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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刺史巡视制度特点及其历史启示

2014-05-30刘运玺

领导科学论坛 2014年4期
关键词:行刺御史刺史

刘运玺

一、西汉刺史巡视制度特点

1. 独立隶属——归口管理。西汉刺史巡视制度确立之前,负责监察的主要有三类官员:其一是因袭秦朝的“监郡御史”,其二是来自于汉文帝时的丞相史,其三是汉文帝时因事而临时派出的“派遣史”。元封五年,汉武帝把“监郡御史”“丞相史”和“派遣使”三者糅合为一,名为“刺史”,行使中央对地方的监察职能。关于刺史隶属,《汉书》记载:御史中丞“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刺史则是御史府的官员,受御史中丞的领导,对御史中丞负责,隶属于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属于“京”官。此时的“刺史”,事权归一,垂直管理,避免了此前因监察方式和渠道过多而带来的相互牵制、推诿和玩忽职守。

2. 六条问事——职责明确。关于刺史的职责范圍,史书记载:“汉武帝遣刺史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此“六条问事”中有五条针对“二千石”官员,这就明确了刺史的权力只在监察,不在行政。

3. 分部行刺——区域负责。元封五年汉武帝正式确立刺史制度时,正式撤销了在各郡设置的监察御史,四年之后又下诏将全国分为十三刺史部,即13个监察区,分别是:冀州、幽州、并州、兖州、徐州、青州、扬州、荆州、豫州、益州、凉州、交趾、朔方。此划分明确了刺史的工作区域,形成了十三刺史“分部行刺”的监察方式。此种监察方式,一方面工作区域幅员较小,有利于刺史清楚地了解监察情况,及时上报;另一方面区域相对固定,有利于刺史对监察区内的监察重点和监察内容进行长期跟踪处理,取得实效。

4. 居无定所——独立自主。“居无定所”是西汉刺史巡视制度的又一项优秀设计。《唐六典》中记载:“初置部刺史十三人,掌奉诏条察诸州,秋、冬入奏,居无定所。”西汉初置的刺史十三人,属于“御史府”的一员,虽行监察“十三部”之权,但其在地方上并无固定的办公场所,即非“常驻”。刺史流动式的监察方式,避免了与所监察的地方官员长期同处一地,“日久而生情”“情亲而弊生”,进而较好地避免了刺史与监察对象相互串通、狼狈为奸现象的发生,保证了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5. 秩卑权重——内外相维。武帝初设刺史部时,刺史只是“秩六百石”,相当于中下等县令的级别,其监察对象主要是地方“二千石”官员。以“六百石”的刺史监察“二千石”的官员,正是西汉刺史制度的绝妙之处,可谓官微权重,这点颇为后世称道。顾炎武曾评论道:“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刺史的“秩卑权重”,一方面因其品秩低,而易于为皇权掌控,不至于挟权自重,任意妄为;另一方面因其以卑察尊的重权,避免受到其他权力的牵制,足以独立行事。

二、西汉刺史制度的历史启示

西汉刺史巡视制度是在秦汉郡县制的基础上产生的,从秦代监郡御史的短期实践,到西汉初年多种监察方式并用,再到汉武帝时正式确立,实际上是一个不断进行制度创新的过程。它的“垂直隶属”“独立自主”,它的“分部行刺”“秩卑权重”,无不体现着制度设计上的匠心独运。可以说,西汉创立的刺史巡视制度,是历代以来监察制度的优秀范本。

总结西汉刺史巡视制度的成功之处,对今天巡视制度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西汉刺史制度设计上的“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确保了监察系统在人事上和工作上的独立性。其它诸如“分部行刺”“居无定所”,也较好地避免了不同方面行政权力的干扰。我们今天的纪委巡视组制度已多少借鉴了刺史巡视监察的方式,但今天的社会要比封建时代更加复杂,如何对刺史巡视制度加以借鉴并进行创新,切实保障巡视工作的独立性和实效性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刘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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