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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4-05-30黄蓉

2014年47期
关键词:亲权监护权监护人

黄蓉

摘要: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世界各国都有这项制度或者类似的制度,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此项制度有很多不足之处,本文从我国的此项制度和域外的此项制度的不同入手,对我国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女童饿死;监护权撤销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对精神、智力、身体等各方面都不成熟的未成年人给予的一项保护制度。但是,父母监护人不作为、乱作为甚至是非法作为的事件越来越多,造成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大,2003年成都“李思怡事件”造成的阴霾还未从人们心中消散,2013年南京的饿死女童事件再次刺痛了国人的神经,这一起起令人同情和痛恨事件折射出我国监护权制度亟待改进,完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刻不容缓。

一、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概念。

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经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父亲或者母亲监护权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规定存在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父母对于子女享有亲权,因此规定了相应的亲权撤销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对子女享有监护权,因此存在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了监护制度,因此我国父母对自己的子女享有监护权,法律也规定了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

二、我国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以及域外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的相关规定。

(一)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的体现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有一定突破:对于父母不履行职责的,增加了“经教育不改”这一条件,体现了对父母监护权的撤销和剥夺是“不得已而为之的”的意图。

(二)域外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如果父母不履行亲权,危害子女利益的,有关机构或者法院可以宣告剥夺父母的全部或者部分亲权。这些国家的亲权剥夺制度相当于我国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父母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享有监护权,如果父母不履行此项权利或者损害子女的利益的,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权。因此这些国家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与我国的概念基本相近。

三、我国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与域外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之比较

(一)从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原因和前提上来看

我国的父母监护权撤销的原因是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有的国家不仅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监护权可以被撤销,父母由于自己的客观原因无法对自己的未成年子女实施有效的监护,可能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主动申请撤销自己的监护权。而我国规定的这种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是被动型的父母监护权撤销。

法院在裁决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是否以穷尽其他的救济方式为前提?我国的这项制度未规定在法院宣告撤销父母监护权之前必须要采取其他的措施,只有在这些措施都采取过但是无效的情况下,才能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有的国家则规定,只有在穷尽其他救济措施没有效果的时候,才能撤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二)从父母监护权撤销的相关程序来看

父母监护权撤销权人不同。有的国家规定,有关政府机关可以直接依职权直接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有的国家则规定,在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后,只有法院才有权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我国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就是如此,必须经过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且只能由人民法院撤销。

父母监护权撤销的提起人不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提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主体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亲属、朋友和相关组织,未成年人的父母也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在我国,只规定了有关个人和单位为申请主体,未涉及未成年人的父母因重要原因而提出申请,撤销自己的监护权。

(三)从父母监护权撤销的范围来看

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是不是撤销父母的全部监护权?按照是否是撤销父母的全部监护权可以将父母监护权撤销分为完全撤销父母监护权和不完全撤销父母监护权。有的国家就规定可以只撤销父母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权而保留父母对子女的人身照护权。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撤销父母监护权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自由裁量。

四、笔者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第一,我国未规定父母可以自己申请撤销自己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也没有规定撤销父母监护权只有在穷尽其他救济措施没有效果时,才能够对父母的监护权予以撤销。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已有的成熟的科学制度,如美国的TPR制度,允许父母在特殊的情形下申请撤销自己对子女的监护权;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穷尽其他措施无果后才能做出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决定。

第二,我国的法律笼统的规定了可以提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主体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笔者觉得应扩大范围,将相关的政府机构也纳入申请人的范围。同时我国没有恢复父母监护权的规定,应当建立此项制度。

第三,如上所述,我国没有撤销父母监护权范围的规定,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的先进成果,细化撤销父母监护权的范围。同时,法院宣告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仅仅解决了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现实问题,接踵而来的新问题是未成年子女的后续监护问题。我国应当向德国、美国等国家学习,借鉴他们成熟的丧失父母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的安置制度,如设立非父母监护制度,使我国的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能真正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這一目的。(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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