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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冤假错案看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

2014-05-30潘增彩

2014年47期
关键词:程序正义

潘增彩

摘要:近年来,随着一起起冤假错案被曝出,司法程序的正义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密切关注的问题。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中,习近平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201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还特别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①这些因素都导致人们对冤假错案越来越关注,也说明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已经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冤假错案;程序正义;司法管理体制

近几年,“冤假错案“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词,被曝出的冤假错案数量之大,种类之多令人触目惊心: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因“奸杀”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后真凶出现、河南赵作海“杀人”服刑多年后被害人回家、孙万刚“奸杀”女友服刑八年后证据不足这些冤假错案把公众的视线牵引到我国的司法机关,让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了严重的怀疑。这些案件的曝出也说明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就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坚持按照严格的程序处理司法案件,提高司法工作者的素质,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案冤假错产生的原因

1.疑罪从无原则的理想与现实的差别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是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进步。然而,在疑罪从无原则的现实实践中出现了与理想的差异,导致我国的疑罪从无原则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落实。

在念斌投毒案中,念斌四次被判死刑,最终无罪。反映出了我国的法官在判决中,仍然是实行疑罪从轻原则,宁可错判,不愿错放。当然,在这样的案件中法官通常会采用疑罪从轻的原则,采取比较轻的判决。这样既可以让案件得到侦破,犯罪分子得到法律的制裁,又可以让被怀疑的被告人心理得到“受到轻的刑罚”的满足。②这样,理想中的疑罪从无的原则就演变成了现实中的疑罪从轻的理念。

2.来自舆论的巨大压力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舆论的力量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案件的发生、侦查与判决处于群众的关注之下。但是民众的思想又是不固定的,是容易受感染的。一旦有案件发生,民众往往义愤填膺,恨不得马上发现凶手,对于侦查机关怀疑的对象,就认为一定是罪犯,对于辩解自己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就认为是在狡辩。如果法院判处某些犯罪嫌疑人无罪,有些民众就认为法院收受贿赂,放纵犯罪嫌疑人。③这种舆论的产生,无疑给司法机关带来巨大的压力。在这种强大的压力下,即使司法机关明白案件存疑,但是为了平息众怒尽快破案,就只能采用“疑罪从轻“这种折中的判决,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3.司法人员素质与认识的差异

司法人员的素质对案件的侦破与判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人员素质低下就会导致冤假错案的频频发生。司法人员的素质主要表现在司法人员的良心与责任心。一些办案人员缺乏责任心,在破案过程中形成了有罪推定的观念,一旦把一个人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就一定认为这个人是有罪的,并且抱着一定要让犯罪嫌疑人招供的心态,在这种观念的推动下,刑讯逼供的现象就出现了。还有一些司法人员形成了程序法是为实体法服务的观念,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往往为了方便,而不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或采取法律所禁止的形式。这种“轻程序重实体”的观念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冤假错案的出现说明我国的司法管理体制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体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司法不公和程序正义遭受破坏的深刻反思,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心。

二、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进行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才能从根本上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1.落實司法责任制与司法独立制

司法责任制要求司法人员在侦破,审理案件过程中,本着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心态将“疑罪从无”原则落实到实处,做到现实与理想的统一。遵循司法规律,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案件审理过程全部留痕并网上公布,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司法独立制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司法管辖制度,④从源头上切断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影响司法独立制的可能性,真正做到独立侦查、独立审判。

2.强化司法人员的独立决策思想,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从根本上隔绝舆论的来源是不可能的,但是为了减少舆论给司法机关带来的不必要的压力,就必须强化司法人员的独立决策思想,不要过分在意民意,让其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独立侦破和判决案件。在法官判案过程中,还要做到辩方的意见与控方的意见同时到达法官的手中,避免因为“先入为主”的思想而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断,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当然,强化司法人员的独立决策思想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听取民众的意见,而是要听取民众意见中合理的成分。为此,就要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制度。⑤人民陪审制度是公民权利的生动体现,有利于冤假错案的预防。我们可以参照人民代表的选举方式来选出人民陪审员,同时还要保证多样性,即不同的年龄、职业、民族、文化程度的公民都能成为人民陪审员,以便从不同的角度发表不同的看法,使案件的审判结果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符合民意。

3.建立专业化的司法队伍

在法学教育中,不仅仅强调理论课程的学习,还要加强实务课程的教育,让学生在教育中体会到法律理论实践的乐趣及重要性。实行教师外聘制度,可以聘请一些律师、检察官、法官当教师,以亲身经历的案例来给同学们上课,让同学们将书本中的“死”知识学“活”。

在司法工作中,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素质。想要成为法官、检察官,除了要有较强的理论知识外还要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法官、检察官下设若干助理,让这些助理在工作时学习法官、检察官丰富的经验,以储备优秀的司法工作人员。

在司法人员的配置方面,不能划定硬性指标,而要根据当地的地区特点、经济实力、文化程度来分配,做到优化配置。防止造成有的地区司法人员匮乏,案件没法得到很好地解决,而有的地区司法人员繁多的问题。

三、结语

公众对冤假错案的密切关注,实际上更多的是担心在不完善的司法制度下自己的权利和自由随时可能受到冤假错案中主人公的遭遇。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冤假错案是不能避免的,但良好的制度却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甚至可以杜绝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冤假错案。因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我国程序建设的刻不容缓的任务。(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内容

② 参见金泽刚《法官错判的原因与防治——基于19起刑事错案的样本分析》载《法学评论》总第三十三卷第二期

③ 参见2-

④ 参见莫纪宏《论我国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正当性前提及方向》载《法律科学》第33卷第1期

⑤ 参见秦前红,苏绍龙《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正确处理的多重关系——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框架》载《法律科学》第33卷第1期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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