例35)中的“的”应该是形容词性的(即“的2”)。明显出现了矛盾。

为解决这一问题,石定栩(2009:90)提出,“独立‘的’字结构,实际上仍然是定中结构或同位结构,只不过‘的’后成分是个无定代词短语,而且是零形式的。”这一观点本文基本接受,但同时认为,独立“的”字结构中的“的”本身就是这个无定代词(记作“的D”)。之所以会得出这样的看法,我们有三方面的理由:

第一,“的”的历史来源证据。按照朱德熙(1966)的论证,形容词性、副词性“的”字结构中的“的”历史上来自于“地”;而名词性“的”字结构的“的”历史上来自于“底”。也就是说,“的D”历史上来自于“底”。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么,“的D”无疑就应该看作是一个代词,因为:(1)根据石毓智、李讷(1998)的研究,从三世纪到九世纪,“底”是一个指示代词,相当于现代汉语的“这”,只用作名词的定语,即“底”和中心名词一起出现。(2)而根据吕叔湘(1943)、冯春田(1990)的观点,“底”历史上来自于“者”;而“者”在本质上是一个指示代词。(3)如果根据梅祖麟(1988)的观点,“底”来源于“之”,词尾的“的”则应该是来自于“之者”①梅先生给出了很多的例子,本文转引两例如下:a.其中有得一道二道三道之者。(北魏慧觉等译贤愚经,大正藏,IV,398下)b.在此国之人,更无剃头之者。(降魔,变,380)。以上几种看法都表明,“底”来源于指示代词②“的”的指代用法在现代汉语方言中还有所保留。据周小兵(1997),广州话的“的”(音[ti┐])也是一个指代词。如:a.唔该,的茶好香呙。(谢谢,这茶好香啊!) b.的景色好靓。(这景色很美。)。

第二,汉语语言事实方面的证据。例如:

36) 顾客:服务员,啤酒!

服务员:几瓶?

顾客:两瓶,青岛的。

很显然,这里“青岛的”指代的是“青岛啤酒”,然而“青岛啤酒”并不等同于“青岛的啤酒”。因此,对于石定栩(2009:90)的论断“独立‘的’字结构与不独立的具有相同的语法地位,都是修饰名词性成分的定语,或是名词性短语的同位语”,我们并不赞同,而认为“的D”另有来源。考虑到“的”的历史由来,完全可以认为“青岛的”中的“的”是一个代词,代替了“啤酒”。

第三,跨语言方面的证据。朱德熙(1966)曾敏锐地指出:“英语里‘形容词+one’的格式跟汉语‘A的’所表示的意思是一样的。Red ones就是‘红的’。离开了一定的语言环境和上下文,光说a red one,也无法知道指的是什么东西。可是a red one的的确确是一个什么也没有省略的完整的语言格式。”可见,这里“的D”与英语里的one相类似,都是无定代词。

前面我们把“的”分为两类,语法性的“的S”和韵律性的“的P”,那么,“的D”该属于哪一类?本文认为,应该属于前者,例证如下:

37) a.*这是卖面的D的S车①这里指的是该句在普通话中不合法,有些方言中,实际上仍然可以见到双“的”连用的现象(参见张丽霞、步连增2008)。b.这是卖面的车

例37)中的两个“的”能够成功合并,显然表明两个“的”应该同类,即都是“的S”。

另外,这里必须还要强调一点:独立“的”字结构的形成并非完全自由,而要受到严格限制,特别是经济原则和韵律规则的制约。看下面几组例子:

38) ——来两瓶酒。

——哪一种?

——啤*(的)。

39) ——我看一下新进的相机。

——哪一款?

——尼康(的)。

40) ——我们来看一下新进的车。

——哪一款?

——帕萨特(*的)。

41) ——我想看一下新进的包

——哪一款?

——红色*(的)。

42) ——我想看一下新进的包

——哪一款?

——粉红色*(的)。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呢?单是看例38)-42),我们自然会想到这是韵律规则在作怪,例38)中“啤”单字无法构成音步,因此“的”必须出现以便凑足音步。冯胜利(1996:165)曾指出,“凑足音步是调节句子韵律结构的一种重要手段”。例39)、40)似乎也可以用韵律制约来解释:例39)中“尼康”是两个音节,恰好成一个音步,“的”出现与否已不再重要。例 40)中的“帕萨特”是三个音节,本身已是超音步,“的”的加入则令其不堪重负,从而被排除。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同样的音节数,例41)、42)中的“的”却不能省略,与例 39)、40)出现了明显的反差。可见这里不光是韵律的问题,还牵涉到无定代词的应用和经济原则。要知道,“尼康”、“帕萨特”与其中心语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同位性的修饰关系,而“红色”、“粉红色”与其中心语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偏正修饰关系。前者完全可以省略中心语,以偏代正,而后者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添加无定代词“的”。所以说,例40)中的“的”不能出现,而例42)中的“的”必须出现,这完全是经济原则和韵律规则的双重作用使然。

由此,“的”的隐现规则可修正如下:(1)“的”分为两类:语法性的“的S”和韵律性的“的P”。前者又可以进一步再区分为表领属的“的B”、充当标句语的“的C”和独立“的”结构中的“的D”。(2)各类“的”的隐现规律如下:1)充当标句语的“的C”必须出现。2)表领属的“的B”与独立“的”结构中的“的D”出现与否,受经济原则和韵律规则的制约。3)韵律性的“的P”出现与否由韵律决定。

(3)同类的“的”连续出现可以允许共用一个“的”。

有关“的”的隐现问题,以往的研究存在较大分歧,如陆丙甫(2003)认为多项定语“位置越是靠后,带‘的’的可能性越大。”而张敏(1998:273)则认为,“越靠右,‘的’隐去的可能性就越大;越靠左,‘的’(或其他间隔成分)出现的可能性就越大。”我们赞同陆丙甫(2003)的观点,而认为张敏(1998)的观点有失偏颇。在本文看来,张敏的失误在于他没有把韵律因素纳入到考虑范围,事实上,许多他认为隐去了“的”的现象都应该视作是韵律词(或句法词)以及复合词(包括合成复合词)②陆丙甫(2003)曾经指出了他与张敏结论完全相反的原因所在,即所考察的语料的范围不同。张文的材料包括了“红的这本书”跟“这本红(书)”这样的对比,而陆文的分析排除了“红书”这类一般认为是复合词的情况。这与我们的观点不谋而合。。韵律词作为一个韵律单位,是完全不容许黏附词“的”的插入。否则,它就不应该是“词”,而是“语”了。同样的道理,复合词(包括合成复合词)内部也不允许“的”的插入。③如果“的”出现,就会造成非自然音步的停顿,从破坏了这一音步节律,导致合成复合词的在韵律层面上崩溃。更何况,许多合成复合词内部词序特殊(如OVN型的复合词“纸张粉碎机”),这一语序实为韵律作用的结果(冯胜利2004、2005,庄会彬、刘振前2011),而不是“的”的隐现所能够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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