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垃圾围城

2014-05-30明川永

2014年47期
关键词: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垃圾

明川永

摘要:垃圾围城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本文就身边的问题探寻法律知识。

关键词:垃圾;法律问题;社会问题

一、现状

在21世纪的今天,垃圾的分解与填埋对当地环境造成的破坏越来越难以回避。垃圾对我们生活环境带来了不可忽视的破坏。在中国,垃圾围城的现象同样十分严重。一方面,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产生的垃圾总量不断攀升;另一方面,随着人们环保维权意识的持续增强,新建垃圾处置设施的难度越来越大,许多城市现有垃圾处理能力已接近饱和或超负荷。不光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有赫赫有名的垃圾围城现象,小城镇也不能够避免这个问题。

二、法律原因分析

(一)缺乏专项立法

我国没有关于垃圾回收处理的法律,关于垃圾的回收、运输、储存、处理的规定散见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一些地方条例中。虽然我国法律中规定垃圾的回收、运输、储存、处理的条文众多,但是由于立法过于散乱,缺乏具体的操作程序,使得我国垃圾处理没有一套可供遵循的“准则”,常常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因此制定一部关于垃圾回收处理的专项立法迫在眉睫。

(二)立法原则化,缺乏实施办法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因为对法律后果没有规定,所以不具有约束力。由于垃圾污染防治立法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多是不切实际、无关痛痒的规定,使得这些法律形同虚设。

(三)责任轻,威慑力弱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中虽然有所规定,但主要是处罚轻微的行政处罚,对于某些大企业来讲无关痛痒。

三、法律治理对策

(一)制定《垃圾回收处理法》

关于垃圾回收法律规定条文虽然众多,但概括、空泛、散乱等导致无法使用,急需具体的程序规定。发达地区虽然地方条例细化,但由于效力等原因未能发挥作用。因此制定关于垃圾回收的专项立法就显得格外重要。

1.《垃圾回收处理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垃圾围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我们要平衡“环境—经济—社会”。要求以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全面发展循环经济,以期建立循环经济社会。

(2)以垃圾“三化”为原则。要处理好垃圾在产生、回收、运输、处理、利用等各个环节的法律关系必须坚持三化原则,即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面对垃圾,我们通常能想到的就是如何去处理而不是如何去减少。我国正处于工业快速发展的时期,生产阶段能源耗费大、资源浪费的问题十分突出。采用科学的手段处理垃圾,减少垃圾处理过程中可能对人类产生的不良影响。在保证人类健康的前提下,對于那些可以再生产的垃圾,采取产业化手段使之资源化。

2.《垃圾回收处理法》中包含的主要制度

(1)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即所有生产、进口包装和包装产品,以及销售包装产品的企业都有对包装进行回收利用的义务。该制度的目的是在生产阶段就将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至最低,以期建设一个“把今天的废弃物变成某种可利用新资源”的循环型社会。针对那些没有回收能力的企业,应当在向国家缴纳相关税费后由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代为处理回收。此外采取抵押金措施,即企业在其产品出售后需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保证其回收包装物的规定。企业在按照规定履行完包装物回收后政府将退还其先前缴纳的抵押金。

(2)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依靠国民的自觉性是不够的,必须在政策上法律上强制分类。具体内容包括:①举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听证会,以达到政府与市民自治组织、市民之间的高度互动和配合;②各个地区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包括垃圾分类的标准、工具、垃圾回收设置点等等;③向每家每户发放垃圾分类工具,对于按照规定回收垃圾的家庭,政府根据垃圾的可利用程度,返还垃圾资源化期待可得利益中的一部分;④垃圾清理费应由现行的包月制改为随袋征收,即按量按体积征收,以真正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促使居民减少生活垃圾的投放量;⑤对于非法弃置生活垃圾的人,即不使用指定的垃圾袋,并且在非指定时间将生活垃圾弃置于非指定地点,按照其违法程度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二)调整与垃圾处理有关法律法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1.制定相关的经济刺激措施,提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根据生产者延伸责任,需要自行对产生的垃圾挑拣、分类。如果能出台价格或增值税抵扣等扶持政策,使得垃圾再生产的产品在价格上同其他同类产品相比占据优势,以此提升企业参与垃圾回收利用的积极性。

2.规范相关行政部门职能,明确其在各个环节职责。垃圾的处理和利用涉及产生、运输、处理、再利用各个方面,需要多个部门统一合作。因此必须规范相关行政部门职能,明确其在各个环节职责,协同配合、有效互动,权责分明,把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落实到人头。形成一条完整的垃圾处理链条,真正实现垃圾的再生利用。

(三)加重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提高法律威慑力

现在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长期实施污染且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个人或单位拒不改正,使得垃圾污染现象屡禁不止。虽然刑修八修改了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但关于环境违法的责任仍然很低。应该树立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发展就以污染环境为代价。因此,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只要违反相关环境保护规定,就要重罚,必须下狠手整治。

四、作者观点

垃圾围城是世界难题,处理垃圾主要采用分解和填埋。但是陆地告急,海洋也漂浮着垃圾带。焚烧产生的二噁英对周围的环境会产生影响。法制的建立健全不能够带来立竿见影的改变,但为寻求救济提供了保障。真正改善垃圾围城还是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毕竟每个人都不愿意生活在垃圾山周围,不要以为垃圾围城离自己很远,我们应该树立忧患意识,爱护我们生活的地方。(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猜你喜欢

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垃圾
垃圾去哪了
那一双“分拣垃圾”的手
倒垃圾
倒垃圾
对当今社会问题的分析
福州平潭自贸区法律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微商所涉法律问题浅析
在股权收购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分析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
“慕课”教学的“八年之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