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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初探

2014-05-30廖承红

中国市场 2014年51期
关键词:协调机制监管制度法律体系

廖承红

[摘要]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模式的构建与完善与该国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密切相关。中国20世纪90年代后,形成了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并进的分业监管模式。当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存在多部门监管导致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存在监管盲区等问题。借鉴美国经验,中国未来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应考虑与时俱进,相应改革。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制度;协调机制;法律体系;监管人才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51-0026-02

1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与历史沿革

从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间,中国实行的是“大一统”金融制度,全国只有一家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它主要承担的是为政府管理财政资金和社会信贷工作,直接对财政部负责,不存在单独的监管机关来监督银行行为。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经济改革开放的铺开,先后成立了四大国有专业银行,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负责对四大专业银行的业务进行监管,在1984年至1993年间,中国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于一身。在这期间,中国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管理机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逐渐建立,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资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相继出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迅猛发展,仅靠中国人民银行一家从事金融监管已显力不从心。因此,在90年代以后先后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银行汇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管理。至此,中国正式形成了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并进的分业监管模式。这一模式对于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抑制金融风险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2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及美国经验借鉴2.1多部门监管导致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

当各金融机构业务单一时,分头监管动作较为有序。但当金融控股公司出现,对这种监管模式就提出了挑战。由于一家金融控股公司,既从事银行业务,还从事保险业务和证券业务,这样,三大监管部门都要介入其中,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属于平级关系,且各自监管目标和政策会有一定差别,从而出现具体监管上协调难度大,管理效率低的问题。

2.2存在监管盲区

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这类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或控股一些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在内的附属机构。这类控股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并不开展金融业务,而由其所属子公司独立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另一类是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集团的控股公司是一家商业银行,控股或全资拥有一些包括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服务公司以及非金融性实体的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这类公司的特点是总公司开展银行业务,其所控的子公司展开各类金融业务,这类公司主要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机构交叉持股,法人结构复杂,金融业务也互相牵涉,这种状况,无疑加大了监管阻力,在具体的监控中,有可能出现规避监管的情况,从而出现监管盲区。

3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3.1改革监管制度,促使金融创新健康发展

中国目前的金融市场,成熟度还很低,传统业务是金融业的主要部分,金融创新较少,创新不足现实严重。这种落后的金融体系,对中国经济的国际化非常不利,因此,我们不能因为美国次贷危机中金融创新出了问题,就畏之如虎而禁之。相反,我们应该积极鼓励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和引进。但在这过程中,不可以忘记的是金融监管如何有效发挥风险控制的作用,为金融创新创造优良的金融生态,让其健康发展。

3.2加快建立金融监管的国内、国际协调机制

美国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共同暴露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存在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延迟了防控风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中国各监管机构之间亟须出台相应法规来加强沟通、促进协调提高监管效率。中国目前的“三会一行”的金融监管架构,由于几家监管机构是平等的“部级”单位,对重大问题的协调能力较差,容易出现监管重叠、监管不到位和监管真空。为了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管理,应该在现有的协调基础上,建立国家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即建立最高监管协调机构,该机构负责对金融监管领域内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具有协调事务的最后决定权。同时,该机构还应具有突发事件处置、金融稳定和风险预警、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长效机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协调监管政策和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防范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评估、预警和化解系统。监管部门建立对监管对象的集中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监管部门与控股公司的信息联网,改善信息传递的方式与速度。可以重点对混业集团业务往来进行监控,及时获取各金融子单位的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动态。

3.3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法律不健全是信息不安全、金融无序的重要根源。中国金融立法长期滞后。我国现行金融法规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信托法》等法律。这些法律确立了我国金融机构的分类经营体制和业务范围,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性质并不明确,既无明确禁止性条款,也无明确设立性条款。容易导致法律真空,使金融监管缺乏相应的法律指导。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来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

3.4大力培养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

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知识老化严重,不能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因此,选拔人才、培养人才是未来应对金融风险的关键。首先,要逐步推进金融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减少并最后消除政府对大型金融机构人事制度的直接干预,建立和完善职、权、利相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其次,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队伍,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派到国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实习,学习现代国际监管知识和技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从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金融监管人才。

参考文献:

[1]曹凤歧.改善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7).

[2]田中景,牟晓伟.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启示[J].东北亚论坛(6).

[3]易宪容.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中几个重大理论问题[J].江苏社会科学,2010(1).

[4]美国财政部.美国财政部关于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架构的蓝图[J].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摘译,2008(9).

[5][美]小约翰·C.科菲,希拉里·塞尔.重构美国证监会:财政部有更好的主意吗?[J].比较,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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