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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立案登记制度改革

2014-05-30覃晓婷

2014年47期
关键词:完善措施存在问题改革

覃晓婷

摘要:今年5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正式施行,该《意见》旨在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自该《意见》实施以来,通过对起诉进行立案登记,确保了当事人的起诉权自提出之时即受到法律保护。对当事人而言,对起诉实行登记,是法院对其诉讼行为的正式确认和认可,有助于逐步消除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预先形成的“官官相护”的猜疑和偏见,增强当事人对法院公正严明中立地位的确信。同时,有助于法院主动规范自身的司法行为,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立案登记制度实行后,立案工作面临的问题也随之增多。法院案件将大幅度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必将进一步恶化。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的行为将会增多,因此,应采取相应办法来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存在问题;完善措施

一、立案登记制度含义及出台背景

1.立案登记制度的含义

立案登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登记制度相比较立案审查制度而言,扩大了受案范围,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但同时会使法院的案件大幅增加,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2.立案登记制度出台的背景

我国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存在着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用词模糊的缺点。如对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民诉法》规定只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才适格,但是“正当当事人”在立案阶段很难查明,为审查原告是否适格,有时必然进行实体审查,导致实体审理前移,造成未审先判,限制当事人的诉权,使很多案件因原告不适格被排除在法院大门外。由于立案审查制度的上述弊端,更多人主张废除立案审查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度。

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意义

首先,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规定明确不予立案的情形外,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相比之前施行的立案审查制度,新制度大大降低了法院“选择性立案”的可能性,从源头上降低了老百姓的诉讼门槛。立案审查制变更为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使更多的纠纷得以引入法治轨道解决,为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了制度依据。

其次,立案登记制有利于保障人民诉权、减少涉诉信访。现行诉讼制度对立案设置了较高的门槛,法院从办案压力、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对部分起诉不予受理,这就使得部分当事人对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于是涉诉信访事件频繁发生。但在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內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将纠纷引入法治轨道解决,涉诉信访自然不会作为矛盾化解的主要出口而频繁发生。

三、对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思考

1.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将面临的问题

第一、法院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加剧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社会矛盾急剧积累和爆发期,实行登记立案,大量纠纷必然涌向法院,法院将会面临无法想象的压力,案件数量剧增,形成“诉讼爆炸”。

第二、降低司法公信力及威信力。立案审查相当于“过滤器”,经过审查将不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排除在诉讼外,由政府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负责解决,可以稳定社会矛盾。废除立案审查,等于去掉了“保险阀”,直接将法院推向了社会矛盾的最前沿,而法院又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得拒绝裁判,但是法院的能力却有限。在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面前,在复杂矛盾面前,法院有时很难守住这道防线,这不仅会引起人们对法院的不满,更将会导致人们对法律信仰的危机。

第三、易引起滥诉。登记立案虽有助于保护诉权,但只是保护了程序意义的诉权。诉权的概念不应当神圣化,因为诉权的启动会导致他人被动地进入诉讼程序和强制接受裁判,倘若诉权的启动过于轻易,将导致他人无端遭受不当诉讼的侵扰。我们注重保护诉权,但是,不能忽略确有一些人在滥用诉权,司法实践中恶意诉讼屡见不鲜。立案没有任何限制,就会出现谁想告就告、想告谁就告谁、想告什么就告什么,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使滥用诉权的行为大量增加。

2.完善立案登记制度的建议

第一、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立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如委托调解、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等方式,进一步强化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合理解决纠纷。对受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简单案件可以通多立案调解方式化解,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第二、建立滥诉制裁机制,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逐步建立起滥用诉权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赋予滥诉行为受害者提起侵权之诉的权利。同时,建立必要的惩戒措施,如警告、罚款甚至拘留,根据滥用诉权不同程度采取不同的惩戒方式。

第三、加强立案监督。首先,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其次,加强外部监督,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的针对立案工作监督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大众的监督,对其投诉和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回应及改正。最后,要强化责任追究力度。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立案登记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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